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孝道和现代法治冲突与化解

传统孝道传承千年发展至今,在历史上起到了不可估量的凝聚力稳定社会的政治作用。现代社会的法治背景下,传统孝道完善的理论体系没有吸收当代精神,与现代法律存在很多冲突。本文通过对传统孝道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社会治理作用的分析,明确传统孝道的时代价值。

  第1章绪论

  1.1课题背景

  今年考古界发现并挖掘了曹操高陵墓葬,发现的一块汉画像石。经考古学家研究,认为刻画的是七个女子为父报仇的故事。此外,山东聊城因暴力催债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于欢案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案件源起到一审二审判决落定,案件热度居高不下,在痛心于欢拿起刀子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些问题:于欢为什么在一忍再忍后最终还是决定以暴制暴?又为什么一大片的舆论都在为于欢呐喊?
  于欢案的焦点一直都集中在正当防卫,少数人将目光投到孝道。结合案件不难看出,于欢是在求助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他受辱的母亲选择了最惨烈的反击。值得思考的是,当传统的孝道与当代法治进行碰撞时,于欢最终倾向了内心尊崇的孝道伦理,大片的舆论否定了司法判决,法律和孝道如何选择?感知历史长河里孝道文化的成长变化,更好的把握孝道与法治两者冲突的内涵,寻求这两者冲突的化解之法,是平衡伦理和司法的初步探索。

  1.2课题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孝道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焕发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养分,是中华民族之根。继承传统孝道美德,革新除旧,在XXX新的发展情况中不断深化孝道内涵,这是培育美满的家庭生活和全民幸福指数的重要途径。人天生就有其不能否认的本性,孝道最初至今借助崇拜、祭祀、宗法家族等等多种形式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不曾消亡,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重新建构孝文化的当代理论框架,唤醒孝文化在政教文化中的影响力,能够使我国政治、法治进程发展更加坚固踏实,也能使司法更深入人心。
  1.2.2现实意义
  儒家思想贯彻古今,不能否认其中孝道文化在当代也有无法取代的重要意义,血亲复仇是传统孝道思想的衍生品,当代社会依法治国,代替封建时代的“人治”,在保持立法理性的同时应该综合人情人性。当代社会不允许运用私力复仇,但是决不可不能杜绝私力复仇,思考孝文化和法文化与立法的密切联系,在理性的立法中寻求孝道纾解的缝隙,使法律更加有弹性,更能贴合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3研究现状

  1.3.1国内外研究现状
  孝道文化在我国古代朝代更替中地位始终举足轻重,因此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对孝文化的研究大都集中于文献资料的文学研究领域,即对经典著作的历史影响的探究,对孝字义象征、内涵的文义解释等。随后研究范围扩大到孝道的时代价值,历史演变,历史制度和当时立法的关系,展开对当今青少年学生教育的思考。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到来,保障老年人权益立法兴起一波对孝道与养老问题的思考,但始终极少数学者将目光投向当代法治与传统孝道的内在冲突,如何利用孝道文化使司法更好的服务人民无疑是在“于欢”“张扣扣”等社会真实案例发生后急需思考的问题。另外,只停留在思想层面软性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安心养老的困境,因为缺乏实际执行力的道德约束并不能产生扭转之力。
  1.3.2国外研究现状
  孝文化是人类本性中美德的体现,各国虽然表现不一,但究其本质,孝在社会中也都或多或少具备影响力。中国五千年文化中和孝道纠缠了漫长岁月,没有国家像中国这样曾被孝道作为政治统治思想运用。新加坡学者主张在孝道方面的德化机制,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孝道建设法制化,但也并未牵涉深层次的法律。韩国致力于孝道文化的推广,其推广的重要手段就是强化民众的参与力度,用民众的力量推动孝立法,注重行政奖励,展开多种性质的立法活动,长期对孝文化的重视以及民间力量对孝文化的推动一直深入发展,但目前这种奖励性孝道立法也仅限于行政性质。

  1.4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通过一块关于亲情复仇的汉画像石的引导,牵引出血亲复仇背后的孝道法文化。通过分析古代孝道思想在历史上社会地位的变化,以及传统孝道思想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思考当代法治背景下孝道的社会处境,分析传统孝道和法治的冲突内容。同时展开对“张扣扣案”和“于欢案”的解读,在案例的深入分析中了解传统孝道与当代法治冲突的实质,引发孝道和当代法治的如何更好和谐并存的思考。研究方法运用了参考文献法、比较与对照法、历史研究法。

