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引渡在国际刑事司法体系里的占据了十分重大的意义。而死刑不引渡是引渡体系里的重要部分。这些年里,与死刑不引渡相关的报道越来越多,例如“赖昌星事件”以及“余振东事件案”,这一系列的案件逐渐暴露出中国司法体制在死刑不引渡这个原则上的大量缺陷。中国

  在国际法实践中引渡制度一直是各国比较关心并使众多学者深入探一讨研究的一种制度。随着近几年我国的一些涉嫌犯罪人员逃往国外,引渡这些人员回国受审也变成了当务之急。在这些实践活动中死刑不引渡原则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也有很多国内著名学者以不同的方式方法表述了他们对‘该原则的见解。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和西班牙在双边引渡条款里第一次认可了死刑不引渡,我们知道西班牙是最早取消死刑并且认可死刑不引渡的地方,因此这个条款的制定帮助中国和剩下的国家制定引渡条款奠定很好的基础[赵秉志:《死刑制度之现实考察与完善建言》,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在此前提下国内法学研究者更应注重研究引渡条约和引渡法,以便使其在我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出现,这样会使我国国内法增添新的篇章,使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更加提升。

  1.引渡及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辨析

  1.1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

  死刑不引渡原则,主要是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认为犯人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之后大概率会被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处以死刑而不接受引渡请求的原则[黄风:《中国引渡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如上概念包含两层的含义。(1)国家发出引渡请求,这个犯人还没有被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进行处罚,犯人在回到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之后大概率会被是死刑,那么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就可以拒绝这个发出引渡请求国家的这个请求,此时的被请求引渡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进行引渡请求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被接收引渡请求的国际审判为死刑,犯人在回到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之后大概率会被是死刑,那么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就可以拒绝这个发出引渡请求国家的这个请求,此时的被请求引渡者是罪犯身份。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有的法学研究者认为这个叫做“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里的死刑犯就是被审判为死刑的犯人,这样表述显然欠妥,其缩小了被请求引渡者的外延。因此,和“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进行对比,明显“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1.2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

