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危机公关的媒体运用研究-以杭州5.7飙车案为例

摘要: 危机公关是21世纪以来政府必修的一门课程。政府赖以生存的发展的根本在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而危机最终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具体到法院工作上,危机事件将直接引发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质疑,甚至引起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质疑。近年网络普及应用

  摘要:危机公关是21世纪以来政府必修的一门课程。政府赖以生存的发展的根本在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而危机最终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具体到法院工作上,危机事件将直接引发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质疑,甚至引起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质疑。近年网络普及应用的速度越来越快,新媒体也随着发展起来,在积极一面背后,我们也要清楚看到,网络时代一次危机从形成到爆发的过程更短,危机爆发只是一瞬间的事情。媒介审判现象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也已经有所表现,面对舆论引发的质疑,法院危机公关的媒体运用能力将是有效规避风险,控制危机发展的主要能力之一,如何提升法院在媒体运用方面的能力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以杭州5.7飙车案为例,具体分析法院危机公关媒体运用的具体内容,进而推动司法机关的危机公关水平,加快构建一套行之有效危机公关机制。
  关键词:危机公关;审判权;媒体运用;媒介审判
法院危机公关的媒体运用研究-以杭州5.7飙车案为例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保持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强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我国在社会体制完善和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卓越成果。政府透明度更高、逐步建立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更加开放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在看到全面发展的喜人景象后,我们同样也要深入思考一些问题,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快速,新旧体制的快速交替,引起了一些事件的发生。处于转型过程中的我国社会正在面临一系列的新挑战、新变化、新问题。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较为频繁,其中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有人说并不是公共事件发生多了,而是我们的社会更加开放了,对公共事件的关注渠道更多了,媒体的报道更加深入和具体真实了。
  危机公关往往被用于企业的商业行为当中,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机关也需要引入危机公关这个概念,通过危机公关将一些被恶意扭曲的事实真相告知公众,解答公众对政府机关的质疑,使事件从复杂走向简单,降低危机事件对政府形象的影响,总的来说政府机关引入危机公关概念符合和谐社会构建、诚信政府建设的大环境。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法院的调解、审判工作关系重大,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随着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一部分社会关注度高、公众热议的案件审理都是在公开的环境下展开的。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公众能够更好行使监督的权利,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提出不同的看法。通过媒体报道,杭州5.7飙车案等一批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案件的证据收集阶段到最终的判决,整个过程都处于一个细化报道的环境当中。从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众从涉案车辆时速认定、法院认定的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受理被害人家属抗诉申请等几个方面对政府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了质疑。对于一个公开化的事件而言,公众对于事件的理解有着其自身的认识,这些认识和理解有可能是理性的,但同样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在新媒体传播的推动下,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能够起到监督公权力的作用,但一些缺乏验证的信息也随着传播开来。这些信息一度造成了公众的误读、误解,最终造成公众对法院审判结果的非理性质疑,而在杭州5.7飙车案的审理过程中,杭州西湖区法院在媒体引导方面所做的工作,对案件的顺利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从一定程度上使谣言不攻自破,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危机公关的能力也至关重要,如何引导媒体进行公正真实的报道是降低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影响的重要举措。媒体对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失真报道一定程度上使公众对案件本身的认识出现误区,进而质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最终影响到具体的审判工作。在网络化的时代,信息高速传播,这个环境背景当中,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公众舆论的关注,既是一种外在监督,同样也可能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能更好的推动法院具体工作的开展,进行法院危机公关的媒体运用研究十分必要。
  研究意义
  危机公关是各类组织能够积极主动应对重大问题的直接方式,对于政府而言,及时调查公布事件的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对事件加以关注是处理棘手危机问题的关键所在。危机公关并不是为了处理危机而去不择手段的采取行动,危机公关是建立在对问题有正确认识,建立在政府诚信基础之上的,开诚布公的对事件进行公开处理,及时通过媒体平台将事件的新发展情况进行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事件进展。而法院的危机公关媒体运行是对公众非议的一种直接应对方式,公开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都是直接而具体的方式。可以说媒体运用是危机公关的一种具体形式,随着媒体平台的多元化发展,舆论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信息的复杂性更强。恶意非正常的虚假信息充斥着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在公开化的事件处理上,政府机关一些不当的行为,很容易导致事件走向复杂化。在杭州5.7飙车案处理当中,公众对案件的调查阶段产生了一些质疑,进而使案件未审理前就被人为定义为将“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危机的产生已经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事情了。面对公众的多方质疑,法院危机公关媒体运用的效果,最终决定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将杭州5.7飙车案作为具体案例,去分析法院在处理危机过程中媒体运用的效果,深入进行必要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去完善政府危机防范处理体系,提升政府机关应对危机时的能力,因此开展本次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危机公关理论是公共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诸多的危机事件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引发了社会和政治的不稳定,因此如何应对社会和政治领域发生的危机事件成为当时政府部门和普通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更是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爆发频繁的时期,如何借助危机公关与公众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处理好危机成为当代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主题,也成为西方公共管理理论界所一直重视的一个研究领域。
  现代西方学者对危机公关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对危机传播的研究,许多西方学者将危机公关同危机传播的策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如美国学者班尼特(Bernsterin)就认为,从更专业的角度看危机公共关系可以称为危机管理或危机传播。据此提出了形象修复理论,该理论提出应该从战略高度去维护声誉或者公众形象,并给出了五种战略方法:否认,逃避责任,减少错误的传播范围,亡羊补牢,自责。而对危机的解决,美国马里兰大学的格鲁尼格(James.Grunig)教授认为良好的危机传播始于危机爆发之前,在决策之前与公众沟通是解决问题和危机的最有效方法。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外学者对当代西方危机公关研究由过去的主要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发展为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传播学以及数学等多种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研究,研究的范围从原来的自然灾害领域和政治领域逐步转向社会领域。这与当前西方国家的恐怖主义活动、国内矛盾和社会矛盾正变得日渐突出密切相关。
  2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无论是对危机管理的研究还是对危机公关的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国内才开始对危机事件及危机公关有一些初步的认识,编辑、翻译出版了一些国内外著作。我国的危机公关研究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SARS之后,学界对危机传播的研究迅速升温,但对于涉及危机公关的分析对象主要集中在政府,涉及司法机关的甚少。
  从研究方向来看,大部分文章是从具体案例出发研究政府危机公关,如《论政府危机公关的效益–“躲猫猫”事件的媒介传播案例解析》(鲁津,《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年03期),《从成都公交燃烧事件看政府的危机公关》(吴成钢,《四川XXX建设》,2009年07期),这类文章往往是就事论事,通过对具体公关事件的分析,总结相应经验教训,提出作者对政府危机公关的建议。一部分文章是政府危机公关与媒体或者说是信息传播控制的关系,如《试论在政府危机公关中的大众传媒的运用》(朱红,《黑龙江教育学报》,2009年07期)、《论政府危机公共关系中的信息传播沟通》(徐一林,《广西财经学报》,2005年03期),这些文章都旨在论证政府在危机公关中信息传播和控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有部分文章是研究危机公关与政府形象塑造,如《危机事件中的政府形象和政府危机公关》(朱光喜,《公共管理学报》,2006年2月)《危机事件对政府形,象的影响及其重塑》(朱秦,《行政论坛》,2005年1月)。其余的文章一般是讨论政府危机公关现状的某些不足及作者的相关建议。从以上分析可以瞥见,对于互联网这种网络媒介在政府危机公关中的研究还是相对不足的,涉及的层间也是有限的,目前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散见于舆情研究、新媒体研究和电子政务研究等领域。
  从研究观点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研究层面。第一种观点是强调完善立法、建立行政规章等手段,从制度上保障和规范媒体的活动和作用。郭乐天(2005)主张用法律手段控制网络谣言传播。王丽平、刘大鹏(2006)等人也建议完善制度,加强对舆情的控制。第二种观点是媒体在危机传播过程中的功能特性和传播模式进行研究。谢新洲、王秀丽(2003)等人用实证调查的方法,验证了大众传播“议程设置'’理论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杜涛(2005)认真分析了危机传播中舆论的演变路径,得出了浅显转化、反馈互动和衍生发展的三模式。第三种观点就是主张利用电子政务、通信技术等技术手段来实现危机管理的升级和控制。比如周春燕(2005)把公共危机管理视为电子政务的一部分,认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建起来的计算机网络,搭建起与之相适应的危机管理体系,可以切实有效地对危机的预防和治理全过程进行高效管理和控制。
  对法院系统如何进行危机公关的研究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开放信息通道,确保司法公开透明。如接受媒体监督的同时,建立屏蔽机制,避免媒体干扰法院正常工作(韩玉,2012)。二是建立舆情应对和管理机制,加强舆情的收集监测。如规范新闻发言人工作,组建网络评论员队伍(张虹,2012);三是适时发声,营造法院主动正面舆论环境。如主动与媒体衔接协调,加强对司法宣传的正面引导,防止“网络舆论审判”(唐崇德,2010);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合谋与互动,放大舆论(齐奇,2011)。四是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和管理。
  学者们的研究为本论文的撰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是,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对政府危机公关方面,系统分析司法机关媒体公关的专著可以说没有,论文期刊也不多,这也给课题带来了巨大的研究空间。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1、研究内容
  2、第一章为文章的绪论。阐述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分析思路与分析方法。
  3、第二章为研究理论基础。讲述危机、政府危机公关的概念,主要包括危机的定义、特征、类型,政府危机公关的概念和一般原则,并对危机生命周期理论进行阐述。
  4、第三章讲述国内法院危机公关中媒体运用现状。主要包括危机公关中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分析,近年来涉法涉诉舆论的总体情况,法院危机公关中对媒体的利用现状。
  5、第四章是以杭州5.7飙车案为例,分析西湖法院和浙江省高院在具体突发事件中如何运用媒体进行危机公关。介绍案例背景、事件经过,对案例进行点评,总结事件处理的经验,指出问题。
  6、第五章是对法院危机公关时媒体运用上的困难和不足,进行原因分析,主要包括缺乏公关意识,忽视媒体作用、缺乏应对媒体的紧急处理能力、缺乏媒体监测和预警机制、缺乏与媒体有效沟通的手段、媒介审判现象等等。
  7、第六章是基于前文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法院如何利用媒体有效地进行危机公关,主要围绕着危机公关时的媒体选择、统媒体与新媒体如何协同运用、危机传播的不同阶段如何与媒体沟通,以及司法审判不被舆论左右等层面展开。
  8、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手机多种文献资料,查阅相关书籍,研究法院危机公关和媒体传播方面的资料,为本文寻找理论依据和写作思路。
  2.调查研究法。运用调查访谈的形式来获得数据和资料。
  3案例分析法。通过杭州5.7飙车案的具体分析,力求为法院在危机公关时如何运用媒体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4图表分析法,通过运用图形和表格等形式,将文章逻辑、数字规律进行直观的表达和分析。

