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摘要: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从基本目标、承担责任、发展需求、发展策略、发展现状以及国际趋势等方面,对我国外贸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进行了初步思考,形成了一些较为科学的判断,以有助于正确认识对外

  摘要: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一个焦点问题。本文从基本目标、承担责任、发展需求、发展策略、发展现状以及国际趋势等方面,对我国外贸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进行了初步思考,形成了一些较为科学的判断,以有助于正确认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对外贸易
对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若干思考
  引言
  随着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已经提前进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
  仅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数量,在2006年就已达到13起,占美国全球总调查量的近40%。
  2006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加,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53件,比上年增长52.16%。海信与西门子商标之争、DVD专利费之争等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感受到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压力。一时间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政府、企业甚至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但是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争论中,也存在一些舆论和理论误区,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些不当的看法,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不断完善,有必要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误区进行澄清。
  1面临新时期的国际发展机遇和和平环境,知识产权是我国和平崛起的工具崛起都有一定的历史时机和条件,中国现在和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面临一个难得的机遇期。首先,从根本上说,中国和平崛起重在历史性创新。现代历史上那些真正兴起的主要强国,其兴起的根本原因都是在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创新。在当前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时代,我国和平发展、和平崛起的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其次,一国的国际地位取决于国家的实力,自强体魄是和平崛起的最主要基础性条件。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GDP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但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外延性增长。这样的经济发展是难以持续的。中国欲真正崛起,必然要在科技创新方面实现重大突破,要有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和工艺技术;属于自己的产品、品牌和生产销售方式。一句话,就是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变大量消耗为可持续发展。
  促进生产力的革命性发展,实现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重大创新,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将是中国崛起的一个标志。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手段。第三,中国的崛起,需要良好的国际环境,这也要求中国的崛起方式必然是和平的。中国一方面要实现和平崛起,一方面要消除国际社会产生某些疑虑。要想消除这些顾虑,赢得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支持与合作,中国尚需在“和谐世界”的旗帜下进一步努力。一方面要全面融入国际社会,作为其中负责任的重要一员,承担自己在全球化体系中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探索“共同繁荣”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新政策。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和TRIPS协定,就必须履行应有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保护,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另一方面也要客观地向全世界宣传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效,用合作代替对抗,用对话代替指责。
  2我国将由经济大国转变成创新大国,而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成为我们的历史使命建设创新型国家,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自主创新,而这无疑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居于核心环节的就是知识产权执法,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知识产权执法不力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就形同虚设,创新大国何从谈起?不久的将来,我国将由经济大国变成科技大国、创新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一方面,随着科技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深入进行,我国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将显著提高,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和强国。同时我国也正在快速成长为世界专利申请大国。自2003年以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已经连续3年位居世界首位。此外,我国国际专利近6年年均增长率高达30.7%,增长速度高居全球各主要国家首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未来15年内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国有可能成为拒绝盗版和假冒的正品正牌国家。而要实现这种本质性的转变,最急迫要做的和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实现转变的内在需求,也是国际环境的要求,在这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关键时期和历史机遇期,要将其上升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加以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和历史使命。
  3我国正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已进入涉外知识产权高发期,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仍在可控范围,这也是正常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贸发展呈现加速之势,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大国,但是,我国还远不能称为贸易强国。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过程中,我们将面临更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日益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重要领域。尽管中国已经大幅增加了研发投入,但其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出口地所申请的知识产权,不足该国(地区)知识产权总数的0.2%。其中,在日本仅有0.04%。2002年到2006年,中国已经连续5年位居“337”调查国家的榜首,五年间涉及国家出口产品立案46起。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中国企业每生产一台DVD就要付4.5美元专利许可费,现已支付30亿元;在对方专利权失效以前,还将陆续付出约200亿元巨款。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范围日渐广泛,从打火机、拉链和书写笔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几乎都是我国成长性最好的新兴产业。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或者已经“走出去”,我国部分自主知识产权已在国际贸易中初显竞争力,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益屡屡遭受侵犯,朗科公司的MP3专利在美国被侵犯、海信等一大批企业的知名商标被抢注等等。中国并非第一个遭遇此类知识产权挑战的“快速发展经济体”,日本和韩国也都曾经历过此类“成长的烦恼”。BCG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组,对众多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成本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了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申请专利,1976年数量为6000项,到1991年达到了2.2万多项。过去日本曾经向外国企业支付了高昂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随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日本企业如今一方面仍在支付专利使用费,另一方面也向外国企业收取可观的专利使用费。韩国1990年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数量几乎为零,但到2002年已经有4000多项。通过自主创新,韩国改变了知识产权交易只进不出的局面。目前,日韩两国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
  尽管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但也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增多在正常的范围内,同时也是必经的发展阶段。从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来讲,我们首先要看到这不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流。的确,现在存在着一些反倾销、知识产权壁垒、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的影响,但这不是主流,中国外贸20%-30%的发展速度就是很好的例证。我们应认识到仅是一个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政治化。中国产品面临许多国家的技术壁垒,对中国产品的出口带来不利影响。但这是一个技术标准问题,我们不应当采取对抗态度。满足国际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条件,是技术上的要求。这代表了整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展趋势。所以,不能把这些标准当成阻挡中国发展和中国产品出口的措施来理解。
  另外一个方面,国内外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纠纷增加,国内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增加很快,说明企业应用知识产权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增强。当然纠纷案件增多对国内企业来讲是一个压力,尤其是不太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这样压力的存在会推动我国企业提高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压力也能够转变成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的动力。