  1.2.1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内发展概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司法体系已经逐步完善并且不断发展,中国的司法体系参考了大量国外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然而中国却一直没有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直到千禧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终于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补充,这一项举措很好地解决了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进行法律协作时候的立法缺陷,这是中国增加与其他西方国际法律协作的重要标志性法律条文。《引渡法》归纳了许多西方国家的律法先进之处,详细制定了大量已经被全世界认可的引渡法上的基本准备,比如说: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一系列准则。可惜的是,《引渡法》没有死刑不引渡的相关内容,整部法规也没有提及这个方面,同时也没有在法条的第八条必须不接受引渡的情况和第九条能够不接受引渡的情况里作出说明,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缺憾。部分法学研究工作者认为,《引渡法》第八条里的“犯人在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被处于过残酷的刑罚或者任何践踏其人格的侮辱“是满足中国曾经签订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提出的“酷刑”的定义,那么死刑就是酷刑的一种,因此中国不可以接受引渡,所以《引渡法》没有需要对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事实上,“酷刑或者任何践踏其人格的侮辱”是否包括死刑一直存在争议,《禁止酷刑公约》中的“酷刑”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外施刑,是和中国法律条文里的死刑不尽相同,中国的死刑指的是检查机关按照犯人违法法律的程度进行的处罚,这并不属于酷刑的范畴。所以《引渡法》第五十条提出的“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针对引渡提出更多条件的情况,只要是不伤害中国主权以及国家利益的情况,那么外交部门的工作人员就能够代表中国政府进行保证。而那些限制追诉的承诺,则需要最高检查院进行保证;关于审判的刑罚的保证,需要最高法院进行保证[黄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评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对犯人进行刑事判决的时候,审判长的审判被这些引渡时的保证所制约”。部分司法体系研究工作人员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个法条所说的“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针对引渡提出更多条件的情况”需要被宝库啊在中国作为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时,按照中国的法律犯人会被审判为死刑,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认为需要中国对犯人不进行审判或者不进行死刑审判。然而,中国是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的时候,按照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犯人必须被进行死刑审判的时候,中国能不能要求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对中国进行和前文一致的承诺,《引渡法》里面没有进行说明。所以,准确的说,中国的《引渡法》还是十分保留地认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个说法获得了中国司法体系的资深研究工作者的同一:“部分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取消了死刑的刑罚,这使得这些国家会要求发出引渡请求的国际必须承诺不对犯人济宁死刑的审判,……因为答应了这样的保证才可以把该犯人带回中国并对他们利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这样的举措可以更好的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安分守己的广大群众的基本权益。所以,当出现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对引渡行为提出更多的条件的时候,外交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保证。”
  1.2.2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国际发展概况
  研究并分析国内外关于引渡的法律条纹,按照有没有做出关于刑罚程度的保证,可以把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司法内容重新分类为“死刑绝对不引渡”以及“死刑相对不引渡”。在这里面,死刑绝对不引渡准则又被叫做完全拒绝引渡准则,也就是说,如果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大概率上会判处犯人死刑的刑罚的时候,接收引渡请求的国际不接受死刑的刑罚,那么因为两个国家对死刑这个刑罚观念的不同,就可以不接受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引渡要求,同时也不额外加上其他要求。冠以上说,完全拒绝引渡准则是很强硬的准则,不会能够商量的地方。可是按照现在全世界主流比较认可的引渡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案例的情况来讲,使用完全拒绝引渡准则的地区很少。死刑相对不引渡又被叫做部分拒绝引渡,也就是说,当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判断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会对犯人进行死刑审判的时候,如果发出引渡请求的国际保证不会对犯人进行死刑审判,这个引渡就会被接收,反之则会被拒绝。因此,和死刑绝对不引渡准则进行对比,死定相对不引渡是比较适宜的,也是死刑不引渡准则中被很多国家所使用的准则、死刑性对不引渡准则在认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时候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也帮助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和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之间留存商量的机会,从而帮助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把罪犯带回自己的国家进行审判。现在,全世界大部分地区使用的都是做出关于刑罚程度的保证的部分拒绝引渡准则。
  笔者研究了全世界的引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和死刑不引渡有关的律法中,主要有4种规定:(1)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死刑,因此不接受引渡,只有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同意不进行死刑的刑罚才可以接收引渡。此种模式下,死刑不引渡原则被认为是十分严格的“刚性”条款,没有协商的余地。荷兰、德国一系列国家就是这种立法体系。(2)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死刑,因此不接受引渡,可是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没有把犯人这种行为确认为死刑。比如《以色列与加拿大引渡条约》第五条中提到:“按照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犯人大概率会被进行死刑审判,但是接受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中,犯人所犯的罪行却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这个引渡是不被接受的。”(3)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死刑不影响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做出引渡的决定。可是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需要没有规定犯人所犯的罪行是死刑《泰国和美国引渡条约》就是这样的条文。(4)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死刑不影响接收引渡请求的国家做出引渡的决定。可是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司法体系需要没有规定犯人所犯的罪行是死刑或者对犯人所犯的罪行没有详细的处罚条文,或者发出引渡请求的国家附带关于刑罚程度的保证。比如《美国和英国引渡条约》以及《欧洲引渡公约》就是这样的条文。