  二、危机与法院危机公关的理论界定

  (一)危机的界定

  1.危机的概念
  每一个个人或者组织都需要保持一个自身的稳定性,只有自身能够保持稳定,那么才能获得理想的发展状态。当出现重大问题或者某些事情导致个人或者组织难以保持自身的稳定、平衡和协调后,这种状态导致人们无所适从,思维模式和行为都出现紊乱的情况。进入一种失衡的状态,这就是一种危机状态,简单来讲危机就是意味着稳定的状态被破坏,危机形成主要有前期状态、易感期和修复期等几个过程。
  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危机主要存在于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财政危机,政府入不熬出,收支不平衡,导致政府无法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能。其二是信任危机。诚信是政府有效施政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失信的政府则无法获得公众的支持,反而被公众所质疑,因此就会导致政府机关无法有效去落实政策、履行职责。
  2.危机的特征
  危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而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才使得危机的破坏性被放大,对于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而言,危机是关乎“生死存亡”的问题。
  其一是叠加性,虽然危机的形成和爆发都是有前因后果的,但大多数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都只是导火索,危机都有一个长时间的积蓄过程。同时危机爆发的具体时间和实际影响及破坏的规模都是无法准确预见的。
  其二是焦点性,危机具有一定的焦点性,正可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危机的传播速度是较快的,随着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危机可能会因为传播速度过快,而导致危机被扩大化,使危机保持长时间的焦点性。
  其三是破坏性。危机是具有非常突出的破坏性的。无论什么类型的危机或者什么规模的危机,其破坏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在危机爆发后,一方面会影响组织的各方面收益状态,同时也会伤害到组织的社会形象,而危机对形象的破坏作用,往往大于其暂时对组织发展状况的破坏,这种破坏性也许将持续非常长的时间,最终导致爆发危机的组织走向消亡。
  其四是紧迫性,对于组织而言,危机的爆发是非常突然的。而具有一定破坏性的危机则具有快速蔓延的能力,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控制的话,危机将很快升级,使组织受到更为严重的影响。
  总的来看,危机往往就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个稻草。在危机长时间积蓄的过程中,危机有可能并不是能够被量化的数据或者被察觉到信息。存在危机的社会组织就会放松对危机的警惕意识,进而导致危机的最终爆发,而人们对危机评价时,所采用的突然二字形容词,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忽略的危机持续性和积蓄性这两个问题。

  3.危机的类型

  危机的类型有许多种,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危机能够被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危机,其起因和处理的方式都有所不同,危机的影响范围和危机的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有差别。

  3.1按存在状态划分的危机类型

  如果按照存在状态对危机进行分类的话,一般可以化分为普通危机和重大危机。
  3.1.1普通危机
  普通危机就是我们常见的一些共性较强的危机,有的学者将普通危机定义为危机先兆,作为一种信号看待,他们认为只有合理对应对,就可以使危机影响最小化,甚至将危机消化于萌芽状态。普通危机从本质来讲就是一种一般性危机,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也存在转为重大危机的可能性。
  3.1.2重大危机
  重大危机是指影响面大,破坏性强,持续性强的危机。通常来讲金融危机、信任危机都是较为严重的危机事件。重大危机一般都是公共危机,涉及面非常广。重大危机最终有可能导致危机涉及到的组织陷入发展困境,影响组织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效果。

