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研究——以上海、深圳为例

  【摘要】:

离岸金融自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热潮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长足的发展,离岸金融已成为国际金融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展离岸金融的国家不同程度地享有了它所带来的好处。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离岸金融的内容,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上海和深圳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现实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旨在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做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离岸金融;发展研究;上海;深圳;

  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开拓,是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热点。然而从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看,规模不大,而且还属于闭关自守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这种金融市场格局显然不能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竞相走向世界金融舞台,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融资手段和投资方式,发展本国经济,增强国际金融地位,各国金融市场明显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可见,尽快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化,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机制,在我国境内建立起国际性金融市场,便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

离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出现,信贷交易实现了国际化,从而改变了金融中心必须是国内资本提供者的传统,并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实际需要。而要真正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环境和发展需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必须要对离岸金融的实质有很好的把握,必须基于国情提出适合的发展战略。那么首先应该就离岸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尤其是我国的离岸金融试点,更具有实际意义。

198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了招商银行等5家银行在深圳经济特区试办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开端。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停办该项业务,后又于2002年6月11日重新开放离岸金融,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分别在上海和深圳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至此,“离岸金融”的概念被重新纳入中国金融业,中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再次扬帆起航。首先对国际离岸金融发展的总趋势进行总体分析,然后选取国内金融离岸比较发达的深圳和上海两座城市进行研究,进而总结出我国离岸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并且通过分析得出一些合理的政策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离岸金融市场相关概念界定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内容

1.离岸金融市场的相关概念

离岸金融由于其独特的服务方式和宽松的政策条件,在资本国际化的推动下,很快席卷了全球,但在众多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展和发展的过程中,离岸金融其本身也经历着诸多的变化,这种变化正是各国或者说各离岸金融中心为实现其所在国经济目标以及为赢得同类中的对手,而采取的改良措施。因此研究离岸金融市场,要从离岸金融的概念,发展轨迹,以及在竞争中所展露出来的不同特点入手。

所谓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没有直接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离岸金融中心,是指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市场,传统定义是国际间一般把货币发行过境外该货币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称为境外市场,也叫离岸市场,即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市场,因为离岸金融中心是与国内经融市场完全分开的,它不受所在国金融、外汇政策的限制,可以自由筹措资金,进行外汇交易,实行自由利率,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而根据国际货币基本组织IMF最新定义,广义上来说离岸金融市场是指那些离岸金融活动发生的金融市场。按这一定义,它包括所有的世界上主要的金融市场。因为在这些市场,在岸和离岸业务区别不是非常明显,这是说,借贷给非居民的资金可能来自市场内部,资金提供者可能是居民也可能是非居民。这种金融中心,例如伦敦、纽约和东京常常被称为“国际金融中心”。但在一些情况下,如纽约和东京,部分的这类业务活动,是有些金融机构执行的,这些机构享受诸如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国际银行便利和日本离岸市场。

由此可知,现时意义上的“岸”不同于传统概念中的岸是物理意义上的“口岸”,已演进为“一国金融系统”。离岸金融市场是与一国国内金融系统相对应的一个金融系统。交易的币种从非所在国货币到所有货币;离岸金融参与主体从绝对的非居民化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化转变;资金的循环管从绝对的外体循环向外内交融方向转变。

2.离岸金融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关系

除了离岸金融市场以外,一国的金融市场还包含国内金融市场以及传统意义上的涉外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上,资金的提供者是由本国资金供给者提供的,资金的需求者也是本国的,而二者间的媒介是本国的银行,所使用货币是本国的货币,因此这种市场是纯国内金融市场。

传统的涉外金融市场基本上属于一国性质,与国内金融市场相比,只是增加了某些涉外因素。如在传统的国际信贷中,要以某种货币借贷,就只能到该货币资本出现剩余的国家即货币发行国家进行,而在货币发行国市场上,该货币资金的供给者、金融媒介所使用的货币与国内金融市场完全相同,涉外因素则是资金需求者。从筹资者所属国的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涉外因素则是资金的提供者及其提供的外币资金。在传统的国际证券发行中,该证券的购买人即资金的供给者和所使用的货币等于国内证券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发行人为外国人。

因此,传统的一国金融市场的结构以及现代意义的金融市场的结构可以分别用图1-1和图1-2描述。国内的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市场结构是基本一致的,而这而这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筹资者的资金方向和筹集途径。国内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可以使来自国内的资金提供者以及外国的资金提供者,而离岸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国外投资者。