  2.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发展与理论基础

  2.1死刑引渡与人权保护、生命权的冲突

  人权,即“人因其为人享有的基本的权力”,其基础就是自然法,基本内容就是一种最底限的保障。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公正权等等。保护人权的实践中,虽然存在着政治和学术上的争议,但各国的宪法都对人权赋予了保护性的规定。恩格斯说:人权就是每一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生命权做为人权中最核心的权利,是人做为一个人而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生命权也是人权的首要体现者,因为无生命可言便无人之权利可言。所以所有具有人权的人也一样应在国家和社会中有平等的生命权。而人权概念一幵始就是作为国家主权的对立概念而出现的,这就意味着生命权也是相对于国家主权而言的权利之一。那么引渡制度做为一项国家主权制度是否与其相对的人权、生命权相冲突呢,如果一个国家是死刑存置国,这个国家照主权提出的对一个刑事犯罪人的引渡申请与该人犯的人权、生命权之间肯定是有冲突的。因为请求国请求引渡就是为了处罚被引渡之犯罪人,而剥夺该人的生命权也可能是要适用的刑罚之一,那么这时便无人权可言。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伴随着法治的现代化推进,引渡制度,也在逐步的发展过程中,它是一种国际刑事的合作方式。然而在当初的封建制国家里,引渡现象的权益并没有收到足够的重视。被请求国的君主决定是否交出被引渡人时,主要依据的是“接受请求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利益和好处,或者他们自己和请求国君主的关系好不好。这些才是他们所关注的事情,而被请求引渡者只是引渡的客体,他们不享受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们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但是,在经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护的运动越来越被收到重视,接着引渡制度也跟随者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慢慢的,国际人权的斗争已经逐渐渗透到包括政治、经济、贸易在内的诸多领域方面。人权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张中,因此引渡制度的影响也就在跟着发生相应的增加。从被引渡人的赦免权、免受酷刑、残忍以及不人道待遇的权利到现在各国普遍承认的“双重犯罪原则”,这些变化都体现了被引渡人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因此,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生命权的保护就演变成死刑不引渡形成的法理基础。这一原则的出现是基于对人权的尊重,人的生命权是一项至高无上权利。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如果没有生命权力,人的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举个例子,《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每个人生来都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生命权的保护则有更加具体的规定。其第6条第一项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该条第二项又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第四项又紧接着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大赦、特赦或减刑”。通过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所有的人权中,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它应该普遍地适用于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同时为了加强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人权保护,已经有很多国家在确定或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时,逐渐开始援用国际法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条款,即:“对任何人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而且,这一条款也已被纳入了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在当今年代里,,越来越多的国家当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的时候,都会表现出对“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重视和关注,并以此来树立本国非常重视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2.2死刑引渡与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受到他国的支配和干涉,根据主权国家的传统和法律,应该对本国的犯罪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处罚,而且不用考虑刑罚和种的轻重。在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过程中,国家主权是一种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他受到国际法的法律保护和支持。对于保留死刑这一政策的国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会造成干涉和侵犯一个国家的内政的后果,国家主权的概念是由博丹最先提出来的,他是法国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的创始人。他的学说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至高无上的永久权利,政府是可以更换的,但是主权是一直永存的,不会改变。法国思想家卢梭,曾写过《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一书,在这部书里面,他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这一点就可以发现,国家主权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是多么的重要。此外,大量的国外资料也表明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联合国宪章第条规定:“本组织基于各国主权平等之原贝。”此外,在其之后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国际法则之宣言》等国际文件,都可以看出他们对国家主权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每一个国家不管他的政治、经济、社会、性质和地位的是怎样的,他都有着自己的国家主权,这是国家和人民的权利,这是应该得到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尊重。这些重要的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原则和形成的共识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交往和实践中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主权也在面临着各个方面的挑战,例如主权过时论就提出,当今的国际社会,每个国家之间已经密不可分,他们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遭受破坏,那么其他的国家也会受到影响,都可能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国家主权原则应经成为世界经济进步的障碍。新干涉主义,也以诸如“捍卫人类共同价值观”等为借口,大力的宣传主权有限论,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等不法理念,通过武力的手段对别国的内政实物进行干扰,推行霸权主义。这种行为都是打着国家主权过时的口号,或者对国家主权原则有着错误的理解而导致,最终酿成暴力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目前世界上有些主权国家和地区,无论从社会制度,文化差异,经济制度和价值观念来看,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消除这些差异来建立所谓的国际主权,是不可能实现的。
