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一社会管理机制的确立,不仅是对改革

  绪论

  公共突发事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制,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应急响应,错误的是不急,急非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和权威,保持冷静和理性,文明规范,以处理各种公共紧急情况。这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危机预防计划管理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指挥和联动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宣传教育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应急救援机制,善后处理机制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一、理论概述

  (一)重要定义

  1、危机管理
  危机管理:在公共危机爆发过程中,解决公共危机所采取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通过运用行政紧急权力的方式,来进行控制,从而能够有效调整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2、突发事件
  紧急情况下,作为公共应急法制的核心概念,事实上,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缩写,和紧急,紧急情况,危机事件,突发事件,公共危机类似的概念意义。突然,发展的不确定性,严重的危害和公众,时间紧迫,需要采取特别措施的功能。综上所述,根据事件发生损害国家和社会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战争的状态紧急状态,政治突发事件,社会突发事件。什么是危机?有许多专家和学者在国内和国外的定义下,估计不下几十种。美国学者赫尔曼:/危机的是一种情境状态,决策主体的根本目标受到威胁,反映了非常有限的时间内改变决策之间发生超出决策主体的期望,罗森塔尔:/危机是一个严重的威胁的根本价值观和行为的社会制度架构的代码,并在高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这个事件及其后果可能造成巨大损害的组织和它的人民,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中国学者薛澜,张强,仲恺斌觉得:/危机通常是一个严重的威胁或挑战决策者的核心价值,是信息非常充分,发展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需要快速决策和其他不利的情况下汇聚。
  3、社会预警作用
  社会预警可以防止早期预警。警告报警,报警和报警处理。警告的传闻搅拌群众产生一些非理性的行为,状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避免由于缺乏信息引起的恐慌和没法面对。
  4、公共应急法制定义
  公共应急法制,就是突发情况的特殊应对法制,也可以说是应急法制,就是针对突发事件对于及时的法律保障。在中国,现代法制成立得比较晚,公共应急法制的分析研究更加是停滞不进。

  (二)风险预警

  1、风险预警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最先要想到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2)采取预防措施和预防。不要等到事故发生,造成危险,认为亡羊补牢。要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大量的损失和悲剧。
  (3)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立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风险预警,应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4)建立预警,应急计划。一旦发生事故,可以迅速转移风险预警,应急计划的材料,指导急救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加强培训,协调响应。训练,演习和教育,各级部门要加强经常总结探索,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协调,功能齐全的预警,应急管理机制。
  (6)科学预警,科学和技术的紧急情况。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改进的预警应急响应能力。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作用。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集中培训,并依靠国家的最先进的科技实力。
  (7)信息发布,知情的公民。近年来来自国际和国内的机构可以搜索到应急资源的位置,数量,质量,经验和教训来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和其它信息。要发布相关信息是必须要知道的真相
  2、风险预警内容
  (1)风险内容
  只有早先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才能够知道风险存在,蓝色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早期采取有效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应注意风险应急年底所谓的风。该活动已完全控制风险迹象的风险事件,如标志,前驱系统的外在表现,很大的危险已经消除,伤亡拥有所有正确的事情要注意风险。或者是已收集的信息,善后工作已经展开,没有任何群体性的事情发生。
  (2)预测和预警应急保障系统
  包含:建立和维护。护理预警和应急信息管理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最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全面的风险预警指标的评估方法评估风险警告的选择。尝试收集国内和国际的选修课。风险预警评价方法,由于不同的应用领域,全面先进的应急方法和标准,建立一个数据库管理系统。近年来在国内和国外的风险预警评估方法,主要门面和维护的预警,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前景。全国有:模糊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结构方程模型,根据专家数据库中的空间位置上,包括能够快速设置多层灰色理论,z值修正风险模型,主成分分析,位位置或突发事故和查询可以最快到达的专家和功效系数法,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判别分析方法,以及联系方式。事故处理预案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决策树方法事故类别,特点,及时的处理方法,技术要求和紧急类组合预测文献预测到的搜索在类似案件中相当大的比例,为客户提供一个选项列表,选择。组合预测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一部分,有一些问题,应急资源管理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各级领导和指挥机构的应急资源位置搜索,数量,质量的经验教训,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等等其他方面的信息地公布信息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预防不明真像。
  警告报警,报警和报警处理。警告的传闻搅拌群众产生一些非理性的行为,状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避免由于缺乏信息引起的恐慌和不确定性。当出现以下措施,立即采用相应的风险预警进行应急。

