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获取即时的信息,了解社会事件。网络的发展为网民参与社会事件提供了新的民主场域,让民众特别是女性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进而推动社会权益向公正、正义的建设方向发展,促进提升社会民主意识和水平。

本文以“宇芽被家暴事件”等家暴事件为例子,分析在现实社会中,家暴受害者权益如何通过网络社会得到保障?网民如何参与网络舆论和表达个人的话语权?网络舆论场如何成为受害者权益诉求的渠道平台?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网络舆论场与现实社会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通过对论文案例事件的剖析,希望能帮助人们了解网络舆论力量权益保护的趋势,为受害者群体提供些许支持。

本研究发现,网络舆论场是一种新的互联网话语场合,由“宇芽被家暴事件”引起的性别议题在网上被大范围讨论,因现代社会上男女不平等问题未得到正视,网络舆论场以其虚拟场地为平台,促使受害者群体更好表达个人的话语权,进一步推动保障女性争取平等的权益诉求。

本文结合国内外家庭暴力的背景,对家庭暴力、网络舆论暴力的概念进行概括,并从历史、社会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行剖析,最后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凝聚互联网社会力量,正确引导热点话题舆论;二是借助网络舆论力量,维护受害者权益诉求;三是利用网络舆论发挥公民话语权进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笔者相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民素质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形成有效的话语平台,为家庭受害者的权益诉求提供保护和支持。本文跨传播学、舆论学、法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对在互联网中舆论力量受害者权益诉求这一论点写出自己的见解,希望本文所研究的内容对今后进一步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家暴,受害者权益诉求,保护对策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卡斯特在其《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说:互联网展现了有史以来最快速的沟通媒介穿透率:在美国,收音机广播花了30年才涵盖了6000万人;电视在15年内可达到这个传播水准;互联网只花了3年就让更多人了解更多的信息。揭露了XXX网络的繁荣和发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网民利用网络渠道的多样化、便利性,表达及参与的社会事件话题逐渐增多。

信息全球化伴随着网络应用传播媒介的发展,女性家庭暴力话题逐渐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各国针对女性受害者人权的保护范围、力度不尽相同,整体而言,保护受暴者人权已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家庭施暴者多为男性,行为极其恶劣,具有隐蔽性。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有身体暴力、冷暴力。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大多数人会选择沉默隐忍逃避、分手、以暴制暴等等,这个是对女性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的真实写照。当受害者受到了身心上的双重打击,加上缺乏法律保护,多数人会放弃采取有效维权措施,默默忍受选择妥协,从而维护家庭的和睦圆满。千千万万个家庭和睦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基础,维护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为女性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氛围,为社会提供一个久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十分必要。

本文立足于女性受害者的视角,暴力和爱情同时存在于家庭中,家暴通常发生在夫妻配偶间,笔者将站在女性受害者的视角上,偏向分析妇女这一家暴受害者群体,从社交舆论、法律角度对家庭暴力防治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规制对家暴受害者提出可行性对策。

1.1.2研究意义

(一)学术意义。由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道德及制度化的父权制,女性权益诉求一直是个历史遗留的问题,家庭性别暴力无法得到自由表达,女性受害者普遍对家暴侵害保持沉默,导致受害者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和放纵施暴者逍遥法外的案例比比皆是。在现实生活中,现行女性相关权益法律的不完善和表达诉求的有效平台等限制,使得受害人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权和表达个人的想法。而网络维权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应运而生,其影响力度增强和范围扩大了,民众所关注领域也越来越广。从文献的搜集中,发现我国对于网络家暴的研究集中于反家庭暴力的论述及维权方面;新闻传播学对于网络舆论场的兴起研究较为宏观,对网络舆论力量今后的发展运用有很多的指导作用。

通过在中国论文平台上搜集近年来关于“网络权益诉求或表达”文献资料,借助这些资料为家暴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研究提供了思路,说明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人们对网络舆论中民主、公平、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渴望,在整合资料中却发现,关于网络受害者权益保护的形成、发展等研究较少。本次希望在保护受害者权益诉求上,进行关于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交网络对民众权益和权利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当弱势群体难以表达个人权益诉求时,社交媒介则为其提供了自主发声的渠道。借助网络媒介的优势,受害者得到公平、公正的权益保护,促使其更积极参与实践,表达个人意识,增强社会的正义感和维护公平公正。

