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分析

摘要:为研究我国“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详细了解了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状况,并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目标价格定价过低,保费资金存在缺口,期货市场容量不足等问题,针对性的提

 一、绪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农业转型的关键时刻。虽然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农业发展的格局有所改善,但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保险+期货”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能够推动金融市场和经济体制的变革,起到稳定农业保险市场和扩大期货市场需求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国家战略目标的落实。但是“保险+期货”模式作为风险管理领域的重大金融创新,在我国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在试点推广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的重点就在于通过对“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的分析,为“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创新提供思路。
  “保险+期货”金融业务模式一经推出就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闫平和吴箫剑(2015)认为“保险+期货”模式可以为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和临储政策改革提供帮助,对于改善我国农业结构有积极意义。林笑(2016)认为可以在,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农业生产者这三者中再加入银行,丰富“保险+期货”运作模式,让银行可以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提供帮助。郭蕙荞(2016)敏锐的意识到可以在此业务中引入“互联网+”的概念,更好的提高“保险+期货”模式的运作效率。王玉刚和余方平(2016)为“保险+期货”模式提出了新的发展方向,认为应当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对相关信贷政策进行调整,为相关涉农主体提供帮助。吴婉茹和陈盛伟(2017)肯定了“保险+期货”模式对于刺激市场价格造血机制,保障农业收入,完善传统的再保险机制等的重要意义。并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可以通过提高价格保险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减轻保险公司运营负担等为该模式提供帮助。王燕青等(2018)通过对我国农产者参与“保险+期货”模式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保险+期货”模式试点对象的确定提供了参考。认为种植收入高的农户和正在扩大种植规模的农户更愿意参加试点项目。李铭和张艳(2019)认为应当借鉴美国农业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相结合的风险管理经验,加强市场化运作水平、改善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加快上市符合农业经济特点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工具,适时引入国有企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入场对冲风险。
  Dillon M.Feuz(2009)证明了期货、期权和保险降低风险的能力,通过期货、期权和保险的结合都能有效降低风险。Dean Karlan(2011)等人在文章中指出农产品抵制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价格保险。Tristan Kenderdine(2018)认为,尽管通过“保险+期货”模式,我国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政策收益,并对一些机构进行了改革,但要使农业保险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分配和贸易战略的可行政策解决方案,必须面向三农,走向土地改革和所有制改革,同时将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到工业化领域。
  国内外的研究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但是我国的“保险+期货”模式在不断的试点过程发展较为迅速,基于以往数据得出的结论不足以为目前的“保险+期货”模式运作提供指导,本文的研究将立足于最新的案例和数据,发现“保险+期货”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从而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反映当下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运作状况,并为“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创新提供指导。
  本文其他部分的安排为:首先对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进行介绍,对于“保险+期货”模式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运作机制和特点进行分析。其次通过具体案例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进行分析。随后指出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所发现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总结。

  二、“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

  (一)“保险+期货”模式概述

  “保险+期货”模式指的是在传统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加入衍生品市场这一因素,农业生产者以其比较熟悉的农业期货价格保险的方式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而后保险公司通过和期货公司进行合作,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来降低农业期货价格保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而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冲来消除保险公司购买期权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把风险转移到期货衍生品市场上,极大的降低了三者所要承担的风险。
  2016年以来,“保险+期货”模式在我国多地开展,逐渐成为帮助农业生产降低风险的重要方法。

  (二)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必要性

  1、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我国传统农业受温度、雨水、空气、虫害等各种非可控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引起农产品产出与价格的整体性波动,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市场风险对于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也在逐步增强。“保险+期货”模式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益补充,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降低市场风险对农业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2、传统保险理论有局限性
  传统保险是运用“大数法则”以赚钱为目的金融商业活动。保险“大数法则”就是,扩大风险单位的承护数量,利用在个別情形下存在的不確定性(风险)將在大基数下的消失(风险发生概率达到了一定上限,支付成本变成了可控)。但是对于农业来说,不良因素的影响是区域性的,所以一旦出现灾害,保险公司是承担不起后续赔付的。所以“保险+期货”模式的出现,极大的弥补了传统农业保险存在的不足。
  3、“保险+期货”模式具备定价基础
  “保险+期货”模式由于加入了期货衍生品市场这一因素,它的重点就在于期货公司能否顺利的把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上。而在这个过程中,它的定价主要取决于期货和期权的定价,这一点和传统保险截然不同,期货价格具有时效性,连续性,客观性,极大的减少了定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保险+期货”模式也将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联系在一起,使得相关的风险可以在更大的一个范围内分散掉。这也是“保险+期货”模式定价的基础。

