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城市的日益扩张、征地项目日益增多,由于城市扩张、道路硬化、公共设备建设等项目,农民失去了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土地,使得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失去了生存的基础且扮演着社会保障权利载体角色的土地的失地农民陷入

  摘要: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城市的日益扩张、征地项目日益增多,由于城市扩张、道路硬化、公共设备建设等项目,农民失去了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土地,使得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失去了生存的基础且扮演着社会保障权利载体角色的土地的失地农民陷入了种田、低保、就业的“三无”困境。社会地位十分尴尬的失地农民既不属于农民,也不属于城市居民,只能生活在城乡边缘地带,居于弱势地位。截止2018年,失地农民总数已跨过4000万人的门槛。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也不可避免地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效果的关注和反思,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的探究。因此,积极安置失地农民并采取稳健的措施对解决社会发展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重要。故而本文选择该问题进行探究。文章共分为六大部分,具体如下所示:首先对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综述进行了概述;其次对社会保障等相关理论进行了论述;再次对大兴区礼贤镇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接着指出大兴区礼贤镇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土地流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绪论

  1.1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社会保障是国家民生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幸福指数,因此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方面的建设,确保有效的应对机制以及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现代社会虽然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社会还没有发展到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阶段,且每个人所能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也有所不同,从而导致风险就会一直存在。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平均生活质量,规避风险的发生。我们从核心来剖析,这种制度是一种通过预判而起作用的机制,在还未发生危机时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避免人们陷入困境。
  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值得进行深入研究。该镇目前持有的耕地面积达到8.6万亩,其中2.6万亩被归为大田种植面积。在2018年5月份,礼贤镇的41个村庄的土地被流转,土地面积为6.2万亩。本文就是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为典型案例,针对该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其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以及涉及到的土地流转问题和衍生出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通过对其进行国内外全方位、多层次的研究,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基于此来提出建议和解决措施。
  1.1.2研究目的
  我国农村地区的滞后性发展长期受制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并且在发展中农村长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失地农民问题的日益严峻使得城乡差距愈加显著。为了探究不同要素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意愿影响效果的差异,本文以河北省北京市礼贤镇为例,对北京市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施行效果进行剖析,运用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并对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以及运用文献检索法参考前人的研究经验,并通过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进行数据搜集并对北京市礼贤镇社会保障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不同因素对失地农民安置意愿的不同影响;同时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从而对北京市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充分了解北京市礼贤镇在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过程中不能忽视的弊端,并针对性的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建议,进而促进北京市礼贤镇城镇化进程得以良好发展,使失地农民也能享有“生有所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全面社会保障。
  1.1.3研究意义
  1)现实意义
  其一,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发展和进步,而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不断扩大,强度也在不断加强。在农村,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但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在不断失去土地,意味着农民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土地关乎农村的发展问题,更关乎到每一个农民的生存,如果该问题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不仅会挫伤农民、农村的生存和发展,更会造成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研究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更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进行、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
  其二,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占我国总人口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今社会的发展问题。我国致力于构建一个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团结、公平正义、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而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导致生活十分艰难。这违背了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阻碍,从而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其三,能够促进我国城乡统筹平衡发展,缩小我国城乡差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体制逐渐形成,它直接对我国农村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无法保障农民的利益。此外,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土地流转进程也在不断被推进,使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无法正常进行。这一过程加大了我国的城乡差距,使城乡矛盾更为突出。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发展的均衡化。
  2)理论意义
  目前,对于我国土地流转及农民社保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农民社保方面的理论还不够丰富。本文基于对社会保障相关理论的探究,学习国内外相关研究,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从而针对我国国情来丰富此方面的相关理论,致使我国的研究更加丰富和完善,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针对的做出对策。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我国正式颁布之后,许多地区开始实施土地政策,例如土地流转,来使得本地区的土地资源被最大化地使用。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实行地区带去了好处,但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政策也有着诸多弊端,其中土地使用者的社会权益保护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理论层面,关于农民社会权益保护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在国内多次的土地政策变革之中,针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国情,研究者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详细的探讨,主要的理论研究和观点,有以下四种:
  1)对农民社会保障存在意义的认知
  王洲(2018)结合过去与当下,针对国内不同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社会背景之下,土地对农民的意义进行了探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土地流转政策实施之后,对土地的持有者的生活产生了何种影响,并思考其原因。除此之外,王洲还详细研究土地流转制度的实行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的各种影响。结合国外的土地管理机制以及历史上成功的土地改革制度,提出了要完善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同时还要给予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持有者适当补偿,以维持农业经济的稳定持续。
  朱聪聪(2018),基于我国土地制度现状,提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以保障农民权益”的观点。他认为,农业补贴是保障失地农民生存以及生活权益最主要的方式,同时也是最实际有效的方式,所以,完善农业补贴体系是一条必经之路。
  2)关于如何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丁洁琼(2018)从社会的层面出发,认为除了政府的农业补贴政策之外,还应该设立农村社保基金,并严格监督整个建设、运营等环节,对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产生的种种问题加以保障。除此之外,基金会还应该发挥一定的教育作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再教育,在必要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支持并鼓励农民采取正当途径保障自己的生存权益以及经济权益。
  张梓榆(2018)根据近几年出现的以房养老政策,提出了以土地换取社会保障服务的建议,在土地流转中,失地农民应该享受到政府的农业补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针对特殊的农民群体,政府可以采取养老机制与补贴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将农业补贴转化为社会保险金,给予农民与社会平均水平等同的生活条件,化解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
  吴玲(2018)认为,应该让“农转工”的失地农民按照一定的年龄和拥有的技能,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服务。对于一些自由务工的农民,只要在城镇之中按照一定金额、一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就可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水平的教育、医疗、养老的待遇,甚至在户籍方面,不针对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社会保障服务层面加以区分。