  国家主权的概念是由博丹最先提出来的,他是法国近代资产阶级主权学说的创始人。他的学说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至高无上的永久权利,政府是可以更换的,但是主权是一直永存的,不会改变。法国思想家卢梭,曾写过《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一书,在这部书里面,他认为国家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这一点就可以发现,国家主权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是多么的重要。此外,大量的国外资料也表明国家主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联合国宪章第条规定:“本组织基于各国主权平等之原贝。”此外,在其之后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国际法则之宣言》等国际文件,都可以看出他们对国家主权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每一个国家不管他的政治、经济、社会、性质和地位的是怎样的,他都有着自己的国家主权,这是国家和人民的权利,这是应该得到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尊重。这些重要的国际文件所确认的原则和形成的共识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交往和实践中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的主权也在面临着各个方面的挑战,例如主权过时论就提出,当今的国际社会,每个国家之间已经密不可分,他们是有机的统一整体,一旦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遭受破坏,那么其他的国家也会受到影响,都可能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国家主权原则应经成为世界经济进步的障碍。新干涉主义,也以诸如“捍卫人类共同价值观”等为借口,大力的宣传主权有限论,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等不法理念,通过武力的手段对别国的内政实物进行干扰,推行霸权主义。这种行为都是打着国家主权过时的口号,或者对国家主权原则有着错误的理解而导致,最终酿成暴力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目前世界上有些主权国家和地区,无论从社会制度,文化差异,经济制度和价值观念来看,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消除这些差异来建立所谓的国际主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人权高于主权”这样的观点,根本站不住脚。各国由于价值形态,宗教现状,社会制度的不同,都有着千差万别的治理方法。但笔者同样也这样认为,主权与人权不存在那个重要,那个不重要,但在打着人权旗号推行强权政治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国家主权是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的。
  国家主权是国际交往和司法合作的核心以及基本原则,同样,在进行引渡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引渡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请求该国国对其一切领域内部的人和物执行排他的刑事司法管辖权,这里面就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已逃往他国的人以及逃犯所带的财务。另一方面是被请求国,他们根据自己国家的属地原则和主权原则,对该国领域内的一切人或物行使管辖权。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国家主权原则引发的冲突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经常被认为是一国行使国家主权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形式,因此,许多国家都拒绝承认外国的刑法的域外效力,中国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因为承认他国的法律在本国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在损害本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在对自己国家的主权进行损害。引渡是国家之间相互约定的一种义务,在当初还没有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引渡措施的执行关乎着国家主权的问题。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对于请求引渡国来说,这项原则极大的制约了主权的发展,但是,对于被请求引渡国而言,这里面却体现着对一个国家主权极大的的尊重。每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的价值形态,宗教现状以及社会制度,这些理念都有着很大的地域差别,每个国家都存在有着千差万别的治理方式。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有了主权才可以让人权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但笔者同样也这样认为,主权与人权不存在那个重要,那个不重要,但在打着人权旗号推行强权政治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国家主权是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的。
  国家主权是国际交往和司法合作的核心以及基本原则,同样,在进行引渡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引渡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可以请求该国国对其一切领域内部的人和物执行排他的刑事司法管辖权,这里面就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已逃往他国的人以及逃犯所带的财务。另一方面是被请求国,他们根据自己国家的属地原则和主权原则,对该国领域内的一切人或物行使管辖权。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引起国家主权原则引发的冲突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经常被认为是一国行使国家主权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形式,因此,许多国家都拒绝承认外国的刑法的域外效力,中国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因为承认他国的法律在本国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在损害本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在对自己国家的主权进行损害。引渡是国家之间相互约定的一种义务,在当初还没有引渡条约的背景下,引渡措施的执行关乎着国家主权的问题。死刑不引渡原则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对于请求引渡国来说,这项原则极大的制约了主权的发展,但是,对于被请求引渡国而言,这里面却体现着对一个国家主权极大的的尊重。