  3.2按内外联系划分的危机类型

  从内外部联系来看,危机能够被分为内部危机和外部危机,这两个具体类型。内部危机的影响力更小,往往处于可控状态,而外部危机的可控性更弱,容易造成危机事件的扩大化发展和深入影响。内外部危机存在一定的转换,正如内部危机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是内部存在的危机,而对于组织内部的个体而言则是一种外部危机。
  3.2.1内部危机
  从字面上很容易去理解,发生在内部的危机被称之为内部危机。内部危机从宏观方面能够说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危机,而这种危机对于国家而言是内部危机,对于各个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则是外部危机了,因此内部危机具有一定的转变性。内部危机是一个环境内产生的危机,因此这个环境的控制者有义务去解决危机,避免危机扩大化。
  3.2.2外部危机
  外部危机是与内部危机相对应的一种危机类型。外部危机的普遍性更强,其影响面更广。外部危机是与内部危机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发生在组织外部,影响多数公众利益的一种危机。外部的危机的持续性比较强,连锁反应较大。

  3.3按照损失形式划分的危机类型

  根据危机给组织带来的损失表现形态来看,公共危机能够被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有形危机,另一个就是无形危机。
  3.3.1有形危机
  有形危机给社会组织带来的影响是更加直接的。是可以通过数字加以衡量的一种危机类型。如金融危机、货币危机等等,都是能够通过统计数据进行具体衡量。其损失是可以估算的。
  3.3.2无形危机
  无形危机是危机影响难以被估量的一种危机类型。如对形象和信用的伤害,是很难用价值指标去加以衡量和评估。无形危机大多都是信任危机这类危机,其影响的作用力是较强的,而且修复和处理过程也相对较长。

  (二)政府危机公关的界定

  1政府危机公关的概念
  政府危机公关是指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因突出出现的自然灾害、剧烈的经济波动或者恐怖活动等对社会公关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根据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来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时候,在这个阶段当中,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最容易引发危机的。经济失调、社会秩序出现混乱、文化发展方向的变化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危机引发的原因。
  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的阶段是危机相对频繁的阶段之一,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的、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即过渡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我国已经步入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这个发展阶段既是发展的黄金期,同样也是一个问题的凸显期,各类社会危机不断出现,对于社会的管理者——政府而言,如何做好做好危机管理、危机公关,最终影响着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需要注意社会的常发性危机形态,进而推动政府危机公关工作的开展。信任危机已经成为直接影响政府效能的关键因素,想要减少危机发生几率,降低危机带来的损害,那么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我们需要系统化的处理危机,做好必要的政府危机公关。逐步将政府危机管理纳入到一个有序和规范的轨道当中,确保政府能够在危机出现的萌芽期调动社会资源,去处理危机,使危机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政府在危机背景下开展的公共关系活动使政府面对危机事件为了能够维护公众利益,进而减少危机震荡和扩大而进行的协调、控制、改善等具体活动。危机公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危机公关的重点在于预防,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政府行为管理机制,构建政府诚信体系将是政府有效控制危机,进而改善、解决危机的关键和基础保障。
  随着网络等新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当前危机事件影响作用的快速扩散已经成为危机公关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信息公开不到位等原因,公众对政府在处理重大或者热点问题时所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主观判断时,容易被诱导,进而使公众降低对政府的信任度,损害政府的公信力。从法院审判工作角度来看,因对危机事件处理不当,而导致审判工作受到影响的情况已经发生。就法院公共危机公关工作而言,如何提升司法的透明度显得非常关键。
  2政府危机公关特点
  政府的危机公关特点由危机的特点和政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政府的危机公关特点主要表现在自觉性、公共性等几个具体的方面之上。
  1自觉性
  从政府的性质来看,政府的具体行为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和意志。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不具备的权威性和唯一性。当出现较大规模的社会危机时,公众自然而然会寻求政府予以保护,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去进行危机公关时,需要坚持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存,及时采取行动,有效进行反应,避免滞后的行为导致危机持续扩大爆发。从政府发展的本质来看,政府能够有效控制和处理危机的基础是政府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同时要体现政府的公开性,通过平台与公众形成良好的双向沟通,进而提升政府的知名度和社会的美誉度。政府危机公关的重点只有放在形象建设上,才能找准节奏和方向。政府的良好形象不是一天形成的,也不是自然形成的,这需要政府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并持续为了保持公信力,而自觉履行职责,取信于民,为公众提供理想的社会服务。
  2公共性
  政府所进行活动大多都是公共的行政管理或者执法等活动,现代的公共管理学认为公平与社会效益的协调是政府的价值取向。政府的公共行政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去表达公众的利益。有效的去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政府危机公关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危机公关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的发展目的在于创造利益获取利润,而企业进行危机公关的也是未来更好的为这个具体的目的而服务。当企业面临危机时,需要对自身定位进行重新部署,通过宣传等方式去赢取消费者的信任,进而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企业的形象只是局限于具体领域当中,而政府的形象则具有普遍意义,具有公共性,因此政府的危机公关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单一保障社会收益。政府展开危机公关需要保持其公开性,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政府的危机公关工作,才能更具时效性和长效化,更好的公众谋取利益。
  3复杂性
  危机存着不确定性,因此很容易使危机公关变得更加复杂。首先来看公众的构成的多元化,危机事件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自身利益,作为社会问题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公众群体既包括的直接的当事人,也包括了非当事人——旁观者。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价值观和判断能力的差别,因此公众具有复杂性这一特点。其次是公关活动的复杂性,危机事件并不是一个政府当中某个部门的单独活动,而是一个政府系统的集体协助和快速的响应。任何一个具体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整个政府危机公关活动构成威胁,进而损害公众的利益,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当中的形象。政府处理危机事件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而这些因素具有复杂性。就政府危机公关而言,其复杂性要大于企业危机公关。
  二是公关活动的复杂性。危机事件不只是政府某个部门的单独活动,而是整个政府系统——消防、卫生、安全、交通、医疗、通讯以及警察、部队等单位的集体协作和快速反应。哪一个子系统出了问题,就会对整个政府危机公关活动构成威胁,势必损害人民的利益,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处理危机事件时,政府从小处要考虑人民的衣、食、住、行、心理因素,从大处考虑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社会关系因素。总而言之,相对于企业危机公关,政府危机公关的内容要复杂得多,难度也大得多。
  4关联性
  政府危机公关首先影响的是公众,即公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在危机面前,政府若能迅速展开危机公关,建立被害人援助制度,可以使公众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或避免损失。其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政府在危机面前畏手畏脚,软弱无力,相互推委,漠不关心,置之不理或措施不力,自然会降低政府的威信。
  5波及性
  政府危机公关具有波及性。它可能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文化氛围,危机解决得好,则不仅能挽回损失还能一定程度上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危机解决不好,则可能是火上浇油,事情越发严重,到难以挽回的局面,激化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造成动荡。
  3政府危机公关的一般原则

