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案例分析——以武钢反倾销案胜诉

内容摘要: 我国对外贸易正处于贸易摩擦的高发期。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中国与反倾销结下了不解之缘,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有重要影响,因此,分析反倾销产生原因及对我周经济产生的影响,采取相

  内容摘要:我国对外贸易正处于贸易摩擦的高发期。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中国与反倾销结下了“不解之缘”,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有重要影响,因此,分析反倾销产生原因及对我周经济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反倾销的发生,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由此,本文从以武钢反倾销案胜诉为例,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我国出口贸易面对的反倾销问题,并结合实际,就我国如何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出口贸易;反倾销;影响;应对措施
关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的案例分析——以武钢反倾销案胜诉

  一、案例正文

  2011年4月29日,国内首例反倾销反补贴案申请方武钢和宝钢集团再次联手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及维兹钢铁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时隔两月,商务部6月27日正式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这两家公司进行期中复审。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曾发布2010年第21号公告,对自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双反”调查及对自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终裁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进口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这一终裁决定,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美国向我国内市场大量低价倾销取向电工钢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俄罗斯进口取向电工钢在我国的倾销行为。
  据《长江日报》报导,2011年前8个月,武钢连续遭遇3起钢材反倾销调查。武钢一一应诉。4月,武钢首先碰上自巴西的镀锌板反倾销调查;6月,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等地的冷轧卷板启动反倾销调查;半个月后,泰国对来自中国的加硼合金热轧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对于这些反倾销调查,武钢的律师团队表示,有信心赢得官司的胜利,信心来自丰富对战经验,15年来,武钢参与大大小小十多起国际反倾销“战役”,攻守自如未尝败绩。
  早在1996年,我国遇到第一起钢材被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大案。那一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中厚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武钢、鞍钢、宝钢等五家大中型钢铁企业。武钢从此认识国际“反倾销”案件,并学会运用国际“游戏”规则来保护自己。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俄罗斯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冷轧硅钢片,令国内唯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钢深受其苦。1997年3月,武钢正式向外经贸部申请立案调查俄罗斯倾销。这是冶金行业第一次的中国反倾销案。
  2000年9月,当时的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征收6%-62%的反倾销税。常年“应战”,武钢反倾销“团队”颇有心得:中国钢企有竞争力的价格,来自于技术和管理创新降低成本。“这个客观事实作支撑,不怕打不赢官司。”
  中国至今仍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武钢不是唯一一个在国际反倾销获胜的企业,但它不回避国际贸易问题,谙熟国际商业规则,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能为中国企业、武汉企业融入全球化时代,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启示。

  二、案例分析

  (一)我国当前面对的反倾销概述

  1.倾销与反倾销定义
  国际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对倾销作了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指一国的出口商品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给被销售国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倾销的定义,构成倾销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行为给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损害。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当局依法向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据世贸规则规定,现行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临时措施。即在初步裁定倾销存在情况下,为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更多损害,采取征收临时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措施。
  (2)价格承诺。即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3)反倾销关税。经裁定倾销存在时,进口国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对该出口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金额根据倾销幅度大小而定。
  2.我国当前面对的反倾销现状
  (1)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增多。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发达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威胁也在不断增加。从1979年到2003年底,指控中国反倾销的国家依次是美国(105起)、欧盟(98起)、印度(171起)、阿根廷(40起)、澳大利亚(39起)。在这一时期,美国是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但是如果以1995年到2003年这一时间段来看则依次为印度(60多起)、美国(40多起)、欧盟(41起)、阿根廷(39起)、南非(10起)。
  (2)反倾销案件增多。日渐增多的反倾销案件阻碍了中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3)金额和税率逐步增大。国外反倾销给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约有400~500亿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比如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秘鲁1996年立案的中国鞋,最高征收的反倾销税达到903.92%: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4)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国出口的“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从前几年的打火机、服装、玩具到近年来欧盟对我国的光盘、皮鞋、劳保鞋、纺织面料鞋等的诉讼。美国对我国网络控制器、橡胶抗老化剂、彩色电视机接收器、撞球杆、声音处理芯片、纺织品等的反倾销诉讼,欧美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诉讼涉及面越来越广泛,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大宗商品、优势商品和具有发展前途的商品,这一点严重地限制了我国商品出121贸易的发展。如欧盟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上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
  (5)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中国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和行业起来越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如鞋类、电工刀、打火机、农产品、电脑、彩电、照相机等,涉及4000多种商品。从1993年4月15日开始,墨西哥对我国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了10大类4500余种商品,成为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