  二、国内外应急法制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应急法制介绍及特征

  1、美国应急法制建设
  回到在20世纪60年代的早期中,美国政府紧急救援的专家和专业人士的组织部门的,开展的紧急管理的的立法工作。于1958年,美国国会成立“赈灾法”,以促进的联邦,市政府高度到灾难的的缓解和紧急情况工作的重要性;分别为1966年,1969年和1970对使用灾难救济法案“的添置和的修改,并范围逐步扩大的援助,并加强管理的作用,联邦政府1974年颁布了新的“灾害救济法”,进一步加强联邦政府减灾的责任。根据这项法律,联邦政府在减灾的主要职责是:加强联邦救灾计划,,,并促请所有的本地的的各国政府制定灾害的规划,在灾害的缓解中的全面的协调,预防,响应,重建和康复工作。
  1992年美国联邦紧急救济法案的被引入于。它是一个权威的,美国的法律,包括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和恐怖活动的黄典剑李转轨威震宽度王卫国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的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研究的要求。该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这次灾难中的各种灾害和应急管理在美国的救济和范围的形式,各政府部门,军队,社会团体,美国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美国的政府和的状态下,县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关,在相同的的时间作出它清除,使紧急财政和物质的安全性。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在1977年得到美国颁布的“地震灾害缓和因素缓和因素法案”(公共法95-124),已颁布于1980年,的地震灾难的的的缓解和消防的预防和监测计划(公共法96-472),1990年颁布了的“全国大地震的灾难缓和因素缓和因素法案”“新编英语教程”号(经修订版)(公共法101-614)。此外,还有被颁布了于一九九零年上的新的的的联邦的的政府地震中的安全在此之前订购的建筑物,,并在1987年的联邦政府审议通过了“联邦灾难性的的地震响应计划”。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法“修订本,这是的最高的的法律基础的紧急管理。该法案的标题的第三个的一部分,也被称为作为应急预案和社区知情权法,这个法案规定了,联邦、州还有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危险物质紧急事故应急计划编制和情权的要求。此外,美国减灾法律还有《联邦火灾预防控制法》、《洪水灾害防治法》、《联邦洪灾保险法》、《国家保险业发展法》、《消费者安全法》、《洪水控制法》、《联邦民防法》、《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国家安全法》、《全国石油和危险物资意外计划》、《联邦放射性紧急事件反应计划》、《全国紧急状态动员行动计划》等。
  2、日本应急法制建设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开发的国家灾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近代日本的备灾第一法定发行的准备储备法“,1880年的《备荒储备法》以确保灾难或饥荒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储备的食品和用品,通过立法来进行储备。同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研究和学术机构,探索地震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措施-日本地震学会成立。该研究所的成立,为近代日本的地震预报,防震减灾,重建和其他研究已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此后,日本政府颁布了“河”,“沙”,“森林法”,“消防法”,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进一步发展的立法工作。日本制定灾害应急的法律,超过30多例,其中最重要的是灾害对策基本法“颁布的”赈灾法“,于1947年10月和1961年11月颁布,并于1995年修改后的。赈灾法”主要规定了各级政府的任务和权限后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各级政府在平时的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组织提供救助方源所产生的费用的规定,使用,管理和违反征收机关在抢险救灾物资;规定的法律后果。灾害对策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救灾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救灾系统,灾难应变计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响应,灾后恢复重建,财政和货币措施,灾害应急状态这些严格的法律,再加上各种各样的文章,以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以及其他一些领域的专门法律,以符合标准,形成全方面的应急对策。
  3、英国应急法制建设
  在英国法律体系的应急管理是完美的,在这方面的法律达30多个。英国2004年1月7日,英国下议院通过了“国内紧急法案,引进了英国的法律,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根据该法,并修改和重新制定一个号码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使各种应急法律规范自成体系,相互协调。了英国第一个应急管理的法律是1920年“紧急权力法”,该法授权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在动乱中。但是,真正的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在英国1948年的“民防法”。民防有一定数量的议会和政府规章约束地方政府行为在英国起源于该法案的立法框架。整个应急管理过去50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以逐步发展。条例草案则交由民防反对任何形式的外国势力,以保护平民的攻击。民防当地政府的职责,但该法案允许财政部内政部制订的法律和法规,以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和能力。该法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在2003年至2004年预算1800万英镑。到目前为止,预算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保持应急管理活动的唯一的资金来源。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授权政府投资基金,以防止,减少和消除自然灾害的影响。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灾害,1986年“平时经常产生的”民防法,该法案允许地方政府利用人防资源以应对紧急平时。1987年民防和法规,以提高预算水平,以弥补就业的地方应急管理人员的薪金及相关费用。应急管理标准,英国标准协会(BSI)制订许多标准的应急产品和方法,如应急照明,音响系统,便携式呼吸器,紧急通风设备的要求,紧急滑翔和着陆设备,应急电缆防火能力测试方法,紧急出口系统,消防防毒面具,应急通信频率,放射性紧急测量。