  3)是什么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
  张成玉(2018)认为,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只占有而不使用,只买卖不耕作,只炒价格而不产值的畸形现状,认为目前不合理、不完善的土地政策和农业制度,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土地法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实行时出现了偏差,无法估计农民的权益。除此之外,他还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不匹配,且农业制度对迅速发展的经济还不适应。
  徐成林(2018)在经济学层面,提出土地产权不完善,是目前农业发展缺少动力,农民社会保障缺乏推力的根本原因。尽管农民仅仅对于土地享有使用权,国家是土地的拥有方,但从社会角度出发,这样的主体和认识还不够清晰和明确,同时,使用者对权利与义务的承担程度也不明确。现在,我国并没有在土地使用、转让、承包、经营等的主体方面有明确的界定,自然在责任和义务方面也无法划分清楚,也就是说,农民作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本身就不清晰,所以农民 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建立。这样的模糊现状若一直持续,必定会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
  黄德(2018)认为,市场的垄断大大损害了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垄断单位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城镇土地,才能够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转让和承包,导致农民的个人经济以及农村的集体经济优势较弱,无法以经济主体的姿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就必定会导致农民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4)对如何解决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问题方面的研究
  鲍怀凤(2018)认为要对我国当下的土地制度、土地政策,甚至是农业制度进行一次完全的、彻底的、有效的、全面的改革,或者说直接将土地进行私有化处理。明确土地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将土地交给农民,再在这一基础上,解决由土地引发的相关问题。
  王黛(2018)则提出观点:让土地政策在传统农业制度的基础上再一次进行深入改革,并针对“物化使用权”、“增加农业补贴”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胡方萌(2018)认为,在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承包的制度之下,应该让农民享有平均分配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利,并且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和相关的土地制度对使用权利之下的土地进行自由分配或转让。
  张晓娟(2018)也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认为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补贴金额应该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避免出现物价上涨而补贴不变的情况,使农民的生活条件保持稳定。
  1.2.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土地制度区别于我国的土地制度,他们大部分的国家对于土地的法律规定都是土地私有并且对于土地的交易有自由性,所以造成了国外对这方面的深入探究不足,在土地进行交易时所造成的土地丢失、相关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信息。
  1)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总体认识方面的研究
  在西方的发达国家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设定了完善的制度,并且政府并没有过多的使用土地的征用权。
  KiritPatel(2015)年提出了将征用土地费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地征用费,第二部分是土地补偿费。土地的征用费是土地的本来的价格,国家在对土地设定征用费是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地区不同进行设定。它主要由提供失去土地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对于土地补偿费用,国家在对农民进行补偿土地时也是结合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且再利用土地时把效用提到最大,并且提供农民的生活保障。
  QiongChen(2015)提出了一定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公民基本生产权保障和自愿参保养老保险的关系进行平衡,还要结合我国的城乡低保制度。
  2)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如何建立方面的研究
  NguyenQuangTuyen(2017)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一般模式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结论,其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依旧进行农业运作,它主要出现在被征地少和人均耕地大的情况;第二是,主要以对土地进行出租从而获得租金的财产性收益为主的模式;第三是以工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务工农民:他们在领取政府补偿后进行了就业训练从而找到工作;第四是全部依靠政府的保障度日。
  Cliffe(2017)对其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了四个原则应该被遵守:制度前提下的公平效率的并行,因地制宜和有效衔接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认为必须设立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这些资金来源由政府、征地主题、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
  3)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原因方面的研究
  Lionel(2014)对农民失地等于失业、生活贫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及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政府在对农村进行征地过程中没有结合市场原因并且对其补偿底下从而造成了农民利益损失的结论。
  PatrickBitterman(2016)认为由于农民被征收了土地后只能进入成日谋生,工作性质从务农改为了非农,迫使他们改变了生活环境和人际交往圈子,使他们必须适应这种急迫的变化。他认为文化的适应程度可以展现国家中不一样的文化群体在交流接触时双方进行的改变和改进。所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在城市生活中的适应情况和对新工作的适应情况都反应为了文化适应的过程情况,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里我国的传统农耕文化转变成现代城市文化的必要进程。
  4)对强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
  ZannatulFerdous(2016)研究得出征地安置的补偿方式应该实行市场方式进行。其补偿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征用费两方面。土地征用费就是土地本身价格,是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路线,土地赔偿是对土地户因为土地被征收所造成的经济缺失的补偿。
  JordiComas(2018)觉得一定要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不断地改善和改进。一定要对其养老保险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证进行改进,并且适当的援助其对于法律方面的保障。
  Melesse(2014)认为一定要集中注意之地农民的工作就业培训,提升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工作能力,这样就可以给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从而解决了他们的生活的经济能力,也可以减少政府的经济压力。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
  结合国内外的文献研究可以明显的发现国内外对于这方面的研究非常的多,由于我国和国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很大的差别,“土地流转”制度仅存于国内,本文主要对土地流转造成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探究,土地流转造成的最大部分结果就是农民失去土地则失去经济来源,并且农民并没有在失去土地后得到相应的经济援助,所以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制度非常薄弱,需要极度重视。
  从我国的研究国内现有情况得出,我国对土地流转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土地流转基础下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如何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建立、土地流转造成的农民社会保障确实的成因和如何解决土地流转农民的问题,这些探究大部分都是理论和大方面宏观上的探索所总结出的系统的保证,并没有针对某一方面进行研究。
  本文分析了大兴区礼贤镇的状况并将其作为实例,结合理论和实践,集中地建议了该区域的社会保障策略,最后扩展到大方面,从而给其他相似的乡镇借鉴。国外主要研究分析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时土地所有制有区别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仍有相似之处且可以参考,例如遵守制度先行、因地制宜、公平效率相统一、连接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国家制定保证措施和创建保障体系等等,这些观点都为本文提供了可实行的参考,特别是本文的策略的制定也是基于国外成功案例而提出的。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对本文进行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本文选题研究的意义,综合他人的文献研究,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是提出相关概念及特征。该部分主要界定了本文可能会涉及到的概念,以及公共权利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特殊性以及从经济和法律方面涉及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环境分析。
  第三部分是简要论述北京市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成绩和问题。该部分内容基于文献回顾和参考政府政策基础上,进行部门咨询、调查调研、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对于北京市礼贤镇失地农民的整体情况、社会保障政策、就业情况、补偿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发现北京市礼贤镇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北京市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该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得出的问题进行样本分析、影响因素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第五部分结论和建议。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结论,找出出北京市礼贤镇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对策、建议。
  1.3.2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文献法、大兴村礼贤镇社保、问卷调查法和总结归纳法来展开论述。
  其一,文献法:通过查询电子数据库、中国知网等相关互联网途径和纸质图书文献资料,参考所查阅的文献并分析文献。
  其二,理论分析法:通过已查阅的文献,整理出其中与社会保障相关基础理论,并把这些理论放在一起进行了解和分析,弄清当前大兴村礼贤镇社保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策略。
  其三,问卷调查法,通过对大兴村礼贤镇社保存在问题的调查,探知其中存在的问题,使论文更加充实。
  其四,总结归纳法,根据所查询的文献资料,把文献资料所研究的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并且根据已统计的礼贤镇数据的分析结果,最后进行归纳总结。