  (二)反倾销产生的原因及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综合起来,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一方面,近年来西方国家(除了美国)经济普遍不景气,它们(包括美国)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国外产品进入;另一方面,由于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缩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各国为抵消这一便利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保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贸易的顺差,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2)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国家。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3)国内出口企业各自为政,过度竞争,竟相压价,出现秩序混乱。以钢铁行为为例,我国具有多数近百家钢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靠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外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在国际市场上也很少联手组成团体力量,共同参与国际钢铁业的竞争,行业的不团结,给了国外竞争对手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机会。
  (4)我国在反倾销立法和机构人员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1997年3月出台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主要针对国外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对于如何反“反倾销”却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与欧美国家相比存在不小差距。
  2.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从长远来看,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起诉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特别是对出口贸易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中国产品出口国际市场的开拓与维持遭受严重打击。从宏观上来说,必然导致我国的产品出口减少,减少我国的对外贸易额,冲击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甚至给部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从长期的影响来看,将使我国的外汇收入减少,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2)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长。原有业务客户逐步流失,再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非常困难。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长达5年,目前的出口额与立案时相比已大大萎缩。
  (3)助长反倾销诉讼.形成恶性循环。一旦对某产品成功实施了反倾销,其原材料、半成品等下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进口国经营者也将积极效仿,以期获得同样的利益。这样的情况下将对被实施反倾销的行业以及相关的国内产业带来毁灭性打击,进入恶性循环。
  (4)倾销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一是产品反倾销连锁反应,当一种涉案产品被一国征反倾销税时无法进入该市场时,会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会导致新一宗反倾销诉讼;二是国家反倾销连锁反应。1994年美国裁定对我国大蒜征收376%的反倾销关税后,又相继对我国出口美国的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靛蓝染料等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总共影响了我国3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为应对反倾销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反倾销体系。
  1.国家应当采取的措施
  首先,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
  其次,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坚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最后,加强对外交流,让更多的国家对中国经济状况有更深入的了解。建议政府不断进行对外交流,使得更多的国家能够认识了解我们国家,并达成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建立和平友好的外交关系,以此减少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尤其是要让更多的国家了解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了解市场经济的建设情况、市场化的进程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国在国外应对反倾销时的利益。
  2.行业协会应当采取的措施
  由于反倾销不仅是某个企业的事情,而且还直接涉及整个行业的利益和发展,因此,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在反倾销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而无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其一,加强反倾销的宣传培训工作。行业协会要加强产业安全方面的宣传、培训和国际交流,同时要建立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例库,通过宣传和咨询提高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意识,普及国内外以及WTO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知识,在本行业内培养一批相对稳定和过硬的反倾销队伍。
  其二,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对应诉企业的组织协调是行业协会的一项主要工作。行业协会应组织和发动包括企业、协会、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内的杜会力量,形成产业保护方面的合力。行业协会在积极协调国内企业应诉的同时,还可作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参加应诉,保持交涉压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歧视性做法。
  其三,协助建立反倾销安全预警机制。行业协会要关注反倾销发展趋势,预测经济危机和风波走势,收集各国反倾销尤其是对华反倾销信息,监测国内产业受损情况,预报进出口产品价格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组织出口相近产品的企业,协调企业出口策略,共同商议对共同市场的数量控制、价格制定等问题,制止竞价销售。
  3.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首先,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我国企业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再在国家市场上以价格作为唯一的竞争武器,以避免国外对华过多的反倾销诉讼。在市场结构上,企业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
  其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例如,根据欧盟384/96号规则第2条第5款,被调查的企业所保留的记载须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学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时,才能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在我国,许多企业仍然是按我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尚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国目前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企业必须抓紧时间建立国际化的会计制度,建立一套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的基础会计账簿。
  最后,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事实上,大量的中国产品并不存在所谓的倾销行为。中国产品之所以频繁地遭遇反倾销,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国家的故意刁难,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企业不积极应诉。而我国很多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其实,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应当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应诉和抗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政府部门与出口企业应当联手采取的措施
  首先,建立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为有效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防止和减少国外反倾销造成的损失,我国政府及其出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深化体制改革突出抓好以下方面:一是尽快建立起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二是设立反倾销基金,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费用份额,并指定专门机构或海关收取;三是强化应诉立法,加大惩罚力度,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培养一批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从战略高度出发,在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各方面具有较高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为建筑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
  其次,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外华不平等待遇。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国际上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取消参照国的做法;另一方面,加入WT0后,使我国早日成为国际反倾销公约的签约国,以提高我国在反倾销谈判和诉讼中的地位,有效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反倾销法,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于1997年3月25日xxxx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在实际反倾销案操作过程中,美国、欧盟等国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出口商替进口商交纳反倾销税作弊行为的制裁”、“反规避的措施”和“承诺”问题上的确定与我国反倾销法的规定存在微妙差异。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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