(二)现实意义。在实际生活中,网络上关于受害者权益诉求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性别暴力的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由于某些原因,了解关注的人少,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妇女权益保护外,在性别暴力缺少系统的立法体系;另外不同地区设立的防止暴力规定不具有权威性,在法律层面上对妇女的保护是失效的;加上我国女性的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和对家庭暴力性质的认识不足,妇联等部门对法律保护知识宣传不全面,造成了女性暴力下选择沉默和默默忍受。

谢立中等认为:“权利的支配关系就是话语的支配关系”。通过网络平台,在面对性别暴力时,为女性提供了一个较为平等的平台,能打破传统观念下权利的支配,使得民众有机会行驶个人的话语权,利用网络的虚拟、匿名等属性把实际生活中难以表达不平等情绪发泄到网上。本文将探究女性如何能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保护个人的权益,对于社会而言,民众在网络中为个人及整体权益的维护是中国网络社会发展重要的领域,正视网络的维权,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家暴法对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现行《婚姻法》在2001年已做出全面修订,首例把“家庭暴力”提上日程,保护了女性的基本人权。在此之前,“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中国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婚姻法修改后还明确规定将配偶实施家暴的行为作为离婚的裁判依据,对受害者设立专章的救助措施,补充离婚赔偿制度。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中女性的权益保障提上了一个台阶。第一,遏制社会出现的各式家暴行为,法律中第2条严格定义身体、精神等其他形态的家暴。第二,针对家暴行为对受害者给予预先的保护,法律中第二章全面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第三,该法律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了系统化的规定。若对当事人因家暴面临人身危险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另外对无法申请保护令的受害者,其近亲属和相关机构有权利为受害者代为申请保护令。

1.2.2国外家暴法对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美国联邦政府在1994年制定通过第一个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反针对妇女暴力法》,这部法律对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首次规定对性别基础上的暴力歧视行为提供民事救济,这个属于女性的公民权利—民事保护令制度;第二,家庭暴力专门法庭;第三,该法规定了婚内强奸罪;第四,该法明确制定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强制逮捕和起诉制度;第五,在法院上,男女性的地位是平等的,州和联邦执法人员进行以纠正性别偏见的培训;第六,民事诉讼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制度。

曾有美国学者对这部法律做出评价:“它是数年来妇女和人权组织共同努力的非凡结果。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通过各种机制,例如资助建立妇女避难所,建立全国性家庭暴力热线,强奸知识教育和预防项目,培训联邦和州法官等方式,来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立法努力。它规定为受虐妇女提供一些新的救济及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实施州际令及发展具有创新意义的针对性暴力的民权救济。”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案例研究法及内容

借助案例分析法通过认定研究家庭暴力中的具体特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家暴发生的原因,厘清其特点并对家暴受害者提出可行性对策的一种研究方法。

本文就家庭暴力案例中,针对网络舆论场中民众权益受到侵害及其诉求进行分析,探究网民参与社会事件,表达个人的话语权及对事件影响。系统地收集关于“家暴”、“网络舆论力量”等关键词的文献资料及研究,用以探索讨论反家暴在现实背景下的状况,回答”是什么导致家暴的发生”、”如何反家暴”等研究问题。与其他研究理论相比,案例研究法能对案例做出具体深刻的描述和理解,从而获得一个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观点。

1.3.2文献研究法及内容

通过提出家暴课题或假设、设计家暴案例的研究架构、搜集相关的家暴文献、整理文献和进行文献综述。依据现有的理论、事实和需要,对有关家暴的文献进行分析整理或重新归类研究构思。紧接着建立在网络舆论力量的背景下研究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将关于家暴课题的内容设计成具体的文献研究活动,它对解决专门的家暴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利用文献研究法来获取“在互联网中的舆论场”、“家暴受害者权益”等相关资料。通过深入分析家暴案例来作为本次研究课题的论据,得到相同论点,依据事先发展的理论命题,指导资料搜集的方向与汇聚资料分析的焦点,着重受害者权益诉求的研究,从而利用网络舆论力量为受害者提供权益的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2.1名词解释

