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摘要: 增值税是我国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期开始讨论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并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开始试运行。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出对于少部分服务业(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国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近期开始讨论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并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开始试运行。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出对于少部分服务业(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收增值税外,对大多数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都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制造业和服务业采取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样,增值税和增值税合并改革也需要面临一些问题和不确定性。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对于服务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是服务业发展的契机。
  关键词:服务业改革增值税;服务业征税弊端
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引言

  当今世界经济中,服务是增长最快的行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与其他行业相比,服务业潜在的需求巨大,发展空间广阔,在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社会财富、完善城市功能、特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社会最终需求支出中,服务业的支出比重逐渐升高,服务需求的增长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关于服务业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服务经济被纳入国民经济整体中进行考察。目前,我国的服务业增加值仅占GDP比重的39.9%,明显低于第二产业,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45%的水平。经济增长与信赖工业推动,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结构性矛盾也较为突出,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许多国家都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速度会普遍高于第一、第二产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除对于少部分服务业(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增收增值税外,对大多数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他们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在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按照增值额部分征收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或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两档税率,一个是标准税率为17%,另一个是优惠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目前统一为3%。理论上的增值税税制单一,对经济造成的额外负担少,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从税收收入来看,我国增值税收入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是我国第三大税收来源之一。增值税是地方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的收入来源。

  一、我国服务业目前税收征管办法及其弊端

  (一)我国服务业目前税收征管办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我国的服务业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从1994年到2001年,我国实行“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收方式。
  1997年,我国完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的征管模式建立的任务目标,解决了由传统的“管户制”向“管事制”的征管模式的转型。尽管在转型中出现过一些问题,但这也是新旧模式对接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这种征管模式继承和发展了税收征管改革分责制约的积极成果。这种分责制约和分解权力的同时,还注意了管理权限的逐步集中统一。这段时期的税收征管的改革,在技术手段上把计算机引入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由此,我国的税收管理是由传统的手工操作转向了现代化的管理。
  2001年以后,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国家开展了以信息化支持税收专业化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征管体制改革试点,使税收征管进一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以及信息化。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重视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重视税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征管逐步向以“服务”为主转变。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具体来将是各地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下设的税务分局与税务所,以及省和直辖市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机构。国地税的税务分局与税务所主要负责的是管理和税款征收职责,而稽查局主要负责的是税务稽查工作。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总体情况上来说是以国税和地税两套系统为主的体系,征、管、查相分离,如有违反税法法律的责任,处理权力也是由各的地方国税与地税局去分别的执行,是比较科学合理税收的征管模式。
  现今,在这种征管模式的影响下,我国的产业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上升幅度较大,服务贸易进出口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我国仍然存在总体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较低,竞争力不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
  1、从服务业发展的总量来看,同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来比较,我国服务业在国内的生产总值中占的比重是非常低的,早在2003年,德国、英国、巴西、意大利、法国、俄罗斯、墨西哥、新加坡与韩国等国家的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都已经超过了60%;而中国至2006年的服务业比重还只有39.4%,所以,中国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服务业是比较落后的,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2、从服务业的发展速度来看,从1990年到现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的速度比同样期间的服务业年均增长的速度要快。第二产业的高速增长的状态与第一产业的低速增长的状态可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主要是来源于第二产业飞速发展的推动。尽管服务业占我国国民经济比重已有所增长,这主要的原因是农业的低速增长的比重大幅度的下降,相对第二产业来说,我国的服务业发展的速度依然是比较滞后的。
  3、从服务业内部的结构来看,虽然真正代表着现代服务业的金融、计算机服务、信息传输和房地产业以及科学研究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增加量有所增长,但是相对比重仍然比较小。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中,相对其它的服务业,代表着现代经济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相当滞后的,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