  第2章传统孝道社会作用的变化发展

  孝顺是社会中为人最基本的品质,对父母的恭敬孝顺是家庭和睦,使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人民追求功利的同时越来越忽视孝道思想的树立,亲情淡漠使得社会上不孝行为层出不穷。分析传统孝道历史演进过程和孝道丰富发展的内涵,把握孝道内涵扩展在历史社会中的作用,这样才能对比现在法治的内涵,批判性继承孝道理念,消解孝道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2.1孝道社会地位的历史发展过程

  孝道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这种种子状态一直停留在宗教意义上祭天祭祖的朴素观念。公认的是西周已经产生萌芽状态的孝道,是西周宗法制下的道德观念,是礼乐制度的道德教化。
  春秋时期,孝道初显向政治领域迈进的趋势。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的核心是仁,而仁的根本是孝,而后曾子孟子荀子进一步深化了仁的内涵,提倡孝治,这些儒家思想总结编为《孝经》,为孝道正式踏入政治领域拉开帷幕。
  秦汉时期儒家独大,与秦朝实行暴虐的法治却只度过了短暂统治时期有关,秦朝的灭亡对汉代尊儒术推崇孝治有着正面影响。汉代由于儒家地位水涨船高,孝道在孔孟先期铺垫下顺理成章的进入政治领域,进入全盛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种宗教思想繁杂,道教玄学鼓吹,孝道也沾染了佛教的神秘色彩,仍保有坚固的政治高度。
  唐朝将孝道和人才选拔、律法更深入的结合,孝道融于政治律法,扎根于朝政统治,也扎根于民间百姓的心中。宋朝到清朝时期,孝道在三纲五常的普及中以家谱家规的形式大肆宣扬,统治者以此束缚人性来巩固统治,孝道走向极端发展,使人愚昧。
  清末变法时期全面批判传统文化,虽然传统孝道已获得长久发展,其理论体系已经成熟完备,但是仍在新文化运动中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其社会地位一落千丈。新中国成立后,传统文化的社会形势回暖,传统孝道作为社会美德重新被接受。后期经过左倾错误和拨乱反正的曲折,孝道最终回归社会道德领域,但其仅存在于社会思想文化层面。

  2.2传统孝道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孝文化最初的萌发是建立在宗教膜拜意义上的,这种早期孝文化使得部落团结互助,吸纳前人经验,更好的生存。后期孝与礼结合表现为严格的等级制度,这种孝文化的形态使得宗族内部便于管理,上令下从,等级森严。孝发展高潮则是与政治结合起来,成为xxx统治的工具,家国一体,民众服从尊敬爱戴君主,这种手段使百姓愚笨,但统治秩序稳定且民众同心同德。
  孝缘起于依血缘而兴起的原始氏族社会,由于依靠长老们的生活经验狩猎存活,因此要敬重氏族部落长老。氏族部落在原始社会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来必须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也需要借助先辈长老们的经验继续发展。孝的这种最初表现形态的萌生,对氏族部落力量强化和部落整体的发展壮大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西周宗法制的兴起、不断完善使孝的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也将孝的对象的初始体系固定下来。由血缘家庭拓宽至血脉宗族,礼教制度建立,尊老敬贤的思想逐渐深入到民众思想之中,这对当代社会养老影响深远,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开端。春秋时期孔子构建了“仁”学理论,同时主张孝是仁的根本,扩张了孝文化的内在含义。孟子曾子对孝的进一步解释,以及《孝经》的出现,使孝的体系愈加完整,推动了孝与政治的融合。
  两汉在秦灭亡的教训中重视道德发展,采取了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促成了忠孝一体化观念的形成,并将孝道结合人才选拔,铺开了以孝治国的局面。纲常伦理与国家王朝统治捆绑在一起,家庭的尊卑制度被不断强化,子女尽孝的义务范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家庭中子女的独立地位不断被忽视,孝道向愚昧极端的方向发展。
  魏晋时期儒家受佛教和道教思想的冲击,孝道被沾染上神秘色彩,更便于统治国家。统治者将孝以律法形式固定下来,强制尽孝,忠孝矛盾显露,但孝文化实际上作为人性的朴素情感仍备受民间推崇。隋唐时期社会发展平稳,统治者以孝作为重心融合佛教道教儒家思想,使三者并存于世。这一时期,孝道在科举制度,教育制度上大放异彩。宋元明清时期,孝道作为统治工具被当权者利用到极端,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对孝道没有发展。宋朝和明清两朝大力发展孝道,中央集权背景下的孝道恶性发展为政治工具,以服务君主统治为目的,孝道的理论思想向忠君的方向倾倒。这种恶性发展巩固了君主集权,但同时潜在的束缚人性的发展,并不能维持封建王朝高枕无忧的统治。
  孝道思想在维护小家安稳和谐的同时,促使统治者主张家国一体,这种家国同构的主张无疑发挥了孝道的最大化作用。孝促进了家庭的父慈子孝的和睦氛围,而君主是天下的大家长则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君主统治。同时也从思想上营造了一种仁孝厚德的社会概念,这对民族气节的形成也有莫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明清强势的忠孝思想的长期压制人性,促使新文化运动爆发,大量学者对孝道思想进行了全盘否定,这种矫枉过正的行为使孝道生存艰难,社会地位急剧下降。
  孝道思想随着传统文化回归到现代社会生活中,但是仅仅在道德领域发挥作用。当今社会主张依法治国,但是精神道德建设也不容忽视。强大的精神力量是建立民族自信,国家发展强大不可或缺的动力和支持力量。孝道精神历久弥新,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民族精神力量。孝道中包含的仁爱、孝敬之意,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依旧发挥着其强大的作用,孝文化是我国和睦互亲互爱社会氛围的强大助力之一。