  4、俄罗斯应急法制建设
  前苏联的解体,紧随激进的政治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俄罗斯联邦立法随之发生重要的变化,是一个迫切需要开拓俄罗斯联邦法律,国防,环保,紧急情况和灾难应急管理。俄罗斯联邦联邦社区应急管理法“于1994年通过立法,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标准,任务,职责和组织内容。到2001年,俄罗斯联邦已采取应急救援40个联邦法律和联邦法规100,通过该法案的1000个行政区的政治实体,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其中,“条例”工作的俄罗斯民防紧急情况和消除自然灾害“和”俄罗斯政府就成立了国家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下的全国统一的法规体系的后果,安全和应急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1992年国家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应急管理法在国防和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标准的组成和职能任务和目标。第10章被划分参考联邦立法机构的国防系统内的条款,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提到联邦区俄罗斯联邦宪法,更清晰的笔记之间的职责分工。“国家安全法”第12章“专门列出基本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救援程序,确保国防和安全政策的顺利实施,前苏联作为唯一的保险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授权集中管理,由前苏联的所有公民和企业在支付保险费,保险,利息,作为一个特殊的储备基金,为患者及家属的受害者紧急补偿。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引进和一个重要的保险业发展法“的实施,1991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保险法”(1999年修订)和1992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紧急服务立法的一些信息提供了一些具体的保险里面单独的部分补偿条款,这些条款在执行救援任务或救援人员的家属的受害者致残的补偿标准按照与受害人发出25个月的工资乘以家庭成员人数,救援工人都将被永久禁止补偿根据自己的水平,残疾赔偿金25至75个月的工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潜艇“库尔斯克”号悲剧发生在2000年,俄罗斯总统下令120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每个人然而,俄罗斯保险市场和国家保险仍处于发展阶段,最应该学习的就是他们把应急的管理核心都着重于补偿。
  5、国外应急法制特征
  研究发现,在美国,英国,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应急管理,更好全身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各级政府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法规和标准,应急准备,响应,恢复,并从紧急行动起来,应急设备,应急方法,基本上涵盖了各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和主要功能。国外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一些重要的特点和趋势如下。
  (1)应急法律体系范围广
  首先,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应急管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对法治原则的要求。如果宪法不紧急时期如何加以规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那么它是可以为国家机关滥用紧急权力,留下的法律和体制风险。其次,为了更好地反映应急管理的一般原则,在许多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专门的应急法律,如2001年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的宪法精神。同样,许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后,紧急法律,法规很多立法议会紧急法律规范,行政执行,制定了一系列应急法律法规,如日本内阁议会下制定了“灾害对策基本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施行令。主要是由国家发出紧急时期紧急订单和紧急决定从应急法律规范的规定,既涉及应急响应和应急响应活动引起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祸。
