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及其实现途径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方式,具备其他传播媒介不具备的特点,言论可以匿名隐蔽的在网络平台上高速传播。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这种特点,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网络言论自由与现实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方式,具备其他传播媒介不具备的特点,言论可以匿名隐蔽的在网络平台上高速传播。因为网络言论自由的这种特点,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网络言论自由与现实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和与社会管理的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对其进行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保护;限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及其实现途径

  前言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随着时代发展,互联网的广泛推广和运用,使言论在这个虚拟空间有了新解释和表达方式,打破了以往媒介的界限而向网络发展,也促进了言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事件的公共讨论。但是网络言论的缺陷也随之暴露,由于隐匿性,公开性,要求参与的相对开放性,网络成为了各种思想言论汇聚的“菜市场”,出现了诸多冲突问题,因此要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言论自由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自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权是神圣不可侵犯,而后《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也认为,共和政府必当尊重承认人民的自由言论。世界各国对言论自由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却未对其限度和范围作出明确的解释。随着科技进步,时代发展,人们也有更多机会参与谈论,像最近的“罗一笑事件”“刺死辱母者”事件在网络上的发酵,出现了种种不同言论,我们应该对言论自由的界限和说明加以讨论。
  言论自由中言论的自由性是网络各种事件频发的缘由,自由是相对于束缚而言的,并非没有界限,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并非不负责任、随意、甚至是臆想的发表言论。如今的网络时代十分迅速便捷,更多的社会现象社会事件通过这个渠道被人们知道,传统媒介对言论的控制力被打破,人们更多的希望“每个人能在任何时候及所在,最大程度的说明自己的声明和意见,而不被强制沉默和服从”如今时代的要求,就是既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又要使其自由在合理限度内。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快捷方便的交流
  网络利用各种高科技通讯,像聊天软件,贴吧,论坛,邮箱等实现双向交流,借助于网络,使用者在获取网上信息的同时可以发布自己的言论见解。同时,还可以发送即时信息,视频聊天,更加生动快捷的表达自己和接收别人信息。所有人的真实身份隐藏在屏幕之后,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相对保险安全的环境,从而使其更加真实甚至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对于时事热点,国家大事,政治外交,明星绯闻等,大力正义言辞,对于政府公共管理和一些案件的司法进程,发表自己独特鞭辟入里的见解,为案件的解决出谋出力。
  2.开放的公共性
  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用户不需要身份地位钱财等外在条件就能够进入其中,从而进行资源交流。随着论坛微博的兴起,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见解的机会。网络言论对于每一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关心国家大事,提出自己的方案,公民对于社会事件的获取力提升,进而更多的参与公共讨论。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里说道,我们现在在缔造一个每个人都可以加入的,不会因地位,钱财,威胁和身份区别而出现的超越他人权利与差别的社会。在这个正在建立的新社会中,每个人能在任何时候及所在,最大程度的说明自己的声明和意见,而不被强制沉默和服从。
  3.匿名的隐蔽性
  相对一般的电视,报纸等媒介,网络言论更加隐匿。传统媒介的新闻报道一般都是实名,而如果要发表自己言论见解需要通过层层审核,网络言论则不需要如此,由于信息交流的快捷迅速,并且进入发表的门槛较低,人们在屏幕之后不需要担心自己的真实身份,可以更加自由真实的在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一般而言,网民的表达是没有限制的,并且由于技术的限制,难以追查到具体个人信息,因此,网络上言论更加隐匿,难以确定真实。
  4.界限的模糊性
  我国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不是非常完善,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并没有相应明确内容,只是说明在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同时,不能发表侵犯他人隐私名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而有时对于别人的伤害并不能直观明确的显示出来,这就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网络大平台既是表达自己言论的载体,同时也承担着各种个人或者社会的负面情绪,模糊了私人和公共领域的界限,网络言论自由的底线也模糊不清。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现实的冲突

  自由有随心所欲的权力同时有不侵犯其他权力的责任。但正如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一样,言论自由同样受限,在个人和社会,荣誉与集体之间,很可能产生摩擦,爆发问题。所以不管国际上还是国内的体系规定都很谨慎的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而新生代的网络言论自由,没有平和这中间的矛盾,反而因为网络的开放和发表言论的隐匿,使其越发的对抗,正面加深了其中的矛盾。

