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现状及其对中国影响

  摘要

欧盟和中国,作为当今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两个经济体,在经济上有较强的互补性,开展并加强双边受、投资关系是一种双赢选择。然而因种种原因,迄今为止欧盟对华投资数量依然不多,质量依然不高,影响了双边受、投资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因而本文试图就欧盟对华投资的数量、质量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解答,并就其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对华投资趋势作一预测,由此勾勒出它对华投资的大致轮廓,以求抛砖引玉,使大家能对欧盟对华投资状况有所知、有所思、有所想,并共同为欧盟、乃至其他各国对华投资状况的改善出谋划策。

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正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现状。长期以来,欧盟对华投资额一直占我国吸引的外资总额的一个很小的比例。诚然,欧盟的主要竞争对手亚洲四小和日本有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的优势,鉴此,它们对我国直接投资可能更为容易。但在经济全球化、资本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今天,以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作为解释直接投资区位分布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第二部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存在的各种问题。多渠道、高质量地引进外资是我国引资工作的重点,而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质量问题。因为引资质量不高,引资再多也是枉然,甚至会“南辕北辙”,给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部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作为中国资本的一部分,必然具有资本的属性,它对中国经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能够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并发挥投资乘数效应。同时,欧盟直接投资与国内资本不同,它具有外部性,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能够带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有助于中国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促进中国企业提高研发能力。

第四部分: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对策。中国自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是促进欧盟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引言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作为中国资本的一部分,必然具有资本的属性,它对中国经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能够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并发挥投资乘数效应。同时,欧盟直接投资与国内资本不同,它具有外部性,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能够带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有助于中国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促进中国企业提高研发能力。

  1绪论

  1.1背景介绍

我们通常所说的外资分为两大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首先:作为一个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极为重要:它有助于我国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助于我们对落后地区的开发,简言之,直接投资几乎在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用武之地。其次:作为一个建国只有50余年、真正致力于经济建设只有20余年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当落后,生产率低下。多年来,我们凭借廉价的资源构建了自己的产业体系,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形成了比较优势,主要通过生产、出口技术含量少、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使经济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资源是有限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也是递减的,这种仅凭资源大量投入的粗放式经营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将是今后我国经济建设的重点,而广泛地、多渠道地、高质量地引进直接投资将是重中之重。

回顾十几年来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比较单一。1993年以前主要集中于日本和亚洲四小,来源于欧美的直接投资很少;1993年以后,日本和四小对华投资的相对比重有所下降,欧美的相对量有所上升,但欧美国家,尤其是欧盟在中国吸收的外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低,其在华的投资规模与中欧双方所具有的实力或潜力相比很不相称。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是世界上经济贸易实力最强的实体和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1995年欧盟15国的国内总产值占世界总值的比重为31%,而美国为27%;欧盟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的比重为44.64%,而美国为30%;1996年欧盟对外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20.9%,而美国占19.6%;中国则是亚太地区中经济增长最快、极具发展潜力的国家和世界上引进外资居第二位的国家。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欧盟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欧盟也需要中国这个大市场,重视并大力开拓这个大市场是符合欧盟自身的利益的。

  1.2文献综述

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欧盟(以下简写为EU)对华直接投资研究的专著极少此文引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由裴长洪等人编著的《EU与中国经贸前景的估量》一书。但这本书中80%的篇幅都是介绍中欧间的贸易关系的,仅有20%是关于EU对华投资的,且所涉及的内容很浅显,只谈到了EU对华投资的特点、欧元问世对于EU对华投资的影响等少数几个问题。因而在正面论述EU对华直接投资的文献缺乏的情况下,本文的许多论述都是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查阅相关理论和资料再加以自己的分析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其中:

关于EU直接投资的市场结构效应的论述,引用并参考了张纪康所著的《直接投资与市场结构效应》一书。该书分新建和购并两种方式详述了直接投资的市场结构效应、传导过程、有关国家的经验、教训和对我国的启示等问题,对本文的写作有很大的启发。