  (三)危机生命周期理论概述

  危机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各种危机如同生物一样,也具有一个从产生、发展、顶峰、消亡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危机具有不尽相同的各类生命特征。危机生命周期理论的推出和发展能够使危机公关具备针对性,解决处于不同发展周期的危机,其方式和方法都不尽相同,只有采取具体有效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加以解决和处理,避免方式不当所带来的问题。如危机处于产生的初期阶段,这个阶段需要采取控制的方式,将危机的影响范围控制到最小范畴之内,但如果方式不当,则可能使危机继续沿着原有发展方向前行或者改变发展方向,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变。危机生命周期理论是危机公关必须要重点参考的依据之一。
  管理学专家芬克对危机生命周期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分析,他提出危机生命周期理论是指危机因子从出现到处理结束的过程中,有不同的生命特征。他的研究得知危机在各个生命周期阶段中都有不同的特点显现。具体来讲危机生命周期理论是一个过程学的研究,其延续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危机生命周期将危机明确为五个具体阶段:危机酝酿期、危机爆发期、危机扩散期、危机处理期、危机处理结果和后遗症期。
  危机酝酿期,这个阶段一般就是指危机从渐变转为量变并最终转为质变,而量变是一次危机爆发的关键所在,危机往往是由多重因素所诱发的一个结果,危机形成最终质变爆发的阶段是酝酿期,这个阶段危机诱因也许是公开的,也同样有可能是隐藏的。
  危机爆发期,这个阶段当中危机已经突破的预警线,危机进入一个爆发期当中,已经能够威胁到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不能及时对危机进行处理的话,危机继续升级,就可能导致危机的强度快速提升,危机影响范围大幅扩大。
  危机扩散期,当危机已经爆发了,危机就会对其他的领域产生一些连带性的影响,有时候会冲击其他领域的发展,造成这些领域发展停滞,甚至后退,同时也会引起多重危机的爆发。如金融危机可能引发信任危机、支付危机等等问题。
  危机处理期,在这个阶段当中危机进入了生命周期理论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当中,危机的后续发展全部取决于危机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一套专业化、完善的危机预警机制,则能够将危机消灭于萌芽状态。
  处理结果与后遗症期,当危机被紧急加以处理后,危机有可能已经被控制解决,但同样也可能没有得到解决,即无效控制状态,这种状况就可能导致危机继续延伸爆发,使危机进入一个新一轮的酝酿周期当中。大多数人都认为危机进入处理期就已经要结束了,但危机的风暴极有可能被继续引起,如果危机不能继续被关注和控制,那么危机的更大幅度爆发是大概率问题。

  三、 国内法院危机公关中的媒体运用现状

  (一)危机公关中法院与媒体关系分析

  1、当今媒体呈现的特点及对危机传播的影响
  当今媒体已经与传统媒体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其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途径以及平台上由于当时的硬件设备以及社会环境所限有着信息传递上的限制,甚至有可能因传递信息内容的过于针对而遭受到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群体的约束甚至威胁。然而当今媒体在信息传播途径中已经有着多样化的选择与多平台的组合,通过互联网的应用而创造出XXX的互联网信息媒体,当今媒体运用多平台信息传递如,博客、微博、社交网络以及即时通信、智能手机移动上网等。在这里与传统媒体相比较在信息传递速度。信息内容以及传递方式等都有着新的特点,然而媒体是承担信息传递危机的主力军,在通过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协调救助以及地址虚假信息、引导舆论等重大事件中有着影响其结果的重要作用。
  当今媒体信息传递速度快,还可通过转发信息等方式进行信息及时分享传递。在我国危机信息传播中,当今媒体信息都有着较为信息传递迅速、信息内容完整、正确的信息传递,也较与传统信息有着较大的优势。在危机传播中,信息传递的速速是最为重要的关键性原则,其次才是信息内容的可靠性以及准确性。近年来我国危机信心中由于我国xxxx办公厅早起发布的“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规定,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由中央外宣办公室统一协调,通过整理之后由新华社进行发通告、这其中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导致了信息传递的限制与约束,在没有获得授权的基础上,大量的媒体以及信息单位不能擅自报道,这就使得主流媒体在信息传递上的被动以及约束。但是在面临危机信息传播中许多个人以及群体通过电话以及互联网获知了非官方的消息,这就说明了当今媒体已经逐渐的普遍化,进而对传统的危机传播有着抢占先机的优势。
  信息传递的速度已经有着往日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技术以及能力,然而信息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各种方式进行传递的过程中,传递内容就开始逐渐受到关注。当今媒体通过制造内容以及编辑和准备内容,这就说明了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信息,都有着一定的可借鉴性,通过实际情况进行信息传递,这样不仅在危机传播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也在事件的处理上给予的激发的帮助。通过多平台信息传递将重要的信息通过微博、短信、电视等大型信息平台,通过转发以及专题等方式进行快速传播将信息内容进行过滤以及应用。
  当今媒体信息传播者在信息传递中具有多样化的划分,然而在危机传播中大众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传递具有十分典型的特征,其自我独立性强,自我意见及作用明显,因此即可能实现广泛的社会动员,也可能放大社会风险。近年来信息传播者不断的通过各种信息传递手段将社会信息进行相互传递,进而在社会中产生积极作用以及风险增大的反应。这就说明了信息传递者没有对信息内容进行过滤,为了单纯的目的或者是利益进行信息传递极有可能在危机传播中产生以上这两种可能。
  2、大众传媒在危机公关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今媒体的日益普及已经逐渐与传统媒体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因此大众媒体作为媒体中的一个新群体的存在在我国媒体中已经形成了自我独立的意识,也进而在行动上也逐渐的独立并产生一系列的信息生产传递等活动。这样就不得不受危机传播所忽视,并且需要被深入的理解以及有效的运用,否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被动,甚至会对危机传播带来一定的风险。然而当今媒体通过有效利用可以能加准确的以及迅速的到达目标人群,并进行实时更新以及纠错,同时可可获得更多的公众相关信息以及需求,最终实现沟通。在危机公关中信息传递具有极强的约束,大众传媒作为社会传媒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没有受到政府约束极为容易产生大量的信息传递,这其中就会产生一些积极信息以及危机信息。然而在我国发生突发性事件中,大众传媒对信息内容的撰写并未有着一个宏观的概念的理解,很有可能会误导真实信息的传播,这就极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但在当今媒体中大众传媒已经逐渐的走向正规化,且在当今社会中已经通过组织成立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就使得大众传媒在创造庞大而有力的信息传递以及社会网络中,通过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进行信息创造及传递,在危机时刻可以潜在的减少损失甚至降低死亡,而在平时也可以通过增进相关知识以及应付技巧来提升整个社会的应急能力。这中良性的公众传媒的发展在当今危机公关中有着极强的作用,这就说明了在危机发生中,公众传媒只要运用得当将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有着极大的作用。
  3、危机中法院与媒体的冲突和联合
  危机中法院与媒体存在一定的冲突,法院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群体突发性事件、暴力抗法事件以及特殊的影响较大的个案的负面报道中,为此而产生的公众对法院以及事件的态度以及情绪。然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涌动着其自身的信息传递就有一定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在危急中媒体作为主要的信息传递着其自身在第一时间对危机事件进行正确引导以及舆论传播,这对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以及危机化解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危机事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的一系列不良影响,进而媒体在针对危机事件的传播中又以快捷、迅速的信息传播将危机事件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近年来的危机事件中媒体作为信息传递者又在本质上干涉了法院的审判结果,这不得不说法院与媒体逐渐产生了冲突。在案件审理中有许多案件由于事件的造成的严重性受到了公众的关注,在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已经不能完全的由常规的审理程序给予最终审判,而是受到媒体的评判以及公共的舆论导致审理结果有着相应的改变。然而这种结果不仅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中受到了媒体的影响也在其案件审理中由于自我形象的维护,不得不相应公众的意愿进行审理,然而在这里社会公众的思想意愿都是源自于媒体的信息内容的传递而来,媒体在对危机事件的报道中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通过对事件的发生进行评判进而产生极强的说服力,这就将舆论观点进行传播使得事件的发展热度不断延续,进而产生了极强的公众舆论,甚至会产生“媒体审判”的嫌疑。法院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对法院的社会声誉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不论在危机事件中法院处理的结果是对还是错,法院没有及时作出有效的澄清和引导时,社会舆论都认为是理亏不敢伸张。这就不无不体现出媒体在这其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媒体对案件的分析了解进行宏观评判,进而对危机事件的报道有着一个良好的传递租用,进而也产生了与法院的联合,这不仅将维护法院的社会声誉,也对我国社会安定有着一定极为重要的保障而存在。