  (一)网络言论自由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与人格权利等多项权利,言论自由在日常行为中会和其他方面产生碰撞,例如人身权、隐私权,而各种不同的选择也正是各国不同价值衡量的结果。而要参考对这种限制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美国和德国的在这方面有前沿性的研究,他们都认为当局要干涉限制网络言论,美国更看重对言论自由的保障,由于美国独特的宪政环境,言论自由被视作民主宪政基石,得到了优于其他权利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并非绝对,仍会受到政府的监管,并且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约着权利的行使。相比之下,德国对网络言论自由采用了一种保障程度较低的方法。由于德国的历史背景,故而把人的人格和尊严放在首要,同时承认基本法不保护某些言论,而国家利益又优于某些言论。由此可见,无论保护的程度或高或低,各国政府都在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同时又结合国家的宪政特点,监管保护方式有所不同。
  因为网络的特点,网络言论使矛盾表露激化。网络言论的特点是迅速便捷,每个人都能实时的接收最新消息,掌握事件的走向,并且由于开放式的平台,贴吧博客等交流地的多样,个人能够不受其他外在条件限制的发表言论,从而不受真实有效性的检查,出现了很多不真实的东西,有些甚至与道德法律相违背。藏身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个人真实信息无法确认,大批的炒作,绯闻,水军的产生,而频频发生的各种门事件,将其中的主人公推向众人面前,曝光他们的身份,电话,住址等,对其生活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侵扰,这已经超脱了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范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无独有偶,在网络高度发达的美国,网络欺凌现象频频出现,特别是在使用实时通讯的青少年当中,“欺辱方法包含在别人自己的网页说些让人羞辱的言语,或在信息通话中对别人进行长时间辱骂,这种情况甚至导致情绪不稳定的人自尽。”由于信息的不真实虚拟,很多人的言论容易盲目跟风,被诱导,从而侵犯青少年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管理的冲突

  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并且和社会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公民的言论权是进行自我表达,获取信息,监督社会上一些所做所为并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权利。但由于网络的公开和匿名性,大量随意宣泄自己情绪不负责任的言论所处可见,大多都是质疑和批评政府和司法机关,往往不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真相,只凭感情就随意抹黑,泼脏水,给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最近发生的“刺死辱母案”就体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社会管理的冲突,当事件刚被报道披露,因为看到催债者的打骂,甚至用某些违背伦理道德这种无法忍受的手段,舆论几乎一边倒向苏银霞和于欢,在法院判决过后,各种质疑公安和法院的言论充斥网络。首先,媒体报道不够真实,何谓极端手段?没有说明反而让众人越想越脱离现实;其次,在案件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网民在网络上大肆抨击,发表着自己强烈个人情感的言论,未了解真相,随意宣泄;最后,在判决之后,种种不满怀疑的声音铺天盖地,对司法机关公平性产生了强烈冲击。个人的言论在网上无法变为证据,更无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但会中伤很多无辜善良的人。网络言论是网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舆论对于法律的完善和促进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以前的“彭宇案”“雷洋案”,还是如今的“于欢案”,网络言论对于社会管理的影响都日渐显现。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言论自由可以获得较高程度的保障,由于它具备民主自治、自我实现、社会安定等很多方面上的意义。网络言论是新出现的表达方式,和其他权益之间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当然,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网络言论自由同样要加以限定。因此要进行限定,就要明白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在哪里,这为首先要解决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实体要件

  构成网络言论自由实体要件是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管理中的公共利益。因为网络开放性与隐匿性,用户在这个虚拟平台中能够较为轻松的发表声明,而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很少,因此,众多事件中,本来只是在网络上的新闻消息,却能被引入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侵害。同时也会阻碍社会管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大多数人容易盲目跟风,人云亦云,被情绪化所感染,发表的言论并不是十分正确的能代表其他人意见和权益诉求的,只是个人的做法看法,并且不被法律所承认,而有时如果真的出现对人民权利损害对公共利益侵害的情况,个人是永远无法越过法律去对其进行裁决审判的,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尽管网络是现实之外的虚拟空间,但不能因此去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会对那些违反法律道德的事件进行抨击,但这并不是越过法律底线的借口。

  (二)对利益之间的取舍

  各国宪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只有加以合理限制,才能达到这一追求。如何把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中间的衡量点,需要利益权衡法。即当言论自由与其他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要比较各自的价值和合理性,采用最大多数人利益优先的方案,因为一种言论在社会上传播,会产生影响,就要对这种影响进行判断,若是促进社会管理增强公共利益即为有利的;但如果造成社会动乱损害公共利益,就要对此进行规制并处理。根据利益权衡法,言论自由在和别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时,要对两者之间分析情况,尽可能消除不利的影响,使最后的决定对公共利益有益处,到达有益最大化。言论自由底线是“明显而即刻危险”准则,是无法逾越的界标,意思为和言论相关的事件中,按照那时的环境和言论发生情况,会不会发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同时,经常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尤其是那些故意恶意的散播谣言,诽谤他人,制造混乱的言论,这并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而是侵害了他人和公共的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司法是为了保障言论自由能够实现,在对其进行限制同时,也要保障言论自由自己的生存空间。