文中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引用参考了《国际规则:入世后中国的法律对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协议:规范与承诺》、《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三本书。这些文献从不同方面谈到了我国外资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过去、现状以及入世后将作的修改,为本文的论述提供了充足的论据。

有关引进EU投资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论述,参考了《欧洲市场贸易经济合作指南》、《国际直接投资与中国利用外资》两书。前者简要地归纳了EU整体及其各国的产业比较优势;后者则在第三章中对目前中国的产业状况作了简要的评析。在对以上两书作了仔细的研读、比较后,发现了中欧双方经济的互补性以及引进欧盟投资的可行性,于是提出了利用欧方的产业优势协助我国的产业调整的观点。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

第二部分中关于EU对华投资特点的分析以及第三部分中对EU投资的引导方向的分析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

第三部分中EU对华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法。

第五部分部分中对EU对华投资的对策采用了规范分析法。

  2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现状

  2.1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发展简介

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先进的科学技术、高超的发明创造能力以及高效的管理技能,在技术转让方面比较开放和慷慨。但是,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工资及其附加成本较高,国内市场饱和程度较大,迫使企业向国外转移生产基地,开拓新的海外市场。这一切与中国经济有极大的互补性.

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对资金、技术、人才产生新的巨大需求。同时,人口众多的中国就业压力十分巨大,招商引资是扩大就业、优化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所以,欧盟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另一个方面,中国恰恰具有适于欧盟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互补优势。中国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另外,中国政府一直在按照WTO规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断创新引进外资的形式,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为外商投资创造公开、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

  2.2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特点

2.2.1欧盟对华投资的主体为跨国公司,且单项投资规模巨大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竞争对手亚洲四小及日本对华投资均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企业很少,即使其中经济实力最强大的日本也只是在近几年才有像松下、东芝这样的大公司以及伊藤忠商事这样的综合商社投资于中国。欧盟则不然,从一开始其投资主体中跨国公司就占绝对优势,且其中著名的跨国公司很多,

2.2.2EU对华投资技术含量高,先进技术、设备的提供远高于其余对华投资国。

在对华投资中提供大量的先进技术、设备是EU的优良传统。自其对华投资伊始,就因技术含量高而成为最受我国欢迎的合作伙伴。在科技在对外直接投资诸要素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的今天,敏锐的EU企业更是充分运用“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全力以其高科技优势打开中国的大门

2.2.3EU对华投资的意图为占领中国的广大市场,凭借在东道国国内生产、销售,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而非看中中国的廉价资源及优惠政策等。

对先进技术的垄断是EU对华投资的基础。EU的大跨国公司在机械制造、化工、基础设施及环保、材料等行业拥有别国无法比拟的技术优势,这些优势给这些行业带来了低成本、高生产效率,使他们在相关产业能获得规模经济的优势。

2.2.4EU跨国公司对以并购方式对华投资热情日涨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购并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并已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

  2.3EU对华直接投资较少的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了EU对华投资的四大特点,从这些特点中我们可以分析出EU长期以来对华投资较少的原因:

第一:EU的大跨国公司注重对投资环境的分析,不会轻易出资。

第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EU投资者饱受侵权之苦,阻碍了其对华投资。

立法方面:80年代以前,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片空白,直到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及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才改变了“无法无天”的状况,也即欧方的商标和专利在82年和84年以后才有可能得到保护。而中国首部《著作权法》90年9月才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1年6月才颁布,那么,在此之前,欧方的工程设计产品图纸及说明、各种图示作品、计算机软件均不可能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影响了欧方在相关领域的投资(尤其是电子业、计算机行业)。

执法方面:与立法相比,我国更严重的是执法不严的问题。尽管目前为止,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立法,但执法力度太弱,表现为打击侵权的力度不足、损失赔偿金额太少等,不能对被侵权人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即使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完善,而EU投资却一直相对较少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EU对华投资意图与我国引资政策不符。

