浅析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及处理手段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一些由于 经济纠纷引 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呈上升趋势发展。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市公安机关的经常性工作任务。由于一些公安机关在法律知识方面相对薄弱,对待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处理上责任心不强,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一些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呈上升趋势发展。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市公安机关的经常性工作任务。由于一些公安机关在法律知识方面相对薄弱,对待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处理上责任心不强,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执法不公,越权干预、违法干预等现象。本文通过对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的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对公安机关在处理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剖析,进而得出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处理手段,希望对日后,公安机关在处理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方面给予有效参考,从而提升公安机关在面对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的处理水平,提升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处理手段

  一、什么是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属于社会纠纷范畴,又称之为经济争议,是指发生在经济法律之间的,由于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经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矛盾。经济纠纷包含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内容而引发的纠纷,也包括由于法人亦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或者机关之间由于行政管理发生的涉及到经济内容的纠纷。都称之经济纠纷。

  二、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分析

  2.1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的违法干预

  经济纠纷主要表现为在平等的关系当中,双方的当事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所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葛。我国法律明确强调,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中不包含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权对经济纠纷进行管辖。因此,无论公安机关用任何理由都无权对经济纠纷进行管辖。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纠纷的违法敢于主要表现为一下两种形式:

  2.1.1对预经济纠纷被动干预

  被动干预经济纠纷主要在于经济纠纷的当时人在处理经济纠纷的时候,由于为自身利益考虑,编造谎言蒙蔽实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采取强力的手段来对经济纠纷进行管辖。这种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民警对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方面,民警没有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混淆,违法参与了管辖治理。这种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侵犯,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浪费了行政执法的成本,对司法资源也造成了浪费。

  2.1.2对经济纠纷主动干预

  由于专业法律知识相对于匮乏,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进行区分。因此存在着一些公安机关将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进行处理的现象。并认为对此类纠纷立案侦查从而交货一定数量的赃款,可以提升自身公安机关的破案率。因此,一些公安机关热源于经济纠纷。另外,地方保护意识在我国公安机关中普遍存在。处于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一些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简单的经济纠纷划分到经济诈骗的行列中,使得自己地方的企业得以更好的补偿。

  2.2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的越权干预

  2.2.1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越权干预的表现

  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的的管辖本就超越了自身的管辖权限。在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越权对经济纠纷进行干预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表现一:将较为明显的经济纠纷案件或者经济债务纠纷等,直接划分为诈骗案件,并进行处理侦破,并且以此为由,帮助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追讨要债。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得以追回,立即将按检撤销,予以侦破结案。
  表现二:面对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未将其连,直接参与案件之中,帮其追款。公安机关受当事人其中乙方的委托,或者其中乙方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了贿赂,于是,公安机关在未进行立案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追款要债。若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偿还债务,则对其予以“不如期归还债款,作为经济诈骗案件处理”的理由作为威胁,迫使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款。
  表现三,受其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在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之下,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银行款项予以冻结,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款项直接进行查封,更甚者越权将其的财务运走抵债欠款。
  表现四:公安机关在法律手续不全面的情况下,为其中一方追讨债款,将欠款方进行非法拘禁、收审。当欠款方偿还债款之后再予以释放。

  2.2.2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越权干预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过于严重。地方公安机关无法正确认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将地方利益、局部利益重于国家利益。为了保护当地、局部的利益,让其不受损失,因此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从而损坏了另一方丧失人的利益。
  (2)受行政干预的结果。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减少某些方面的经济损失,批交公安机关越权干预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处于上级领导的压迫,公安机关明知不可为,却不得不服从命令,越权干预经济纠纷。
  (3)公安机关徇私舞弊,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一些公安机关人员为了帮助熟人维护利益,或者收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贿赂,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滥用职权帮助其追讨债款。
  (4)法律知识淡泊,法律专业性的缺失。无法明确地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

  2.3使用法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2.3.1在经济纠纷中对于特定行为进行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可以对经济纠纷中的特定行为进行调解。在经济纠纷中对于特定行为进行适用调解,首先要明确在一定的组织同意之下从而通过教育、协商等手段,让上方当事人彼此谅解,从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纠纷。这种调解方式不同于处罚手段,主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说教引导,从而使得当事人双方解决经济纠纷。在进行调解处理时,公安机关要有明确的尺度划分。对由于经济纠纷而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3.2在法定界限内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