  四、对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实现途径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但自由总是相对的,在如今这个时代,对言论自由适当限制是公认常态。在科技发展的同时,网络化信息时代到来,创建一套科学的网络言论自由限制体系很重要,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进行适当限制。

  (一)建立健全网络立法

  我国一直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网络立法一直在进行当中,近10年来,我国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网络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中,这些法规只能起到很轻微的作用,因为并非是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行使而设立的法律,只是政府为了方便行使社会公共管理。相比较别的发达国家来说,网络立法不是十分完善,缺少像隐私权保护这种的法律,并且效力比较低,应当提升立法效力等级。同时,由于网络有区别于其他传统媒体的特点,因此对网络立法的限制标准应比电视报纸这类传统媒介宽泛,网络是一个不断注入新鲜活力的平台,既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也不能扼杀其成长。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网络言论自由会和其他方面的利益冲突,需要在这冲突矛盾中进行利益衡量,使冲突方的权益得到合适的保护。

  (二)有法必依,追究责任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隐匿性,网民在网络上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时,容易被情绪化所感染,突破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随意的发表言论,甚至故意发表一些损害他人隐私权力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话语。对于这些行为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有相关规范去调整,像民法中的侵害隐私权,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而无论出于任何目的,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名誉、制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公权力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法必依,追究有关方的法律责任。

  (三)发展行业协会

  网络平台是由政府、运营商、用户三部分所组成,其中的运行模式大致可以理解为政府规制运营商,而运营商又提供各种技术和支持让用户使用,同时用户又对政府进行监督。其中网络言论是重要的一环,不管是用户,还是政府或者运营商,都通过网络平台上的各种信息进行交流。但是网络信息传播迅速,隐匿性高,会有不符实际的甚至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出现,这就要求要有一个规制的标准,发展行业协会可以对运营商进行监督,创立网络信誉制度,给用户一个发表信息的标准,从而避免虚假不正当言论。网络行业技术设备等参差不齐,发展行业协会,可以对网络整体进行规划,提升水平,从而有序高效的解决行内复杂多样的问题。“人总说公共利益像一头很难驱使的马,如果你坐它身上就不能得知它会载着你去往哪里”。同时,运营商有行业的规划、遵守的准则,用户有判断信誉的标准,使网络上发布的言论更加真实有效,从而减少网络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的冲突,便于社会管理。

  (四)明确网络服务商责任

  由于网络具有高度的隐匿性,所以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匿名的言论,查找这些匿名信息的技术不是十分完善,难以找到准确的发布者追究其责任。但是提供平台的服务商却掌握着信息源所在,由于平台是开放的,若服务商加以限制,用户就会减少其使用量,所以大多数服务商对平台上的信息发布要求并不严格,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怠慢,因此会出现种种负面不负责任侵害别人利益的言论。因此要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加以明确,通过立法规范其责任,使之更严格的审查平台上的言论,若是违背事实,就发布不出去;并且加强平台上的监管,若是有用户散布虚假信息,能够及时处理,删除这些不正当言论并进行处罚。网络服务商还应通过政府间接介入来进行限制,对于一些无法处理的,甚至是损害他人名誉隐私、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情况,要进行强制处理通过法律的途径。此外,服务商应通过网关和路由表检测的分类组合,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能够很大情况下解决立法的技术难题。

  (五)加强公民法律道德素养

  在当今这个资讯汹涌的时代,信息化网络化快速发展,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对用户的冲击加大,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养刻不容缓。在网络上享受信息交流便利的同时,用户可能会受到各种诱惑,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发表侵犯他人隐私名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大力拒绝并举报假冒危险信息,远离黄色暴力污染源,“人只有能在自由发表本身言论的情况下才能算作自由成长,因此可以自由成长的人才能说成全面发展的人”。另外,公民道德素养的提高,可以明确辨别网络虚假信息,避免受情绪化影响随波逐流被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真正做到在网络这个大浪潮里明辨是非;对于各种信息能够有效正确的吸收利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决抵制虚假有害信息的传播,使网络言论自由合理的使用。

  五、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用户在享用网络提供方便的时候,也要遵守相应的规则。网络使言论自由得以延伸,在网络这个公共领域,人权的保护,利益的维护也是必不可少的,网络言论可以对法律的滞后进行补充,但真正能够保护利益维持稳定还是要依靠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善法引导,我们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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