EU对华投资意在以其技术优势占领中国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与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制度、尤其是92年以前的制度不符。我国自79年《合资企业法》颁布以来的有关政策、法规,基本都倾向于建立一种出口导向型外资制度:我国外资法采用限制和优惠引导相结合的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出口实绩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通常把外企产品是否有一定的外销比例作为审批条件;86年,中国颁布了新条款(称为二十二条),想以此促进外国投资,然而除了海上石油开发和房地产部门、酒店及其他旅游相关的行业,吸收的外资基本全被引向出口。在这种出口促进型直接投资制度下,EU大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国内市场导向型”直接投资显然难以为继,而出口导向型的亚洲四小则能通过国内生产、海外出口而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就导致在80年代,亚洲四小及其他出口导向型外资稳步增长,而EU投资者则认为中国不如其他投资国那么有吸引力。

第四:EU企业很难以跨国并购的方式对我国进行直接投资。

跨国并购所以能够实现,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需要有载体,即引资国有值得收购、兼并的企业,一般为同行业中效益好、潜力大的企业,并购这类企业有利于迅速进入引资国市场并能够处于优势地位。这就要求东道国具备有规模经济基础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某种竞争优势的企业;二是有适宜的并购环境,使外资进行的收购、兼并能够顺利实施。而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两个条件。

  3EU对华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

在数量问题逐渐缓解、已非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对于EU的投资,我们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不是的。目前我们面临的是更重要、也是更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并提高EU的投资质量的问题。因为随着EU对华投资进入成熟阶段,其投资经验愈加丰富、投资手段更加灵活、对中国市场的情况越加熟悉,此时,资本逐利的特性便会逐渐暴露出来,EU企业难免会有意、无意地用各种损人利己的手段为自己牟利,争取利润最大化,而我方利益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害,由此影响我国引资、用资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当前引进EU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要弄清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EU对华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其投资中存在哪些会损害我方利益的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找出适当的对策,避免其不利影响。此外,还应进一步研究为提高EU的投资质量,我们应对其投资方向作怎样的引导,以将其用在我国经济建设最需要、最有效率的地方。本部分将着重就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1)市场结构效应问题:

因目前EU以购并方式对华投投资并非主流,所以我的讨论就定位于EU企业以新建方式对华投资的市场结构效应上。并且在讨论中,我们假定EU企业为先行进入我国市场的厂商。在上述假定下,我认为,EU对华投资的市场结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可能会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剧市场竞争;第二阶段:EU企业趋于垄断行业市场;第三阶段:市场结构逐渐走向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模式。具体说来:

1)在EU企业进入初期,其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相应行业市场的竞争。因为:a.不论我国某产业原有的市场结构如何,EU跨国公司以新建方式对该产业投资的直接结果是增加了该产业市场中的厂商数量。若市场集中度以厂商的产出来衡量,则EU的直接投资无疑会导致我国相应产业市场集中度的下降。b.进入之初,EU跨国公司将全力应付我国市场原有企业的抵御和政府的限制以站稳脚跟。他们会凭技术优势和所有权优势向我国市场引入相对先进的新产品、新工艺,以尽快转移我国市场的需求和偏好的方向,使市场的结构尽可能向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调整。因而可能出现的是广告营销等激烈的竞争,而其市场占有额迅速扩大的可能性并不大。也即,EU跨国公司进入之初,我国市场集中度短期内不会提高,但竞争却有可能加剧。

2)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EU先入厂商在我国的分支企业开始进入集约发展期。他们利用其财力、技术优势扩大其经营的资本规模和密集度,而最终可能暂时性地垄断某一行业的市场。因为一般说来,在东道国厂商的规模、竞争力既定的条件下,决定直接投资的行业集中度的因素包括:A。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对规模B。进入厂商的竞争优势。外国投资项目的规模越大、竞争力越强,其垄断市场的可能性就越大。EU跨国公司投资项目的规模之大在第二章已有所提及;而在EU所投资的行业中,我国企业往往技术水平低下,难与EU企业抗衡而处于竞争劣势,EU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则日益突现。这样,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使EU跨国公司的市场势力不断增强,而我国企业要么归顺EU的跨国公司,要么退出经营,由此导致行业内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EU先入厂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垄断行业市场。