  在法律界限允许,组织支持的情况下对经济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手段仅限于经济纠纷。一旦经济纠纷升级到违反治安管理层面,调解处理这种方式将不再适用。便要明确法律界限,依法对产生的治安问题按照法律条例以及其规章制度予以处罚,若是其行为达成犯罪标准,公安机关则要依法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一:
  2016年12月20日,李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其因王某存在经济纠纷,车辆被王某等人拦截在小区内,不允许其通行,并要将其车辆扣押。接警民警在了解案件之后,达到现场予以此事作出处理。出警民警告知王某,虽二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但是私自扣押其车辆并阻拦其出行属于违法行为,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解决二人经济纠纷。通过出警民警的教育引导,二人决定采取调解手段。不料次日下午,当地派出所再次接到李某报警电话,称其车辆在凌晨时分被王某等人强行带走,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追回车辆并要求王某等人负法律责任。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等人依法进行了刑事处罚。
  在此次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李某的报警电话之后出警,由于此次案件涉及经济纠纷,出警民警在出警现场首先对王某等人做出了教育引导与劝诫,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采取了调解手段。但是,进行调解之后,王某违反调解协议,非法私自扣押李某车辆,构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有权追究王某等人法律责任。

  2.3.3面对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调解是前提

  由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无权对经济纠纷进行管辖,因此在公安机关不得不参与到经济纠纷当中去的时候,调解时其首要处理方法。在面对一些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也应予以调解处理。该案件的负责人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教处、引导等教育手段。若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愿采取调解处理,则要对其行为进行裁决。在面对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当中,首先要采取调解手段,在双方达成共识愿意予以调解时,则没有必要采取裁决手段,利用调解代替处罚。
  2.3.4调解机关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以及强制性
  对于一些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在一些比较适合运用调解手段,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采取调解手段的治安案件,在得到公安机关上即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调解手段,并制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这种调解手段对于调解机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首先必须是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要通过公安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说服引导等一系列工作,这种调解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在这次调解中的调解地位则具备了强制力,来督促监督协议条款的施行,从而维护调解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
浅析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及处理手段

  三、公安机关调解经济纠纷存在的难点

  3.1公安机关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明确区分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本质上的不同,经济纠纷接受民法调整,是一般意义上的纠纷,并未触及刑法范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经济犯罪属于刑法范畴,当事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属于犯罪行为,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危害性。
  想要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进行正确的区分们首先需要公安民警认真学习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刑法加以熟知,从而才能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区分,依法打击经济犯罪,避免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于经济犯罪的认定,首先要了解经济犯罪在刑法之中的犯罪基本特征以及经济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根据经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行驶违法危害以及应遭受的出发进行综合性考量,若是案件不能与上述中几点特征,则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公安机关无权干预。
  案例一:2017年9月29日,公安机关的到张某报案,称与其合伙人李某在2017年年初共同租赁某初中学区房一套,用来开设补习班。张某共投入资金一万元整,李某投入资金4000元,并为补习班购置了桌椅以及牌匾等硬件设施,由于双方在合作方面出现分歧,教学理念出现偏差等原因,导致目前合作木法进行。要求公安机关解决。
  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公安机关建议上报该所处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务室人员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并分析给予了案件处理意见,在双方达成共识之下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二:2016年9月,王某盗用亲戚薛某信用卡盗刷,并用非法POS机进行提现与增额,截止至2017年8月,李某先后共盗刷薛某信用卡金额四万余元,并造成了逾期,两张信用卡分别逾期120天、150天。公安机关接到薛某报案后,以李某涉嫌信用卡盗窃将李某抓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其进行惩处。

  3.2公安机关在参与经纠纷调解时,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手段

  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调解的时候,要对自身做出行为有明确意义上的区分,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安机关民警认为区分公安部侦查部门的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最好的区分在于,公安机关是否对该案件立案侦查,一旦对该案件执行刑事立案,则认为是采取了司法手段。而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本质的不同在于公民面对行政手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在这其中拥有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而司法行为是不可诉的。在对行为的时间方面,公安机关在立案的过程中存在这很大的随意性以及不合法性,因此,以立案与否作为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分,就存在了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
 