  (2)专业系统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国家有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如美国在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机制和程序规范,由于紧急状态,无论是应对紧急事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到了经济和社会秩序,提高办事效率迅速恢复正常,但也避免离开政府扩大紧急行xxx力,使公民权利有一个底线,并不会造成在紧急时刻受到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公共权力是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因为在法律上的漏洞。除了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各国都在开发适用于各种特定的紧急情况下,一个单一的法律。例如,美国已经开发了数百个特定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紧急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并经常修改,根据变化的情况下,如1950年和1974年的“灾难救助和紧急援助法”洪水灾害预防法1973年,1977年全国地震减灾法,1990年的石油污染环境防治法。
  (3)执法机构的专门化
  应急执法机构在许多国家提供更专业化的政府机构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和骨干力量。在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有专门从事应急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机构。例如,在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已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进行紧急处理,其核心机构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应急准备局,24小时运作的机构,准备以应对潜在的危机。每个省和地区都有紧急措施,组织,负责大规模紧急情况的管理和协调其他机构,向他们提供援助。
  (4)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政府资源的掌握,人员结构,组织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应急预警,应急准备阶段,或在危机之后的救灾阶段,应积极吸收和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提高应急效率。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所有的重点都在参与非政府势力。美国已写入联邦应急计划和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人组织。
  (5)多元化的执法机构
  由于突发事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响应,它会损害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威信,甚至动摇人们的信心政府机构和民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应急不是一个部门,如警察,消防或医疗机构就可以应付来自不同的部门,机构,共同协调努力,因此必须多元化,立体的网络执法机构应对危机的需要。例如,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的运作往往是不独立,但通过直接的沟通渠道,与一些国家的部门,机构。
  (6)执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政府应急管理行为程序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以促进应急处理的合法性和效率,全球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是另一个主要趋势。从国家应急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国家应急管理是一个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指导方针,政策的政府机构,国会采取立法措施,以此为基础。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一般包括政府机关处理的紧急电源,内容,程序行使权力,限制民事权利,救济和保护,议会监督权的公民补偿。
  (7)从事救援预防改造,紧急预警和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过程中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准备好了,就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预防是更有意义的,比救援,以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作为应急管理的应急预警机制,所有国家的高度重视。如法国,特别强调预防原则,遵循预防原则是政府的责任。著名的美国联邦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在警告危机无法避免,事件的紧急情况下,为了调动资源,化解危机。
  (8)紧急法律意识
  紧急法律意识加强了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形成,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应急意识,无论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公众时,如果我们能有一个强大的预防和应急响应的认识,在应对危机中,将能够减少损失,减少社会震荡。除了平日里的宣传和教育,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定应急演练的应急意识是必不可少的。从国外情况来看,一天到一天的情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个不可估量的作用。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具体的,详细的,可操作性强,隐含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协调预防的概念,规则,法律,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专业化的概念,综合管理理念,我们可以借鉴。然而,发达的国家,部门和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上下级部门有冲突,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目前,美国和其他国家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和标准,并加强应急管理力量,为了最大限度地整体应急管理,用最大的程度发挥出所有的应急管理能力。