3)EU先入厂商在华投资的成功会引致EU内部或其他发达国家同行业中相互依赖寡头的竞争性对华投资,使我国某产业不会形成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而可能形成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可见,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寡占反应,EU内部或世界市场某行业的寡占结构可能会传导到我国

由此,我国市场就成为EU内部市场结构或世界市场结构的一个缩影,完全垄断不大会存在,但寡头垄断或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却是极有可能的。最终形成哪种市场结构类型,主要取决于我国的市场容量和进入的企业数量。若我国的市场容量足够大,能容纳较多的竞争性企业,则很有可能形成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反之,则有可能形成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

(2)股权问题:

根据制度学派的观点,由于现实市场的失效(不完全性),任何一项商品(或劳务)的成本除了其本身的生产成本外,还有为组织交换而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成本(科斯,威廉姆森)。交易成本包括为寻找、调研交易对象而付出的信息成本;为达成合理的交易条件而付出的成本;为保证合同执行而付出的监督成本;对于许多拥有优势而对外投资的企业,还有为保护自身的所有权优势而付出的成本。企业总是按生产和交易成本的最小化来决定其生产边界。而对于EU企业来讲,这最后一项成本尤为重要,因为EU的大跨国公司通常都拥有专有技术、专业化生产能力、广阔的销售渠道和其他独特优势。因而,要使交易成本最小,EU的跨国公司必须尽可能将其专有技术、专业化生产能力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在它能严密控制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内部,以确保转移出去的优势资产的平均收益高于母国,并为海外子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保证。盖挺能和安德森1988年的研究也表明:随着企业优势的增加,其对外直接投资的股份和控制程度也相应增加。由此,控股便成为拥有多种垄断优势、渴望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绩效的EU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必然选择。为实现在对华投资企业中控股的目的,目前EU大跨国公司经常采用“挤股、逼股”的方式,即非控股的欧方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慢慢增资扩股,降低中方所持份额,由此使欧方由参股或少部分股权合资向控股合资转变。具体说来,EU的增资扩股主要有两种形式:

1)大幅度增加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把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吃掉,甚至使其亏损(如上海的外商投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销售业绩良好,但利润却很微薄甚至出现亏损)。结果中方合资伙伴对企业经营前景失去信心,而欧方正好出较高价格买进原中方的股份,甚至买断,从而有效控制企业。

2)通过转移价格的方式人为地大幅度提高合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并进而在董事会中提出增资动议,且所要求的增资幅度相当大,使中方根本无力为维持既定股权比例而追加投资。此时,欧方又趁机出高价买下增资权及相应的股权,使中方合资伙伴的股权比例下降,欧方由此实现控制企业的目的。

(3)、研发机构问题:

虽然EU对华投资技术含量较高、先进技术、设备提供较多,但是EU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自身的科研水平相对较弱,技术开发能力不强,多数EU母公司没有给其在华投资企业以必要的技术支持,高级技术活动很多都置于其他发达国家,在中国进行得很少,现有科研机构的活动主要偏重于为适应中国当地市场而开发或改良新产品,应用研究型即独立于生产企业之外的、以基础研究或全球市场、全球高科技发展为研究目标的研发机构极少。

一般说来,跨国设立研发中心(无论从属于企业还是专门的机构)需要三个条件:人才、资本和政策。就人才来说,我国并不缺乏,与EU相比,我国在许多高科技领域的人力资源甚至更为丰富。因为EU近年来对新经济的反应迟钝,科教投入匮乏,其本身培养的高科技人才不足以应付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且EU引进的外来人才相对较少,不象美国那样每年引入大量的外国留学生及各类技术人才,这就导致甚至以欧洲科技大国著称的德国目前尚缺乏7.5-10万名信息技术人才。相比之下,我国国内各大名校每年在各个领域都能输送出大批技术人才,人力资源相对充足。如此说来,制约EU对华研发投资的主要是后两个条件。就资本而言,研发活动的风险极大,EU优势所在的项目,例如机械、化工、能源等产业的研发活动耗资多、沉没成本极大,而我方因资金缺乏,所能提供的资本又极为有限。这样,研发风险几乎全部由欧方承担,一旦失败,损失巨大,EU的跨国公司自然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就政策而言,我国尚没有能吸引EU踊跃前来进行研发投资的一系列完善的政策。