  2.3本章小结

  早期建立在宗教意义朴素的孝的思想纯粹,团结部落的经验力量利于生存。随着儒家思想的兴起,孝道逐渐形成特有的文化思想体系,在孔子孟子曾子等前后多为思想家的发展完善下,孝道深入到传统社会底层,为人广泛吸纳遵从。由于孝道完善的理论体系影响巨大,统治者利用孝道将家国一体化,严格等级制度,巩固控制。自此开始,孝道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巩固地位的政治思想手段,“三纲五常”的理论学说和利用外来佛教道教加强孝道神秘色彩等,孝道在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要的思想地位。封建社会掌权者为了稳定xxx,一味强调孝道,鼓励付出牺牲小我。随着社会发展和西方文化的冲击,封建王朝对人性的压制破灭,新的文化浪潮开始推翻封建思想,同时激烈全面否定孝道,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复苏了传统文化,但是孝道始终停留在社会基本道德层面。不能忽视的是,历经千年沉淀,孝道仍旧发挥着其强大的作用,维系亲情,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睦稳定。

  第3章传统孝道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分析

  传统孝道在历史的洗练中起起伏伏,但是其本质上一直沿袭传统儒家的价值观念。虽然清朝灭亡后至新中国成立中对传统孝道已经进行过批判性继承,但是这种简略式筛选在建国初期勉强适用。随着现下愈加完善的法治,孝道背后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与法治背后的价值观产生的冲突日益明显。