2.1.1家庭暴力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骸、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在西方国家,家暴(Family Violence/Domestic Violence)是指滥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信任危及家庭成员的生存、安全的有攻击性行为。

综上,家庭暴力简写称为家暴,通常指以婚姻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家暴的形式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施暴者用殴打、捆绑或者冷暴力如言语攻击、漠不关心、暗示性威胁等手段,从身体、精神等方面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造成其身体和心理上出现一定程度伤害和摧残等恶劣行为。

2.1.2网络舆论力量

舆论力量是指虚拟的力量,相比于其他强制性社会力量,其在形态上对人的行为制约管束是无形的,但在人的精神上所产生的能量却是其他力量所不可比肩的。舆论力量作为非物质力量客观存在,其构成可以从内容表达、叠加传播、人的精神影响和社会关系变化四个层面加以分析,将舆论力量系统解析为话语力、媒介力、道义力和信任力四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随着融媒体时代的不断发展,继纸媒、播音、电视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介”已被约定俗成为网络社交媒体,其是反映社会热点话题和社会事件的主要载体。当网民聚集在网络社交上讨论交流某一社会事件时,则出现了网络舆论场。社会中各种舆论力量以网络为载体,针对现实社会中某些热点问题发表个人看态度、观点,相互交融、传播与互动并构成了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庞大集合。”

 2.2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2.2.1历史方面

在古代律法中,法条明确记录着:丈夫殴打妻子,轻伤,勿论,不值一提;重伤有罪,但情有可原,罪减二等。相反,妻子伤害丈夫,则需罪加几等,甚至会面临酷刑。

即当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造成轻伤时,男子无罪;当丈夫对妻子打成重伤时,虽然男子犯罪了,但他是可以被原谅减轻罪行。然而,当妻子伤害到丈夫时,她则需要被增加罪刑,甚至会面临处死、绞杀及凌迟等酷刑。

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在2001年,国家就首次将“禁止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条,现代社会已实行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出台相应的法律给予了保护,但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观念支配社会的人文道德、风俗习惯等,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甘于逆来顺受、委曲救全,最终助长了施暴的行为作风。在此看来,对家庭来说家暴实际上是一种管教,丈夫对妻子打骂被视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教训,可以看出封建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受害者,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一再容忍,直至麻木。

2.2.2社会方面

在传统家庭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影响下,妇女长期在家里相夫教子,在经济上没有经济收入,丈夫是家里经济收入的顶梁柱,所以女性对男性有较大依附性,造成其在受到家暴侵害时选择隐忍不敢吭声。一方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通过妇联、法律、舆论等途径维护权益,但多数女性在事后没有及时采取维权措施,这种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高导致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没有造成生命威胁的家暴则不构成伤害罪,调解劝和就结案了,这种做法往往是对暴力行为的默许,更是对施暴者的宽容。通常在发生家庭暴力后采取措施维权,及时收集保留证据,以便后续家庭暴力行为的取证需要,不包庇、不容忍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以免演变成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这就要求每个家暴受害者要保持理智的头脑,一旦发现时就不能姑息养奸。

2.2.3法律方面

在多数社会成员的认知中,家暴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违法行为,而被归为是“家庭私事”或“家庭纠纷”。我国当前有关反家暴的立法还有待完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维护女性受害者人身权益的家暴行为,仍存在模糊的认定界限,可行性不高,除造成严重人身侵害外的家暴案件,司法机关一般将其归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评判结案,使得法律在家暴层面所采取的措施处于消极被动状态。

2.2.4其他元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思想方面、文化水平方面、男性贪念婚外情、家庭变故及施暴者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人格障碍等等。

  2.3家庭暴力的特征

在家暴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家庭妇女),家暴的行为人主要为男性(丈夫),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举止行为的隐秘性。由于受到陈旧观念(如“家家都有难念的经”“家丑不可外扬”等)影响,每个家庭都有各个的家事,丑事怕传出去会破坏家庭和睦,激化家庭矛盾,影响婚姻、家庭、个人名誉等。受害者无奈认命,愿做当代秦香莲,主观臆断,认为面子大过天,默默忍受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痛苦折磨,竭力装饰维持“家庭”原有的模样。殊不知,受害者忍气吞声,到最后还是害苦自己。虽然受害者体肤上的外伤是最显眼的,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但精神上的创伤是难以被发现较为隐蔽且容易被忽视。

