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精神财富全人类共享,是群体的共同成果,但目前这种重要文化遗产,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却不够健全,对其存在和发展受到了造成了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的不确定、过度保护等问题,面对此问题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精神财富全人类共享,是群体的共同成果,但目前这种重要文化遗产,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却不够健全,对其存在和发展受到了造成了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的不确定、过度保护等问题,面对此问题,我们进行了系列研究调研,利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多角度多层面阐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创作主体、保护范围等角度给出立法建议,以对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间,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一种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的艺术作品,不同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但是,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各不相同,当然对其的保护力度也是急需加强的。

  (二)主要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个群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它体现了该群体的价值取向,以及长久以来影响该群体的生活方式。从古至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旺盛,各个地区各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瑰宝。但是,总体来看,整个文化技术品呈现出一定的相似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群体性,创作主体不明确,地域性,表现形式多样性,变化多样性等特点。
  群体性,主要是因为这类作品,都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部落所创作的,所以是全体的成果。既然是一个群体进行创作,自然整个作品的创作主体也不会很明确,那么就构成了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自然也就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很多作品自带地域性的特征,只要一提便可以知晓是何地域的作品。并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规定性的格式,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们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这些作品传承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改变以及加入一些新的元素进行创作,尤其是口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容易发生变化,自然作品也会发生变化,而且形式的各不形同,也会使其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那些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载体上,但是可通过人的言语,行为或多种,多件有形的艺术品加以传达的信息,简而言之,它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指在一般的民众中具有固定的的表达方式以文学和艺术外的表达方式与特定的群体生活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特征对固有生活方式表达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的迫切性

  (一)国内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纳入到我国著作权的范围,并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xxxx另行规定”,但是自从1990年通过著作权到现在xxxx却没有做出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主要强调国家和政府采取行政管理手段保护传统工艺和民间艺人,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也不能够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另外,虽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福建市历史文化名称保护条例》,云南省实行的《云南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及贵州,安徽等地也相继的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着行政色彩,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把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但是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虽然这些做法确实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但是单单依靠立法去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该加强传统文化艺术作品宣传教育,让人们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我们大家和国家一起保护我们的民间文化艺术。

  (二)国际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要求的,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是非洲,他们的主要保护手段是著作权法。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而且英国还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于土著居民,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面临着失传的风险,于是为了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法律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者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而且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此判决也成为了澳大利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最具有代表性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并没有“民间文学”这一称为,而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进行处理,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是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的规定比较全面,对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所起的作用均有说明,但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没有明文规定保护措施,但是也没有排斥对它的保护。

  (三)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迫切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各民族传统文化的的重要载体。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国家,拥有大量的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近年来,不断地有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流失或者在商业交易贸易中被不正当的利用的案例发生。“作为民间文学资源最全面的国家之一,我国民间文学相关的作品在法律版权保护方面却是较为落后的情况,国家对于宝贵的民间文学版权在法律层面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1]。导致我国大量优秀的民间文化艺术没有得到保护而损失,这与我们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有关,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迫切需要用法律措施来保护。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我们的生活习惯也在发生着改变,我们更多的接触大量的新生事物,让高科技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这些新鲜事物带给我们新鲜感,让我们渐渐地忽略传统的文化,代代传承下来的口头故事,以及诗歌随着拥有记忆的老者的逝去,慢慢的被遗忘,面临着失传的风险,而作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年轻一代的传承者,对民间文化艺术的陌生及漠视,认为它们是过时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导致很少有年轻人愿意去接触,甚至是去传承它们。另外一些使用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的严重者甚至歪曲作品的原意,这样曲解了作品表达的真实信息,不尊重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更可能导致大家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一些偏见和不正确的理解。这些都是正在发生的,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真的是迫在眉睫。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鉴于公法保护不能直接惠及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有人,而民间文艺术作品所有人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与发展的关键”[2],这正是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存在一定的难点,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对其进行解决。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在当今社会,众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给予高度重视,而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3],在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很难保证它的针对性保护。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主体,一般都是一个部落或者是一个民族构成的。那么,这些有血缘关系组成的部落和民族,他们的群体性非常强,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属于这个群体的,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的。所以,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时,造成了一定的模糊性,并不能很好地明确创作主体。
  创作主体的不确定,在法律保护中,使得法律无法很好的针对性的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都无法明确它的主体人。一般都是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为某某民族或者某某部落的作品。而且,这种群体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根本的特点。因为群体在创作文学艺术的过程中,反映的是整个民间艺术所要表达的情感,以及在劳动以及传承过程中,新加入的一些文化和融入一些新的元素,都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地,是集体进行加工的。集体加工之后,在继承中还会再进行重新创作,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的是整个群体的愿望。那么,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就成为了法律保护的一个难点。