  (三)我国“保险+期货”模式运作机制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具体操作过程如图一所示:保险公司开发出农产品价格保险产品;农民或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从保险公司购买价格保险(这种保险与之前投保的自然风险保险产品可以共存)。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保险公司购买了再保险,以此来应对农产品价格可能下降带来的赔付风险。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复制看跌期权操作,实现农产品市场风险在期货市场上的转移和对冲,最终形成风险分散、各方受益的闭环。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分析
  之所以不让农户或者合作社直接购买期货工期的期权产品,保障最低收入。是因为我国现在是以规模农业(合作社,协会,规模农场,家庭大农产)的生产方式为主体,农户与期货公司之间还是面临着高昂的沟通成本,而且期货公司如果直接对接农户(规模农户)后,如果不能做好风险转移和控制,期货公司也会面临着巨大赔付风险。所以,中间要有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加入,降低了沟通成本,也从保险上为这个体系的成熟运作,提供了防护。

  (四)我国“保险+期货”模式运作特点

  1、匹配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需求。
  现有农业保险主要以灾害险为主,而较少关注农产品价格风险(顿姣等,2017)。“保险+期货”为防止农产品价格下跌起到托底作用,其保障内容在农产品种植期就已经明确,有利于消除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较好保护种植积极性和稳定性。如2013年至2016年天然橡胶价格一路走低,胶农弃割现象普遍,招商期货与人保财险随即推出“保险+期货”产品,弥补目标价与保障价的价差,较好稳定了胶农的价格预期(中国期货业协会,2018)。
  2、产品接受度较好。
  相关调研表明,广大农民专业知识不足,对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较为陌生,很多地区也不具备直接参与期货交易的条件,但他们对农业保险了解,接触的比较多。(王燕青等,2018)。“保险+期货”模式将产品前端设计为农户较为熟悉的保险产品,逻辑简单清晰,便于广大农户理解。此类保险合同事前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事后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农户接受度较高。
  3、政策引导性强。
  “保险+期货”项目从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要求出发,有利于促使农产品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回归合理水平,并注意将稳定农民收入纳入到改革实施过程中予以考虑。自2015年至2017年,仅大连商品交易所就为“保险+期货”模式试点项目投入8340万元。除此之外,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也各自提供了数千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相比之下,农户自身承担的保费比例仅占10%~30%,因此其参保的积极性较高。
  4、有效性的关键在期货交易
  农产品价格下跌的风险在一开始通过农民转移给保险公司,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给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除非因后者发生违约,保险公司本身无风险(保持保费>期权权利金即可盈利);而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能否在期货交易中对冲风险,才是实现市场风险转移和自身商业价值的关键。实践中,后者又往往取决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自身交易水平以及期货市场运行质量。