(二)施暴形式的多样性。家暴的形式主要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

(三)家暴行为的严重性。施暴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权利,破坏家庭和睦和婚姻夫妻感情;当家庭暴力行为超过情绪底线时,有容易激化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的倾向,女性受害者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影响家庭社会稳定;家庭父母不和睦,对子女成长中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有可能扭曲孩子的三观,造成焦虑、自暴自弃等心理疾病。

  2. 4传播理论的视角

2.4.1 议程设置功能理论

美国传播学者麦库姆斯和肖在1972年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提出了议程设置理论。通过大众传媒提供的消息,对社会事件加以报道的问题,这同样作为社会事件的“另一面”反映在公众的认识、思考和判断中,但是通常不能决定民众对社会话题的看法。当大众媒介提高某一事件曝光度,民众则会对该事件的重视度将会变高。根据这种对应的正相关关系,大众传媒以各种议题的形式,影响着民众对热点话题的认知和看法。

该理论指出大众媒介是影响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通过有计划的安排话题,使民众关注某一话题,有效影响大家关注事件顺序。简而言之,即大众传播媒介无法决定大家对某一社会事件的看法,但可间接影响人们的想法。

2.4.2沉默螺旋理论

德国大众传播学家Elisabeth Noelle-Neumann(伊丽莎白·诺耐尔·诺伊曼)在1973年提出了大众传媒理论的“沉默的螺旋”。即在集体中,当看到自己观点跟多数人观点一致时,就会大胆表达个人的观点,这类观点支持的人越多越容易被扩散;当自己的观点与多数人的观点不一致时,就会选择沉默并跟随多数人的观点,最终成了少数服从多数,沉默的一方提高了多数人观点的认同度。最终,形成像螺旋两头发展的趋势,螺旋大的一头往外延伸形象的代表着多数人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小的一头则代表着少数人越来越沉默。

该理论中的”public opinion”(舆论)与汉语字典中“舆论”的定义不同,理论中定义为“公共意见”“集体意见”,强调的是在团体的舆论总是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和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社会效果和影响。若要逃脱沉默的螺旋这一无底旋涡,应做到多尊重少数派,接纳少数人的观点并为他们发声。

2.4.3框架理论

1955年加拿大心理学家贝特森发表《关于戏剧与幻想的理论》中首次提出“框架”概念。1977年美国社会学家埃文·戈夫曼在贝特森的基础上,以社会学理论的视角对“框架”概念深入研究。在其发表的《框架分析》中给“框架”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个人阻止事件的心理原则与主观过程”,他认为“社会事件本来就散布各处,彼此无所归属,需透过符号转换始能成为与个人内在心理有所关联的主观认知。这种转换的过程就是框架的基础。”即人们由社会事件转换到主观认知的这一过程就是框架的体现。

  第三章 案例分析

  3.1家庭暴力案例介绍

(一)宇芽遭遇家暴事件梳理

一年后,家暴话题循环往复重回到公众的视野。去年11月,在微博平台上台湾演员蒋劲夫对女友施暴的热点话题频频上热搜,2019年11月家暴事件再次出现成为网络上的热点话题。

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本次事件中受害者宇芽YUYAMIKA(以下简称宇芽)是papi酱旗下签约的一名美妆博主,她在抖音上拥有175.9万粉丝,在微博仿妆成蒙娜丽莎、爱因斯坦、贝多芬等名人,真假难辨,她的仿妆能力令人叹为观止。

在挣扎许久之后,宇芽不再保持沉默,鼓起勇气说出自己遭遇的家暴事件。在第20个“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2月25日当天,一个监控视频引爆网络。在居民楼电梯里视频里,一个身形彪壮上身裸露的中年男子拽着宇芽的双腿,用力往外电梯门口拖。她拼命挣扎呼喊,无力抵挡男子的暴力行为,他把那条腿从上面扯下来,把人拖了出去。视频中这个男子是她的男朋友叫陈鸿,离过三次婚,笔名沱沱,他是一名编剧也是重庆有名的画家,擅长写作,出过有影响力的画册。他曾在自己的作品中透露出一些叛逆往事,年轻时打架斗殴,在包里总是装着砍刀,后来被学校开除,那已是年少不成熟的往事。