  (二)我国服务业征管办法存在的弊端

  1、服务业税负过高制约了其发展
  从所学知识,书上曾说过增值税税负比增值税税负高,也就是说:服务业平均税负水平总的来说高于制造业。长期以来,服务业税收过重制约了其发展,目前服务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也有一些人认为,正是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善造成了有些国家规划的服务业发展指标没有完成。2007年xxxx也发布了意见,要求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所以,我认为,扩大增值税税基,将服务业纳入其中,不仅能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也能保护我国现有的中央和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
  2、服务业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不同于增值税,实行的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这也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增值税的零税率机制不仅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而且有益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体制,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宜。目前全球220个国家和地区中,开征增值税或类似性质税种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其中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大约90个。从世界范围看来,增值税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税种,其征收范围通常包括商品和服务,也被称为“货物和劳务税”,即国际上同性的GST(GoodsandServicesTax)。由此可见,无论从我国内在国情需要,还是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都有必要取消增值税,将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和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服务业的纳税人数量多和情况的复杂,同时规模较小,会计的核算水平不够完善与不规范,因此,将服务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特别要注意和征管水平的协调。对服务业的纳税人资格认定,可以根据现行的税制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的纳税人认定以及管理,以财务的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以营业额为辅助的标准,对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来进行认定与管理。在两税的合并与改革初期,应从严格控制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数量与规模,随着征管的水平提高与成熟,逐步的放宽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存,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提供劳务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提供劳务之间,实际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重组,也不利于市场公平。尤其在目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主要有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体制下,两税并存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是制造业和服务业采取增值税和增值税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就是在社会分工的逐渐深化的过程中,为解决一般产品税重复问题,实现税收中性而生产的。增值税要实现税收中性就必须覆盖所有的行业,并且实行统一的税率。一旦部分行业脱离了增值税体系,就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违反税收中性的原则。比如,在我国交通运输业是征收增值税,但交通运输又是工业企业原材料金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运输费用不能抵扣,将会给工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国家规定,工业企业根据运输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按7%抵扣率计算扣税。这样人为加大了税制的复杂程度,加大了税务机关核查成本,同时也降低了税收征收的效率。而更进一步,例如:生产企业包括的广告,设计等服务支出均已征收了增值税,这些服务中已纳税额不能抵扣。
  (2)造成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链条破坏之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重复征税。对于制造业而言,购进生产性的服务越多,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就越多。而对于服务业而言,服务业产业链条越长,重复征税的问题也越多。例如:当服务进行外包时,在外包企业已经纳税,在发包企业还要再缴纳一次,如果外包的企业再外包,那么对于同一笔收入就要再征一次税。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服务业的环节越来越细分,外包的可能越来越多,重复征税也越来越严重。再以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商业销售为例,若销售商品1亿元,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5%,税额为500万元,若经过二次销售,销售额变成2亿元,又需要按5%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税额为1000万元。于是商品销售经过了两个流通环节,税额就达1500万元。因此,增值税和增值税共同征收,影响、抑制了服务业的发展。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同意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的意见。
  (3)扭曲生产决策,制约了经济发展。重复征税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对经济的发展形成阻碍。对于服务业而言,不利于进一步的细化分工,重复征税严重,就会使得服务业会尽可能的减少环节,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这不符合社会普遍生产的发展要求。这一点对于金融业来说尤为重要,在金融衍生品领域,衍生品的价格很可能是最初金额的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如果全部都按营业额的全额征税,那么,这将极大妨碍金融业的发展。对于制造业而言,制造业会减少外部服务的投入,对服务的外部生产起到抑制作用。研究表明,1992-2002年间,虽然中国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上升了近8年百分点,但是制造业的外需服务占总投入的比重却下降了大约1.3个百分点,体现出与其他国家显著不同的发展趋势。
  (4)至今增值税正在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恶化了服务业税收环境。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全面的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大大减轻了工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服务业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改善,税制改革的后果,服务业的税负相对升高了。而且工业部门将更不愿意从外部购买服务,因为增值税转型之后,工业部门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资本投入所产生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因此,自我服务的生产成本比以前更低。这种内部自我服务与外部购买服务的相对价格差异的产生,将使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所以,根据以上分析,随着生产性服务业的支出占制造业成本的比重的加大,随着服务业分工的细化,服务外包的发展,增值税对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扭曲越来越严重,税负也在逐渐加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必须进行改革,但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对服务业全面实行增值税,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

  二、增值税引入服务业的所面临的契机与问题

  (一)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是服务业发展的契机

  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xxxx同意的《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而且,现在不仅信息、金融、法律等新兴服务业迅速发展,同时商贸、交通等传统服务业通过运用现代金鹰方式和服务技术的改造,整体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
  另外,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现在相当一部分的服务业企业的利润率达不到5%,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5-10%之间。这就意味着,不论企业的这项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缴纳5.55%的税收。就是说服务业企业的盈利空间受到了挤压,发展的激励机制不足;服务业的整体发展受到抑制。也正是如此,就提出了基于服务经济的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废止增值税,增值税扩围,向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这次针对相关领域进行税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将会对试运行这种制度的上海起到推动作用,甚至对全国服务业的加速发展也产生了重要意义,是今后服务业发展的契机。