  1.4研究思路

 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2.1概念界定

  2.1.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我国《宪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在笔者看来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了土地所有权而且没有被纳入到城市保障体系中的农民。
  而国内研究者对于失地农民的概念仍存在不同的看法:吴晓欢、米红、李群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在城郊地区或者是人多地少的经济发展地区,为满足城市化进程和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因征地项目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
  丛旭文认为,农民失去了原有集体经济组织原分配到的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用地是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征地项目的实施,尚且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其社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戴中亮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农民因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需要被征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从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失地农民能够在失去土地后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在经济补偿、医疗卫生、养老保障、就业创业等方面一定的帮助。
  丛旭文、黄晶梅认为当农民失去土地,短期来看获得了一定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农民失去的是生产资料、保障长期发展的基础、享受社会保障的载体,并且只有制定因地制宜的安置补偿方式,采取“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社会保障方式,从而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2.1.2公民权利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
  1)农民具有基本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我国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征地中各个环节的情况都应向村民进行公示,如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公益性征地、非公益性征地;被征地项目的权利人:集体土地、农耕地、宅基地,被征收土地的地理信息: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补偿的发放:土地补偿费对象、核定金额、支付方式、安置办法等信息,接受群众,鼓励农民参与决策,鼓励农民监督征地项目的实施,并参考权利人的不同意见。
  2)农民对土地具有获得救济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拥有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所获得的权限十分有限,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由于法律对成本年限有具体规定,不仅人口的变动会带来土地的调整,而且部分地区政府随意征收土地、调整土地用途,改变经营承包方式使得农民对土地经营和使用缺乏安全感和归属感。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公共目的,由于无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导致有些政府为了政绩、经济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制征用农民土地。
  2.1.3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我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农民将自己手中零散的土地的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等多种多样的方式转让给专业经营土地的人或者是合作社等组织机构,这只是转让了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承包权依旧在农民自己手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2.2相关理论

  2.2.1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把公民看做实现目标的主体。认为政府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培养出更多标杆人物作为榜样,让公民在责任感的带领下参与到公共需要的政策和计划中来,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够汇集各方力量,团结起来向预期的目标迈进。公共需要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事,而是要做好长期奋斗的准备,具体应该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要深入贯彻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思想,不能有自己高于公民的想法,应该把公民的利益当做工作的目标和动力,为共同利益的实现做好一切准备。
  第二,充分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地位,让公民认识到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相关问题不仅仅是政府应该关心和解决的,自己应真正参与到整个整治活动中来。如果政府对于公民的要求又有必应,则会造成风气混乱等一系列其他问题的出现,所以政府应该把握好尺度。
  第三,如果只是政府唱独角戏,社会各方对于政府的相关措施不予理会,公共利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政府在制定详细计划时,要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可以通过制定一些奖励制度来吸引更多群体将精力投入到实现共同利益中来。政府在制定计划时要将目标放长远,在实施计划时要促进各方共同致力于计划的完成。第四,在计划的实施中,政府的相关人员也应该被关注,虽然他们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但是只有在给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力后,他们才能够通利用自身的价值为人民提供更为便利的帮助,要相信他们能够为百姓做实事。如果只关系成产率而忽视了对人的尊重,最终只会导致公共服务计划的失败。
  2.2.2凯恩斯社会保障理论
  凯恩斯提出的社会保障思想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防止国民收入差距过大,采用政府提供一定的物资、调节税收方式等手段对此加以改进。思想的提出成为全世界社会保障事业的典范,为世界各国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保障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发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中能力不足,身体素质低下而导致的不足以从事体力劳动以养活自己的困难群体,国家通过调节国民收入,对其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用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的是当代社会无可替代的福利机制,只有保障好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国家才能有余力发展其他事业。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从制度层面看,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适应必然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从社会层面看,当全体人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会自然会更加稳定和谐;从社会文化层面看,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一定会追求精神生活的富足,有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通过给予没有工作能力的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士等稳定的物质生活资料、必要的医疗条件、保障金等,来实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目标。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我国这个农民基数极大的农业大国逐渐发展起来,这样做既保证了农民的生活,解决了农民的工作等问题,也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到现在为止,我国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高,并且和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相同的,只要有城市户口,就可以享受到比农村更高水平的各种条件。而农村居民只能依靠国家救济和群众间的互相帮助。所以推动农村的社保制度项城市转变,对于保障农村人员的福利是很有帮助的。
  2.2.3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
  社会保障水平不是一个绝对范畴,而是在一个适度范围内并且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水平越高,人民的生活条件越好,国家发展的越好。相反的,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超过经济发展水平,可能会导致大量劳动力选择接受政府的救济而不是靠自身能力赚钱。长久下去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最后只会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水平,有可能导致接受保障的低收入群体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国家确立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只立足于现在,更应该着眼于未来,要合理预测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居民收入水平,适时调节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要实现社会保障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能盲目,否则农民失去了土地必然会面临无法生存的困境。所以当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时,必然会对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各项费用指出如果在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其他各方面能力范围内,就代表二者是相适应的。所以具体国情决定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推动国家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