  (二)近年来涉法涉诉舆论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国涉法涉诉舆论事件频频出现进而导致我国面临的各种挑战,涉法涉诉舆论事件的不断出现,如社会安全及事故灾难等这些突如其来的危机事件致使我国政府在面对涉法涉诉舆论上有着极为严苛的挑战,进而也影响着我国社会民生的总体发展。涉法涉诉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社会公众对某一事件以及某一类现实事件的看法、观点、情绪以及意见的集合,具有影响力的以及个人倾向性的社会舆论。涉法涉诉舆论也就成为了社会公众对执法、守法、诉讼等涉及法律事件表述出的观点以及意见,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以及社会舆情。
  1、涉法涉诉舆论的类型
  涉法涉诉舆论共分为物种类型即,公款消费、冤假错案、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法院干警工作不完善以及民生案件等。
  公款消费,公款消费主要分为公款吃喝、公车消费以及公费出国也称为三公支出。就目前来讲这种想象事件的发生为常见,受社会公众极大的关注进而也对法院产生一定的压力,这也不得不说公众对三公支出因其的社会舆论层出不穷。
  冤假错案,法院在针对各类案件的审理中,由于法院或者是其他原因产生的案件审理错误,将会直接导致公众的强烈反应并与此同时会对社会民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在不同程度上也损害了法院的社会形象。
  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法院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日渐上升,进而社会公众一直对这种想象的产生有着极为强烈的反应,近年来也随着这类事件的产生腐败问题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法院干警具有较为特殊的社会职能,公众对法院干警的自身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至此法院干警再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时,极为因其社会舆论的关注。
  法院干警工作不完善,在法院内部工作由于个别干警对真是工作的不负责导致的工作中产的不完善想象,极为容易产生社会舆论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工作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影响以及远远超越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本身,进而对法院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民生案件,今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社会民生生活质量也进而呈上升趋势,我国住房、教育、食品安全以及收入问题也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了变化,然而这其中的变化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的焦点。但如果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出现审理不当等现象时,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反应。
  2、涉法涉诉舆论的特点
  涉法涉诉舆论在现在社会中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也通过对社会与民生生活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产生一定的社会关注。涉法涉诉舆论在信息传递中作为评价新闻价值的标准之一,其自身有着传播价值,这也是一个较为容易被采纳以及应用的特点,也更加容易吸引公众的关注。然而这一特点背后通过信息传递的这也及其容易引起我国社会公众的关注,然而越是让社会公众感同身受的实施也约会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社会公众都较为关注自身较为喜爱的时间以及新闻,进而产生一致的观点,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公众对信息的评价标准也是对自我观点是否收到信息满足的一种期待感。在当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不信任以及进而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就将涉法涉诉舆论的事件,在我国社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但是这种公众自我满足的信息在社会公众中不断的得到关注,但是负面新闻在公众的心里也将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进而会对法院产生一定的不信任心里极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涉法涉诉舆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社会公众对同一事件及同一问题上具有不同的观点以及意见,这其中就会产生社会公众对涉法涉诉舆论的复杂性特点。涉法涉诉舆论还存在着事件的难控制性现象,涉法涉诉舆论的相关信息被恶意删改以及炒作,极有可能减事实真相无限放大,进而产生难以控制的现象。