  (二)我国应急法制特征

  应急法制特征可以分为五个方面:权力优先原则、紧急处置原则、程序特殊原则、社会配合原则和救济有限原则。
  1、紧急法制建设状况
  应急管理的“龙头”应急响应“在2003年的SARS危机的发展,开始高度关注这方面的“紧急状态法”,并着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审查和修改草案)“经过两次修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由xxxx常务会议讨论。三,第十届X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致通过了该法案,来到2007年8月30日同年11月1日生效。事故紧急应变法7第70章,主要规定了应急管理体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后的基本系统的紧急情况和宪法制度和应急管理的其他法律衔接。
  包含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和“法规”统计,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涉及的单行一系列的发展,中国已经发展的紧急法律,法规有关自然灾害的第20类法律,行政法规13。发达国家的紧急法律,法规有关事故灾难类43家,其中14个法律和行政法规29。开发应急法律,法规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类11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6部。开发一个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类42个紧急的法律和法规,包括22个法律和行政法规20部。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担应急响应职能的国家机关的应急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以及应急管理组织,指挥,安全和发展的工作计划。到2006年底,在全国拥有约135万多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97.9%和92.8%的县(市)已开发计划开发各种总体规划。中央企业计划发展预制定高达至100%,绝大多数的高风险行业有规模以上企业到制定应急的方案。
  2、存在的不足
  (1)缺乏统一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强调不同等级之间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建立一个结构化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关系。基于缺乏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系统中的规范性文件的混乱。
  (2)规定过于原则
  部分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加以完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的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措施,以应付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适应;选择了多种措施,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应遵循比例原则,尽可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但也没有具体和详细规格。,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比例原则,确定政府在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比例原则,以及违反相称性原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出明确的规定,不能够很完整的实施这一个原则。