  4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影响

  4.1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资本形成的直接影响

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资本的直接影响就是增加了中国可用于投资的储蓄,有利于弥补现实存在的储蓄缺口。流入的资本直接形成生产能力,对促进中国的资本形成和GDP增长有直接贡献,符合中国通过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来促进经济发展的初衷。

  4.2欧盟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资本的间接影响

欧盟直接投资对中国资本的影响,还间接地体现为产业连锁效应与示范和牵动效应。产业连锁效应,主要表现为欧盟直接投资通过带动产业前后辅助性投资而对中国产生投资乘数效应。欧盟在华企业一般会与中国企业建立前后向联系,例如,一个欧盟制造商可以带动一大批中国中间产品供应商、经销商和其他服务商,构成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形成一种长期交易关系。欧盟企业对中国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相关产业的繁荣,并带动相关产业进行相应的辅助性投资。示范与牵动效应,主要表现为由于欧盟直接投资的进入而带来的市场竞争加剧,迫使中国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使国内企业投资量增加;还表现为投资成功的欧盟企业对其他外国企业对华投资的示范和牵动作用。

  5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对策

  (一)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改善投资环境

中国自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是促进欧盟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1.制定和修正有关法律法规

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许多经济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废除,导致现行的经济法规相互矛盾,不利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当前需要制定和修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涉外领域的经济法律法规,尤其是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前面已经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垄断市场,发挥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2.深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

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一要改变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尤其是审批为主的管理手段,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与监管意识;二要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透明度,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有与此相关的企业代表参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三要做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

同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诉机构和投诉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韩国政府1998年4月设立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KISC),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工作颇具成效值得借鉴。

3.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自2000年以来,国内政府部门开始开展打击制假售假活动。2001年xxxx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全国掀起了规范市场秩序的新高潮,并且取得一定成绩。

坚持不懈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继续打击制假售假活动,打击经济欺诈、走私、骗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既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又保护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4.认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

第一,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已经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欧盟中小企业企业不应受到歧视,给予国内企业的待遇也应当给予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经营的合法性。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其合法经营,缴纳政府规定的有关税收,各地政府部门不得侵犯其在华权益,应做好服务,保护其经营的合法性。

第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国政府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统一实施国内经贸政策,统一市场。

  (二)建立并逐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中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实施了一些政策,如国家经贸委专门设立中小企业司,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上浮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欧盟各国对其中小企业也实行了一些优惠政策,如实行税收优惠,或提供资金帮助中小企业在海外投资。

我国要吸引欧盟中小企业对华直接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融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1.允许外资来华设立金融机构,而且允许其经营业务多元化。一些发达国家有专门支持其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允许这些金融机构来华投资,为其中小企业服务,有利于中国吸引外资,发展经济。

2.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中国国内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扶持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

3.培育市场中介机构,评审中小企业的信誉等级。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培育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中评审中小企业的信誉等级,为国内外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作好准备工作。

4.根据产业政策,在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例如,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和在华进行国际分工,可实施以上政策措施。

  (三)扩大开放领域尤其是扩大服务业的开放,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掀起中国开放新的浪潮。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常常因为中国在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内没有开放,而无法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规模。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产业和投资地域过度集中,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国限制一些领域开放。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会扩大开放领域,开放贸易权和分销权,减少地域限制、行业限制、市场准入限制等。按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中国将开放电信业、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

  (四)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障各地区经济的整体均衡发展

20世纪末,中国掀起了西部大开发的浪潮,xxxx专门成立西部开发办公室,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西部开发的政策。21世纪初,中国将继续出台和实施西部大开放战略的具体优惠政策。我们认为:除了在税收上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外,还要多方面鼓励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西部地区;扩大开放领域,包括资源性产品的开发、金融保险等服务贸易领域;重点发展的行业,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教育等应在更大程度上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投资;促进西部解放思想和观念,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五)实行灵活多样的引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举措,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前面的分析显示,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因此,我国应在传统的利用外资方式基础上,采用多种利用外资的方式,如跨国并购、转让–经营–转让(TOT)、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以便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1.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结合。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尤其是一些竞争性领域,有步骤地有选择性地允许外资进入,通过转让经营权、出售股权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将会给我国利用外资带来新篇章、新天地。