  3大兴区礼贤镇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3.1大兴区礼贤镇土地流转概况

  3.1.1大兴区礼贤镇简介
  礼贤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部,东临河北省廊坊市,南接河北省廊坊市,西靠榆垡镇,北接庞各庄镇、魏善庄镇。镇域总面积为96平方公里,总人口3.5万,规划建设用地为15.05平方公里,其中镇区建设用地为178.14公顷。下辖45个行政村。
  3.1.2土地对大兴区礼贤镇村民的保障作用
  (1)宅基地的主要保障作用
  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的住房能够有所保障,而不会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
  (2)农用地的主要保障作用
  从增收的角度讲,每一条增收渠道都与土地紧密相关:在家务农,说到底是要靠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外出打工,只要手里还有土地一旦失业还能获得最后的保障;提高财产性收入,更要依靠对土地的权利来分享现有价值和未来增值,取得收益。因此,无论是耕地还是宅基地,对农民而言意味着退路和底线,对待农民的土地权利必须慎之又慎。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在加快推进,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在这样的前提下,要鼓励尝试和创新,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民增收的多方共赢。总而言之,在农民观念中,土地是最后的“保障”。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保障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些土地是农民的另一层保障。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故而集体经营性建设对农民也有重要的作用
  3.1.3大兴区礼贤镇土地流转情况
  礼贤镇是大兴区的远城区,人多耕地少,全区98.7万人,耕地72.44万亩,人均0.75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掀起了改革风暴,即废除人民公社,全面推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礼贤镇走到了全市的前列,集体土地承包到户面积占97%.劳动积极性极大地进发出来,农业发展,成为全国先进典型。从礼贤镇来看,1999年个别地方就出现土地流转。发展过程是从撂荒到自发流转,从自发流转到依法有序地规模化流转。到2018年,全区土地流转面积达23.3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1.49%。近两年在典型带动和政府引导下,“流转”加快,仅去年流转就达832万亩,比前三年流转的总面积还多3万多亩。发生主地流转的动因有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多,多数是男女青壮年劳力,礼贤镇进城打工的劳力达20多万人,占农村劳动力50%以上。而发生土地流转的动因有四:一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多数是男女青壮年劳力,礼贤镇进城打工的劳力达20多万人,占农村劳动力50%以上。所辖50个村,土地撂荒曾达1万多亩。二是小型、分散型、自给半自给型农业适应不了市场需求。只有扩大经营规模,才能“变耕农为商农”,这就带来土地流转。三是传统的农业结构满足不了人们提高生活品质的追求,农村也无法致富。礼贤镇过去生产粮棉,现在要发展多种经济,做到农、林、牧、禽、渔、副多业同时发展,一大部分劳动力要从种田转向它业,这也必然涉及到土地变更、流转。四是前几年农产品市场价格不高,而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水电等都涨价,农民感到“种田划不来”,不如弃农务工、弃农经商、弃农学艺。因而出现土地荒废。由于以上四种原因,就出现了三种士地自发流转的形式。第一种是出让。当时承包土地的农户都有向国家纳税和向村里上交上地使用费的任务,质好地域环境好、产量高的地就有人要,通过协商,转地转税转“上交”。
  3.1.4土地流转对大兴区礼贤镇村民的不同影响
  (1)宅基地流转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远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2)农用地流转的影响
  农用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是指农用土地的利用要由低效低值向高效高值转化。农用地流转对农民可以使农民获得一定的经济优势,但是农用地流转,则在一部分使农民无法靠耕种生活,所以没有了“最后的保障”。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影响
  当前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笔者赞同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集体经营建设的流转限制性较大,在这种限制之下,农民的保障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3.2大兴区礼贤镇社会保障概况及与全国社保对比分析

  3.2.1国家角度保险情况
  此类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项,其特点有:一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与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不同,只有履行了社会保障费缴纳义务的人才享有对应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即凡是符合社会保险实施条件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参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待遇的给付都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并强制实施;三是固定性。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给付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部分,我们长久以来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是围绕此类项目开展的,而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项目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最主要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大兴区礼贤镇社会保险情况与国家整体情况一致。
  3.2.2以盈利为目的保险情况
  另一种社会保险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由单位、个人出资的商业保险项目包括个人投保、企业补充保险和互助性保险等三项。其特点有:一是权力和义务的契约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通过契约方式确定缴费标准和与之对应的保障水平,政府对其仅给予政策扶持,不直接承担责任;二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投保水平可高可低,投保人可自由选择;三是盈利性。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它经营保险业务的目的是为获取一定利润,因此追求经营过程中多收入、少付出。商业保险公司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竞争,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以及投保人的经济补偿水平,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补充。我国目前的商业保险还很不发达,竞争性、选择性不强,也不够规范,全国性的商业保险公司只有3家,其中与社会保障关系密切的人寿保险业务直到80年代才开始建立。至2018年底,我国各保险企业人寿保险费收入总和尚不到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4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10年来收入只有293亿元,其中还包含很大部分地方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从商业保险角度来看,礼贤镇与全国基本平均情况相比较佳。