  (二)增值税引入服务业所面临的问题

  增值税和增值税合并改革需面临的问题,无论从维护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稳定性还是从促进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角度,都需要加快两税改革,对增值税“扩围”。但是,这一改革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在征税范的围上,增值税与增值税有重叠交叉和设置不合理矛盾,表现的最为明显是在劳务的服务业中。比如在我国的现行的税制中,交通运输业与邮电通信业和其它劳务的服务业中征收增值税,而没纳入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这就导致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和增值税收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断,失去增值税环环相扣特点,无法的体现增值税中性的特征,抵扣链中断达不到针对该行业的税收制约的作用。由于劳务的服务业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生产的服务,分征的增值税与增值税的两种税,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按全额去课征,使已征的增值税没有得到抵扣,出现了重复的征税问题,从而影响了现代服务业发展
  2、税制缺陷较多
  2009年增值税的转型在我国范围内推广后,明显的税负差异矛盾比较凸显。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涉及带了第三产业及七大行业,在税法的执行中因税制的要素细节不够明确产生了较多的矛盾。增值税的税率偏重。在涉及了现代的服务业税目中,金融业和旅游业税负比较大,特别是金融行业全额按5%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银行在合同的约定期内不管是否收到了债务人付款都必须记作收入,本金逾期半年也必须记作收入,造成银行的表内应收未和收利息是越来越多,虚收的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加重了银行的负担。征收范围的界定标准不是很合理。税收的优惠其偏重于了公共服务业,现行的增值税针对经营性的服务业优惠有所减免的很少,其税收的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了公共服务业以及文化事业单位,但这些经营性服务的行业业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
  3、税收政策存在行业偏好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垄断性的服务业,享受这市场准入严格的保护同时,还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我国邮政局及所属的邮政单位,提供了邮政普遍的服务与特殊的服务业取得收入免征了增值税。这样税收的政策就巩固了行业垄断地的位,从而不利这些行业快速的发展。我国虽然是提出了以产业的优惠为税收的优惠政策和导向,但是优惠目标与重点还是不够清晰明了,对现代的服务业支持力的力度较不够,没有突出向高新技术与知识经济为导向的行业。这也使很多的外资投向了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这样更容易去吸引外资来投资,而需要领先技术的设备项目,外资却投入的比较少。这样的状况非常不利我国的服务业科学的发展,尤其是导致科技含量比较高的现代服务业和农村现代的服务业发展比较的缓慢。
  4、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影响
  现行的分税制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归中央所有,其他增值税收入归地方所有;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除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部分外,其余中央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地方分享收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将增值税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其改变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问题,采取相应的配套调整措施,兼顾地方的财政收入。所以认为,可以在进一步分税制实施的同时进行增值税改革,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的要求,在当前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划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这一方法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是改革幅度较大较广,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比较多。
  5、改革后增值税税率难以确定
  增值税理论上要求税率都要统一,也就是说,无论服务业还是制造业,都应当一视同仁。国际惯例也表明了这一点,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大多采取设置一个标准税率,再加上若干优惠税率的形式,优惠税率的数额和品种都相当有限,并且优惠税率设置的出发点是社会和市场的公平,而并不针对某一个具体的行业。如果按照这一要趋势,税制改革后对服务业也统一采用目前的标准税率17%,那么,这将大大增加目前多数服务业的税负。因为服务业主要靠劳务和资产取得收入,原材料投入和固定资产的投入相对较少。所以在只允许企业抵扣设备和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情况下,适用现在的增值税税率,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将会大大提升。
  如果增值税改为增值税,统一征收17%。举例:一个家电制造销售企业(属于制造业)销售家电所获得的收入为2000万元,其中购入机械原料,支付货款1000万元和170万元的增值税,某一些技术开发外包给其他企业,支付100万元费用和5万元的增值税,那么这家销售家电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0(2000*17%-1000*17%)万元。而对于开发企业(属于服务业),某月营业额为2000万元,购入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500万元,则应当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将部分进行外包话费1000万元,则需要交纳增值税50万元,若增值税率为5%,则这家开发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100(2000*5%)万元。由此可见,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对于一些服务业而言,比如娱乐业,则会因为改革税负有所降低,对于另一些企业也有一定的不利。也就是说税改会使各行业之间苦乐不均。行业之间的差异有些正是我们税制改革的目的(比如减轻了产业链条长,环节较多的企业的税负),但有一些却是有违社会和市场的公平。
  6、服务业的征税范围难以确定
  按照增值税的理论要求,要避免重复征税,那么最好的办法是对批发、零售、提供劳务等所有环节征收统一的增值税,实行统一的税率,但事实是如果全部统一征收将会带来巨额的征管成本,同时有时会违背公平的原则。并且从国际上来看,出于种种原因,各国都不可能对所有劳务都征收增值税。例如公共服务业(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一般采用零税率,即不仅不缴纳增值税,而且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一旦考虑税制改革,哪些应该免征,就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三、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国际竞争的核心产业,也是我国向经济强国迈进的战略性产业。新兴的服务业更加具有共享性和网络性,更有利于更多人多维普遍的连接和分享,也有利于信息和技术的扩张。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至服务业,是充分发挥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实现公平税负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我国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
  试点企业普遍反映,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化分工,提高了企业专业化水平,增强了竞争力,也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社会各界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认识逐步深化,加快改革已成为社会共识。根据国际增值税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在特有的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对现行试运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议