  (二)作品的延续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其实主要指的就是它的一种传承。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部落和群体成员代代相传,而得到传承与发扬的。它的延续性也是由于这种传承的特性所导致的。并且,在这个延续的过程中,群体人员并不是直接把以往的文学艺术作品,简单的重复和模仿,而是将其进行重新的创作,经过了再次加工,再次创作,使其得到延续与发展。并且,在整个延续的过程中,使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演变,不断的演变出新的内容和内涵,使得整个民间艺术作品得到延续。就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多人群的延续,甚至出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衍生作品,使得法律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出现了一定的麻烦与困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艺术形式,并不是一种,而是各种类型都是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当初的群体或部落的一种主观概念,他只是进行了弘扬和传递,之后使之更加充实和具有艺术性。正是因为如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在保护民间艺术作品的时候,就会发现因为表现形式不同,制定保护措施以及保护标准时,会有所不同的。所以,在进行法律保护设定时,还需要考虑到他们的表现形式的不同。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保护措施,音乐和舞蹈的表现形式不同,那么,在保护过程中,也是有不同的标准和规格的。

  (三)不同于衍生品与再创作作品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过程中,开始出现一些新的衍生物,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原型进行衍生性的创造,这种再创造的作品既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又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所以,对其进行保护和定义的时候,出现一定的问题,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也是急需解决的难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可谓是新型产物,其独创性认定标准更是亟需解决,且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所带来的新刺激会强化民间文学艺术的审美感染力,帮助受众获得新艺术享受,并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魅力”[4]。
  民间文学艺术的衍生作品,主要指的是以民间艺术作品为基础,将其作为原型,进行再次创作,形成衍生作品。衍生作品不同于原本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又是基于其本身的。所以,在定义关于这类作品的法律保护条例时,临界点比较模糊,但是仍需对其进行保护,以免出现商业侵权等问题。并且,现在有很多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得到保护,使之被侵犯权益。所以,必须要以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法为基础,对衍生作品进行保护。

  (四)现有法律的过度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规模的过度商业开发,一方面为一些人谋取了暴利,同时,大量侵权者缺乏对保存、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的应有尊重,不仅没有带来任何回报,反而馈赠的是极大的精神伤害”[5]。所以,当前对于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日益丰富,并且也在不断的完善维护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自身权益。可是在提倡保护权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保护力度不当的问题,比如法律保护力度太强,使得很多民间艺术作品缺少传承人,尤其是一些作品的传承人只有几个,但是由于著作权的保护,其他感兴趣的人害怕侵权,索性就不会去触碰这些作品。出现这种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现有法律对于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过度,使其弘扬出现了问题,这不仅没有达到传承和弘扬作品的效果,反而使之故步自封。这是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面临的一个难点。
  如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避免文学艺术作品被随便商业化,或者是进行篡改、扭曲。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原有精神因过于商业化,使之都受到了影响,所以才会对其保护。但是,保护并不是说就不需要任何人进行碰触。并且,如果可以依法的对这些群体进行保护,还能保证有兴趣的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学习,或者是模仿,这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初衷。如果过度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去触碰,模仿民间文学,使很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感兴趣的人拒之门外的话,会使整个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精神文化都受到影响,这违背了当初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初衷,所以一定要避免。文学艺术保护,一定要把握好一个临界点,保证对其进行合理保护。

