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摘要:会计和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不同的目标,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趋势。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给会计师和税务工作者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最直接的结果是会计成本和税收和管理成本同时上升,纳税人借机逃避税收和逃税的负面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逐渐趋于符合国际标准,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明显。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许多差异很复杂,难以区分,调整程序繁琐。实际工作者都感到矛盾和困惑。面对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科学合理地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现实主题。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分析

  一、绪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会计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随着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核心的会计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税法,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的建设和不断扩大,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主要保障措施。并且相互影响。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两者的变化,调整和完善已经满足了市场经济对标准化制度体系的需求,但也客观上导致了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会计和税收在实践领域的逐步下降。这项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和障碍,甚至导致一些公司违反规则,间接导致税收减免。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研究,并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
早在2006年2月份财政部就发布了有关我国商业发展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该准则中,总共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以及三十八个具体准则,并且该准则中的各项规定将会在2007年始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市场领域正式实施,同时,该项规定也支持和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该标准执行。

  二、会计与税法的目标

从制定的角度来看,制定和实施公司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业务经理提供真实,完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化的反映。和其他会计师。报告消费者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国家的财政收入,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虽然这两者在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中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它们的基本目标不同,它们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物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一)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是会计工作应达到的要求和目标。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非常重视会计目标的研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的80多年来,这些国家的会计目标日益成熟。最后,他们将会计目标定位为“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这是会计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西方会计行业(以美国为代表)主要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探讨会计目标,逐渐将其作为会计理论研究的起点,在美国财务会计的概念结构中尤为突出。会计专业对会计目标的研究形成了两个学派:信托责任学校和决策有用学校。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目标的讨论主要局限于这两个学派之间的争议。篝火猎头公司的专家认为,会计是指向谁提供会计信息以及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需求的需求。因此,会计目标是建立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的基础,是会计理论基本结构的最高层次。

  (二)税法的目标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是不相同的,因此在一个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内在根源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都是由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机构进行制定的产物,统一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相关要求。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各方面的税法由XXXX和XXXX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的问题包括基本和整体税务问题,以及全国税法和税收的实施,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社会财富分配的税收行为是强制性的、无偿的。
由于这两个机构不同,因此两者的制定的目的不同。会计准则应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用户,如投资者,债权人,业务经理和政府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使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性。提供的会计信息也是税收的主要依据。税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是强制性的,无偿的和固定的。及时获取税收,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纳税人权益,制约和控制会计准则。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加快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具有国际化特点;而税法的制定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具有国家特色。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是企业会计的基本规范,是企业经济业务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八条,即:客观性,相关性,明确性原则,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审慎性和及时性。本文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对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主要包括相关性,匹配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用户提供做出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业务运营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会计准则允许在会计中进行一些必要的专业判断和主观估计,而税收规则往往是确定性的和严肃的,不是主观的和不确定的,并且不同意会计专业判断和估计。
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资产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不得预先对未来的损失或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除一定额度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之外,不得提取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
1.重要性原则会计
重要性原则会计可以根据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来处理不同的交易或不同重要的事项,这与税法的严重性和确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如会计差错的更正,会计核算等。重要性原则将先前的会计差错分为主要和非重要类别,并按照不同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在税法中,所有以前涉及损益的会计差错都纳入了错误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计制度
应计制度和应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税法必须确保纳税人有能力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税务机关有当前收入。必要时,我们还必须考虑收集和管理的便利性,即税法是支付实现系统和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在某些收入和产出税确认中,税法承认会计应计制度,可抵扣税额的计算严格按照支付和支付系统计算。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会计。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历史成本是肯定的在某些情况下,资产价值和其他因素不能真实反映,但其可靠性很强。因此,税法仍然以历史成本为主要定价方法,强调企业资产不能偏离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计量模型将影响公司资产和负债。确认和计量,反过来影响损益,影响相关税收税法的减值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市场变化等会计准则确定,不包括在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但基于未来期间的资产处理实际情况缴纳所得税。
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一定的影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人一方面必须实行会计准则,严格依法纳税,增加财务会计成本和税收调整。在税务部门,会计法和税法的区别增加了纳税人监督的难度,需要在征税和检查过程中确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表现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一家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硬性要求和规则。在我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十三项企业会计核算原则。在这数十项企业会计核算原则中主要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也即相关性原则和一惯性原则。确认和核算衡量一般原则(如应计和匹配原则)和纠正措施的一般原则,也即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此外,税法原则主要包括权责的发生,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地考量,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了税法原则和会计原则之间的区别:

  (一)表现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的差异

综合多方面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详尽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两者之间在权责发生的应用上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不一致。在所得税会计中,税法要求纳税人在支出时确认扣除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不过,以上问题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并未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增值税会计处理进项税金的减免以及抵扣采取扣除的方法。比如,工业企业购买的商品只能在核对收入后银行从进项税中扣除,而商业企业必须在购买商品后申报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在每个期间缴纳的增值税不是企业实际增值部分的税收,也就是说,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完全处理。