图1-1传统的离岸金融、国内金融、涉外金融市场结构关系

离岸金融市场研究——以上海、深圳为例

图1-2现代意义的离岸金融、国内金融、涉外金融市场的结构关系

离岸金融市场研究——以上海、深圳为例

  (二)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

1、伦敦型

也称为内外一体型。这种类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境内外业务融为一体,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从事各种货币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其特点是金融业具有高度的经营自由,境内市场几乎完全开放,资金的出境和入境没有直接联系,资金的出入境不受限制,入境资金不需要交纳存款准备金,其运用收益也不纳税非因而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动往往对市场所在国的经济金融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由于内外一体型模式的特点,其对所在地的经济、金融发展基础和管理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通常要求取消外汇管制,给予高度的外汇交易的自由,具备发达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和强大的市场干预能力以对抗外来的冲击。由于伦敦国内金融市场没有外汇和利率管制,也不需要缴纳税金,因此在伦敦,离岸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是一个整体。目前,香港离岸金融市场也属于这个类型。

2、纽约IBF型

也称内外分离型,这类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虽在税收、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等方面没有限制,但它是与美国国内金融业务分离的市场,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开设离岸业务专门账户——IBF账户,离岸交易在此账户内进行,切必须为境外与境外的交易。纽约IBF型的离岸金融市场除美国外,还有新加坡、巴林、和东京等离岸金融市场。

内外分离型根据分离的程度又额可以分成两类:

一是内外绝对分离型。即严格禁止资金在境内外市场间和在岸、离岸账户间流动,将境内外市场绝对隔离。日本离岸金融市场(JOM)的海外特别账户和新加坡离岸市场的亚洲货币单位(ACU)在发展初期,以及美国国际银行实施(IBF)都属于这种类型。金融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对连业务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是因为对在本土上所从事的本币境外业务若不严加隔离,则会使本币资金的入严重干扰国内货币政策的实施。

二是内外渗透型。这是一种以分离为主、渗透为辅的模式,是绝对的内外分离型向一体型发展的过渡形式,这种类型依然以易分离性为基础,即在岸、离岸业务仍然分属两个账户,以此将居民和非居民业务分开,但允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相互渗透,或者开出一个资金单向进出的渠道。

新加坡的ACU以允许居民参加交易;日本的JOM也已经完全取消了资金从境内流出的限制,只保留JOM流入境内的限额;印尼雅加达、泰国曼谷、马来西亚纳闽岛的离岸金融市场均允许讲吸收到的非居民存款在当地贷出,但禁止资金从境内流入离岸市场,即从事“两头在外”(OUT-OUT)与“一进一出”(OUT-IN)两类业务。1975-1982年中,雅加达离岸市场绝大部分的美元贷款是贷给国内工业企业的,曼谷境外金融市场(BIBF)从1993年3月开办到1994年11月底,共放款41766250万泰铢,大部分的融资贷款是“外对内”(OUT-IN)放款,“外对外”的融资只占15.4%,这两个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在引进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国内经济金融的稳定,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对宏观调控机制和政府干预能力没有太高要求的内外分离型模式。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是由政府政策诱导、孤立,专为非居民交易而创设的,这一市场所在地的金融管理当局将离岸业务与国内业务、再按业务与离岸业务分别加以监控,另一方面,又可以较为有效地阻挡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避税型

这类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在不需纳税的某个城市虚设以机构,在其账户上处理对外交易。较为典型的市场有加勒比海的巴哈马和开曼。避税港型离岸市场通常在小型岛国,它只是为使跨国银行能逃税而让其金融交易计入本地区的离岸银行账户上,实质上是起一个记账中心的作用。

  (三)离岸金融市场的作用

离岸金融业务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高度发展需要而兴起的一项新业务,为国际金融活动开拓了新空间,带来了新活力,对推进国际金融业务的发展以及国际生产和毛衣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离岸金融业务是境外企业在国内发展的支柱

由于境外机构和企业对国内政策、法规和投资环境不甚了解,项目的跟踪和监管比较困难,对国内的投资存有不少顾虑,而离岸业务的开办正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几年来,各离岸业务的开办行利用各种渠道,支持和引导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大型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支持了中国的经济建设。

2.离岸金融业务是境外中资企业拓展的后盾

境外不少具有一定实力的中资企业,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影响了其在境外筹资的能力,国内离岸业务充分利用其优势,筹集境外资金支持境外中资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大大增强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3.离岸金融业务是增创非贸易外汇收入和确立金融业务发展新优势的有效途径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实现银行业务非本土化,提高金融业国际化程度,起到抢占金融业制高点的作用。另外,离岸金融业务的不断夸大,可是所在地逐渐成为国际资金聚散地,赋予区域性金融中心以真实的内涵。