  3.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当今社会的适用困境

  3.1死刑不引渡原则适用中的法律依据不足

  3.1.1宪法对人权保护规定含糊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最高的,处在别的任何法律的上面。2004年宪法第四修正案之前,中国宪法一直都没有对人权保障内容加以规定,没有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保障提高至宪法高度。在宪法当中。人权保障方面法律的缺失促使死刑不引渡原则,没有了宪法为基准[王晓晖:((我国引渡制度的困境及应对之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在2004年,具体指出国家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在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提出的,把人权保护放到宪法当中,说明其具有非常大旳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宪法为死刑不引渡原则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但是该项规定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一是没有具体款项对人权保护的种类、人权保护的标准与人权保护的执行与救济等实质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给人权保障的实际操作与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特别是在落实人权保障上空有理论框架却没有实质血肉;二是没有具体款项对生命权的保护加以规定,同时也没有对涉及到生命权项下,能不能提供具体的保障,有何种实施程序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这就给与生命权保障直接挂钩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寻求宪法生命权保护依据上减少了空间和余地。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最主要的还是抽象概括,这样的话能够有更多的应用空间;同时原则性与纲领性并存以便对社会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与约束;同时其具有两个特性,一个是历史性,一个是稳定性,这样可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促进社会的稳定。这里就引发了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宪法不能面面俱到规定人权保障乃至具体到生命权保障的各种可能情形下的适用规则与标准,而相关部门立法又没有有关具体人权在司法等程序中的适用与保障,这就导致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脱节,最终将影响法律的执行与权利的保障;二是宪法虽然规定有人权保障,但是该保障条款也只能算作人权层面中的法定人权,与实有人权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人权保障仅仅是宪法的笼统规定而又没有相关部门法跟进的情况下,加之以中国宪政制度的不完备,实际人权的充分享有函待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以上几点分析就充分论证了,在我国宪法对人权保护理论规定含糊笼统下,死刑不引渡原则适用仍存在困难。
  3.1.2引渡法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
  拒绝引渡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引渡法第8条有提及,尤其是第7项规定还说到了酷刑可以拒绝引渡。但根据中国的国内法律及相关国际公约,都不能推出该项涉及死刑不引渡。而中国引渡法第50条中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规定,也没有直接涉及死刑不引渡原则,只是隐晦地规定了有关机关在引渡合作中的权责。以上两点说明,中国引渡法没有将死刑不引渡原则列入应当拒绝或是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中,没有将死刑不引渡上升到法律层面。
  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口益刚性化,而中国却没有顺势前进,难免在国际事务处理特别是引渡实践中遇到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双边引渡谈判签订中,不少国家均要求对方国家有明确条文,必须要有死刑不引渡原则,但是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就没有该原则,这就阻碍了该种引渡合作。虽然中国的确在条约法层面有该原则范例,诸如中国与新西兰、法国和澳洲的引渡中均有此项条款,但那仅仅是在跟这三个国家的条约层面的约定而已,仅仅表明中国接受这一原则而已,而没有在引渡实践中广泛运用这一原则。由于死刑不引渡原则越来越跟国际人权保护联系起来,一国对该原则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该国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作为政治经济大国,咱们国家如何对待死刑不渡原则,这将会和中国人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具体很大的关联。

  3.2对死刑是否保留态度阻碍引渡合作关系建立

  咱们国家是一个死刑保留国,当下如果犯人犯下的罪行非常恶劣,非常严重的话,依旧会判处死刑,因为xxxx、贿赂犯罪而判处的死刑也同样列入其中,会进行判决和执行,该类犯罪人或嫌疑人出逃国外逃避国内法律处罚就成了一种重要的心理和实践上的选择,而我国的法律又不能直接在国外执行,引渡犯罪人回国就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验,也是最佳的手段。但是,出逃人一般选择逃往已经废除死刑,或者是很多年没有执行过死刑的国度,这对咱们国家的约束非常的突出[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_5年版。]。但是,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无视犯罪人出逃而使我国法律尊严和司法主权受到践踏,同时使我国被出逃人带出国的巨大资金受到严重损失,为此,我国也己积极主动的采取灵活的措施和较为现实的方法与犯罪人出逃国进行互利的协商、互惠的合作,从而把犯罪人引渡回国受审。引发成千上百亿人的关注的,收到海内外的华人以及各个不同国家的关注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涉嫌xxxx和娜用巨额公款案件中,虽然逃到了美国,美国是一个死刑存置国,同时同我们国家签订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条约,这就使得两个国家能够机枪合作,通力打击经济犯罪。但由于美国多年未执行过死刑,所以美国对引渡有可能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问题进行了回绝,对此,我国采用了有条件的接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灵活方法,实现了将余振东引渡回国受审的司法目的,虽然按照承诺不能对其判处死刑,但是单就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间引渡方面司法合作创造了一个成功的范例。“赖昌星案”所经我国政府多次交涉和外交照会但加拿大政府始终坚持拒绝将赖昌星引渡给中国,虽然赖昌星带走的巨额资金被加拿大看中是一个原因之外,按我国刑法规定赖昌星会被判处死刑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理由是加拿大有相应的法规,实施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运用了与余振东案件同样灵活方法圆满解决了引渡赖昌星的司法问题。泥公河惨案的制造者糯康等人被引渡至中国,最终被判处死刑并予以执行的案件中,首先老挝承认我国对该案有司法管辖权,同时我国与老挝共和国缔结有双边引渡条约,经双方协商,出于共同击国际恐怖犯罪、海盗犯罪、国际贩毒犯罪、国际人贩犯罪等需要,老挝同意将糯康等罪犯引渡回中国被最终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这个案件对在咱们国家参加国际引渡合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4.完善我国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建议