2.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引进包括中小企业的各类型企业投资。不仅要引进规模较大的跨国公司,而且要引进中小企业,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产业链,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我国吸引德国大众公司在全球的100多家配套企业来华投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3.不仅注重直接投资,还要重视间接投资。在21世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商对我国间接投资有很大的潜力,尤其是证券投资。

4.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允许和实施跨国并购。例如,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改变了限制外商投资的做法,而是全方位地鼓励外商投资,允许新建合资、合作、独资、并购等。1999年韩国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分别达到155亿美元、85亿美元,在亚洲仅次于中国。

此外,在新世纪里应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欧盟的双边合作。

  结论

本文对EU对华直接投资的数量和质量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找出了其多年来在华投资数量较少的原因;目前其对华投资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加以改善;并对其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华投资的发展趋势作出了一定的预测。总体说来,本文有两大创新之处:

(1)本文并没有像一般的论文开篇即提出一系列有关理论,作为开展下文分析的基础。因为在看来,EU对华投资的基本理论主要是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例如小岛清教授的比较优势理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这些理论不仅对EU的投资行为适用,对任何经济体的投资行为均适用,也即它们对解释EU的投资行为没有特别的指导意义。因而索性弃之不用,而是在论证中涉及到某个具体问题时便选用相关的国际经济学理论进行解释。这样既不落俗套、节省了篇幅,又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为本文的创新之一。

(2)现有的研究EU对华投资状况的文献极少,而在这些为数不多的文献中,具体阐述如何利用EU在华直接投资的就更可谓凤毛麟角了。因而,本文第三章中提出的如何将EU的投资用于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完全是的创新,其中如中国各产业的结构调整中应如何用资、用EU哪些国家的资金、西部大开发中EU与中方如何实现优势互补的阐述均为在查阅了大量分散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比较才得出结论和建议,以前无人专门作过这方面的研究。此外,关于EU对华投资数量的原因分析、投资中的主要质量问题,以前也无人作过专门的分析、总结。此为本文的创新之二。

但是本文的分析还远未完满,仍存在以下有待解决的问题:

(1)随着国际直接投资的日益成熟,EU对华投资必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而本文对这些新的特点涉及不多、研究不足。对此,将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多加注意。

(2)本文第三章中关于EU对华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只分析了四个最主要的方面。但无疑,因学识所限,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未被注意到,未囊括在本文的分析中,这些也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弥补。再者,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但这些建议的可操作性有待在实践中检验。重要的是,任何问题都没有一成不变的应对方法,我们应随时势、环境的变化,对有关问题采取灵活、适当的措施,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最后,第三章第二节中关于EU引资方向的论述流于肤浅。只谈到应将EU投资、乃至具体哪些国家的投资与我国的具体产业相结合,并没有继续深入下去,例如这些建议付诸实施后,能否收到预期效果?融合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都是今后的研究中有待完善的地方。

(3)中欧目前的经贸联系相对于中美、中日、及中国与亚洲四小的联系来说仍显不足。相应地,有关中欧间的贸易、投资的统计资料就不如中国与其他伙伴国的资料详尽、及时,这就给在资料的收集、数据的获取上造成一定的困难,使本文在运用数据进行论证和预测方面显得较为软弱、说服力不强。但随着中欧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有关网站的开通、相关杂志的开办,我们将能更快、更新、更好地得到所需资料,届时将能运用相关的数据和计量模型对文中所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分析,以使本文的论证和预测更为精确。

总之,因水平所限,本文在理论的运用、问题的分析以及论证的方式和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在此只希望能抛砖引玉,通过对EU在华直接投资状况的分析,引起大家对EU乃至所有其他国家在华直接投资状况的关注,以便更好地利用投入到我国的外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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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EuropeanMarketResearch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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