4.离岸金融业务是新的反战时期间接利用外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通过离岸金融业务间接利用外资的一般方式是,有境外企业(多事中资企业)介绍国外财团或基金公司在离岸部存款,解决资金来源,然后境外企业以其在国内的财产作为抵押向离岸部申请贷款,再将此贷款引入国内进行投资。目前,深圳市一大批重点项目在建待建,资金需求量大,需要广开利用外资的渠道。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将为此作出贡献。

5.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实现银行商业化、国际化的桥梁

离岸业务可直接在国际市场上按国际惯例运作,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的经验,逐步摸索我国银行实现商业化、国际化的路子。同时,锻炼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国际金融业务人才。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现状–以上海和深圳为例

由于金融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加之离岸金融业务的诸多益处,离岸金融市场自上世纪50年代在欧洲形成以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已遍布世界各地。但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较发达国家起步较晚。2008年招商银行在深圳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成为首家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随后,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的牌照。受1999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央行暂停了所有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200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目前,我国共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离岸业务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

  (一)上海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伴随着浦东的开发开放,上海经济发展迈开了大步.2006年上海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值和工业增加值三项主要指标预计都比上年增长了20%左右,创近27年来的最高纪录.就浦东新区来看,2008年l一11月国民生产总值也比上一年增长20%,比全市高出6.1个百分点.上海经济发展的不平凡业绩将对国际归易界、金融界、投资界产生强大磁力,从而有助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过去10年的努力,上海已经率先在全国建成了以陆家嘴和外滩为中心的全国最大的商业贸易区,上海的金融人才和技术优势(包括信息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上海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在全国发育最好,已经成为国内金融机构最集中的地方: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3300余家,国内几乎所有的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上海金融业务量在全国也是最大且运作规范。到2007年底,全社会存款总额已从“八五”期末的2796.58亿元上升到7496.24亿元,增长了1.68倍,年均增长28%;全社会贷款从2329.8亿元上升到5691.6亿元,增加了1.44倍,年均增长24%。人行上海分行辖区的人民币存贷款总量占全国的1/7。证券公司(含基金公司)7家,约为全国103家的7%,但它们的净资产已经占全国的28.5%,保费收入2007年已经达到127.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7.97%,同比增长10.43%;保险深度为2.8%,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6倍;密度为96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7.59倍。可以说,上海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同业拆借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票据贴现市场、证券和保险市场;住房抵押市场、商品期货市场、白银市场(甚至黄金市场)已经成为全国最规范的交易中心。

在金融市场方面,上海市表现出成交活跃、发展势头良好的态势。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累计成交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累计成交47.3万亿元,同比增长27.3%;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737.4亿元,同比增长100.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累计成交34.7万亿元,同比增长92.1%;银行问债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4.9万亿元,同比增长64.3%;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73.8万元,同比增长155.5%,成交额占全国的56.5%;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成交量和金额同比分别增长5.57%和I8.4%。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结算业务额达21.35亿元,占试点地区总额的59.6%。

上海离岸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差。由于离岸业务处于试点阶段,各行的离岸资产较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因此抗风险能力较差。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海发行关闭、广信事件等对各行离岸业务在境外的拓展,特别是负债业务的开展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一度影响个别试点银行的支付。

  (二)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1.经营模式上,采用内外分离型模式,同时具有某些渗透型模式特征。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银行对离岸银行业务应当与在岸银行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设立独立的离岸银行业务部门,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设立单独的离岸银行业务账户,并使用离岸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和业务专用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岸银行业务财务、会计制度。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账管理,离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年终与在岸外汇业务税后并表”。第二十六规定:“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账户和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境外账户以及离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进出;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是离岸资金汇往离岸账户的,汇出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请办法》进行申报。二是离岸账户资金汇往在岸账户的,汇入行应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并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申报。”

深圳各家离岸银行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成立了独立的离岸业务部,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因此深圳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是内外分离型。但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深圳的离岸金融市场又具备以下渗透型的特征。

(1)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早、中期,各家离岸银行以中国驻港机构为主要客户对象,对该类客户发放的离岸贷款多由其国内关联机构提供担保,或是以国内资产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按照1991年生效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和1996年生效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境内机构欲为中国驻外机构提供担保,应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并报总局审批。”但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各离岸业务经办行为追求利润,未按照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发放了大量由境内机构担保或境内资产抵押的贷款。当借款人违约,境内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境内资金就变相流出境外,这实际上等同于允许境内机构通过离岸账户对外投资。