  4大兴区礼贤镇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

  4.1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与回收与分析

  4.1.1样本基本情况统计描述分析
  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4.1.2调查问卷的分析
  (1)从性别角度看,在被调查对象中男性72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60.00%;女性48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40.00%。由此可以得出男性在农村人口中的比重大于女性在农村人口中的比重。
  (2)从年龄角度看,在被调查对象中20岁以下7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5.83%;21-30岁有16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13.33%;31-40岁有470人,占被调查比重的39.17%;41-50岁有450人,占被调查比重的37.50%;51岁及以上有5人,占被调查对象的4.17%。由此可以得出31-40岁、40-41岁的主要劳动力在农村人口中比重最大。
  (3)从受教育水平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20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16.67%;初中文化程度66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55.00%;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4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8.33%。由此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整体受教育水平低。
  (4)从征地后职业选择看,从事务农30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25%;从事打工900人,占对调查对象的75%。由此可以看出被征地后比起务农失地农民更愿意选择打工。
  (5)从征地后收入水平看,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及以下42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35%;月工资收入在2000-3000元的700人,占被调查对象的58.33%;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有8人,占被调查对象的6.67%。

  4.2国家职能方面调查分析

  4.2.1保障项目较为单一
  从农民参考情况上来看,由于保障项目单一,所以农民参保情况欠佳,具体调查数据如图4-1所示:
 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由上图可以得知,可知被调查对象中有82.00%的失地农选择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质的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养老保障;仅有18.00%的失地农民选择自行购买社会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除却礼贤镇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险认识程度不够,对社会保险缺乏信心,更是因为政所提供保障比较单一造成的。
  4.2.2保障标准略有不当
  对于因征地项目的建设而失去土地的A村农民给予货币安置:种植业每亩小麦年净利润195.75元,每亩玉米年净利润381.21元,平均年净利润384.32元/亩,每户种植业年净利润约为1152.96-1921.6元。政府每年给予该地区失地农民经济补偿3000元/亩。
  对于因征地项目的建设而失去土地的B村农民给予货币安置:种植业每亩小麦年净利润234.01元,每亩玉米年净利润310.91元,平均年净利润375.78元/亩。每户种植业年净利润约为1172.34-1878.9元。政府每年给予给地区失地农民经济补偿3000元/亩。这些补偿实际上与当前经济整体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符之处。
  4.2.3保障形式较为欠缺
  政府和征地企业将安置补偿款一次性转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失地农民。对调查对象中有82%的失地农民表示其失地安置补偿款是按年按次发放,1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其失地安置补偿款是按月按次发放,5%的被调查对象表示能一次性获得全部失地安置补偿款,仅有2%的失地农民表示其失地安置补偿款是按季度按次发放。这种一次性予以所有补偿费用的形式并不利于民众日后的个人保障。

  4.3基层政府方面调查分析

  4.3.1政策宣传不力
  政府只对部分失地农民提供就业补偿的机会,而且由于失地农民缺少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大部分失地农民只能从事后勤保障相关工作,因此月收入较低,但也解放了家庭主要劳动力使其能够外出打工;对部分青壮劳动力提供制造业岗位,月收入相对较高,但提供的岗位十分有限。
  失地农民受教育水平低,职业能力差,而且政府没有组织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导致失地农民难以实现转岗就业,无法满足就业岗位的需要,难以充分利用就业资源。
  4.3.2执行力度较低
  政府应当贯彻监督土地补偿款的发放,监督款项发放到户、发放到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政务、进行财务信系公开,积极接受莱自村民的见督;村民应增加民主见督意识,利用监督完善村务财务管理;对集体资产要做好登记、核实、清查,避免贪腐的发生。然而这些执行度均偏低,民众未能获得充分保障。
  4.3.3资金来源不足
  “土地换保障”将土地安置补偿款中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就业、医疗、养老的专项基金,专项专用,从而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风险、保障失地农民的医疗卫生情况,养老保障的关键在于家庭为单位进行养老。在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就业保障这些基本社会保障的同时,还应采取因地制宜、“只唯实”的保障方式,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然而政府资金来源不足,未能为民众构建良好的社保环境,影响到民众基本社保。

  4.4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方面调查分析

  4.4.1存在养老问题
  失地农民失去对原有土地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同时失去的还有一土地为载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社会保障地位十分尴尬:既不能享受农民原有的社会保障,也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所拥有的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而失地农民得到土地补偿费后又不愿将维持生计和保证养老的钱用于参与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造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4.4.2存在就业问题
  礼贤镇提供就业补偿岗位中工人岗位为36%,项目一后勤岗位为21%,而项目二提供后勤岗位为43%,所提供的岗位更多,也能更好的安置失地农民就业。
  对于因征地项目建设而失去土地的东名村农民给予就业补偿:7个后勤岗位,如保安、清洁人员,工资约1800元/月。该岗位以老病残人士为主,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在外打工。具体就业情况如图4-2所:
土地流转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对于因征地项目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小牛村农民给予就业补偿:工业园区内还对每户失地农民的主要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12个工人岗位工资约2200-3000元/月,岗位以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主;14个后勤岗位1500元/月,该岗位以老弱病残人士为主。这些就业问题极大的影响着农民的生活。
  4.4.3意识转变问题
  安置补偿费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长期发展的需要,而且大部分农民在得到补偿费后坐吃山空不出几年就将土地补偿费挥霍一空,甚至失去了能够满足日常生活的资金;若将补偿费用于购买社会保险则失地农民近期的日常生活无法保证。农民工作意识又难以在短期内调整,故而出现多种问题。