  3.1血缘亲情观与法治平等观的冲突

  孝道是从家庭伦理的道德层面被提高到政治层面的,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有效思想手段。古代掌权者为了加强统治,不泛有以孝道思想为治国手段的措施。例如将孝道融于人才的选拔制度和官员的选拔考核标准之中。此外,为孝道立法也是有很多历史记录的,最为典型的就是亲亲相隐和存留养亲制度。前者是指血缘亲人犯罪之后,即使知晓也不能揭露,而是应该帮助他隐瞒。后者指的是对于犯了死罪或者流放罪行的人,如果他们的父母年老或者有疾病缠身,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等亲人可以代为照顾,就考虑把他们的罪行减轻,能够使他们的年迈的父母有所依靠。从这两个典型的古代制度中可以看出,当权者对孝道在律法上规定涵盖在人情伦理范围内。这种孝道以家族血缘亲情为重,而以这种伦理规范为纽带维系的社会统治更是强化了这种家庭血缘为重的观念。孝道在历史中传承千年,早已经在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这种朴素的亲情观无疑深入人心难以撼动。与这种传统的血缘观念不同,当今的社会立法出发点是个体之间的平等,更为看重公平。
  现代的法律具有普适性,针对的共性的问题和事件制定。我国立法是公民的法律,全体人民的法律由全体人民遵守,现代社会就是共同制定规则共同遵守,而不轻易因某个人的原因改变。古代社会就是以家庭为最小的参与角色,国家是一个整合的大家庭,将这些大大小小的家庭家族编织在一起的,就是传统孝道的朴素伦理观。现代社会就是由单一个体统一形成的共同体,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毫无差别,一视同仁。这种不分对象的普适规则和由亲情社会下区分社会角色的血缘伦理观之间,矛盾不可避免。
  任何行为总是伴随着社会评价,传统社会下的人受当时朴素的亲情观影响,如果行为违反了主流孝行礼教,那就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就会受到大家的评议和抨击。依照现代的法治观,古代亲属之间犯罪互相隐匿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存留养亲在现代法律中也没有类似规定。父母年迈无人奉养只是作为判刑酌情考虑范畴,实际上也不会产生很大影响。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窝藏包庇罪与古代存留养亲、帮助隐匿亲属罪行是有很大矛盾冲突的。

  3.2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冲突分析

  早期社会中,人类力量弱小,崇尚个人强大的力量以保证生存。这种风气与当时生产力底下,文明落后的社会状态有关。私力救济在历史时期表现为简单暴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传统孝道盛行下的以血亲复仇形式展现的私力救济被大力推崇。秦汉文献中留下大量文献,民间也口口相传,颂扬私立血亲复仇的孝行。但是现代社会限制私力救济,推崇公力救济。
  3.2.1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内涵
  私力救济在现代法治的含义是被侵害权利时,没有中间者从中周旋,使用私人力量解决问题。古代社会中,一般就是以暴力报复手段实现纠纷的解决,私人力量强大的难免仗势欺人,加倍报复,而私人力量弱小的则无力报复。现今社会对私力救济主要持否定态度,主要是因为伴随私力救济的是暴力行为。以暴力手段进行救济,不利于中华民族和谐友爱的民族精神。传统社会中政治统治者并不反对这种血亲复仇的私力救济,以孝治国背景下推崇孝道不难理解,而现代法律治理国家,法律自由平等的精神主张生命平等,即使杀人犯,也应该由公权力审判,而不能任由私人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现代社会中关于传统孝道为情感动机引发的暴力解决冲突的案件受到关注。
论传统孝道和现代法治冲突与化解
  3.2.2我国“于欢案”和“张扣扣案”的分析
  于欢案件从发生之初就受到各方关注,大家在关注正当防卫能否构成的同时也有人思考为了孝道拿起武器反抗行为和法律产生冲突时的抉择。传统孝道在现代已经失去了统治思想的地位,但是不能否认孝道思想仍然是当今社会基本美德注意,在人们心中深深存在。父母在眼前被人侮辱,寻求公力救济无法得到帮助,私力救济是解决问题最快的途径。但是现代法律更注重行为上的犯罪,动机只是犯罪行为的构成因素,并不是定罪的关键。因此即使为了保护母亲而杀人的行为,在现代法律中也难逃刑罚审判。
  今年二月份陕西发生一起报复杀人的案件,案情内容是张扣扣的母亲在二十多年前被王家兄弟打伤不治而亡,经过司法审判后伤人者被判刑七年做出了赔偿,但是张扣扣认为他母亲的冤情并没有得到纾解,选择了依靠个人力量报复杀人。综合各界学者们对案件的讨论,张母的死亡与审判的确有不当之处,这其中免不了有当时法律不够完善的限制,但是法律的滞后性是无法避免的。案件的发生永远存在对立的两方,受害人永远希望以最严重的手段惩罚加害人,而加害者总是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惩罚程度。现代社会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制定普遍使用的规则保证公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偏颇,倾听两方的心声,做出最靠近公平正义的决断。
  “于欢”为了他受辱的母亲,徘徊在法律和孝道之间,如果选择了法律,则是默默旁观母亲遭受各种侮辱,而选择孝道则是要承担现代法治中平等理念下沉重的牢狱代价,最终于欢难以忍受内心的血缘亲人在眼前遭受屈辱选择了孝道人情。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于欢选择了法律,难保于欢不会变成第二个张扣扣。幼年并非无知,父母遭受不不公和欺侮一定要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张扣扣用他的青春和未来报复杀人,只是为了他的母亲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孝道的体现。于欢和张扣扣都曾站在孝道和法律救济的分叉口,于欢在尝试报警无效后选择暴力解决,张扣扣在判决之后二十多年不能释怀最终拿起了杀人武器。这两起案件案由不同,但是两人内心中都存在对于母亲的维护的情感。另外,两个人在选择了公力救济后难以接受,最终还是运用私人力量解决问题。

