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摘要: 人肉搜索是指人们运用互联网这个主要媒介进行相关信息的访问,再借以人工筛选的过程操作对人为指定的相关信息进行排查搜集。排查的信息足够让网友们在短时间内锁定所要搜索的目标,这样的的一种搜索方式就叫人肉搜索。近年来,网络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传播

  摘要:人肉搜索是指人们运用互联网这个主要媒介进行相关信息的访问,再借以人工筛选的过程操作对人为指定的相关信息进行排查搜集。排查的信息足够让网友们在短时间内锁定所要搜索的目标,这样的的一种搜索方式就叫人肉搜索。近年来,网络成为了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每个人都变成了所谓的审判者,而随着互联网的更快发展,人肉搜索就开始频繁出现,在一定情况下,人肉搜索可以解开或帮助到一些公众的问题,但其结果却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人肉搜索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大谈保护隐私的当下,人肉搜索是否已经构成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本文将着重讨论分析如何有效控制公民的行为和言论、切实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途径,以及如何强化对网络服务的管理。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社会心理学;言论自由
论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一“人肉搜索”的现实状况

  (一)“人肉搜索“的发展来源

  人肉搜索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借住互联网平台,由于其信息网络比较发达,网络使用者又拥有较为自由开放性操作的特点,因此方便网民进行信息的搜集。在平台上发起一场来自于两个及其多个匿名者的合作,分工负责去挖掘其目标的私人信息,并加以曝光。人肉搜索虽然危害极大,可将每个在网络上有过痕迹的人信息曝光,并将目标生活上所犯的错误和污点无限放大,虽然人肉搜索也有积极的一面,但不置可否的是网络传播即使具备高度的运行速度,依然很难达到保障个人的隐私安全。
  在2001年,”陈自瑶”事件的出现,被称为是最早出现的人肉搜索的源头,"有网友在论坛晒出一张照片,并评论这是该网友的女朋友,这件事招来了很多网友的质疑,结果很快有人查到了这张照片的归属地,这张照片上的人是某公司的明星,并在论坛贴出她的一些个人资料。从此,这个事件也被公众认为是第一次"人肉搜索”的由来。早期的"人肉搜索"本身还是多以娱乐为主戏谑为辅,什么主要的内容,但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演变出了不少以道德审判,舆论监督为主流的内容来,于是"人肉搜索”就有了全新的定义。人肉搜索在2006年以后再一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多件事情集中发生,如:“玩魔兽世界的妻子与会长出轨事件事件”、“踩猫事件”等等.因事件传播速度极快,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但同时,事件也被快速地“人肉搜索”出了结果,就在这几个事件后,人肉搜索在网络搜索巨大能量供养下,上升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程度,而一个影响和涉及了现实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网络隐私大幕也就此拉开.
  人肉搜索至今为止还是在社会上起着很大的影响力,它的势头不但不减反而愈演愈烈,它不仅在计算机网络世界处处可见,还搅动了现实社会的大水缸子。随着越来越多人接触到互联网,也越来越多人在无形当中参与了人肉搜索这过程实现的行列中,从一开始因对个人信息的好奇而进行搜索、到后来的谴责各种不道德事件,演变至今天,又有了更高层度的核心内容,那就是开启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人肉搜索从此开始两极分化。