  由于上面提到,由于现行的分税制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所以,应当充分考虑配套调整措施,应当如何分配收入,来兼顾地方的财政收入,平衡地方开支。除进口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外,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分享比率分别为75%和25%。所以,可以在进一步分税制实施的同时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的要求,在当前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及分配比率,或者可以考虑25%比例的增值税收入仍然归属地方,同时还要相应考虑地方收入主体税种构建问题。在税收征管上,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征管职责划分,规划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使得分工职责更加明确,增值税由国税局征管,营业税除归属中央的收入由国税局征管外,其他由地税局征收。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规范税收执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并结合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配置地税机关征管职责。这一方法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同样也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改革幅度较大较广。因此,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整体规划,就是要遵循增值税制度内在规律,着眼于消除货物和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统筹协调,就是要结合增值税立法的要求,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精心设计税制要素,科学确定税负水平,合理划分收入归属,不断完善征管条件。平稳过渡,就是要科学安排改革进程,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实现税制顺利转换、征管有序衔接、征纳关系和谐融洽、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二)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的建议

  对于这个问题,要注意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与其征管水平相协调。所以,对服务业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可以比照现行税制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以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对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认定和管理。在两税合并改革初期,应当从严控制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数量和规模,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和成熟,逐步放宽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现在对于正在进行试运行的上海服务业而言,就要做好迎接大批订单的准备了,这一变化,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上海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对于上海周边的城市而言,恐怕就要叫苦连天了,因为原本属于他们的客户,很可能会重新选择客户,到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购买服务,这样可以抵扣一部分增值税进行税额,对于服务的购买方是很有利的。

  (三)对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难以确定的建议

  根据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实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于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于6%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实用增值税的一般积水方法,而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则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业务,应当与进出口货物相类似,实行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四)对服务业征税范围难以确定所提的建议

  对于税收收入归属的问题,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正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为试点产生的财政收入减少,所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将和生产直接相关联经营性的劳务服务,纳入到增值税增收的范围,向其征收增值税,既可保证增值税征和扣机制完整性,还可以解决重复的征税问题,降低了与生产直接的相关经营性的劳务服务业税负。也可以向国外学习,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将旅游、餐饮住宿、娱乐业等非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另一方面,增值税创立至今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经验已比较充分,我国的“扩围”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现阶段服务业发展的具体状况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关系调整等因素进行慎重选择。
  增值税的抵扣环节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问了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购买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应当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作为我国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服务业由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更是相当重视,对这一改革也进行了试点,在上海已经初见成效。对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既激发了投资者对这一领域的投资欲望,对服务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相信在这种政策逐步施行扩大的过程中,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结论

  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之一,也是我国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这一变革影响着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目前的征收体制造成服务业税负负担较重,将增值税引入服务业这一变革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是服务业发展的契机。同样,我国对服务业的这一变革,也更加与国际接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发展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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