  3.3孝敬式赡养和物质化养老冲突

  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发生变更应对老龄化趋势的同时,年轻劳动力缺失和老龄化的矛盾也不断加深。在保障老年人晚年基本生活条件下,也绝不能忽视老年人晚年的心灵精神上的满足感。现代社会虽然建立了老年人保障法,但其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孝道在现代法治上迟迟不能深入发展。现代子女在生活压力下往往认为给父母较好的物质生活就是尽孝,所以忽视了陪伴和关怀。传统社会中四代同堂在当今社会显得十分困难,市场主导的现代社会年轻劳动力流动性极强,导致其家庭缺位,难以兼顾对老人孩子的经济和精神方面的照顾。
  儒家从思想文化上系统完整的建构了孝道的理论体系,使民众将孝道作为生活准则去践行。百姓能够从心理上思想上接受孝道思想,自然能自觉遵守。传统孝道不仅仅是赡养父母,使父母衣食无忧,并且包含对父母的敬重遵从的思想,这就保证了子女赡养父母的本心和主动。尽孝在传统意义上包括两方面的要求,思想上有孝的意识,生活中有孝的行为。
  传统孝道重视对人精神上的规制,而法治背景下现代社会是侧重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这两者之间是相矛盾的。现代法治难以全面吸纳传统孝道的思想,这是在于传统孝道包含了思想上的孝顺恭敬的观念,而法律只能调整客观行为,难以调整主观上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实践中根据人得具体行为判定他的内心思想,因此在当代意义下的孝道,只要有尽孝的行为就已经达到法律的标准。而实际上传统孝道中要求孝顺恭敬的内心和养老的孝行为才是传统意义上完全的孝道,当代法治观下的孝行为并不能满足传统孝文化熏陶下的老人的需求。我国司法对思想上的孝行为作了尝试,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子女必须定期回家探望问候老人,以此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但是不得不说,这种规定的出台虽然表现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得到了重视,但是实质上问题根本无法解决。首先,子女回家探望的行为无法得到实际确切实行情况,而且这种探望行为本就无法进行强制性规制。即使围绕这种探望的规定产生纠纷,在司法人员的监视下完成探望,不能不说这种探望行为与司法最初的目的也有很大的偏离。

  3.4单向义务主体和权利义务对等性冲突

  传统孝制下家庭中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享有对子女绝对的控制权。父母子女间任何行为都与孝道牵扯在一起,子女必须严格服从家长要求,否则在被社会指责的同时面临被律法问罪的危险。古代的分籍异财制度指的是父母还生活在世的时候,子女就不能有自己的财产,更不能分家、自立门户,这种立法规定就是顺应传统孝道思想定义的,为的是防止子女在父母年老后不赡养,对年老的父母照顾不周。但不得不承认,这种制度剥夺了子女的独立地位和独立人格,甚至父母在世时,作为子女都难以有自己的思想。
  现代法律则是强调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孝道在当代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同时子女年幼时享有被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两者地位平等,付出才有回报,任何一方都有其付出和收获,权利的享有是义务履行的结果,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作用的。而传统意义上的孝道则是从出生开始,报答父母生养的恩情。历史上的多数文献都是对子女的单方面尽孝做出了细致的要求。历史社会上的思想都是倾向于付出而不求汇报,尽忠职守,一味强调自身的义务的施行,并没有推崇追求个人自由和思想解放。主张家庭本位的古代社会反对个人本位的追求个人发展脱离家族的行为,一切都应以家庭利益为重。儒家的孝义仁爱思想深深束缚当时人的思想观念,压制了人追求自由的天性。
  所以,传统社会中以家长绝对权威压制子女的行为,变相强迫他们以家族利益为重,牺牲个人自由。作为子女完全服从家长,反抗即为不孝。而现代社会家长和子女之间各负有权利和义务,义务的履行决定权利的享有,子女追求自由和个性也不会受到限制,双方除了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外,只有道德上的牵制,实质上双方都是相互尊重,地位平等,人格地位等同。传统社会就这样一味强调子女单向的义务的付出,现代社会则是要求家长和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平等的思想观念,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传统孝道无法破除法律的屏障,与现代法律难以没有间隙的融合。