  4执法保护力度要与经济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性决定了它只有紧密地与本国科技经济与贸易发展水平保持协调,并成为维护本国产业经济发展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制度时,才能体现其为民族经济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本质的作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实质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利益之争,由于知识产权的异化,过严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一定是吃亏的,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有阶段性,应当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在某一阶段采取较弱的或较强的保护标准。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适应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需要和满足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水平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能太低;另一方面,由于避免向外国权利人支付大量的使用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例外、豁免等制度的主客观条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不能太高。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我国的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味地强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都应与发达国家接轨,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将知识产权保护定位在合理的水平上。当前我国过多强调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已无多少意义,可以在遵循最低国际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保护强度,利用国际协调机制对抗发达国家超越协定标准、超出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强保护要求,发挥传统文化与资源大国的优势,争得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为保存与发展传统资源而争取有利条件。
  5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知识经济时代,主要依赖的是知识资源和高科技,其运作规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这已成为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和博弈工具。
  当前知识产权在其取得、利用和诉讼上,日益被一些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当作一种商业工具运用。例如,权利人申请稻草人专利,是为了获取竞争优势,甚至遏制他人的竞争;跨国公司形成专利包围之势,不只着眼于权利,还贯穿了商业策略;一些跨国公司积极将其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之中,或通过利用事实标准,形成行业垄断,然后纵容他人侵权利用,放水养鱼,伺机收网捕鱼;一些跨国公司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透过诉讼来打击竞争对手。
  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性,这一制度本身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而仅是达到我们促进国家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因此,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律文本、一套可以与国际最新最高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足以成为衡量一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标准,而只有让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等市场主体掌握、利用这一制度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面对这种情况,首先,企业不要把申请专利当成用额外的费用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手段。它是企业在市场上能站住脚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的财富和资产;其次,从市场竞争角度说,诉讼本是一种比较正常或普通的竞争手段。企业面对知识产权纠纷,绝对不要抱着“饿死不讨饭,冤死不打官司”的陈腐观念,善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否则放弃应诉,或应诉不力,使得国外起诉的企业或启动某些程序的政府不战而胜,导致被驱出国际市场,甚至形成外国企业动辄以起诉相威胁的恶性循环。第三,专利攻击无论对于大企业还是对中小企业的专利战略都至关重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小公司拿起知识产权的武器向大公司发起专利进攻并不罕见。例如,世界软件巨头微软频遭专利诉讼,跟欧盟的反垄断纠纷刚刚告一段落,就遭到BTG国际公司的专利诉讼。
  6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渐进过程,这根源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全民教育水平、人们消费水平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是一个历史过程。比如发达国家目前平均教育水平一般是13年左右,中国的平均教育水平尽管有巨大的进步,现在平均也只有8年,存在较大的差异。当一个人对知识产权根本不了解的时候,让他去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做了几十年工作,事实上也还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在其报告中声称,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现象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全球盗版软件所占的比例整体上一直没有改观,但中国软件盗版现象已经得以抑止。
  另一方面,我国逐步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换来了国内外权利人的信任,截至2006年底,中国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33万余件,与到1993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余件相比,十余年间增长的速度令人惊叹。对知识产权保护被看作一个前所未有的“激进改革”领域出现,美国虽然拥有强大的专利制度,但是没有针对专利的刑罚。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比美国要严苛得多,而且动用公权力、公共财政和刑罚,将民事纠纷行为行政化、刑事化。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之热烈,显然远超世界一流。WTO秘书处知识产权司司长艾德里安沃顿向外界表示,中国在建立并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7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相对集中。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统计,1997年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2)司法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备受关注。传统的司法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竞争的需要,以行xxx力来保护民事权利近年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发展其准司法的行政机构,如美国的海关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调委员会建立运行,美国专利商标局执法办公室成立等。美国产业界成立了非官方的全国专利委员会,以解决委员会成员间的专利纠纷,使企业以最快、最省钱的方式化解争端。在英国,很早就存在由专利行政机构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实际做法。(3)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和相对集中管辖是国际发展趋势,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案件均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而且普遍趋向于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美欧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韩国、泰国、日本、新加坡等周边国家近年来也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美国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成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4)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加强。一方面刑事执法保护有强化的趋势。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了刑事救济,我国周边的韩国、印尼、菲律宾、亚太经合组织中的墨西哥也都有类似规定,其中不少国家强化了这一救济的规定与执行。同时规定了关于专利侵权犯罪的有期徒刑,尽管很少实际执行,但其对侵权者或潜在侵权者的威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增加。美国的侵权赔偿额不但超过实际损害,而且还包括了律师费与其他诉讼费,从经济上鼓励被侵权人积极维权。日本和西欧国家也在强化专利侵权救济,某些亚太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也在增加,以促进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5)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到重视。有些国家的行政机关设立或委托仲裁机构,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调处,其实质还是对民事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比如日本文化厅下设的“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德国司法部指定的“著作权纠纷仲裁委员会”、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普遍设立的仲裁庭。
  日本法院开始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鼓励当事人在法官的督导下进行协商,或由法官指导下解决纠纷。
  美国的许多专利侵权纠纷也是在提出诉讼后,进行庭外和解的。
  知识产权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尤其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制于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发展阶段、功能所在、发展方向等,才能够采取正确的战略和政策。政府应尽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促进相互间的理解,这不仅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对整个中国经济的长久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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