  四、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设计的建议

  (一)明确创作主体

  我国法律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时候,由于创作主体的模糊性,导致很多法律无法高效的利用,没办法真正做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所以,明确创作主体是保证我国法律可以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
  现如今,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以及著作权的案件,大多属于新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所以,我国必须要明确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发生类似案件时,可以具有针对性以及明确性的进行解决。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哪位创作主体,这样是认定作品的所有权,发生侵权事件时,也可以针对性的进行判定。明确创作主体,相当于明确了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保护。并且,创作主体的确定,在判断被告的使用是否属正当使用时,可以作出详尽的说理阐述,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这种明确民间文学作品创作主体的做法,有利于肯定了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了作品的独创性,又可以对他人对作品进行使用时,进行明确认知。其实,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也方便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署名,这也是对于作品的署名权的保护,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并且,想要保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署名权作了新的解释,分析其主体的认定与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6],这种署名权以及创作主体的明确,一定要注意区分其与“普通作品”署名权的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署名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多导致的。

  (二)明确保护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够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真正的保护。如果可以保证他们的保护范围,可以有效的对作品进行保护,还可以对作品的原创性进行保护和激励。并且,明确保护范围之后,可以进一步明确作品的保护类型,可以使作者本人自己去申请版权保护,使大众更加重视自己的版权保护。并且,有了保护权益,民众不需要担心自己的作品版权被侵犯,可以更加具有创造性地投入到作品当中,使作品更上一层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得到真正的继承和弘扬。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范围,既包括一些原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些版权、使用权的保护,也包括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一些事物和作品,这些事物虽不是原本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有一定的帮助,可以有效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次弘扬和创作,带来不同的视觉和听觉感受。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必须要清楚明确保护范围。
  一方面,明确保护范围,可以有效的对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即便出现侵权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很好的维权。另一方面,明确保护范围,还可以避免一些非保护的文学作品,随便混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行列之中,避免鱼龙混杂的情况。所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加强无期限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仅是群体创造所得,并且他还在文化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更新换代,发生了一定的传承和再次创造,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了发展。所以,想要保证明天文学艺术作品能够永久的发展和弘扬下去,一定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无期限保护。其实,一些作品的继承人可以进行申请保护明确作品的保护权益的同时,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将到期,或者是已经到期,这时候继承人可以进行延期申请,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真正的保护。
  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保护。在当今这个弘扬“文化自信”的时代,我们不应该丢弃自己优良的传统文化以及民间瑰宝。所以,对于这些艺术作品,必须要进行长期的保护。并且,加强了明天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这有利于延续国家文脉,促使传承人运用私权显化版权利益,开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新的发展路径”[7]。

  (四)明确以鼓励创作与维护创作主体的权益为立法核心

  “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理念的影响下,人们关注的目光多集中在与科技革命专利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上”[8]。然而,这种忽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片面的。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归根究底就是为了保证我国传统文化和民间瑰宝,能够得到真正的继承,创造以及发展。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立法保护的时候,主要目的其实就是为了鼓励民间艺术作品的创作以及他们的传承和弘扬。所以,一定要以鼓励创作为核心进行立法。除此之外,还要注意维护创作主体的权益,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够真正的有利于民间艺术作品的弘扬与创造。

  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虽然各国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内涵与延伸尚未统一,但是各国对其保护的这一做法已达成共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人类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它对一个国家的文学艺术以及相关的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知识产权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日益起着重要作用的今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传统知识产权的代表应当受到重视和应有的保护,在实践探索中加强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法律方面的保护,确立行之有效的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能够更好地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 张瀚元,杨彦华,潘翠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04):37-38.
  [2] 赵志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5.
  [3] 王霞.浅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J].法制博览,2019(03):261.
  [4] 韩娜.关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探析[J].文化学刊,2017(09):84-86.
  [5] 张钟显.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D].四川师范大学,2017.
  [6] 赵武.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署名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8.
  [7] 刘浩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永续保护期之正当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07):60-61.
  [8] 华成权.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四川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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