  (二)法院危机公关中对媒体的利用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媒体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将人民带入一个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当中。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借助于互联网,全球经济加速发展,推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使我国保持了三十余年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使我国与国际经济有效对接,2010年我国已经跃居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随着社会的开放,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的报道和关注已经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的审批等工作造成影响,而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有效的,同样也有消极的、无效的。法院危机公关对媒体的利用是一个新的课题,如果引导媒体正确发挥监督作用,辅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现阶段法院工作有效推进的根本所在。
  1.大众传媒对法院的危机报道
  案例1,:2005年的佘祥林案和2010年的赵作海案
  案情:1994年,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涉嫌杀害自己的妻子被判死刑,后改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佘妻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同年4月,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赵作海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村民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11年后,“被害人”回到村中。201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这两个案件被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新闻媒体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报道,媒体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的深思,同时立法机关、法律学界也对相关的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可以说这两起案件揭示了中国刑事司法中“逼供信”痼疾严重,随着媒体的大量深入报道,引发2011年中央政法机关联合下达《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媒体在这类案件当中的作用是积极的,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
  案例2:2006年许霆案
  2006年,许霆在从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取款100元却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并伙同同伴郭安山频繁提款,总计取款17.5万余元。许霆一审被判盗窃罪,处无期徒刑后,该案引发网络热议,认为处罚过重,还有网民认为许霆是民事问题,不构成犯罪;最后许霆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许霆案是网络时代以来,通过网络被广泛关注的重点案例之一,一审判决当中,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媒体进行报道后,公众普遍认为量刑过重,有违法律原则,在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判决改判。
  在这个案件当中,一审判决一出,网络上就出现了热议的场景,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量刑过重,媒体关注点在法律适用上,这个案件是XXX背景下,老办法遇到了新问题。社会的普遍关注,使司法机关在审判行为上更加慎重,对于量刑更加审慎,使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加合规合理。许霆案的二审判决实现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的一致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同样也符合了大多数公众的普遍意愿。
  案例3:2008年“周老虎”事件
  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了陕西一位村民周正龙拍摄的一张野生华南虎照片,最后照片被认定有假。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周正龙以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例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周老虎事件出现后,危机呈现了渐进爆发的过程,媒体关注,引起了社会对事件本身的探究和讨论。虽然调查的深入,周正龙的xxxx行为被公之于众。该事件反映了社会公众呼唤诚信及对xxxx行为的严加追究之情。同时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对周正龙这种行为判处两年半的刑期,量刑过重,属于矫枉过正,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被一些人认为已经影响到了最终的司法审判工作。
  案例4:2009年湖北巴东邓玉娇案
  2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邓玉娇做服务员的“梦幻城”消费时,对其进行骚扰挑衅,被邓玉娇用水果刀刺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件发生后,网络当中随即引起热议,多数的网民都对邓玉娇的行为予以声援,认为其属于防卫行为,而后最终的审判结果也与公众的普遍意愿相同,邓玉娇被法院判决为防卫过当,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媒体、网络在这个案件当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多大,从事件的网络关注度就可以看出来。该事件集中反映出了舆论所表达的对官员腐败欺民行为的公愤与现行法律适用的冲突。在事件的最终处理中,司法机关在其立场上和取向上与网络舆论是一致的,在适用法律上,司法机关审慎地选择了路径,法院判决言之成理,并得到刑法学权威的支持评断。自然,此案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强烈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许不同,从一定程度上网络舆论的介入,发挥了监督和约束的作用,使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得以保障。
  案例5:2009年南浔“临时性强奸”案
  2009年6月10晚,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在后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人各入狱三年。这个判决结果公布后,通过媒体报道,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多数网民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感到不解,同时引起对该案判决公平公正性的质疑,“临时性强奸”一度成为了当时的网络热门词汇。湖州中院发现原判存在错误,依法对该案提起再审,以轮奸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六个月。
  该案件引发了网民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质疑,同时该案件也是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网络监督的一次探索和收获。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本案当中得到充分体现。随着关注度的提升,审判机关发现本案处理的真正失误在于忽视了行为有轮奸情形,这和一般强奸行为的量刑已不在一个档次之中。随后,司法机关通过重审纠正了原审判决,成为网络在判后监督司法案件成功的典型一例。
  案例6:2011年西安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于2010年10月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011年6月7日执行死刑。
  此案从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半年之间引发的网络舆论和各大媒体关注是颇为壮观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复杂,主流民意与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冲突。但围绕药家鑫是否判死刑,网民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期许出现了不同意见。主要的争论是药家鑫能否死罪留命,争论主要在网民及社会代表人物之间展开。药家鑫案无疑造成了两个家庭的悲剧。舆论的广泛关注引起了人们对人性良知的思考,法院的审判既是对违法者的审判,同样也是对社会道德缺失的审判。
  案例7:北京李某某案
  舆论、背景不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权李某某案案发后,进入审判阶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公诉人指控,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行带被害人杨某某到海淀区的一酒店内,以暴力手段先后与杨某某强行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9月26日,法院对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其他4人也分别获刑。李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19日,该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该事件虽然是一起不太复杂的案件,但因为涉案人员之一的李某某自身身份,而引起广泛关注。网络当中一时间充斥着关于这一案件的报道,信息量激增,公众普遍担心因李某某的身份而导致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缺失,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法院的判决从正面解答了公众的普遍质疑,使一些网络谣言不攻自破,避免了最终的危机爆发,使危机被控制在萌芽状态。法院保护当事各方合法权利、为受害人伸张正义、兼顾公众知情权,该案审判提供了范例。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媒体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发突出。在一些案例当中,舆论关注已经引发的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危机,如临时性强奸这个案例,如许霆案,都使公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了深入思考,虽然最终案件通过再审所呈现了审判结果,都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认可,但事件本身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还是非常明显的。同时这些案例发生后因为处理得当,最终也推动了司法工作的创新发展。
  2危机发生与法院危机传播控制的现状
  危机爆发有一个积蓄的过程,而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对危机进行紧急处理,往往最终决定了危机的影响力和破坏性。法院危机的发生的原因,大多都是因为法院审判工作所引起的。首当其冲的就是审判的公正性问题,舆论控制审判,这一现象在一些具体的真实案例中已经显现出来,这种控制既是积极有效的,同样也可能是消极的。舆论的广泛关注使司法审判权被晒在阳光下,使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高,公正性更强,而同样一旦因审判等工作引发了危机,那么危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就可能在媒体舆论的关注和推动下而加快扩散。
  避免危机的爆发,往往是法院维护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关键之举。随着网络普及应用,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引发的信任危机将可能越来越多,首先从网络传播效率来看,热门的网络事件,往往只需要很多时间就能转发传播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次,而达到千万次这个等级也仅仅是几小时,几天的事情,网络事件的发酵结果就是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电视或者报刊的介入报道,会推动事件影响力呈几何速度发展。近年不论是李某某强奸案还是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还是兰考事件等众多热门事件都受到广泛关注,如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都直接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质疑,近期所爆发的减刑、保外就医等事件则同步引起了公众对司法权威性的思考。上述这些事件大多都是通过网络所逐渐引入、爆发的。网络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但同样存在较大差异,如网络新媒体具有自主权,信息发布者往往会凭借主观判断而进行信息的传播,而在传播过程中,公众会引发热议和争论,一些违背事实、带有明显偏见的评论就将见诸网络。传统媒体在进行新闻事件报道时,大多会秉承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明确事件真实性后,才会进行深入的报道,因此传统媒体的报道具有更高可信度。在法院工作当中对危机传播进行必要控制是维护司法权威性,确保独立审判权的关键之举,危机公关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敢于说出危机的原因,承认存在危机,只有坦然面对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去遮遮掩掩,最终可能导致危机大范围的爆发,到了无法收场的境地。
  随着法院系统对危机掌控能力的提升,目前危机发生后,大多数法院都能较好的加以应对,法院已经明确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审判工作创新发展的根本所在。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直播庭审现场到现在的微博直播判案,从举办法官接待日到案件新闻发布会等一系列举措,都是法院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础层面上,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有效去控制危机的传播,使危机被有效控制,利用危机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做为一种外在监督,从李某某强奸案审判前,网络当中就流传出多个版本的审理结果,而公众已经引起的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关注,并没有能最终影响案件审理工作,违法者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四、案例分析—以杭州5.7飙车案为例

  (一)事件经过

  1.案例背景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三菱轿车超速行驶并与同伴互相追赶,当车行至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一人行横道时,被告人胡斌因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某。谭某被撞弹起后跌落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调查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而肇事车辆经鉴定,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肇事司机胡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胡斌亲属积极筹款主动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113万元,以求谅解。2009年7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7月20日,该院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胡斌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事件发生后浙江省高院的媒体公关活动
  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但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案件的发展并不像预期那么顺利。首先在车速认定方面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质疑,当地公安机关在事故通报会上说据称肇事车辆时速70码左右,这个结果显然难以得到信服。网络上的热议,持续了很长时间,成千上万网民将这一事件网络化,推动该案成为一个全国影响力较强的热门案件。“欺实马”也瞬即成了火热的网络新名词。随后肇事的司机胡斌身份也被确认为“富二代”,对其身份的关注和家庭背景的关注,已经超过对案件本身的关注度。一些网民将胡斌直接描述为富家子弟,同车人员被描述为官二代。
  从事件发生之时起到最终判决公布后,整个过程当中,案件都受到社会的广泛持续高度关注。媒体、网民都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自我分析,大多数网民认为胡斌的行为应该被确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他违法肇事造人死亡的行为应该受到最为严厉的惩戒。而能够客观考虑胡斌一路过来遇红灯即停车以及撞人后立即拨打120、122电话报警救护的事实,一些事件的关注者从主观上不愿意去区分被告人胡斌是不是存在主观故意,还是意外过失。一部分网民坚持认为案件必须要重判。对于审理该案的法院而言,在激励争论的舆论环境下,怎么能够避免舆论的影响,不被舆论所左右,进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是法院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在杭州5.7飙车案当中,整个事件全过程,几乎都面对着汹涌激荡的涉案舆情,对于法院而言,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性,确保独立审判权的落实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能够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尊重社会关注舆论的关系,按照实际、以证据说话,最终依法界定区分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审判后,面对舆论的再一次质疑,法院采取了主动应对的方式,将审判的依据和过程进行了公开,通过媒介进行案件答疑。进而能够从容面对舆论压力,没有最终屈从于社会的舆论、热炒,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守了司法的底线。
  在这一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在舆情应对方面总体上是较为及时、有效和值得去肯定的。他们能够坚持及时公开原则,具体做好了五个环节的“第一时间”:
  一是第一时间制定宣传预案。案件受理当日,该院即分别制订了庭审、宣判、宣传预案,将一切可预见性的事项纳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予以调整。
  二是第一时间掌控新闻现场。立案后,立即开通新闻专线,确定专人接待新闻媒体,了解新闻需求,统一宣传口径。庭审和宣判当日,在大厅、安检处和法庭均安排工作人员,为新闻媒体记者引导服务。
  三是第一时间报送信息。从立案到送达副本到听取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意见,到开庭审判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向上级报送信息,前后共报送专题要情专报22期,为领导决策参考及时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四是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消息。宣判后,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四十余家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并给每家新闻媒体发放了新闻通稿和新闻发布会稿件。还第一时间向新华社提供了权威解读,确保了主流媒体的声音,确保了新闻报道的准确性。
  五是第一时间研判舆情。庭审前、庭审后和宣判后,组织人员重点收集了知名网站上的网友评论,研判舆情。在开庭次日上午,还邀请部分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然而,我们依然需要看到,虽然本案的审理工作是较为顺利的,在案件初期,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一些办事细节有所质疑,并逐渐引发成为一次信任危机,但随着案件的深入和逐渐公开,公众的质疑被逐渐打消。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得到维护,但总的来说这一案件当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二)案例总结