  (二)人肉搜索的具体事件

  首先,先关注一起人肉搜索中教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2006年2月28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份虐猫视频,视频中的中年女人,不断用她的高跟鞋狠狠踩着一只小猫的肚子,猫咪不断地惨叫却换不来女人的怜悯。那双崭新靓丽的高跟鞋丝毫没有停下,这一切也只是一个开始,随后,那双高跟鞋毫不留情地狠狠踩进入了猫咪的嘴中,奄奄一息的小猫慢慢放弃了挣扎,就在这时,女人将高跟细跟又扎进了小猫的眼睛里。猫咪的眼珠很快就都被踩了出来,视频的最后,猫咪的脑袋被女人踩爆了,整个视频令人惊愕,猫咪就这样血肉模糊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前不久,网络中曝光了一段虐猫的视频,这件事情瞬间引发了网民对虐猫者
  强烈的不满和愤怒的斥责。于是网民决定联合起来对视频中的女子展开了人肉搜索。没过多久,曝光“虐猫”事件的网站被挖掘出来,紧接着网民们又迅速找出事件女主的真人照片。他们将照片用电脑技术绘制成了一张名为”宇亩通缉令”的告示。公示众人,速度之快令人咂舌,而随后马上就有人跟帖说,发布该视频的某官方网站撞了另一网站,居然是同一个IP。并贴出了具体的网站注册信息,这个网站的注册人系杭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某,大量关于他的真实信息被发出,这时,事件出现了关键性的转折,有网友发帖公布了这个女人的现居住地址,在黑龙江的某个小城市。3月4日,有人补充了一些资料,并确认了该信息。此帖一出,事件的三名涉事人员身份被迅速锁定,从视频曝光开始至案件结束,仅仅用了6天。其搜查效率之高不亚于警察的办案速度,于是后来的人们为了纪念这件案件对社会的贡献意义,便把这件事作为搜索意义上的一个里程碑。
  各种事件的诞生使得”人肉搜索”在网络界迅速站稳了脚步,也为后面的发展打下了更加坚固的基础.人肉搜索的题材一直在改变,后转变成为站在道德制高点打击假恶丑行为的武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

  二什么是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隐私权是指网民在网络范围内享有的权益,它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非公共活动领域和网名的个人信息,将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并赋予了不被他人非法收集、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以及除当事人同意外的第三方不得随意下载、转载、传播他人隐私,和恶意诽谤他人。

  (二)网络隐私权的发展由来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1890年的《哈佛法学评论》学术刊物中发表了关于《隐私权》的文章,这也是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系统概念和它的基础理论。隐私权问世后又经过几百年的沉淀发展,逐渐变成当下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一部分国家对此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例,以加强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机制,还有一部分国家及地区则是是通过以往经验作为判例来进行保护网民的人身权益。
  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不愿意被别人知晓的有关个人的信息,私生活和某些事物,例如个人信息等资料、工作行程安排、个性习惯以及生理状况等。自然人享有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等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叫隐私权,隐私权也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享有人格权的人,不允许任何人进行非法调查,不能散步权利主体的隐私,主体人有权决定自己需要被调查或允许他人公开任何事物的程度和范围
  《人格权法新论》这本书是王利明教授自己主编的:在这本书中就写到,隐私权是作为每个公民享有的对自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资料、信息,工作安排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国的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就比别国稍微落后,所以中国的法律一开始并不承认隐私权是独立的人格权,我国也并没有明确的隐私权范围,也就更没有对隐私权进行系统规范的建设。这才会导致了很多任因此没办吧维护个人权益,这是我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机制上最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10年7月1日以来,我国开始首次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隐私权”在第二条有了明确的阐述,从这一天开始,这一受保护的隐私法益就上升到了民事权利的高度。

  (三)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2.3.1
  由于互联网的高速性,事情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后往往将会呈现出不可逆转性和广泛性。这是因为信息一旦被公布在网上后,很容易引起网民的注意,尤其是有关社会新闻,那么结果可想而知,事情将会被广泛传播,最终演变成不可阻止性,一旦内容公之于众,并引起一定的社会反映那么即便当事人事后想要删除该内容,往往也难以做到传播的阻止。例如当年娱乐圈传播得沸沸扬扬"艳照门事件",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当事人对公布出来的不雅照片是不可能阻止的,即便当事人删除了这些照片和不雅视频,传播出去后的既定事实对当事件的主人公的恶劣影响已经无法磨灭。
  2.3.2
  责任的主体难以进行认定。"人肉搜索"并不是个人参与的,不仅参与人多、还具有目标性强、传播力强等特点,但是责任的主体却很难认定。因为人肉搜索实现的过程是由多个步骤共同构成的,首要的,是对当前网络隐私各类层出不穷的案件提出个人主观性质的想法;其次,中间环节便是参与搜索;最后,就是传播公开的网站环节,这是载体。不管任何人或者单位集体,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处理好提问、参与、传播,这三大类责任的主体,在该件事中所涉及到的对象和群体,结果显而易见,连法律都将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当事儿,那么就无法追究责任其法律责任。

