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压力测试的发展沿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年由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倡议建立,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首要国际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旨在交换各国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年由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倡议建立,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首要国际组织。成立的主要目的旨在交换各国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它领域确立标准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压力测试最重要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年发布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中对银行风险监测框架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将银行风险监测框架划分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交易风险及或有风险五类,提出将压力测试作为银行衡量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之一,要求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必须有一套严格而全面的压力测试程序,这也是首次将压力测试作为银行资本状况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讲,规定中压力测试部分主要有如下三方面内容。

测试

一是指出压力测试应该具有定量和定性两方面的特征,结合考虑市场动荡时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量特征应能识别银行有可能经历的仿真的压力情景;定性特征应围绕压力测试的两个重要目标开展(即评估银行资产抵御潜在大规模损失的能力和寻求减少风险和储备资产的措施)。

二是银行应将监管当局要求的测试情景和自身开发的测试系统相结合,以反映出银行自己的压力特征。分为三个层次:(监管当局规定的情形。要求银行将报告期内产生的最大损失信息上报监管方。(需要银行模拟的压力情形。银行应采用历史情景法将资产组合置于历史上重大金融动荡(如年股市崩淸、年债券危机)中,显然,所有银行在该类型冲击中均会受到影响。(根据银行持有资产组合特征设计特定压力情形。针对某个特定的经济冲击(如油价急剧波动、某地区政治经济局势的变动)设置压力情形,这种情形的设置在不同银行间具有非普遍性。

三是应定期将测试结果上报高管层和董事会,为制定经营政策和处置潜在风险的提供参考依据。《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年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原则特别强调了压力测试要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独立开,成为等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补充。明确了压力测试是验证计量风险模型准确性的重要工具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组成部分。具体来说,该原则分为压力测试简介、银行的原则和监管当局的原则三部分。、压力测试简介。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各国监管当局对压力测试具备的预见性风险评估、克服历史数据缺陷、为资本和流动资金规划提供参考及为风险释缓提供参考等特点更为重视。在简介部分,一是再次强调了压力测试的重要性,指出“压力测试作为综合管理方法的一部分,在加强银行的企业管理、银行的恢复能力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二是要站在统筹全局的高度,协调多个部门、聚集不同领域专家,系统性的构建“压力测试和风险管理一体化”测试体系。高度重视压力测试的整体规划而不是各个部门各自为营的机械实践。

一、银行的原则。

压力测试的运用和风险治理的整合。一是压力测试应成为商业银行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和高管层均要参与到压力测试计划中,其对压力测试的指导和对决策的支持十分重要。二是压力测试既是独立的风险管理工具,又要与其他风险管理工具一道构成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是与联合使用,能够提高高置信区间和低置信区间下统计模型的有效性。三是商业银行应具备强大稳定的基础设施,能够对不同的、可能变化的压力测试均有较精确的评估能力。四是银行应随其业务发展状况定期维护和更新压力测试体系框架(如更新数据、修正模型),并在独立的前提下定期对压力测试有效性和稳健性展幵评估。

压力测试方法和情景选择。一是压力测试应达到全覆盖,即商业银行的各类业务均需纳入测试范围,由此才能够对全行存在的风险有全面掌握、二是引入反向压力测试,从己知的压力测试结论出发(比如:商业银行存在违背监管方最低监管资本监管要求、缺乏流动性或清偿能力较低),倒过来分析哪些冲击事件可能会导致该类现象。三是银行要考虑冲击对银行声誉的影响,同时应注意融资流动性和资本市场在压力时期对银行经营状况造成的负面影响。

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一是以压力测试为前提,制定风险释缓技术如:对冲、净额结算和抵押担保的运用),并接受系统检验。二是关注复杂产品(如:证券化资产、公司债券)在压力情形下资产质量的变动。三是压力测试应在不考虑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关注库存资产和通道风险。四是关注表外业务的风险状况。五是特别关注、完善高杠杆交易行为的压力测试方法。
 

二、监管当局的原则。

一是监管当局应定期对银行压力测试项目开展综合评估,对压力测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二是监管当局应考虑实施基于普遍情境的压力测试。同时,也可根据评估银行的实际情况,要求其对特定业务、特定冲击开展专项压力测试。三是监管当局应将检査银行压力测试结果作为银行内部资产充足性评估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审查工作的一部分。四是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比如如何合理设置冲击情景以及银行受冲击对实体经济的进一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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