  4.1完善引渡法律制度,营造遵守法律氛围

  要使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咱们国家能够确立,就一定要第一个在它在咱们国家的《引渡法》中加以确认。尽管有一些人觉得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咱们国家立法和实践中均已获取了认可,然而查看咱们国家《引渡法》和之前的法人法律,都没有发现有关死刑不引渡的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所以,赵秉志教授认为:“咱们国家不能再回避死刑不引渡原则,我们需要做的是要让这一原则在咱们国家的《引渡法》中拥有一定的地位。”然而,在立法当中我们还要活泛一点,不能太过死板。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应该给引渡双方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不能一竿子打死。
  当死刑不引渡原则慢慢变得刚性化的时候,咱们完全能够借助一些拒绝的立法方式,可以在咱们国家引渡法中承认该原则。同时和联合国《引渡示范公约》也是相吻合的。就像联合国公约所做的要求似的,该附条件的引渡立法模式给咱们国家的有关立法做了一个模型,起了特别好的示范效果。特别是当咱们国家当引渡请求国时,该模式可能促使引渡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必将推动咱们国家跟别的国度更好的开展引渡合作,促进双方友好合作。

  4.2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判罚

  人权保护,特别是对生命权的保护,这是法理基础。所以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第一点是要从完善人权保护方面开始。大家都知晓,刑事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实现阶级统治的维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作用不可小觑,也不可替代。在很漫长的时期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客体。但是,伴随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不断觉醒的意识,大家越来越注重个人权利。人权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体系中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可能是因为咱们国家和西方国家在人权与主权冲突论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的立法就很缺乏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宪法作为咱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尽管给予了公民的各种各样的权利,然而对“人权”依旧采取回避态度。
  所以,要想把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咱们国家的应用中不断进行理论上的巩固,就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宪法当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款必须进一步完善,把人权保护相关内容不断补充,把生命权、财产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同时一旦被侵犯人收到侵犯,那么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
  同时,在咱们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依旧不够重视人权保护。刑事司法的目标是要认定犯罪,并且打击犯罪,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却往往被严重忽视了。这些年来,围绕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无数的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咱们国家也在慢慢转变刑事政策,比如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特别是修正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突破不小。
  所以,要想继续完善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体系,需要从几个方向展开工作:第一点,不断的继续深化司法改革,相关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需要不断的完善各改进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条款。继续修改《刑事诉讼法》也包含在其中,要把它和国际标准链接在一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明确指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却对此项权利采取了回避态度,而且还有法律条文指出:“犯罪嫌疑人应该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尽管这种规定是结合咱们国家的实际国情考虑的,由于咱们国家正在社会转型期间,一些诸如经济犯罪之类的新型犯罪案例特别的多,一旦彻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对对案件侦破效率造成很大的影响,然而破案效率不能牺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正义公平。所以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刑事立法,对于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需要给予一定的保证。第二点,需要不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监督其依法办案,并且还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总而言之,在咱们国家制定死刑不引渡原则,需要加强人权保护出。不管宪法还是其他的刑事法律,我们都需要对公民基本人权进行强化保护,从而巩固理论基础。

  4.3完善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审判制度及处理方式

  我国应该以中西、中法、中澳引渡条约为参照,加快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工作,尤其是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引渡条约的签署可以看做是一个可以重复的事项,一国有时会同很多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通常通过修改或修缮先前的条约范本就可。这样一来,既能够节省拟定条约约文的精力,又能够在已存在条约上加以修而不是简单的遵从。详细的说,第一点是在引渡法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除非出现例外情形;第二点是在条约正文中具体详细给出死刑不引渡条款。

  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方式的多样化,便利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折旧加速了全球一体化。同时也给跨国犯罪带来了便利。国际犯罪猖撅、罪犯逃往国外,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危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要想打击跨国犯罪,就必须要完善司法公正的引渡制度,合理进行惩处,做到预防犯罪,在这里就不再多说。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也有义务不断的完善自己国家的引渡制度。但是作为引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死刑不引渡原则这一块酒气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要想保护人权、打击外逃犯罪,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加强的国际司法合作,咱们国家需要理性看待这一原则。如果在短时间内没有办法废除死刑的话,我们应该慢慢的,循序渐进的调整思路和策略,积极与国际融合,和国际法律接轨,从而能够融入国际法律的潮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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