  三、案例分析

  (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橡胶“保险+期货”试点
  1、方案背景
  橡胶是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农民家庭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由于近几年橡胶价格“不断波动下跌”,严重影响胶农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收入,严重制约了橡胶产业的发展,对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发展工作的“力争天然橡胶价格保险全覆盖”要求,有效转移生产风险,促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橡胶“保险+期货”扶贫项目的要求,开展橡胶“保险+期货”试点工作。
  2、参与主体
  (1)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批获批的券商全资控股期货公司。具备五大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招商期货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上交所的工作,顺利开展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保障了胶农的利益,为其他期货公司做了表率。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中国大陆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三大人寿保险公司之一。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对于此次与招商期货公司合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实际调研,为此次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
  海南省是我国产胶大省,天然橡胶是我国战略物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天然橡胶生产保护区保有量任务为29万亩。在2017年各乡镇、农场上报橡胶种植面积为25.5万亩,其中:农垦种植面积1.1万亩,占4.3%;海胶集团(金江分公司)种植面积13万亩,占51%;民营种植面积11.4万亩,占44.7%,开割面积8.5万亩,干胶年产量5731吨,有胶农12636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791户,占胶农总户数的30%。“保险+期货”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项目实施具体方案
  橡胶“保险+期货”是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主导,采取上海期货交易所全额支付保费的方式,出资为贫困县农户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橡胶价格指数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期货市场作为再保险阵地,用收入的保费在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帮助胶农转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橡胶生产基本收益。橡胶“保险+期货”项目充分利用保险等金融机制,解决胶农的生产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橡胶生产风险,提高胶农生产积极性,保障农民生产经济效益,促进胶农增收,保障橡胶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保险+期货”模式运作如图二所示: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分析
  4、保险内容
  承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保险标的:天然橡胶。
  保险对象: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种植户。
  保险期限: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橡胶“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要求,保险起止时间为2018年8月1日0时至2018年11月30日24时。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橡胶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差额部分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实际价格指每日约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收盘价。目标价格即约定的保险橡胶价格。根据橡胶树种植期间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及约定的保障水平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橡胶目标价格及保险产量确定,保险橡胶目标价格及保险产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橡胶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险产量(公斤)
  保险产量(公斤)=(保险橡胶面积(亩)×每亩橡胶数量(株/亩)×单株产量(公斤/株))单株产量及保险期内各月产量占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橡胶开割期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单株保险年产量不超过5公斤。
  5、设计场外期权产品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协商,预估保险成本,并签署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设计场外期权产品,通过对冲手段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中。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卖出亚式看跌期权。
  天然橡胶期货价格保险期权产品要素如下:
  期权买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期权卖方: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合约类型:看跌期权
  行权类型:亚式
  标的物:天然橡胶期货合约(RU1901)
  期权起始日:2018年8月1日;
  期权到期日:2018年11月30日;
  执行价格:12155元;
  名义数量:4350吨
  期权费合计:60800000元;
  结算方式:2018年11月天然橡胶期货合约RU1901收盘价平均价结算。
  6、场内对冲和行权了结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实质风险发生日期起,按照公司风险管控标准(|净持仓delta敞口|≤10%),进行delta风险中性对冲。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将保险赔款按日核算,在项目结束时向被保险人集中一次性支付累计赔款:
  (1)建档立卡贫困户:
  日赔偿金额=MAX((目标价格(元/吨)-实际价格(元/吨)),0)×(保险产量(吨)÷保险天数)×赔付比例
  赔付比例=(每吨橡胶的保险费金额×90%)÷每吨橡胶在期货市场对冲所需支付的权利金×100%
  在非期货交易日,实际价格参照上一个最近的期货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其他农户:
  日赔偿金额=MAX((保险橡胶目标价格-保险橡胶实际价格),0)×保险橡胶数量(株)×当日实际产量(公斤)×赔付比例
  当日实际产量,是指被保险人当日橡胶实际产量,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橡胶合作社、橡胶生产企业等橡胶收购单位当日实际收购并登记的被保险人橡胶产量为依据。
  日均产胶产量,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橡胶种植数量及割胶间隔时间对日均、月均产胶产量进行合理测算,并在合同中载明。日均产胶产量不得大于保险产量的2.5%,月均产胶量不得大于30%。
  当日实际产量大于日均产胶数量时,当日的产胶量按日均产胶数量确定;当日实际产胶量小于日均产胶数量时,当日的产胶数量按实际产胶量确定。
  赔付比例=(每吨橡胶的保险费金额×90%)÷每吨橡胶在期货市场对冲所需支付的权利金×100%在非期货交易日,实际价格参照上一个最近的期货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12月2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举行了集中赔付仪式,赔付胶农4327户,总金额278万余元。
  在本案例中,农户很好的规避了橡胶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在保障了农户基本收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并为下一次的“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这次和上交所以及招商期货有限公司的合作,为以后开展类似保险业务提供了宝贵经验,开拓了自身的业务范围。招商期货有限公司则充分发挥了自己作为风险转移渠道的核心作用,为促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产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二)中煤保险运作格林大华鸡蛋案例