  5大兴区礼贤镇改进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5.1大兴区礼贤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5.1.1构建原则
  (1)制度优先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法律规范加以支撑,以保证其顺利发展。由于江苏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区域特征,导致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和实践探索层出不穷、差异明显,从而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作为指导,在发生纠纷时缺乏公正的解决机制,这明显偏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必须坚持法律现行的原则,才能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顺利推进。因此,针对目前江苏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健全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全省统一的法律制度,使相关政策的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全省确立统一的制度规范,并不意味着全省各地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上均实行统一的保障政策和保障水平,而是从框架上规定江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基金的来源与监管等内容,各地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和文化背景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与保障水平。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所必须处理好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基本国情,并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为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公平与提高效率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失地农民本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几乎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如果再没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那么,他们的生活将变得更加艰辛,从而更容易滋生不良的社会行为,这无疑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张公平正义的要求相悖。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使失地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与其他居民一起平等地享受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相关部门有必要本着公平优先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公平合理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这就意味着,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而忽略了效率的作用和重要性。对公平的超前或者过分追求,不仅会导致效率下降,影响到社会保障公平的物质基础,使相关保障工作难以有效幵展,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系统,并带来更大范围的不公平。因此,尽管公平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本质和核心,但也不能忽略效率的作用,而是要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原则
  从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发展来看,其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文化观念的不同地区表现为不同的模式。江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只能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另外,江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化较大,短期内在全省推进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应当允许各地在保障模式及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差距不能过大,否则将有失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设不能搞政绩工程,更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而应从实际出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的模式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和区域性,各地在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和逐步推进的原则。
  (4)抓住重点、循序渐进原则
  我国现在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生产水平并没有发达国家那么高,同时这也就表明我国不能够提供很大的经济支持,不能满足所有农民对生产力的需求,我国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导致资源的利用有所偏薄,而现在的工作重点就是把主要的资源用于建设农民所需的社会保障当中,这样农民的生活才有着保障,通过对失地农民的访问和调查,我们不难发现,他们更加希望社会资源用于建设社会养老等相关制度上面,用于最基础的经济建设,这样才能够让他们老有所依。失地农民的根本需求更是与某些学者的研究相契合。所以本篇文章研究发现,我们应该把有限的社会资源用于社会养老制度保障当中,保持农民最低的生活水平,这样才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行提高,让他们的社会保障更加的完善。
  (5)独立设置、逐步衔接原则
  从古至今,土地是农民的生活依托,这也就意味着当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他们可能也没有了生活保障,同时说明他们不再是农民身份,但是因为我国户籍的相关规定,这些失地农民又不可能成为城市户口,这也就导致失地农民在城市化建设当中是比较特殊的人群。当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们不能够享有农村社会保障,而较低的收入水平,也使得他们很难进入到城镇保障当中。所以失地农民的社会性质是比较特殊的,它并不等同于农民和城市居民,而是两者之中的特殊存在。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为这些特殊人群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让他们的生活有所依托,不过由于现阶段的统筹发展,使得这一特殊群体存在于当今时代背景下,可能在以后的发展过程当中,就会退出历史。所以我们需要在现在为它们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他们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如何经济而有效的衔接下一制度体系。
  5.1.2构建思路
  构建思路包括体系实现和体系构建这两大模块,主要着力点就是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保障进行融合,为他们创建相应的保障制度。
  构建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1点就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第2个方面就是建立符合他们实际的医疗保障系统,第3个方面就是让他们的生活水平有相应的保证,确保有基础的经济支持。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过程需要根据国家政府和农民这三者依次来进行构建,主要的就是国家方面需要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和相关资源进行有效化的统一利用,从而使得农村社保可以更加符合失地农民的利益,而政府就应该让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保渠道,使得他们能够有生活水平的保障,而农民自身也应该相互促进学习,提供高自身的素质,从而使得生活水平可以逐步提升。
  5.1.3构建内容
  (1)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资料之后,他们的养老就成了一大问题,因为他们的经济收入基本上依靠土地。如果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得到相应的完善和推广,那么就会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大兴区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改善和优化,这样才能够使得这一制度有效执行。虽然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将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进行有机融合,不过因为城乡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两者的养老制度是不一样的。当地政府应该扩大宣传,提供更多的参保渠道,从而使得他们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到与其他制度的相关衔接,在不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两者的前提之下,为失地农民建立符合他们自身利益的养老保险,完善这一保险的相关制度,这样才会使得他们的生活水平有一定的保障。如果要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着力点如下:第一个方面就是应该根据农民现在的就业情况进行区分对待,对已经就业的农民,可以直接加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中来,而没有工作的失地农民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制度。第二个方面就是根据农民的年龄阶段来进行区分,根据相应的保险措施对他们的缴费机制进行完区分化收费,从而使得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得到相应的提高。第三个方面就需要对养老保险的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参保的人能够享用到社会保障当中的益处,得到到相应的养老。
  (2)建立失地农民医疗机制
  失地农民的经济水平仅仅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一旦他们生病,那么就会使得经济出现短缺,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根据失地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情况来完善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
  大兴区应该根据各地方的基本情况,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政府应该进行多元化筹资,来完善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这样才能够保障医疗制度的资金链不会出现断裂。因为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政府应该根据区域经济水平来改善那些失地农民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对于特困地区国家出资来解决他们的缴费问题。在医疗制度的缴费方面,应该根据实际农民的身体状况和工作情况以及年龄等进行区分化的缴费,当然这一制度已经开始试运行。比如说对不能够进行劳动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的对他们进行医疗补助,让他们能够有基本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就需要把他们住院所应该缴费的资金进行减轻,根据失地农民的病情大小进行相应的补助,这样才能够使得失地农民的医疗水平得到保障,区分化的对待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这样才能够使得医疗保险能够深入到基层,从而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如果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较为良好,那么就应该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这样对于农村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也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为更多的失地农民提供服务,这样才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让医疗风险出现的可能性降低,从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的医疗水平。
  (3)设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设立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让贫困人口可以达到最低标准的生活水平。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处于较低水平,失地农民在征地的时候,获得的补偿款较少,只能保障短期生活。所以,失地农民在补偿款用完之后,又需要面临生活难题的挑战,因此建设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在本文研究中,认为该制度的建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该制度的适用对象。目前为止,大兴区的失地农民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农民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可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第二类农民具有比较高的收入水平,非农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需求已经可以不用担忧。大部分缴纳了社会保险,比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第三类的农民和前两类相比生活水平明显低下,月收入比最低保障险要低,甚至没有收入。因此可以看出,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中,第三类应当最先被关注。
  第二,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大兴区的不同地区,人均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财政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所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该随地区的不同而体现相应的差别。制定该标准时,一方面要确保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应保证保障标准维持在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过高。除此之外,该标准的制定应当对激发农民的生活、就业积极性其积极作用,同时标准的制定要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第三,促进筹资渠道多元化。保值增值收益以及政府征收土地的税额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筹资全部依赖政府局限性比较大,所以为了拥有更好的筹资保障,还应该积极利用社会化帮扶等多元化渠道。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必须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合理调整,提高投入。
  另外,本文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定义,并阐述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这一制度,满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为了更好的完善和执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以及政策,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5.2国家方面