  3.5本章小结

  历史遗留下的传统孝道思想在新时期不可避免的有其滞后性,从古代社会的家国一体、以孝治国到现下的自由平等、依法治国,传统孝道中在古代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内涵与现代的
  法治精神具有很多冲突的部分。古代社会的朴素血缘亲情观和法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观念存在矛盾,而且古代社会血亲复仇是受到认可的并能得到支持,但是现代社会主张公力救济,要依照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另外,传统社会中子女对父母精神上尊敬、生活中服从、长大后赡养,这种观念是从出生就被确立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父母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才能在年老时享受被赡养的权利。传统孝道中对父母孝敬式赡养和现代社会养老注重物质付出存在冲突,传统孝道是侧重子女作为义务主体单向付出,而现代社会注重权利义务对等性,这也是冲突的。传承千年的思想在XXX的发展中没有与时俱进,所以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无法与法律融合,这就要求采取新举措解决这些冲突。

  第4章传统孝道与现代法治冲突的化解

  中国法律对于孝道方面的立法显然并不完备,关于传统孝道思想在当代何去何从仍未可知。于欢案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孝道和法律对立时,你会选择什么?不得不说,孝道几千年的影响不能轻易忽视,家庭伦理在危难时刻还是会被优先选择。由此看出不能一味批判传统孝道,传统孝道历史千年传承至今,存有不可撼动的精神力量。如果赋予传统孝道时代内涵,拓宽孝道定义,那么孝道与法治就能融合,我国有能力建造富含我国文化精神的特色的法律,在适用社会的同时提高民众法治素养的理解力和遵守的主动性。传统孝道和现代法治的冲突并不是尖锐的不可调和的冲突,而是在融合中有部分矛盾,因此不能更进一步发展。这种矛盾是思想观念上和价值理念上的冲突,与历史发展背景有关,这就需要结合新时期的法治背景下的价值观,重新定义新时期下孝道的内涵。

  4.1建构XXX的孝道观

  传统孝道固化礼仪,讲究形式上的恭顺,程序繁琐,浪费时间。传统社会是通过文学礼教树立孝道思想,又由统治者的立法加强了孝道的思想地位,同时也规范了孝行的细致要求。现代孝道可以借鉴传统孝道的树立模式,借文学经典著作传播孝道文化,但是在市场经济讲究效率的社会背景下决不能用繁琐礼仪来发展孝道思想。当今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能力与个人发展,古代社会依靠家庭生产生活资料已经被淘汰了,古代社会中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威也消失殆尽。老年人在青年人心目中地位不断下降,甚至有的现代青年认为赡养老年人成为负担。家长权威建构的传统孝道已然崩塌,因此现在社会应该从道德情感层面对孝道文化进行重建。孝道的来源其实是爱,父母对子女的爱是天然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孩子的幼年时期是在父母的陪伴看护下长大,对父母的依赖和崇敬,就是现代社会初成的孝。上学期间对这种孝初始意识进行强化教育,会逐渐形成孝道,在后期与父母的成长互动中强化成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因此对孝道在新时期下重新定义有实现可能的,是可以被塑造的。
  孝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朴素的敬老爱亲变成统治者巩固xxx的思想工具,虽然衍生出庞大的孝道体系,甚至发展极端,但是孝道的核心始终围绕敬爱和孝养,所以构建新的孝道内涵这两个基点不能动摇。统治者为加强统治将忠君和孝道联系在一起,这种封建统治者的xxx工具产生的思想应该去除。对封建孝道思想中的糟粕进行批判,吸收千年时间洗刷留下的精华,与当代时代精神结合,重新建构XXX孝道内涵。
  父母生育子女的恩情作为子女就应该懂得回报和感谢,何况父母十几年的抚养和教导,这更值得子女敬爱尊重。孝道需要发自本心,从内心产生敬爱从而愿意自觉承担赡养义务,所以“敬”是“孝”的内涵之一。先学会尊敬孝顺具有生养之恩的父母,才有可能有正能量面向社会和其他人的交往。古代孝道建立了家长至高无上的权威,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人人平等的背景下这种权威已经不适用,因此平等应该纳入孝道新的内涵之中。家庭成员之间人格意义上的平等的建立,更好的适用于社会法治背景。人格平等才能独立存在,符合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的思想理念。除此之外,“交互”也应该纳入孝道的新内涵之中。市场经济下带来的劳动力流动性加强是不可避免的现实,传统意义上的陪伴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现状的背景。鼓励老年人与时俱进,运用互联网科技增加老年人精神安慰的满足感,同时建立老年人交互网站,增加老年人的生活趣味,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得到解决。老年人能够掌握一定社交技能的同时就加强了老年人跟随劳动力流动的可能性,增大了精神赡养问题解决的多方面可能性。总的来说,新孝道的内涵,基本应该包括“敬”、“平等”、“交互”这三个内涵。