  三提出具体措施

  (一)对人肉搜索”的立法进行完善

  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飞快,"人肉搜索"也是社会需求所衍生的新兴事物,在中国,由于法律起步晚,文明建设的经验较少,因此在保障公民人权的建设上很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需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是解决隐私权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重要步骤和关键之处,并且需要在制定的过程中从网民工作性质出发,更多的考虑由于公众人物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隐私权的范畴内,更加注重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状况。所以对立法进行完善是首要问题.

  (二)强化网络服务的管理

  3.2.1实行网络实名制
  近年来,让运营商实施网络实名制一直都饱受争议,反对的声音很大,有的人认为网络实名制干涉了网络言论的自由,而有的人却坚持网络实名制是解决根源问题最好的办法.而虽然一直以来都十分受争议,但网络实名制也在慢慢实现当中,网络运营商一开始纷纷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出现会增加他们的运营成本;迫于支持的人越来越多,实行的速度也就加快了脚步,这是其中最为有效的办法。在网络成为大家不可或缺一部分的今天,其传播的速度之快,力量之大,和不可逆转性之强,网络实名制能在一定程度上能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是我们必走的一条道路.
  3.2.2加强对网站的监管
  网络平台应加强监管力度,作为一个大平台,不仅仅只做好平台该做的职能,更应该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若网民被发现有而已搜索信息等侵权行为,那么应当及时收到阻止,遏制事态的进一步发酵,这也是平台应负的义务。网站更应该通过事件的结果来判断网名是否真的侵权,在事情发展过程中,网站若及时阻止了该网名的不正当的言论,就不会构成侵权;在碰到事件发生时,网站如若没有对这件事进行阻止,放任事态自由发展,那么事情发生扩大后,网站便是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和侵权人一样都构成了侵权。那么就和运营商将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应该提高对运营商的要求,加强监管,从源头解决问题。言论自由,虽然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也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进行,绝不能越界对他人的私生活造成困扰和影响,因此加强网民的自身素养就变得极为重要了。

  结论

  发扬中华美德,惩恶扬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个行为的进步,"所以它的存在有它特定的价值,它的本身也不应该被扼杀,社会确实需要这样一双监督的眼睛,只要将其合理地运用于网络,并加以正确的引导与规范,就能使得它为大家的生活带来不少便利。加强对运营商监管十分有必要,但同时,网络实名制应当在未来的推广中占重头戏,大力提高网民自身的素质,搭配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就能保证网络的安全稳定和人肉搜索真正有效的实施和运行,"人肉搜索"能健康地发展下去和社会,个人都脱不开关系。虽然目前遇到的困难看似十分棘手,但那也仅仅只是成长过程中的一次摔跤,平凡之路不平凡,每个走在路上的人都要经历坎坷,牙牙学语的孩子走路也不稳当,正如喻国明教授说的那句话:"现在我国网民发展还处于孩童时期,是一个成长过程的必经之路,面对突发事件,自律和文明规则会慢慢产生。"没有教训就无法成长,没有经验就没办法搭建,要享受一个充满和谐、发展健康的网络平台,是需要每个人都付出努力的,努力
  约束自我,努力搭建和谐共处的环境,是我们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翟品品."人肉搜索"背后的法律思考[J].出国与就业.2011,(5):72.
  [5]代红梅.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3):75-76.
  [6]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
  [7]郭伟.浅析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保护[J].价值工程.2011,(5):241-242.
  [8]黄智宏."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J].新闻爱好者.2011,(3):49-50.
  [9]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2):65-66.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bvv.cn/chachong/4222.html,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上一篇 2020年6月26日
下一篇 2020年7月5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