  2017年11月10日,山西大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禽业)购买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保险)的鸡蛋期货价格保险,承保价为11月9日的JD1801合约的收盘价8.84元/公斤,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同时,中煤保险支付权利金给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大华)购买相应的看跌期权,用以应对可能的鸡蛋价格下降风险,而格林大华通过场内期货市场分散最后风险。鸡蛋期货价格保险合约基本内容如表一所示: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分析
  2017年12月9日,山西省长治地区鸡蛋现货价格为8.6元/公斤,低于目标价格8.84元/公斤,因此,理赔金额为{Compensation=(8.84-8.6)*1000000=240000}。
  在保险合约中,大山禽业需实缴的保费为{800000*5%*15%=6000}(政府补贴85%),在交易中大山禽业理论获益为{240000-6000=234000}。场外鸡蛋看跌期权合约基本内容约基本内容如表二所示:
 “保险+期货”模式运行状况分析
  到2017年12月9日现货价格为8.6元/公斤,中煤保险行权后获利为{240000-800000*2%=224000}。此外,中煤保险的收益还包括了大山禽业的保费收入,因此,在最后中煤保险的收益为{224000+800000*5%-234000=30000}。
  案例中,大山禽业、中煤保险均从中获益,而格林大华也通过将期权头寸的转化为JD1801期货进行风险对冲,实现套利。因此,本次“保险+期货”模式运作成功实现了风险分散、套期保值的目的。

  (三)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对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橡胶“保险+期货”试点案例。在得到上海期货交易所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当地政府也高度重视和支持此次试点,为本次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但是由于出保单时间和期权成本估计时间存在时间差,同时相关的赔付条件也有一定出入,容易导致期货合约相关交易规则和保单中的相关赔付周期存在冲突,影响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同时,招商期货有限公司在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转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交易成本的提高,本次项目并没有给招商期货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带来足够的收益,可能会影响二者的积极性。
  对于中煤保险运作格林大华鸡蛋案例,通过进一步分析,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如期货公司开发相应场外期权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利润率过低,监管体系不完善,可开发品种有限,三大主体的衔接不通顺等,这些问题在目前小规模试点下可能不太突显,但在未来大规模推广中可能会成为严重阻碍。
  但就整体而言,“保险+期货”模式创新是成功的,它为农业补贴改革探索了一条新的思路,为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业务扩展提供了新的途径,最重要的是转移了农民的生产风险,保障了基本收入。相信在未来随着“保险+期货”模式的全面推广,它将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工具,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金融保障。

  四、“保险+期货”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价格定价过低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处于风险管控的原因,将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设定较低。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橡胶“保险+期货”试点案例中,橡胶价格保险合同的市场价格都远远高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议价权,因而会设定较低的目标价格降低索赔的概率,更好管控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二)低保费资金存在缺口

  目前,“保险+期货”试点的资金仅来自于农业部,各大商品交易所和个别地方政府,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橡胶“保险+期货”试点案例和中煤保险运作格林大华鸡蛋案例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交易所的资金支持。但今后如果这种风险防范模式得到推广,上述资金将远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业的巨大缺口,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一种创新模式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三)期货市场容量不足

  “保险+期货”模式无法转移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使用“保险+期货”模式通过看跌期权向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传递大量风险,并且由于期货公司的资本大多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低于预期,并且当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可能发生违约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仍不明朗。另一方面,期货公司通过卖出看跌期权和通过期货市场对冲风险以及交易风险来承担主要风险。中煤保险运作格林大华鸡蛋案例中就存在期货公司开发相应场外期权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利润率过低的问题。

  (四)农民的财务意识和财务常识仍有待加强

  在试点案例中,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大多数农民仍然不懂得通过财务安排和金融工具来保障自身收入,相关知识的普及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虽然农民在“保险+期货”模式试点过程中获得了好处,但对“保险+期货”模式的认识依然存在不足,这就对农产品价格保险以及“保险+期货”模式的推广造成了很大困难。

  (五)保险产品仍然有优化的空间

  试点项目中,保险合约目标价格多采取单一价格,很难与未来价格的不同预期相匹配,不能有效满足不同预期的群体。其次,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的农作物保险主要集中在价格险,对农作物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并不能形成充分保障。