  1.对案例进行点评
  受理本案的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妥善应对涉案舆情:一是紧紧依靠市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统一部署,协同应对,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二是制定周密的庭审预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新闻记者等旁听庭审;三是判决书围绕舆论焦点——是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算不算情节恶劣、有无自首情节等,进行了充分透彻的说理论证,较好地消除了公众误解;四是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审判长针对裁判理由和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详尽的释明,加深了公众对法院判决的理解,以公开和坦诚赢得了公众信任。整个案件审判取得良好效果。“替身门”事件发生后,西湖法院又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对被告人胡斌的身份问题作出详细说明,并在案件生效后立即组织杭州电视台等媒体对胡斌进行采访,澄清事实真相,有力回击了“替身”谣言。并在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最终查实了“替身门”的始作俑者。
  2.对案例进行经验总结、指出问题
  2.1认识存在不足
  在这一事件的应对当中,在初期不论是交管部门还是法院及其他机构对事件的影响力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网络评价是一种无聊炒作,没有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结果从小变大,事态发展被扩大。在面对突然起来的舆论关注时,抱着想“封、捂”的心理,遮遮掩掩,进而使危机升级恶化,政府诚信和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导致工作一度陷入被动。
  2.2研判能力较弱
  网络信息化是当前社会的一个具体发展方向,5.7飙车案的发生引起了法院系统对网络舆论的广泛关注,但在这一案件当中,因缺乏对网络的足够重视,初期网络舆论已一片沸腾时,具体的控制方式还不够明确,面对越发汹涌的舆论浪潮,依照经验判断案件发展的模式,导致了应对措施的单一。
  2.3协作效果不够突出
  在这个案例当中当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和滚滚而来的舆情压力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时候,法院需要及时去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协作,通过与主流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协调,引导舆论走向,进而形成联动效应和合力。在杭州5.7飙车案审理初期,这项工作还不够突出。

  五、法院危机公关时媒体运用上的问题分析

  (一)法院内部原因

  1.缺乏公关意识,忽视媒体作用
  危机公关工作能否做到位,其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良好的危机公关意识,是不是能够及时通过公关解决一系列的相关问题。法院在危机公关时,能够合理调动协调媒体关系,是确保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保障。而一些法院还是缺乏良好的公关意识,面对突然起来的危机事件,不懂得主动去寻求解决方式,而是被动的等待上级指示或者顺应事态发展。法院忽视媒体在危机公关当中的作用,其实等于将自己推向舆论的对立面,不通过媒体平台,公众不可能获知案件的审理情况,给法院一个解释和解答的机会。
  2.缺乏应对媒体的紧急处理能力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可能要面对突如其来的媒体访问,应对媒体提出的各类问题。缺乏应对媒体的紧急处理能力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如果采取避而不答,退避三舍的方式,那么将使事件有可能被引向负方向。一些法院正是因为缺乏应对媒体的紧急处理能力,才使得法院审判工作开展面临质疑,影响审判的最终独立性。
  3.缺乏媒体监测和预警机制
  如果说传统媒体其主观判断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的,那么非传统媒体的新媒体则更多表现出其主观判断的特征。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情况难以被掌握和监测。法院系统缺乏媒体监测和预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法院审判工作开展。
  4.缺乏与媒体有效沟通的手段
  新闻发言人、审判工作介绍会等形式是法院与媒体进行沟通的具体方式和手段,但目前从总体情况来看,法院与媒体的沟通方式还是太少,而且临时性沟通更多,长期的沟通协调相对少,这种情况就直接导致了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缺乏了解,在具体危机事件发生后,难以从科学和公正的角度加以评判。

  (二)“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一旦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通过媒体渠道先一步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等结论。那么就将构成对审判权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的双重侵害。
  1.大众传播的原因
  大众传播具有广泛性、快速性的基本特点。“媒介审判”的出现,其实就是大众传播高速发展和不规范行为的一种表现。随着新媒体等新方式的出现,信息的传播速度较之以前有了非常明显的提升。媒体的主观性更强,对于事件的评价其主观意愿更为强烈,尤其是网络新闻、评论更多表现出一个个人的情绪或者观点。舆论形成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审判工作被先入为主,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公众法治理念的原因
  公众法治理念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越发强烈。对于一些涉及到社会热点事件的案件,公众都有其获取审判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预期,而媒体作为最为直接的一种渠道,被公众所选择和认同,因此在体现司法公开的同时,公众通过网络等新媒体各抒己见,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间接影响,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
  3.政治体制的原因
  媒介审判现象最早出现在国外,因为政治体制之间的差异,媒介审判并没有在出现的初期就在我国司法审判工作中有所体现,而是近年随着网络普及应用而逐渐出现,并带来一定影响。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其实也是我国司法公开的一种表现,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的开放,媒介审判现象将越发频繁。

  六、法院如何利用媒体有效地进行危机公关

  (一)危机公关时的媒体选择

  1.以权威媒体增加说服力
  危机公关过程中媒体的选择最终决定了公关的效果。法院有效利用媒体进行危机公关,首先就要增强自身的说服力,将正面的信息通过媒体加以公布,而媒体的选择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选择权威性媒体作为信息发布的首要平台是增强法院危机公关说服力的基本保障,只有权威媒体所公布的消息才更具真实性和有效性,公众信服力更强。
  2.以地方媒体扩散影响力
  法院利用媒体有效进行危机公关,需要做好信息的扩散和推动工作,进而提升其影响力。地方媒体对事件调查和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更了解,对事态发展的报道更有说服力。法院要充分利用地方媒体的这些优势,进而实现对大众舆论的引导,实现对案件审判工作的辅助推动,避免媒介负面信息带来的影响。
  3.以网络媒体促进公众主动知晓
  网络媒体是当前媒介审判现象频频出现的导火索,网络媒体的自由度相对更高,而信息传播速度和广度更是难以被控制。法院想要提升自身危机公关的水平和能力,就不能忽视网络媒体的影响,要促进公众主动知晓,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使人们能够了解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近况,进而为审判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