  四、浅析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处理手段

  4.1处理经济纠纷时需要的注意事项

  经济纠纷一般发生在家庭之间或者数人至今,双方当事人彼此熟悉相识。由于利益出现分歧,其中一方利益被侵犯,双方出现纠葛,出现矛盾升级从而引发打斗、或者私自扣押其中一方钱款等现象。在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轻微伤害、或者钱财受损、名誉受损等显现。面对这种治安案件,办案民警首先要积极采取调解手段,寻求调解突破口,采取积极态度应对,避免由于经济纠纷问题计划更深层次的治安案件,避免案件扩大。首先一定要对事件有明确的公正的了解,了解案件本质,明确案件事实。避免听取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从而扭曲案件是非。要根据案件事实寻找案件争议的关键点,有针对性的解决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如果,当案件出现对案件事实无法阐明,责任无法明确的的情况下,则需要放弃调解手段,采取法律措施。在双方无法进行调解处理的情况下,仍旧一意孤行地采取调解手段,会进一步激发双方的矛盾冲突,从而扩大案件影响,造成当事人犯罪隐患。

  4.2寻求合理的调解方法化解双方矛盾

  在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仍然要以调解双方矛盾,花姐双方矛盾为主要手段,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矛盾。之所以以此手段为主要处理方式,主要是由于这类案件性质所决定的。之所以因为经济纠纷引发治安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细致一些而言,与当事人双方脾气秉性、思想观念偏差都有一定原因。另外,通过对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分析,当事人个人原因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在面对这些由于经济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的时候,要采取有利于双方矛盾解决,缓和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调解手段。寻找双方矛盾的突破口予以调解,通过悉心地教育疏导,让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达到双方自愿签订帖藕节协议。这样的妥善处理方法不仅平复了双方的矛盾,同时有利于对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的营造。

  4.3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有关于伤害案件的处理

  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有关于伤害案件的处理,首先需要对伤害案件的程度进行划分,从而进行处理。对于伤害案件轻重程度的划分主要根据法医学方面对伤害案件的划分,从轻到重其中包括:轻微伤害案件、轻伤害案件以及重伤害案件。由于伤害等级不同,in此处理手段也不同。

  4.3.1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

  面对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首要采取调解手段。原因在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中明确了“轻微伤害”。主要是经过简单包括程序或者一般无需长时间住院治疗便可痊愈的肉体上的伤害,被称之为“轻微伤害”。在对此等案件的调解中,公安民警要对自身的治安调解只能有利发挥,可直接参与到双方当事人之中进行调节,也可以与当地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协同合作,共同对该类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正的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地将双方的责任以及过错进行划分,最终达成双方谅解,和平解决。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却要采取调解和处罚并存的手段进行调解。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其是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而姑息,要依法进行处置给予处罚。案例一:某日接到报警,赵某由于与孙某存在经济纠纷,两人在协商失败的情况下发生口角,孙某动手打了赵某,造成了赵某轻微伤害。民警在接到电话之后赶往现场,对双方进行了法律教育,孙某就自己的打人行为对赵某赔礼道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不了半个与之后,赵某再次报案,称孙某又一次对其进行了殴打,并要求警方给予孙某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之后,立即立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孙某给出了拘留五天的刑事处罚。在拘留期间,民警对孙某进行了思想教育以及法律教育,孙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并承诺不会再犯相同错误。后来经过随访得知,孙某偿还了赵某的欠款,解决了双方的经济纠纷,并与赵某言归于好。
  由此可见,在面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方面,公安民警要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调解与处罚并存的手段。

  4.3.2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要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面对这种类型案件,公安机关在原则上需要对其进行立案处理,依法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面对一些虽然已经构成了轻伤害,但是受害人不愿向公安机关进行诉讼,面对此等案件,公安机关可采取调解手段,但是一旦事情朝严重化趋势发展,公安机关则必须向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

  4.3.3面对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中重伤害案件的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种伤害事件,属于严重刑事案件范畴。面对此等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摒弃调解手段,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立案侦查,在法律原则上,种伤害事件的处理应该交由刑侦部门进行立案侦破。但是面对由于经济纠纷而引发的种伤害事件,治安管理部门也应该参与到案件之中。其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自身身份贴近群众,对案件进行更加全面的调查,对案件线索进行更有利的侦查。

  结语

  公安机关在面对有由于经济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处理上,首先要以法律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该类案件进行处理解决。面对此类案件,首先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着手分析,从而得出有效的解决手段。要从维护社会安定,教育群众懂法守法,提升法律意识为基础,从而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方法,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法律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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