  五、“保险+期货”模式运作的发展建议

  (一)设计更加合理的定价机制

  由于现阶段试点中保险标的的价格都设定的低于产品实际市场价格,如果这一模式普及开来,就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政策,推动更科学有效的保险目标价格定价机制的建立,探索建立更加均衡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和农业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保险和期货市场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保险+期货”模式中,农产品价格从农民转移至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要求政府在食品价格大幅变化时分担系统性风险,否则将导致过度支付。因此构建多方风险共担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作为“保险+期货”的最终风险承接者,政府可以适当减少对农产品市场的直接干预。此外,还可以使政府从购买,储存,运输和补贴的全过程风险管理中解放出来。专注于顶层系统设计,监督和风险承诺,实现食品价格风险的市场化管理。

  (三)将“保险+期货”模式纳入农业保险政策保护范围

  利用市场化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通过财政补贴解决农民保费不足,是能否持续推进“保险+期货”的前提条件。如果将“保险+期货”运营模式纳入政策保险体系,政府就可以给予农民更高比例的费用补贴。而价格保险的保费补贴并不会对政府造成额外的财政负担,因为在目前的市场收购政策中,政府承担着巨大的储存和成本损失,而在价格保险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可以将储存成本的财政软预算转化为对保费补贴的严格限制。并使政策成本更加清晰透明。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

  交易所应在推出更多农产品期权的基础上,使主要农作物各自具有完整的期权市场,比如我们可以从CME在之前推出的短期新作期权的做法上吸取经验,针对不同农产品存在的特殊生产周期,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对冲需求进行考量,从而短期期权的结构可以更加适应市场需要,进而完善相关的衍生品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对冲效率,减少对冲成本。
  同时,为应对更大规模的看跌期权进场对冲,还需进一步提高期货期权市场的承载能力,即提供更大的流动性。以玉米为例,目前市场的承载能力也就几百万吨至多上千万吨,而实际需要保护的玉米量有上亿吨之多。
  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橡胶“保险+期货”模式试点工作经验,地方部门干部能否对我国目前的保险和期货市场有一个明显的认知和把握,对“保险+期货”模式试点项目中保险合同的签署非常关键。只有加强对于地方政府一线金融、农业、扶贫干部的培训,才能有效扩大和推进试点工作。
  此外,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在对试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时,目标价格和费率确定的公允合理性与理赔与否同等重要。

  (五)健全监管配套措施

  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监管或自律规则,建立标准规范的场外期权交易秩序,为保险产品更大规模地利用衍生品市场分散风险提供适配高效的市场和监管环境。

  (六)进行“保险+期货”模式的延伸探索

  收入保险是农业保险未来发展的主流,因为它既可以有效的防范自然风险给农产品价格带来的影响,又可以防范相关的价格风险。因此,交易所应积极研究推出气象指数期货等新的衍生工具,这在欧美成熟市场已有经验可循。同时,期货公司应与保险公司深入合作,共同设计出更加有效的收入保险产品。
  另外,针对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缺乏担保体系、缺少贷款抵押物的普遍性困难,期货公司应充分利用保险的增信功能,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农业保险+农业信贷”的融资模式,为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增加扶贫手段。
  总体而言“保险+期货”模式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创造了市场更加广阔的业务渠道;同时为国家重视的“三农”发展提供了新的保障。中央1号文件中所写的“保险+期货”金融业务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这个模式在中国的市场前景将越来越广阔。

  六、结论

  本文首先通过对国内“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了解了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必要性,运作机制及其运作特点。之后通过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8年橡胶“保险+期货”模式试点案例,中煤保险运作格林大华鸡蛋试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具体的了解了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状况,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看到“保险+期货”模式作为依然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兴模式,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大面积的推广。还存在着诸如目标价格定价过低,保费资金存在缺口,期货市场容量不足,农民的财务意识和财务常识仍有待加强,保险产品仍然有待优化等问题。
  而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如完善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与保险和期货市场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将“保险+期货”模式纳入农业保险政策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市场基础,健全监管配套措施,探索发展“保险+期货”新形式等方法。
  对于当下的“保险+期货”模式试点项目来说,要想形成一套成熟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商业运作模式。依然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与研究,通过反馈不断使业务迭代,最终得到通行的成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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