  (二)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如何协同运用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协同运用是法院实现危机公关的关键之举。传统媒体具有权威性等自身优势,而新媒体则更具传播的广度和普及率,如果单纯依靠传统媒体的话,难免会造成传播渠道单一,效果不突出等问题,做好媒体平台的结合,已经成为必然。
  1.发挥传统媒体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优势
  传统媒体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自身优势,传统媒体是官方信息发布的最佳途径和主要平台。法院在危机公共媒体运用方面,必须依靠传统媒体,通过深入的报道和主动报道的方式,使法院的案件审理信息被公众所知晓,而传统媒体所报道的信息,更能被公众所认可,使舆论导向被有效掌控。
  2.加强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
  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是非常突出的,往往一个事件最终走向发展的峰值,其关键的推动力量都是传统媒体引导功能所提供的。法院在危机公关方面想要能够实现对事态发展的掌控,就需要加强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而传统媒体具备良好的舆论引导能力。而舆论被引导到消极的方向还是积极的方向,建立在法院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上,如果真实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被传递出去,那么舆论将在传统媒体引导下走向积极的一面,化解危机,实现危机公关的目的。
  3.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联动,形成报道优势
  法院利用媒体有效进行危机公关建立在媒体的联动上,如果说传统媒体主要起到陈述事实的作用,那么新媒体则建立了法院与公众直接对话的平台,起到了沟通纽带的作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联动,可以形成报道上的优势,使权威信息通过传统媒体发布后,即可在新媒体当中引发热议和二次传播,而一些网络谣言、负面评价则不攻自破,危机升级爆发的可能性被明显降低。

  (三)危机传播的不同阶段如何与媒体沟通

  在危机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当中,法院要采取不同的方式与媒体进行有效沟通,进而获得更加理想的沟通效果,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取得实效,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引发公众质疑,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导致危机公关失效,使危机朝着更危险的方向发展。
  1.日常工作中
  在日常工作当中保持危机意识是及时有效应对危机事件的基础保障。在危机突然爆发时,法院能够及时有效的通过媒体,做好危机公关工作,使危机的破坏性和持续性降到最低,实现对危机的有效控制。建立新闻发言者机制、案件答疑会制度是法院与新闻媒体进行有效互动的具体举措。只有能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才能避免危机的产生,使危机消亡于萌芽状态。
  2.危机潜伏期
  危机的潜伏期是危机最终形成的一个阶段。在这个潜伏期当中,如果能够有效开展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对话沟通,那么可能危机的潜伏状态就能够被改变,最终使危机被化解。在危机潜伏期一些征兆和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如果法院能够加以重视,通过媒体平台进行必要的解释和答疑,有可能就使危机被化解。在危机潜伏阶段,法院与媒体沟通的方式应该是更加直接和有针对性的,就个体事件或者案件进行交流,使一些审理过程当中所出现的疑点被公布于众,坚持公开原则,使公众能够了解到实际情况,遮遮掩掩不如坦诚对待。
  3.危机爆发期
  危机的爆发期是舆论对危机广泛关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法院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被视为一种信号,危机公关的核心在于要有效控制危机,使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危机爆发期这个阶段,危机的影响力处于最高峰。法院在这个阶段媒体运用方式的选择方面要着重思考如何通过媒体去引导舆论的走向,进而使危机逐渐化解,危机公关工作需要能够顺应媒体传播的基本方式,推诚布公的进行必要的交流,使媒体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接受媒体的问询,进而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危机爆发期,有可能司法机关已经处于一个舆论的焦点位置,坚持必要的基本原则,有选择的进行媒体合作将是危机爆发期的媒体应对的基本策略。
  4.危机蔓延期
  危机经历爆发期后,将直接进入到蔓延期,这个阶段当中,危机即有可能最终消亡,也有可能走向新的发展阶段。危机蔓延期与媒体的沟通方式应该是更加多元化的,既保持日常的交流,同时也要针对危机的诱因进行探讨,避免危机后期,舆论的大范围炒作,进而激发危机走向复杂化和失控状态。一段危机的发展历程当中,其蔓延期也许是最长的,数年内乃至于十几年、几十年,同类危机的爆发都可能使一段危机发展历史被人们所提及。在危机蔓延期,法院要引导媒体从正面为危机定性,避免危机依旧留有疑点,进而最终影响到危机的有效处理。
  5.危机恢复期
  危机恢复期是危机影响的一个平复阶段。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引发的危机,往往在一定时期内,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公众可能会因为一个事件去质疑司法公正性。在危机恢复期,法院需要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采取主动沟通的方式,通过证明报道和宣传,使公众正确直观认识到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对司法审判的信心。

  (四)规避“媒介审判”确保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是一种倒置现象,使独立审判权受到影响。规避媒介审判是避免司法审判因势利导的根本所在。司法独立性体现在其各个环节之上,而一旦因为媒体的介入,公众的广泛关注,司法独立就无法被保证了。出现信任危机后,媒体的报道和负面信息的快速传播,就有可能引起上级的关注,同时公众也会做出“未审先判”的举动。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符号,网络普及发展,使公众能够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媒介审判在我国更具发展的氛围和环境。
  1.矫正媒体定位
  媒体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需要发挥两点主要作用,首先就是要发挥监督作用,使独立审判权被晾晒在阳光下,另一方面作用则体现在对公众的引导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社会发展带来了媒介之间的竞争,竞争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样也带来的一定的负面作用。为了能够提高媒体的曝光率,个别媒体缺乏对信息有效性的认证,就盲目将一些传言或者传闻作为新闻事件进行报道或者刊发,不明就里的公众可能会因此而引发对司法审判的质疑,而新媒体在危机事件当中有时甚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黑白颠倒,不论事实如何,也一概否认,发泄不满情绪已经成为一些网民参与热门事件点评的最大目的。
  矫正媒体定位,其实就是要将媒体从目前的定位作用中引导回最初的定位当中。过度监督和传播的随意性是媒体失位的关键因素。过度监督是一些媒体擅自放大媒体监督权的直接表现,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害怕因为审判工作而引起危机,导致了案件的审判工作朝着媒体的预期方向发展,而矫正媒体定位的实际举措就在于要坚持一定原则,不能因为害怕事实被歪曲,解释工作被误读,而不承认事实,不坚持原则,想要能够避免这些干扰,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要行得正、站得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面对公众的质疑,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以解释,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司法的进步,公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而主动去维护司法权威。
  2.建立信息屏蔽机制
  2013年我国全面开展了网络信息净化行动,对网络谣言、诈骗等一系列涉及网络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当前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提升。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一套信息屏蔽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媒介审判从一定程度上就是舆论导向所致。而对一些非主流,存在明确倾向性的信息进行屏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在大力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环境背景下,信息屏蔽机制的构建已经具备的客观条件,能够被提升日程,而一旦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屏蔽机制那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更加有保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而言,无疑将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条件。
  3.强化对媒体的法律指导
  在一些热门事件的报道上,部分媒体之所以会出现炒作、主观臆断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媒体缺乏法律意识,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缺少认知。强化对媒体的法律指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媒体行为,使媒体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循,依法行使,进而确保媒体报道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而针对网络媒体自由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应该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对评议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进而逐渐使信息发布者能够依法办事,依规行事,使虚假信息被有效阻隔在公众视线之外。对于违法传播虚假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应该依法予以严惩,使违法信息在妨碍司法公正方面的影响被降到最低。
  4.合理运用“纯粹视听”
  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公民权益,纯粹视听是一种应急方式,对一时难以判断真伪的信息一律采取规避的方式加以规避和控制。进而使真实的信息成为主流信息,形成信息堡垒,进而使虚假信息难以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工作,使司法公正性得以保障,避免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纯粹视听只能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这样才能在维护司法公正性和保护言论自由等公民权益上实现平衡,避免过度言论自由而引发谣言四起,避免过度维护公正性而失去司法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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