  (三)国外应急法制对我国应急法制启示

  第一,危机意识
  我国应当树立常态化的应急管理模式,通过多种研究方式予以规范,从而能够提高国民的危机意识,进而能够降低损失和危害。
  第二,执行力
  只有提升执行力才能妥善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进而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我国由于缺乏执行力,因此在管理公共事件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第三,完善法制
  国外追责制度完善,只有建立统一完善的追责制度,才能稳步推进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同时也能够将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四,贴近本国国情
  应急管理体系应当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只有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体系,才能稳步推进我国国情的发展,实现我国应急有效管理。

  四、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案例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高
  中国已经形成了宝塔形的应急预案,其中包括该国的总体应急预案,xxxx专项应急预案,xxxx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大类别的计划框架。应急计划算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是不是应急法治的一部分吗?一直有疑问和争议。当然,认为它是一个低阶的方法,因为它有很大的影响,外部公众效应。不能发表否定意见,它不是法律规范,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部分内容的形式,一定要长期信心(因为突发事件,尤其是社会安全事件响应计划的一些比较敏感和非常具体的,所以不便公布)。政府公布的文件没有外部效应,政府不能用行政的秘密项目来约束人们。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影响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是一个迫切需要开展。似乎从以前的立法建议,学者通常被称为新的法律的发展为重点,制定新的法律,一切都会好起来,同时也依赖立法,将忽略其他法律手段,如法律修改,修订,法律解释。实践证明,成本远远高于旧法修订及诠释到一个新的法律的发展,新的法律出台也只能够仅根据旧法已经失去了修改或解释空间的前提。
  2、法制不统一
  达不到标准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内容。如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湖南省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开发分为“法律,法规,规则和法规根据(共39项)和其他根据(2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应急预案国家和自治区,法规和文件精神;甘肃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x,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天津应急预案的,发展的基础上,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发展的基础是不是一个事后的想法或随机的问题清单。
论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
  尽管中国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各个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均达到或高于县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大型企业和组织发展广大的农村地区,基层社区,企业和学校的紧急计划的制定仍然滞后,不能满足应急管理,重点在基层“的要求。
  3、法制不完善
  公共应急法制的不健全,缺乏一个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我国现行立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分散,“宪法”的应急准备,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难,不利于部门处理紧急情况的领土和合作。
  更多反映了政府在一个关键的时间管理意识,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需要有系统的支持,这需要和各部门之间保持必要的尊重。这种尊重体现在政府从事各种应急活动,应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抑制紧急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次在发展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当由法律授权由法律授权是未知的,它应该是按照法定程序要求立法解释,或紧急时期后,及时向立法机关报告,并获得立法机关批准。
  在某些地区的紧急状态法仍然是不完美的。如恐怖事件,我国法律仍是空白;意外紧急状态法和突发灾难事件,在我们的国家更好的发展,不过也存在有过于分散的现象。
  等级较低的紧急状态法和法规,有越权立法。以前的文本来看,我国除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中央层面引进116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68,占58.6%。粗略统计,如果加上部委开发由当地制定的规章,规则及规例,这一份额将显着增加。总体应急等级较低的法律和法规,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地方立法的越权立法的现实带来了大量的应急法律,法规例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通过“广东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法”,明确规定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这一规定模型优于地方政府规章作出规定模式,因为当地的法律和法规的能力和效率是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然而,一些规定值得商榷。第6条的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指挥部,如有必要,全省总部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对传染病爆发或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止市,停止县,停止州,播放,工作,停业,关闭的紧急措施。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其积极意义的基本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不应该关闭,将被停止,停止执行,停工,暂停,中止类和权力,属于法律的专属立法权。
  很多的紧急立法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现行法例中,提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紧急状态下政府行政紧急权力,宪法的决定,并宣布应急部门的状态保护的基本权利,公民的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立法内容是更抽象的原则,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节和方法。紧急时期的状态,就现实出了许多立法可操作的弊病。
  现有的法律冲突现象是一个迫切需要清理。紧急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上限法的现象层出不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导致立法。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紧急状态法”即将出台,当务之急是要理清矛盾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基本概念来解释,这是有利于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清理。
  4、法制执行力不足
  现在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机构。相关的部分工作也比较分散,还不能形成灵敏的反应,全面及时,统一指挥和明确整体机构应该应归的机制。造成现在我国突发时间发生后应急工作中出现重负还有浪费脱节等现象的原因就是以为内现在我国没有同意的突发时间管理协调的机构,只有分部门管理。应急处理,以参加在主的的身体的法律地位和应急功能的是是不明确的的的。紧急措施是主要是的通过的实施,的紧急行政,该国政府遏制的有害的到社会的扩散的的意想不到的的事件,公众秩序的的维护,或的复苏的公众秩序的,重建公共的安全。
  公共应急法制,市民,如公共应急法制的程度的认可,健身和合作的社会基础条件态度,以及社会和心理状况,急需进一步提高。这也是造成现有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了保障作用,这也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其中一个原因。
  应急响应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表现内容是更多的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匹配的方式。而大多数的立法重点放在紧急权力的配置,但它忽略了紧急权力的限制,这些权力救济造成的危害;关注机构之间的垂直关系的领导和领导关系,忽略水平紧急措施的实质性条款,忽略了他们的程序限制;注意的官方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授权来处理紧急情况,忽视非官方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热情关注级机构的协调和监督;,创造性的发挥。
  现有的应急法律和法规不到位,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这是难以救济。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例子:“传染病防治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虚假疫情,应及时公布和通知。但正式公布的北京SARS患者在SARS危机在2003年和疑似病人的数量在2003年4月20日举行的北京极不相称的差异之前和之后的SARS新闻发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对政府的信任。许多医院在北京地区属于北京有关当局的解释,健康部和其他部委的力量,三道杠,相应的治疗和留置观察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难以准确统计和及时发布,但事实上10年前推出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4条至第39条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的军队,局部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法定传染病患者的通信手段的发病率在法定期限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了避免和预防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紧急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规范紧急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放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实践,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形式明显的缺陷,人们将有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开发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意义的起源,要制定相应的授权存在的基础,获得这一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证明的基础上制定的权力来源的本质,缺乏描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立法者制定将有可能得到奔放的立法权。二,规范意义上存在的基础,这个规范性文件要发展力的时间和空间。可见,事实上,当时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尽管不完善),统一统计,这是没有问题的,主要问题还是出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公务员服从法律,执法不严,用自己的方式。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案例分析