  5.2.1增加农村社保项目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应当按照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
  个体化运行机制,促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进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要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区分,另一方面要重视两者之间的联系,为以后顺畅“并轨”的实现建立良好的基础。
  为了促使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真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其应当作为“刚性”保障制度来进行推广应用,以应保尽保为原则,让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都参与进来。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应当设立预存款制度,在地方政府拆迁征地之前,土地使用单位首先缴纳预存款,对失地农民数量进行正确核对后,国土资源部门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专用账户进行足额转入。除了国家应该承担的部分之外,对于个人应缴纳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可以在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使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缴纳。一方面征地单位可以划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款,直接转入养老保障基金账户,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土地补偿款拨到村集体,进行缴纳。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账户,应该进行统帐结合,政府和集体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应分别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标准要体现差别,按照农民实际经济情况来实行个人缴费标准,保障水平和个人缴费呈现正相关,如果失地农民经济水平较低,进行个人缴费后可以获得温饱型保障。
  (2)建立失地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互助本应该就是失地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本质,而失地农民重大疾病患者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救治的情况的解决是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该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如下:第一,地方政府的引导资金的援助。这类资金是由政府拨付的部分土地出让的增值资金以及专项的预算资金。第二,失地农民个人以及农村集体承担的资金。在经济条件好、集体经济活跃的地方,失地农民个人以及农村集体可以承担部分的资金。第三,社会宣传筹集的资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的成效不仅取决于融资渠道的充足性和常态化,但也更受到设计以及维护方法的科学性的制约和限制。也就说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科学的设计:其一,对可以包括在保障的范围内的主要疾病类型进行科学的定义;其二,对可报销的金额和比例针对不同的主要疾病类型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规定;其三,对大病保险基金申报资格和支付手续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3)进行针对失地农民特殊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时机的判断,进而选择合适地区进行针对失地农民特殊医疗保障制度的尝试性的构建。地区的国土资源机构应根据失地农民的数量以及合理的估计和计算,制定出一定的人均标准,进而一次性从土地征用单位的预存款项中划拨出专项的救助资金。并严格监督这项资金的应用,进行针对土地的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全面的账户的构建,对该特殊帐户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失地农民每个家庭中进行一个个人账户的开设,该家庭专项医疗个人账户承担着整个家庭医疗支出的责任,因而家庭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转入该个人账户。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以及本地区城镇职工医疗缴费标准都可以作为个人账户的支付标准制定的指导依据。个人账户年度的余额能够实现向下一年度的转接,而整体账户负责补贴不足部分。
  除此之外,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参与中,可以将失地农民分类进行参加。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开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尝试和探索。直到现阶段,已经基本建立了包括城镇以及农村的整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其中城镇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对应的农村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于失地农民的日常基本医疗需求的满足和保障一方面需要侧重于失地农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也需要结合失地农民的具体的类别和条件,进行参与到现有的两种基本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引导和促进。具体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和处理方法:其一,对于失地农民中的再就业者,可以引导他们通过就业的单位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其二,对于失地农民中具有较好的家庭经济条件,以及也具有较高的医疗保障要求的,可以结合其他的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其三,对于失地农民中具有一般的经济条件的,应基于基本医疗保障的权益保护的目的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的引导和帮助。
  5.2.2调整农村社保标准
  每个县(市)一方面需要对补偿标准进行提升,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集合本地区的综合土地的价格,同时结合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以及本地区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基本费用进行估计和计算,进而以预付款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社会保障的专门账户再进行土地的农民征地的实施。
  结合现阶段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向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情况,开始着手农村社会保障标准的调整方案的制定。其中以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具体的调整规定可以进行如下:其一,对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替代人员类型,其原代个人账户以及缴费年限可以一并计算;其二,对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替代人员类型,其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而其缴费年限可以直接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换并累计计算。按规定,以上折算累计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的时间,也就是说都在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中都具有有效性。除此之外,对于缴费年限已经超过十六年的替代人员,则退款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每年的缴费可以直接退还一直到置换部分的缴费退还完全为止。
  医疗保险的内容具体的调整规定可以进行如下:其一,对于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的替换人员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住院医疗保险中不在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其中。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以自由职业者缴纳和参加的人员,由市、镇(区)二级财政按征额的10%给予低于10年的补助。其二,该保险类型可以接受那些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并以第一种情况下的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而对住院医疗保险进行选择的人员,则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转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需要依照自由职业者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并可以将在此之前参保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换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换算的比例按照按2:1计算。
  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在整个地市进行实施以对一次性货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保障,有效减少社会矛盾。进行新型医疗保险融资机制的构建,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缴费补充。其中,在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涵盖所有工作年龄的工人;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及老年人补贴生活困难的基本保障中涵盖那些退休年龄的人员,从根本上解决养老和医疗的难题。除此之外,基于对以前的补偿安置方法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考量,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当前土地征用的全部人员,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的将实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联系起来。
  5.2.3优化农村社保形式
  社会保障基金预存制度的尝试性构建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形式的优化和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该制度是建立在“征前保险”原则基础之上的,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问题的解决和缓解具有重要作用,进而为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
  预存制度在商业活动中较为普遍,该制度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属于基金管理和支付方式。也就是说,供应商基于风险避免的目的,在将货物销售给下游分销商以及客户之前,需要进行一定比例货款的支付作为定金,并在实际交易后进行减去。
  对征地农民补偿款的进行不同程度的拖欠、挪用、代扣代缴的情况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带了不同程度的社会问题和隐患。我国的一些较为发达的省份包括广东省、江苏省等在内均进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的尝试性构建,批准征地程序的先决条件就是预存征地补偿款,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民征地矛盾的解决成效显著。
  预存款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安置补贴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属物和绿色幼苗补偿费用。其二,结合相关的规定,以失地农民的列表和征用土地面积为标准将资金退出支付土地转让费和其他土地相关收益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有关单位需将征地预存款缴纳完成后方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征地材料进行审核批准。个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征收土地的使用类型进行征地补偿预存款的数额的确定,但是需要满足征地补偿方案的补偿金额的金额,可多不可少。土地利用项目批准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征收预存款的及时缴纳,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土地征收预存款的项目应当将土地利用的批准手续延期办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对于项目用地已经批准项目,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农村集体所有人、失地地农民个人。对于未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将征地预存款无息退还给出资单位。
  与此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预付款的监管机制的构建。征地预存款的管理需要充分依照“专户保管、专款使用、封闭经营”的原则实施管理,预存款的专户必须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开设,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需要保证各建设项目、各建设用地批号预存款的专款专用,严禁混合运用。
  预存款监督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还需要做好专款的监督工作,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保证。预存款程序的执行以及预存款账户的使用都需要专项监督小组的监督和管理,专项监督小组的组成包括各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部、农业部以及检验部门等,一旦发现预存账户的私自分配、xxxx、截留以及挪用的一定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5.3基层政府方面