(2)深圳的离岸银行吸收资金的渠道较为单一,大多通过资产业务吸收存款。亚洲金融危机后,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加,投资中国的外商担心投资后人民币贬值影响其盈利,希望找到一个可以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投资方法。深圳离岸银行可以满足外商的要求,外商将资金存放在深圳离岸银行,为其国内关联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使其国内投资项目获得了资金支持。项目完成后,国内关联公司偿还贷款,离岸银行解除质押,使外商合理规避了投资国内的汇率风险,这实际上是外资通过离岸账户变相投资国内的业务。

(3)《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离岸银行离岸头寸与在岸头寸相互抵补量不得超过上年度离岸总资产月平均余额的10%。”而招商银行、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因离岸资产业务暂停,离岸存款流失,因此存在严重的离岸贷差问题。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这几家银行以在岸头寸抵补离岸头寸缺口。

2.深圳离岸金融市场以香港公司为主要客户群。由于深圳毗邻香港,深圳与香港经济往来密切,因此深圳各离岸银行在开拓非居民客户的策略上,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争取驻外中资企业,然后是港澳客户,最后是海外客户”的策略,各离岸银行的客户中香港公司占有很大比重。以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为例,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行离岸开户数为891户。其中,香港公司共820户,约占其客户总数的92%。

3.业务品种集中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但在经营方式上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开办初期,各离岸银行对境外市场不熟悉,境外企业对国内的离岸金融业务也不了解,各行都致力于发展存、贷、结算等传统业务。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客户群为非居民,因此自开办离岸业务之日起,各家离岸银行就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各种业务,在利率、费率的掌握上,按照“随行就市,有利竞争,适当优惠,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水平和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和调整利率、费率水平,由于深圳的经营成本低于香港,因此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在竞争中体现出一定的成本优势。

4.初步建立了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深圳从批准招商银行开办离岸业务起,就注重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并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的“离岸金融业务两头在外,自求平衡”的管理方针,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会同各家离岸银行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七个规范离岸业务经营的管理办法,包括《离岸账户暂行规定》、《离岸存款暂行规定》、《离岸授信(含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离岸担保业务暂行规定》、《离岸代客外汇买卖暂行规定》、《离岸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离岸金融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

在离岸业务的监管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既有互相配合,又有各自分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负责离岸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和有关外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负责日常业务的检查,通过各离岸银行报送的报表和进行检查、市场调研等离岸银行进行日常监督。

深圳市作为金融心,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较高,金融机构集聚性较强。2008年,金融业总资产达到2.41万亿元,居全同大巾城市第1位。在金融机构分布方面,至2008年底,共拥有金融机构188个,其中法人机构73个;全年新增金融机构15个,其中法人机构7个、分支机构8个;1个法人机构回迁。2009年,银行类法人机构26家,新增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6家,首家村镇银行获准筹建。目前,深圳已经拥有电子结算中心、担保公司、创投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征信公司和资信评估公司等金融配套机构数百个。同时,深圳还拥有招商银行、平安保险、博时基金等一批业内知名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机构,提升了深圳金融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深圳市金融市场发展较快,市场整体交易活跃,交易品种齐全。2010年,深圳银行问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交易总量为27.2万亿元,增长31.4%;在创业板带动下,资本市场交投两旺,深市股票、基金、债券分别成交18.9万亿元、379l亿元及828.7亿元,增长118.6%、77.9%及62.2%;外汇市场交易总额增长24.8%;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会员累计交易952.2吨,增长143.2%;跨境贸易人民币账户融资和贸易融资额分别为500万元和1440.9万元。2010年,深圳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148.1亿元、增长20.5%,占GDP的比重为1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

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有政策不到位,环境不宽松。目前离岸业务仍处于试点状态,管理层对发展离岸业务有疑虑,因此对离岸业务发展的态度不明确,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仍不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手续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环节较多。业务品种少,范围窄。截至2009年6月底,总资产约26亿美元,规模较小。且当时5家试点银行中大多数只经营最简单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其他新品种较少尝试;从服务对象上看,90%的客户在香港,欧美、东南亚地区的客户很少。

  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上海和深圳离岸金融市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总结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我们没有做到与时俱进。自1989年我国部分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离岸业务的监管机构,先后颁布和下发一些办法、细则和通知等。2002年我国离岸银行业务恢复后,仍沿用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经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中资银行,而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不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之间有10%的资金相互抵补,而在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在岸与离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1996年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禁止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接受境内居民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接受境内居民担保。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构架下,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地区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目前,中资银行使用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规为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这两部管理规章都已颁布实施十年了,这十年中,我国经济金融和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两部规章的规定在许多方面都已不适应离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离岸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政策障碍。