  1、2010年4月黑龙江富锦长春岭事件
  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点十一分,由于前往前进镇的4133次火车在十九点十分抵达富锦时被通知铁路不能通行,于是在抵达车站后火车站给予旅客全额退票。在富锦火车站工作的人员向群众告知事件的真实情况,说是由于向阳川、长春岭等地的农民因为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的事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方案,导致了农民有了强烈的愤慨情绪,不惜横躺在铁轨上,而且还用了十多台拖拉机围堵在同三公路上,所以铁路无法通行。据说在过去的一年里也有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却是拦堵在公路上并没有拦堵过铁路。富锦市政府之所有没有给出很好的处理方案,是由于农民到政府部门反映关于土地的事。为此不仅同三公路连续两天不能通车,而且本地的群众还殴打并导致一名警察死亡,有数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的午夜,为了有效维护富锦的交通秩序并且保护富锦市政府部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情况,黑龙江省武装部队连夜派遣了两千多名特警前往富锦。因此,当地的中央大街以及东方大厦已被准备好枪装的武警官兵们重重包围起来。
  黑龙江省的富锦市虽然是位于中国东北边,但却是拥有着大范围面积的国有荒地和集体的荒地的一个县级市,而且它的可耕地面积是在塔所归属的佳木斯市中排名第一。富锦市所拥有的优厚的耕种条件本来给富锦市提供了极大的农业发挥空间,当地农民可以利用如此优厚的自然条件来促进富锦市农业的迅速发展。但由于最近几年该地区农民因为土地的归属权、使用权、所有权等一系列问题致使农民们多次产生纠纷,并多次引起其他地区的人们关注富锦市关于农民土地纠纷的新闻。
论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
  在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使人关注的问题是富锦市以当年国家实施项目的名义为借口违法地占用了一块六万多亩面积的集体土地将近14年,然而土地的真正主人却只能靠租用原本应该是自己的土地,成为了所谓的“佃农”。
  一九九四年,中国政府和韩国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两国政府即将在富锦市当地合作一起办理农场,按照两国的合作协议必须需要五十七万亩土地。在这五十七亩土地中大多都是当地辖区内的国有荒芜地,有一小部分是集体所有土地,这一小部分土地县政府以征用的名义来获取。当地政府在计算所有国有荒地的数量后,国有荒地的总额并未达到协议所要求的数量——57万亩,于是不得不向周围的集体所有的田地来征用,这些征用的集体田地以那时候的土地价格对农民给予了一定的金钱补偿。然而在这些两国政府合作项目实施还不到三年的期间,东南亚金融危机突然袭来,使得韩国政府以无精力与金钱再对这项中韩合作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这项关于占地五十七万亩的两国合作项目不得不停止。
  这件事情过去后,当地市政府得到了省政府的支持,开办了市农业开发公司,来接手处理这项合作项目中的三十七万亩田地,其余的二十万亩直接由省政府接手处理。长春岭村占地面积为九万多亩,其人口数量是二千六百多人,它离富锦县城只有四十六公里,其在市中是当之无愧地最大的村里。在它的土地证明书上,清晰地印着土地使用面积的亩数,在下方所标的细则里则写着耕地面积以及荒地面积的亩数。
  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长春岭村农民们真正拥有的耕地只有两万多亩,其余的土地早已经都归属于市农业开发公司的。当地的农民想要在田里耕种就不得不与市农业开发公司签署所谓的“承包”协议,一年还必须签一次,使得农民不得不在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上成了“佃农”,而所谓的公司理所应当的接受了一“地主”的称号。
  因为这一系列的缘故,使得长春岭的农民们愤慨不已,他们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关于那六万多亩土地的问题与质疑,但上级部门并未对农民们的问题与质疑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案与解决方法,再度导致了农民们愤慨的情绪,激化了政府与农民间的矛盾,小部分农民联合起来要在市农业开发公司手中夺回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土地,但遭到了市政府的强行遏制。
  在土地被征用的十四年来,市政府一直在发表声明,说在中韩两国合作的时候,只有长春岭村的一万亩田地被政府所征用,而且政府已经给予了五十二万元人民币作为征收土地的补偿。这句话的潜在意思便是指当地农民向政府要求的六万多亩土地根本就是不存在的事实,是农民们胡编乱造的,并以此为理由向市农业开发公司索讨土地实则是在窥视国有土地,想要把国有土地占为己有。二零零七年,当地农民所征收的六万亩土地在最后终于被市国土资源局承认确实在当年是被市政府所占有了,但即使如此国土局还是不同意把土地还给长春岭村的农民们,因为国土局以长春岭的土地证不合格为理由拒绝归还土地。
  2、案例分析
  到现在为止还是有些部分政府的突发时间和已关机处理的职责还不是很明确,有些所谓的明确指示明确规定了部分突发时间只能的一小部分,但不包括全部,如果只能不能够完全明确,肯定是会影响到突发时间时的处理发挥。还有应急实施的主题比较多,法律的地位也是不明确的,对于直发主题的实施执法行为,没有授权条件还有内容以及执行之后的后果等等要求,这样子就很容易出现推诿,和扯皮的情况。应急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设置的行政应急响应机制,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危机的出现是不确定的,为核心的行政管理应急响应机制,高效运作的功能,能够迅速处理危机,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求。我们现有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操作性不强就会有一定的冲突。
  由于我国缺乏应急法制,因此在处理此事件的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协调机制,最终造成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对为今后应急法制建设提供了思路。