  (二)表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差异

当前我国大部分现行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的原则规定以及要求,并且明确规定了各个企业对计提坏账的准备工作要求,存货减值准备,短期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减值准备以及委托贷款贷款。但是,根据税收制度中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了坏账准备,允许税前进行列支,而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则不允许税前列支,税收必须缴纳所得税时支付。调整。而且,会计制度和税法并不完全理解审慎原则。会计制度解释了面对不确定性时的审慎态度,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强调防止税收流失,更多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三)表现在确定性原则上的差异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实际实现税收和支出时应具有一定的性质。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方法”中,原始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证明的,而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的结果。递延所得税按交易时的税率报告,符合会计人员历史成本报告的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反映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此外,税法规定,无论企业会计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投资企业会计的实际分配(不是现金基础),投资公司都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在当年实现的收入在第二年宣布分配,因此税法中确认的时间应在第二年。会计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没有确定性原则。

  (四)表现在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是指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并根据具体经济运行对经济决策的影响选择适当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所得或不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按规定计算。例如,会计制度对前几年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出了不同的纠正方法,而税法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五)表现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上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个原则:企业应根据交易或事件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应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基础。在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中,根据“实质比形式更重要”的要求,将其视为会计处理的融资。但是,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是分别对待销售和购买的两个经济业务,并支付流转税和所得税。

  (六)表现在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系统是为会计信息用户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税法是提高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投资。财务会计和税法法规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综上所述,主要表现如下:
1.收入实现确认
收入实现确认包括销售收入确认,应税收入确认差异等方面的差异。例如,根据会计制度,当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企业已将货物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购买者;企业既没有保留也没有所有权。管理权的继续不控制已经售出的商品;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认可是不同的。实施商品销售税负的期限按销售结算方式分为五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人。销售方式,递延所得税时间。
2.投资收益确认
例如,对于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则规定了企业纳税的总收入;债务重组时,相应支付项目之间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金,税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入规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分享或分担当年投资企业的损益,确认投资收益和税收。法律规定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公司的经营损失的投资损失。
3.成本和税前扣除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除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外,企业成立期间发生的启动费用首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计入当月的利润。并且在企业开始生产的月份出现亏损。税法规定,企业在准备期间发生的启动费用,应当自生产月份开始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关联方交易
会计制度主要从关联方关系,交易类型和相关信息披露等形式规范关联交易。目的是为会计报表的用户提供更可靠的信息。税收规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免征税,制定关联交易税收处理的原则和规则。会计不需要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交易以公平价格调整账户,税收规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做出合理调整”。
5.债务重组
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取得的收入不计入损益,但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债务重组收入应当充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非货币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不作为会计收益确认,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必须作为销售处理,交换应根据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交换,同时,根据公平的市场价格。税项价值与所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五、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由于会计制度不同于税法的目标和主体对象,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注定是无法消除的。如果会计方法基于税法,会计信息将会被扭曲、失真。而如果将会计收入和利润用作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则税收功能将被削弱。因此,“融资与税收一体化”的思想是行不通的。我国则是通过对国际上相关实例的具体分析和研究,采取了国际公认的方法适度分离财政和税收的制度和策略。

  (一)处理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
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在制定税法时根本不考虑会计方法,则会有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制定税法时,应尽量参考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毕竟,税收数据的计算是基于会计。
2.独立性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收待遇保持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所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并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完成纳税义务时,税额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应及时支付。

  (二)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按月征收。在月末,应税金额根据税法计算和支付。当企业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根据会计法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调整税收。调整过程反映在退货的详细项目中。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上存在差异,因此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是永久性的。差异和暂时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发生在当期,并且在以后期间不会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条例”规定,资产负债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统一核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单独确认。税收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以根据应转回的金额直接填写。
关于税法和会计差异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中心思想是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计算税额时,不应更改。会计处理和簿记记录,但税收调整可以根据税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处理差异时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会计核算中,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要素必须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如果会计和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应采用相应的方法根据税法的规定调整税收。

  六、结论

在这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从“规划轨道”向“市场轨道”的转变,企业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差异或矛盾。根本原因是由于中国现有的环境因素(如经济市场化程度)。法律制度,公司制度,资金来源等)对会计和税法的目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会计和税法目标的分离直接导致两个主要制度体系的基本前提,合规原则和相关经济问题和运作方法的广泛差异,其各自的目标和服务目标为核心,并随之发展。经济,也有逐步扩张的趋势。这种差异的存在已经在实践领域产生了逃税和税收,并增加了税收方遵守税法成本的不利后果。实际层面的问题迫切需要妥善处理差异。由于中国现行国情的局限性,目前没有建立独立税务会计的条件。另一方面,会计与税法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内在关系提供了两者之间协调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差异问题上,主张采用适当性原则,即确保两大制度体系的独立性,建立从上到下,从宏观到微观的系统协调机制,并从政策规定。要进行人才培养,从素质教育到监督检查,实现会计和税法的有机协调,促进两个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国辉、崔刚:《会计与税法的分离与协调》,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
[2]何和平:《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制度性分析及协调》,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5期.
[3]薛邦城:《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互动关系》,载《甘肃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4]许建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载《生产力研究》,2004年12月.
[5]沈玉平:《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性》,载《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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