陈鸿开始追求宇芽时,主动约其吃饭,讲述自己过去的美好经历,承诺自己从来不打女朋友和以后要保护宇芽,最后宇芽被陈鸿所营造的完美形象吸引了。然而却不知这只是噩梦的开始,在恋爱生活上因一点小事陈鸿对宇芽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辱骂、洗脑。由于受家暴的影响,在模仿妆容《小丑》里主角的视频中,宇芽的妆容面容苍白,这一次模仿像被小丑灵魂附体,重现了小丑曾遭受的侮辱、暴力及恐吓等。

2019年10月23号,她经历了第五次家暴,因宇芽随口的一句话,陈鸿被惹火了,把她使劲摔在地上、踩她的脸、踢踹、辱骂,严重伤到宇芽的尾椎,导致她瘫在地上起不来。直到发现宇芽真的动弹不得,才给女同学打电话叫她过来接宇芽,并跟对方说,自己是因受到伤害才对宇芽进行暴力的。把宇芽打成重伤后,陈鸿没有觉悟还威胁说:“你去告我,你也告不赢,你没有证据”。同时,曾经被陈鸿家暴的前两任妻子纷纷站出来发声,指认自己曾遭受过前夫陈鸿的家暴行为事实。这次宇芽将不再保持沉默,而是勇敢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宇芽被家暴事件后续,2019年11月26日,重庆市妇女联合会称已联系了宇芽,并与相关部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月28日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已对行为人陈某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与此同时,关于宇芽的人身安全,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令,确保宇芽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舆论导向,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增加了受害者权益诉求的渠道,使得民众群体的公共诉求不再是个人在遭遇家暴,该事件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曝光,微博话题#宇芽被家暴#频频上话题榜首,在网络上引发了舆论高度关注,占据了全网的C位,重庆市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等发出通报称介入事件的调查,一些权威媒体关注报道等多种因素助推事件舆论关注度达到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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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以往家暴事件梳理

在董珊珊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在婚前曾被未婚夫王光宇多次殴打,每次在殴打后,男方总花言巧语道歉、忏悔、认错,表示自己不会再犯错。2008年董珊珊与王光宇结婚,受害者遭遇的家庭暴力次数越来越频繁,每次逃跑都会被男方找回。在遭受家暴后,受害者通过报警向公安机关求救,但警察人员以家务事搪塞不了了之,随后董珊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果。受害人因家暴于2009年10月19日离开人世,仅在短短10个月的婚姻生活后,受害人由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孩,变成了一具冰冷浮肿的尸体,而王光宇被判刑6年6个月。

2014年国家拍摄了纪录片《中国反家暴纪事》,其中讲述了河南女子杨焕莹被丈夫用皮带抽等多种虐待,为家里生了一男一女,丈夫心理变态在家放黄色录像给女儿看,虐待自己的孩子。后来一场意外事故,全家人遇到煤气泄露。杨焕莹救出儿女后,看到已经奄奄一息的丈夫,突然拿刀,杀了丈夫。

刘婉玲是一名陕西教师,挣的工资收入不仅总被丈夫拿走,还多次遭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后来他们的婚姻出了问题,丈夫出轨,刘婉玲一旦提及到小三,丈夫便殴打受害者,她想离婚,丈夫却拿孩子做挡箭牌来威胁她。最终,受害者突破了心理道德底线,买了毒药,给丈夫泡了一杯毒咖啡。