  五、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对策

  (一)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原则

  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公共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加强应急法制建设,法律规范的缺乏一直是面对紧急情况,中国需要改善现有的应急法律范。在应急法制建设的进程,它是要贯彻法治的原则,民主原则,行政应急性的原则,“最低保障公民权利,应急行为的目的的公益性原则,应急行为的原则手段的合理性的原则,政府积极责任原则,为紧急应急管理科学性和权威性,统一的,标准化的法律保证。

  (二)我国应急法制建设发展

  1、宪法中规定应急法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对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包括各种类型的危机。危机管理“基本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宪法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危机管理/根本大法,指导和危机管理法的发展的基础。为了增强法律的,由XXXX立法的危机管理基本法的权威。“基本法”,这个名字可以被称为危机管理,考虑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社会秩序危机后的调整,是危机前的预防危机,除了要考虑政府的习惯表示在一些国家,公众也可以参照国际,它被称为所谓的紧急状态法。在本文中,姑且称为危机管理。危机管理方法提供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而不是具体的危机,如何调整的规定。
  宪政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没有合宪性作为基础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宪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相统一为宗旨和表征。
  我国在第四次修改宪法正案里对于紧急状态的法制也做出了肯定的规定,是的政紧急权利的行为受到了宪法的规定而规范,另外还有《防震减灾法》、《国防法》、《戒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某些具体的紧急状态法律,但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突发事件应急法》),来完善现在我过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制里面基本法制的孔雀。结合实际情况,公共的应急法制也应该按照下面的几个方面去完善: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律体系应该是在宪法为核心的紧急条款,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国家紧急状态法规范的骨干还包括单行部门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法实施细则的部门和紧急情况下,一个单独的部分的特殊立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应急系统的状态,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法原则“戒严”,“地震减灾法”,“国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范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做明确规定紧急状态法条例“的具体状态,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为了规范行政和紧急的权利行使,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紧急法),填补了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空白,现有的应急法律体系的全面,系统的清理工作,以消除之间存在不同的立法,紧急状态法协调系统内的矛盾和冲突。
  2、协调应急法制
  对现有涉危法律进行修改,使之与危机管理基本法相协调。尽管目前我国已有《戒严法》、《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于/非典这样的公共危机之后,基本上都是从前制定的,由于因为以前缺乏大范围公共的危机十件基础经验,也缺乏公共危机管理的思想,与新制定的危机管理基本法还是存在不协调的情况,所以还是有必要对于各种涉危法律进行清查,清理,还有分析研究,在润需的情况下们进行修改,是的危机管理的基本法则更加和谐,于危机管理的时间需要融洽起来。
  (1)根据的紧急变化周期,建立早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建立有效的现代危机管理体系,政府需要建立早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的政府改变周期可能发生的灾难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充分估计并做出快速反应,应对危机,在同一时间的合法性和权威的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维护。
  (2)完善公共应急法制政府在紧急状态,并实施管理的原则,依法保护在一些特定的系统,有必要提高一些具体制度在“紧急状态法”的规范,如行政,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救助制度等具体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会因为突发事件,开放系统和国家应急责任任何非法侵犯,甚至已经侵犯也可以得到及时和公平的救济。
  3、完善应急法律制度
  以危机管理,危机管理基本法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一个成熟的发展的一个渐进发展的各种危机管理的法律,卷入危机一起构成了全面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这些有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经济危机下,法律和秩序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恐怖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对于每一个发生,发展的规律类似的危机,发展统一的法律;同一类型的危机,功能,和措施,以应对较大的差异可以开发多个法律。公共管理的实际情况,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暴力,大规模的冲突,大规模的劳资纠纷,公共场所的安全性,金融事件,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恐怖活动方面应加快立法程序。
  风险预警应急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发布根据国家预一目了然公告的有关规定,转移,疏散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可能受到威胁人员,他们的好地方;指令应急救援分为前,事中,事后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所谓的进步的初始球队进入紧急状态;潜在危害应急管理的一部分,它是增强风险意识,降低风险,监控已关闭或限制使用场地,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厕所和预警系统为基础的预防能力,所谓的东西主要是凯的行为和活动;必要的物资和设备,确保动员,紧急行动的风险和预警系统,对事件的处理,所谓的后的安全性。xxxx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机的主要事件进行评估,并处理善后事宜。具体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势力范围,分为四个,这是特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难道不是主要的,重要的,一般的,其次是红色,橙色,黄色。
  4、建立统一危机管理机构
  建立全国统一的危机管理机构。按照基本法危机管理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功能规范,上和下协调的危机管理协调机构,特设机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使其直接负责实施“基本法”的危机管理和紧急突发重大发事件或危机自动生成所有那些参与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和协调,各种利益相关者在整个监督下,依法进行危险涉及法律操作。
  应急对法律制度的强大的色彩管理,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一个临时的,独立分散的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政府未来一段时间内缺乏宏观一般考虑的各种紧急情况,导致政府应急管理处于被动位置。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永久的,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管理和协调机构。专业的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这也是政府危机管理的客观需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方式明确其法律地位,组成,权力,职责,等等。其次,我们也应该设立在各级政府这种紧急情况的常设机构,承担的职责,预警和快速反应。

  结论

  本文分析了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发展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概述,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内外法制建设的特征和不同。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法制建设未来发展思路,为其他应急法制建设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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