  4.2法律拓宽私人救济的渠道

  私力复仇的理念是和当代社会主张运用法律手段寻求公平正义的理念是极具冲突的。当代法学家也极为反对私力救济,但不能否认,现代社会是需要私力救济弥补公力救济不能解决的突发情况的,因此不能完全杜绝私力救济。多种救济手段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侵害后能够最为快速的解决渠道,同时能够运用灵活的方式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仅仅依靠公权力的行使,势必会造成资源紧张,公权力机关任务繁重,反而降低案件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有效性。采用私力救济作为补充,能够有效解决公权力因为资源配置不能全面辐射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对私力救济的许可,但是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十分严格,这也说明了法律不禁止私力救济,但是并不提倡。这就说明法律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承认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给私力救济设定一个必要的限度,明确私力救济的手段和救济缘由,不能与现在法律冲突是基本要求。

  4.3老龄化社会下的精神赡养

  4.3.1精神赡养的重要性
  随着小康社会社会的全面建成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精神需求也随之增大。我国老年人人口比例已经达到老龄化社会标准,并且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爱老龄化的阶段中发展。老龄化是全球性问题,老年人人口比例增大也就表明作为很大一部分社会主体,老年人的权益也受到重视。在温饱问题已经没有立足之地的今天,老年人的精神满足成为了新的问题。
  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专门制定了法律,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不得不说,对于经济上的照顾有据可查,但是精神上的慰藉明显缺乏执行力,子女的孝心并不是一纸条文能够解决的事情。老龄化为年轻子女带来的是沉重的赡养义务,生活工作压力格外繁重的今天,过于关注工作而忽视孝道就有迹可循了。追求发展速度的当下社会已经不再重视孝道思想的建构,家庭结构的血缘维系不断被外来压力冲淡,造成父母缺乏精神慰藉与子女赡养的冲突频频闪现。这种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从以前的追讨赡养费到现代向要求子女陪伴的精神安慰的趋势变化明显。法律对父母探望权的新出台了规定,但是并不能解决这种精神层面问题,这种子女的探望的标准难以统一,并且强制要求子女回家探望也会让温馨的孝道变成亲情冷漠的伤害。
  社会道德是精神文明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而孝道理念是维系亲情最重要的纽带。经济高速发展不能使人情冷漠,在追求幸福生活创造物质条件的时候,不能忘记幸福的来源和构成。“百德孝为本,百善孝为先”,让老人们辛苦一辈子后能安享晚年,享受天伦之乐,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中国由温馨家庭为单位组成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家庭不会分散解体。
  4.3.2精神赡养问题的解决
  父母跟子女本就是血缘亲情联系在一起的紧密关系,双方不可能真正处在对立面。因为希望子女常回家探望而选择对簿公堂也是因为种种无奈做出的选择。法律规定的探望老人真正执行具有太多困难,并且选择审判的方式,无论结果如何,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本就薄弱的亲情关系,加深矛盾,以这种方式得到的胜利就难以避免的偏离诉讼原本的目的。
  因此运用调解的手段缓慢解决这种特殊性质的家庭矛盾不失为一种有效解决方法。主持调解的主体有很多,身边的亲戚朋友,社区委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两方所在单位出面调解等等。考虑到这些调解主体的处理调解的经验和水平的问题,也可以请求法院审判员主持调解。此外,今年来由于公民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各种生活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但是因为亲密关系的考虑并不想诉诸法律,因此民间调解机构,调解节目悄然兴起。例如《金牌调解》、《调解现场》、《第三调解室》等节目都是邀请专业的调解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调解在借助第三方的帮助下既可以面对面正视问题,也有专业人员从旁劝导,说情说理,这就使矛盾的解决更为富有人情,双方都更容易接受。