以往家庭暴力事件后续,伤害董珊珊的施暴人王光宇被判刑6年6个月;杨焕莹因对一氧化碳中毒丈夫补刀被判死缓;刘婉玲因报复毒死丈夫被判有期徒刑15年。

舆论导向,借助董珊珊事件和纪录片的事例中,关于家庭暴力这一话题可以了解到仍有女性受害者在沉默中忍受伤痛。董珊珊事件曾在网络上轰动一时,一开始是董珊珊的母亲对王光宇受到的法律制裁判决表示不满,接着引发了网民开始了解此事,形成讨论关于董珊珊的舆论场,各界人士和媒体逐渐关注探讨家庭暴力的这一话题,但网络的舆论导向并没有改变法院对王光宇的处罚。通过董珊珊这一事件,促进了网民对于家暴的思想认识,为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权益提上一个台阶。

  3.2结合案例对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3.2.1我国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分析

家暴行为具有隐蔽性,常与人们的思想观点、伦理价值、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被有心无心的隐蔽起来,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中国妇女报2019年11月27日发布新闻称:在我国有30%的已婚女性曾遭遇家庭暴力,从这个数据可以知道,在我现实生活中,我们对家暴的了解甚少。如果没有宇芽这次事件的曝光和纪录片的播出,我们远不知道在13亿人中国人有30%的女性还陷在家暴的深渊中。在传统道德的影响下,导致大家对家暴的误解,施暴者认为暴力行为是有合理的目的。由此可看出家暴行为是受封建“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观念支配的,为继续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大多受害者不愿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忙,这为隐私性家暴的曝光加上了一层密不透风的墙,也使得相关部门在援助上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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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家暴暴力具有主体特定性分析

家暴通常是发生在有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暴力行为,一般受害者为女性。由于受害者个人因素,在我国女性的经济地位存在不平等,约定俗成地认为男性就是一家之主,男性要求女性绝对服从,甚至不惜暴力相加。这样一来,女性则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事事以丈夫为主,不敢有逾越半步。在现代社会,社会更多提倡的是女性思想、经济、生活独立,原来的腐朽封建思想也逐渐被剔除。当《央视新闻周刊》和《今日说法》专访宇芽时,宇芽表示如果自己对家暴行为避而不谈,逃避伤害,选择沉默不发声而不了了之,还会有下一个受害者。家暴行为实际上是对人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要学会勇敢对家暴行为说不,不抱幻想心理,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女性及早觉醒,勇敢的站出来,家暴事件不是家务事,沉默就是纵容,不要纵容施暴者。家暴行为存在于零次与无数次之间,在对施暴者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权益之前,以暴制暴才是最有效简单的途径。

施暴者个人因素,行为人觉得家暴事件是私事,与他人无关;另外,工作和生活使施暴者产生急躁情绪,把坏情绪发泄到最亲的人身上。这也印证了家暴行为成本低,暴打一下就可以发泄不满的情绪,像类似案例中恶劣影响的事例,除了刑事拘留也需要在思想精神、个人行为上加以教育,对施暴者处罚应该加重。

3.2.3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原因分析

在我国,家暴追溯率低,惩罚性小。刑法上要求家暴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这就导致一些开始遭受轻度家暴的受害者因构不成犯罪而无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及时报案造成家暴行为往越来越严重的方向发展。对于本论文家暴事件中,施暴者应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不是短短的20天,这不能足以改造一个的暴力行为。

3.2.4其他元素客观因素分析

从小成长在暴力环境中的孩子,性格上会永久性地留下人性缺陷,可能会在今后的家庭中模仿重演这种暴力形式,如冲动型人格缺陷常为生活上的小事就手脚相向,极度则出现暴力行为;社会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于一些正处在家暴中的受害者,保护机制无法对暴力行为采取及时制止的手段,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婚姻出现第三者导致家暴,由于受社会生活中种种诱惑的误导,在婚姻道德观念上发生了错位。总之,导致家暴的因素很多,我认为:家暴的出现主要因素是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对人性潜移默化的塑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暴存在隐蔽性,陈鸿的前妻在看完曝光的监控视频之后表示能理解宇芽的无奈和伤痛,被污蔑的那种伤痛。如果她当时勇敢一点,把陈鸿家暴的事情说出来,就不会发生宇芽这一事件。董珊珊事件中,到事后才在网络上得到网民的曝光,纪录片中的受害者因家暴突破了个人心理素质上最后一道防线,都变成了家暴的“终结者”。