  5.3.1加大社会保障的制度宣传
  通过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各类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识程度,切实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开展,实出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基层政府加强宣传,可以将重点放在一下几方面:
  其一,重点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办法》、《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其二,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社会保险接续的意义、断保的危害性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方法程序等内容。
  其三,动员各类企业积极参保。
  其四,解答职工、群众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
  其五,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的解答。
  5.3.2提供多种渠道的参保通道
  政府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部门的强大保障者依据扶持者,需要持续为失地农民保障部门准备资金上的扶持。然而,基于现在的发展状况开展分析,政府并未给予相关组织相应的充足资金,失地农民无法上交资金,因此只能离开。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部门也由于政府资金扶持不不足而不能顺利运行,农民权益就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政府财政转移扶持不足,补贴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扶持,社会保障体制的资金来源就不能得到保证。加之农民参保渠道相对比较缺乏,农民多将资金等存入银行,假使出现意外事件发生,极易影响到农民生活。故而政府应当为民众提供多种渠道的参保通道,以对农民提供保障。
  5.3.3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相关政策
  2018年土地流转新规明确了租赁农户土地的工商企业准入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等。在资质审核上,新规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经营实体,在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情况进行审查。且指出新规:
  其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其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其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其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其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在特定层面上,国内各个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针并未创建完善的系统。部分地区实施的政策基本上暂停在主要生活保障的层面,要满足社会保障需要依旧有一定的差异,显然,也缺少社会保障的部分主要特点,例如:福利性、互助性、公平性等。也出现部分地区,即便展现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的大致结构,然而详细的内容以及方式并未被健全。但是,却可以应用这些新规,从中获得较为多元化的补偿。

  5.4农民方面

  5.4.1投资入股
  失地农民不要把眼前获得的土地补偿金视为"金山",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同时,不要仅仅看到养老保险发放金少,而不去参保。从城市发展和未来个人发展来看,首先就需要去积极的参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的社会保险。把参加狂会基本保障作为一项人生投资,作为一份自我保障。
  5.4.2就业学习
  很多失地农民因为知识层次和技能水平低就不去参加就业,离开土地就盲目的选择在家待业、无所事事,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不负责,也是对家庭的不负责。还有一部分青年失地农民,在得到征地补偿金后,就不去工作,这种价值观念需要改进。也许鉴于个人受教育水平不高、技能水平较低的影响难以从事髙收入的工作,但可W积极的参加政府組织的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意愿的也可以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口进行创业政策咨询,真正的充实自己的钱袋子。
  5.4.3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虽然是失地农民,但仍然需要在观念上完成身份的转变。很多失地农民已经安置到城市的还原小区,己经深入到城市生活。这就需要我们逐渐形成与之对应的生活习惯,多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远离陈风陋俗。特别需要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结论与展望

  6.1研究结论

  就目前来说,由于发展的不均衡,这种制度在农村还没有完全的普及,城镇和农村一直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保障。对于城镇来说,这种制度的建立由于时间较久,已成规模,因此认可度很高,项目也多种多样。相比而言,农村这种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仅初具规模,主要在医疗方面以及对于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的生活有了保障。农村老人的养老一直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政府也尽力的在推行购买保险的方式保障老年生活,已经初具成效,然而其他方面还有待加强和完善。导致这种情况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个人承担费用的问题。对于城镇人口,这种费用一般都由政府或者是爱心企业来进行出资,没有给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然而农村人口就没有这方面的福利,绝大部分是自己出资来为将来的老年生活买单。近几年由于我国政策的不断改变,农民失去土地的问题比较严重,土地被用来建设商用房或者是进行开发,从而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失去了,原本建设的自用房也被限制,大大增加了恐慌的心理。本文围绕着土地流转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中之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以及该地区与其他区域社保的对比情况,辅以访谈法,获知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策略。

  6.2研究展望

  本文写作之初打算使用社会保障水平测算模型评估出科学的礼贤镇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但鉴于很多数据无法获知,所以在研究中放弃了,这对本次研究的深度是一种欠缺,希望自己以后在相关的研究上有机会再努为。受限于个人水平,文章存在一定疏漏,恳请导师批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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