  (二)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对离岸银行经营离岸业务的政策优惠不够。我国中资银行在经营离岸业务时的整个外部环境不宽松,在跨国经营和跨境交易中没有很多的政策优惠,没有优惠的税收制度。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离岸银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得到很好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积极为离岸银行业务构造一个宽松优惠的外部经营环境。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离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支持。目前我国的银行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倾斜,利率和汇率额管制还较严格,政府对我国目前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还不是很明显。世界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实践证明,一国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育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国际经验表明,离岸金融中心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都是在政府主导下推动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级政府的推动作用明显发挥不够。

  (三)业务种类不齐全

我国离岸金融经营的业务种类范围较局限,不够多样化。按照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离岸银行可开办的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凭证、外汇担保和咨询、见证业务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中资离岸银行的业务阶段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和国际结算上,仍然以发展国际结算和低风险的贸易融资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外中资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境外企业等狭窄的范围内,而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客户较少。

我国离岸银行的离岸业务这几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可是总体规模还是不够大,与国外离岸银行的业务规模相比甚有差距。2002年离岸银行业务全面恢复以来,我国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各中资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资产总量、存款余额和国际结算业务量都增长很多,整体业务的增长速度比较快,其中,国际结算业务的增长最快。但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看齐的时候,我们的中资银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规模还是较小。

  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

我国设立了保税区,其特殊地位以及便于吸引外资的功能使其从客观上也有利于发展离岸银行业务。因此为了培育良好的离岸业务客户群,建议将在保税区内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离岸业务服务范围,以为其出口加工等提供一揽子的银行服务。离岸资金管理。鉴于离岸业务目前整体规模较小,存款波动性较大,建议允许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限内,在离岸资金出现短期头寸不足时,允许在岸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在离岸中间业务方面,中资银行应该在传统的国际结算之外扩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诸如国际保理业务、离岸票据贴现业务等新业务,作为利润的新增长点。此外,中资银行应更加关注跨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离岸金融创新。随着中国经济和财富的快速增长,离岸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离岸金融的一大亮点。欧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高利润的离岸私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可以通过离岸基金、环球财富保障计划、家族信托基金等业务帮助富人进行全球化的投资和资产管理,在规避了国内单一市场投资风险的同时,节省纳税支出、减少投资成本、加强财务保密性,因而一直受到欧美各国富人的青睐。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预计2009-2013年的5年内,中国财富市场将以年均17.2%的速度增长,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将从2008年的41.7万户增加到78.8万户。我国富豪的离岸投资主要目的是移民和子女留学,其投资的金额也将随着移民和子女留学数量的增加而上涨。所以银行开展我国富豪的离岸私人业务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通过增加私人银行离岸业务,可以提升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也可以提升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

  (三)明确离岸银行业务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中外资金融业税赋不一的现状要进行改革,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由国家统一制订的离岸银行业的税收法规。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六)尽快制定下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业务发展,监管部门应尽快修订《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离岸银行业务加以规范与指导。

  (四)政府要积极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我国政府要积极行动起来,逐渐放松金融管制,适度开放离岸客户准入的资格范围,降低存款准本金率,给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倾斜。另外,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对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制定离岸金融业的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吸引国外银行来华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扶持我国商业银行的离岸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在保证外汇资金外来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给离岸银行更多的自由度,把离岸金融市场当做我国的“国际金融自由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这也会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制定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法律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不统一的问题,那么我们很有必要建设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规都很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离岸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可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制定一部系统全面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将目前离岸金融市场遇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完善原有的法律规章,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尽量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矛盾的规定。根据金融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补充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以弥补法律空白。这样通过建立一个基础性的统一的法律,可以让其他相关法律有一个法律基准,并且形成一个统一的离岸金融监管的框架,以此更好地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结论:

作为半个世纪以来全球最大的金融创新,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或欧洲货币市场,初期曾称欧洲美元市场,是指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进行各种金融交易的国际金融市场。其中,离岸货币是指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体系之外的该货币。离岸金融市场自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对于国际经济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目前离岸金融市场占全球金融市场的比重约在一半以上。随着我国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市场已成为我国金融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不仅能为我国当前巨额的外汇储备减压,还有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水平,带动我国贸易、生产和就业的增长。建立离岸金融是我国在探索改革开放更深层次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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