家暴形式存在多样性,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在宇芽被家暴事件中,陈鸿把宇芽整个人摔在地上,当时宇芽的脊椎都动弹不得没有知觉,她求陈鸿帮忙报警,但是陈鸿却认为宇芽在撒谎,继续拉拽甚至把用鞋底踩宇芽的脸。在宇芽曝光的监控视频中,陈鸿拽着宇芽的双腿,用力往电梯门口拖着整个身体。由此可见,家暴行为既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施暴手段多样恶劣。

家暴行为的严重性,本论文案例中涉及到施暴者对受害者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和身心健康的损害,家暴行为严重破坏家庭和睦。当家庭暴力突破了受害者的忍受底线时,会导致受害者产生极端心理,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稳定。在采访中,宇芽谈到在遭受家暴伤害时,情感的牵绊让自己变得心软,没有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当家暴曝光之后,宇芽如释重负,陈鸿被行政拘留了。宇芽的发声说到底是对其他处在家暴中受害者的鼓励和支持,呼吁在法律上出台政策法规,给施暴者“立规矩”,保障受害人的和人权益。纪录片中当家暴超过情绪底线时,有容易激化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的倾向,女性受害者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影响家庭社会稳定;家庭父母不和睦,对子女成长中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有可能扭曲孩子的三观,造成焦虑、自暴自弃等心理疾病。

家暴行为的连续性。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只介于零次与无数次之间。处在情感中的女性总会幻想男人会为她做改变,一次次心软的原谅却给他伤害自己的机会。多数家暴一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有可能伴随恋爱婚姻生活的整个阶段,所以当出现第一次家暴时,要及时遏止施暴的苗头,否则,家暴将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随地都可爆发。

  第四章 研究对策建议

  4.1凝聚互联网社会力量,正确引导热点话题探讨

社交媒体的内容生产呈现出生产分众化或小众化的特点,人们常常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相同的志趣,自行形成某种社群和部落。由于传统媒介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网络社交媒介对民众的学历程度门槛低,在网络上话题内容由网友编辑即可完成,借助网络舆论场这一平台的实时、便捷传播信息的特点,女性更容易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发声,接着在网络“部落”中听到更多有相同经历的声音,人性有脆弱的一面,当被同情和被理解,受到伤害的女性将更勇敢面对自己的遭遇,主动维护个人的生命安全等人身权利,她们对自由、平等等权益诉求的渴望更容易传播出去,从而获得社交媒体的广泛关注,得到全国范围内民众对女权的声援。

由于夫为妻纲等封建观念支配社会的人文道德,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甘于委曲救全,助长了男性施暴的行为作风。然而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女性群体得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放自由地表达个人话语权,进化了原有的网络舆论生态。相对与传统媒体,新兴的社交网络环境将社会有影响力的话题传播出去,引起了网民对事件的关注上升至对社会层面、文化思想价值层面的深度思考。宇芽、董珊珊等家暴事件曝光后,在网络社交引发了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声讨、谴责,形成广泛讨论的热点事件,舆论立场的强大力量助推家暴事件的解决进展和受害者权益诉求的解决途径。此外,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社交媒体更要积极发挥在信息传播中的正确引导、规范舆论、维护国民权益等报道作用,要保留传统媒体营造“权威新闻”的优势,促使网民跟进对舆论事件的关注,打破受害者不敢发声背后的束缚,为女性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和保障权益的发声途径,全面提升网络新闻影响力和凝聚互联网社会力量,利用网络舆论导向发挥公民话语权进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4.2借助网络舆论力量,维护受害者权益