  4.4本章小结

  XXX的社会冲突需要新的手段解决,传统孝道与现代法治社会虽然存在矛盾和碰撞,但是两者之间有同样的目标和起点,而且传统孝道本质的核心思想并非糟粕,是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基本道德精神。解决传统孝道和现代法治的冲突,就需要升级孝道的内涵,使其更加符合当今社会的文化背景。新孝道的内涵,基本融合法治精神,所以至少应该包括“敬”、“平等”、“交互”这三个理念。此外,对于传统孝道鼓励血亲复仇与当代法治要求公力救济的冲突中,给公立救济留个缺口纾解公权力的庞大的压力,同时也要严格限制私权利使用条件和范围。古今社会中赡养老年人存在的矛盾就是古代压制子女人格,使其在社会压力下敬奉老年人,当今社会人格平等,对子女约束力减小,导致了仅仅物质化赡养,缺乏孝敬恭顺的态度。解决这种冲突最好运用温和的调解手段,诉讼虽然具有权威和公信力,但是不适用这种特殊关系的审判。

  第5章结语

  传统孝道在历史上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少数时期的低迷也没有消解,传承至今。孝道是我国民族文化中最基本的美德,但是经济压力过大的今天,孝道被越来越多的人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也趋向于物质化衡量而缺少温情的照顾。传统孝道发展至今,其内涵和外延都经过了体系化的整理,虽传统孝道本身理论完善,但是与现代法治社会精神存在很多冲突,因此在道德层面上自由发展,其社会基础薄弱,无法面对外来经济压力冲击。但不能就此否认传统孝道的当代价值,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力量,传统孝文化是以德治国的有效理论支持,能为现代法律凝聚人心,富有人情。此外,XXX价值观下孝道的有效建立能为端正社会风气、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带来难以估量的民族凝聚力,实际上对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的解决也有莫大的助力。中国文化的发展自有特色,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我国厚重的文化底蕴,法治的建设也应综合孝道这种传统文化精神。吸纳孝道中可取的思想倾向,让我国立法结合本土实情更具自身特色,使法律体现仁义伦理,孝义自在法治人间。

  结论

  传统孝道传承千年至今仍然具备厚重的社会思想基础,作为传统美德不能否认孝道思想的价值。本文分析了传统孝道的社会地位的变化以及对当时社会作用的不同影响。孝道在现代社会虽然仍具备活力,但是传统思想观念内涵中的孝道思想具有一定的落后性,与现代社会自由平等观相矛盾。
  本文总结了四个方面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蓝图。传统社会实行孝治,重视血缘下的伦理亲情,对血亲报仇的私人手段也是宽容赦免。孝道至上的传统社会强调子女单方面的服从,儒家完善的孝道思想体系让人身心上遵从父母,压制本性,丧失了独立人格,因此即使父母年老时也能恭顺敬养。而现代法治则是人人平等,不分亲疏远近,主张依靠公权力解决纠纷,不提倡私力救济。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独立,孝道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因此养老上只有物质上的赡养,法律并不能以不孝做出惩罚,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针对性解决两者间的冲突,重新确立法治背景下新的孝道观是路径之一。建立包括“敬”、“平等”、“交互”三个内容的孝道观,明确私人救济的限度,使私力救济更好的补充公力救济,发挥调节在当代赡养问题中的调节作用,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在双方思考中最优化解决。
  总结来说本文就是通过传统孝道的历史演变过程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来了解孝道的社会价值,分析传统孝道的内涵与当代社会法治的冲突,提出解决冲突的办法,推动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本篇论文对法治下孝道传统内涵和现代时代精神的冲突进行了分析,但是并未概全,对新孝道观的内涵的构想也停留在初步并不成熟。本文提出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需求,但对于解决措施略显单薄,希望有学者能做更多研究提出更多完备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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