由于Me too 运动的影响、现代女性的自我觉醒,女性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运用互联网中个人作为传播媒介,形成一个新媒体环境下的舆论场。在“第20个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宇芽在微博上曝光家暴监控视频就已有1.1亿次阅读量、43.2万次转发、28.7万评论,引发公众对家庭暴力的不满。一方面,宇芽作为知名美妆博主,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拥有一定的粉丝量和流量是幸运的,通过主动在微博上发文吸引各界人士对家暴话题的声讨,将舆论力量转化为大家判断事实、道德的道义力,很快网民的舆论导向会被放大,彰显了人民对不道义的事件的唾弃,相信施暴者会受到应有的处置。另一方面社交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和即时性,推动有着相同经历的声音产生了共振效应。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和议程设置聚合群体力量,寻求更多认同和帮助,监督相关部门对施暴者的处置和家暴事件的后续处理,运用社交舆论力量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下,关于家庭暴力这类不公事件的曝光将无声事件上升为网络公共事件,引发广大群体的共鸣,但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有些舆论起到积极正能量效应。舆论力量中网民对事件的情绪释放很关键,对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认知形成有着重要影响。但是,网民所表达的情绪不能脱离于事实。如果在事实与道德之间取得平衡点,就能将舆论中的情绪力转化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事件处理的走向,还为法律判决提供事实依据。因此,正面引导舆论力量占领道义的制高点,是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对社会事件进行问责的关键所在。作为女性,要主动借助外界的力量维护切身的人身安全权益,在家暴面前,只有零次与无数次,我们应及时制止和惩戒施暴者,不然暴力倾向有可能会持续加重,最终演变成恶性犯罪。

  4.3结合网络舆论,完善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在思想上,要逐渐破除封建夫为妻纲、重男轻女的家庭伦理观和一家之主男权至上的局面,需要经过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政府、大众传媒要多宣传女男性平等的观念,在线下线上形成强强联手的宣传网络,进而积极引导民众的思想、人文意识不断提升,为女性营造一个无家暴的社会环境。

在法律上,要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遏制家暴事件的发生,不断完善对家暴受害者的求助。当家庭中出现家暴时,受害人要及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居委会、妇联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介入家庭事件中保护受害者的安全,遏止暴力再次发生,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长期施暴、对警告置之不理等造成恶劣影响等的家暴应采取强制公诉措施,避免酿成严重的后果,及时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即家暴案件的刑事处罚最低标准应家暴受害者受伤程度、施暴者手段恶劣程度、施暴次数、走访受害者的邻居调查等客观因素,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完善并推进家暴法修订。

在报警举措上,为提升警察处理暴力的专业能力,专门成立反家暴领导小组并做好组员分工,建立家暴干预采编制度,使得家暴事件的处理步骤和执法标准有章可循,邀请法律上专业的律师或专家对警察小组成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家暴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施暴者对法律的无视。

除了设立反家暴电话热线,还在网络上设立反家暴媒体救助平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女性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和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线上反家暴援助的手段,可避免家暴这一话题透露大家的隐私;建议把经法律证实的施暴者加入个人征信,让行为人上诚信黑名单,以此作为惩罚,让他们对个人的做法行为引起重视。

另外,在本文案例中,施暴者恶劣的家暴行为不仅对女性权益的挑衅,更多是施暴者已形成家暴的惯犯。如果在遭遇家暴后,由于没有证据,加上施暴者否认家暴行为,这就很难及时对施暴者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要将施暴者送进监狱,那就需要改进反家暴法,因为没有一个人会冒充家暴受害者,建议减少取证内容流程手续,加大惩罚力度,坐牢对施暴者的惩戒比行拘的效果更好。

 第五章 反思总结

今年在腾讯娱乐特别策划的三八节日视频中邀请到宇芽,面对家暴的话题,宇芽给出了以下建议:对于正在遭受家暴的女性,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这点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发生家暴的第一时间,一定要报警验伤保留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医院的验伤证明、警方开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及监控视频等等,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面对家暴不要沉默忍让。对于没有经历过家暴或者害怕家暴的女性,宇芽再次强调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当你发现对方有暴力倾向时,最好尽早离开,如果不行遭遇了一次,一定要及时止损,不要抱有幻想他会为你改变。

从法律层面上讲家庭暴力属于不合法行为,反家暴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对恶性家暴行为严明立法,依照法律原则从重判决、合理量刑;需要完善组织机制,切实提供法律支援保障的救助站;需要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将施暴者记录在案,把个人不良行为与个人信用系统挂钩,用于帮助教育、遏制施暴者的非法行为;需要心理咨询组织机制,家暴双方的心理健康问题都应得到重视,进行集中专业的心理疏导,满足这些条件需要耗费的人力和物力,未来能否实现,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坚决维护家暴受害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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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力量对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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