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措施

1 确立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表明其信托,这里所说的一定方式并不包括一般财产权的变动方法。信托登记制度可以保证第三方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详尽了解,在得知权利归属的情况下,保证自身安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信托的登

1  确立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表明其“信托”,这里所说的一定方式并不包括一般财产权的变动方法。信托登记制度可以保证第三方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详尽了解,在得知权利归属的情况下,保证自身安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信托的登记问题作了详尽的论述,如果没有登记,就不会产生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但是就目前而言,相关法律条文只是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并没有针对如何实施进行阐明,因此,还是需要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一,信托登记的申请人,从目前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一种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申请人进行规定;另一种则是不对其进行强制规定,而是通过有关各方商讨做出决定,施行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日本等。反观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申请人进行任何规定,但是在实际建立信托关系的过程中,多半是委托方与受托方进行协商,最后决定出登记申请人,如果没有协商的过程,一般是由受托方进行登记申请。笔者认为,在过度自由的情况下对法律实践反而不便,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将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转化为法律规定,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而更好维护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信托登记部门,如前文所述,我国的信托监管方式并不齐全,目前的监管主要存在于审批和紧急问题的处理中,并未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在监管理念方面仍然存在缺陷。目前的信托登记部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对此一部分专家和学者主张建立一个范围更大,最好可以管理全国的信托登记服务,并且并不撤销现在提供服务的的信托机构。但也存在另一种反对意见,主张针对现在提供服务的的信托机构,增加相应的登记的业务。笔者分析来看,虽然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信托登记机构更加专业,并且便于管理,但是,直接的负面因素便是成本太高,与现有的登记机构并存也容易导致冲突,难以进行协调。不仅如此,在信托实践中,很多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财产转移的情况,需要进行财产转移登记。由于需要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相应工作人员办公的复杂度,还不利于申请人办理信托登记。因此,为了节约当事人办理信托登记的成本、协调机构之间的合作,笔者认为应当在现有的登记机构基础之上进行信托登记。
       第三,信托登记条件。进行信托登记需要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的协议,不仅如此,还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公示,这样一来,信托协议才具有其法律效力。针对专利信托的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签订信托协议,然后上报xxxx专门负责这方面的部门进行转移登记,最后经过公示,整个流程下来,该信托协议才具有其法律效力。
       第四,信托登记程序,在实际情况中,需要先进行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办理完该程序之后,才可以办理信托登记。因此,本文提出一种优化建议,即同时进行两个方面的登记,登记部门为知识产权局,这样一来,可以大大提高办公效率。
       第五,关于信托登记内容,在进行考察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为了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应当登记如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涉及委托人等三方的姓名及居住地点等详细信息;(2)信托财产的基本信息, 主要就是信托财产的内容;(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这方面主要是受托人必须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理,需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4)信托关系消灭的原因,当发生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信托关系消灭事由时,信托中的受益权也随之消失,则会影响受益人的利益,故需登记信托消灭事由。
2  建立知识产权信托税收制度
       按照上文的阐述,就目前我国的信托制度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发生征税标准不一等现象。所以说,十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托收益的纳税制度。
       第一,就纳税主体而言,目前该领域存在2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托的过程仅仅是作为信托收益的导管;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除了作为导管意外,其收益完全可以归于这部分财产本身,这样一来,受托方会不断进行新的实践,从而促进信托实践的不断循环。因此,上述两种观点对纳税主体有不同的认定,前者认为纳税主体应该是受益人,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主体就是其财产本身。目前我国施行的所得税有两种,一种针对个人一种针对企业,但是就信托财产本身的特殊性,无论是按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是按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征收都是不太合理的。综合分析上述两种观点,应该采取第一种观点,并且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税收制度的优化。
       第二,关于纳税时间,目前对此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发生主义原则,一种是现实主义原则。在实际 的税收过程中,时常发生逃税漏税的现象,为减少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需要遵照发生主义原则,及时敦促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但这一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针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这一原则并不适用,解决这一问题,应该是在收益增加时,由受益人依法缴纳这部分税收。
       第三,关于纳税环节,目前采取与其他经济行业相同的纳税规定容易导致重复征税,比如在实践中,对转让权利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征收营业税,对专利转让协议征收印花税的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将整个信托过程细分为设立等3个阶段。在设立阶段,从名义上讲,这部分财产已经转移,但实质上并没有,也就是说,在受托人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之前,不应该对其征收税务,由于双方成立了知识产权信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应当缴纳印花税。在第二个阶段,存在两个纳税主体,其一是受托人保管这部分财产产生的收益,其二是其他收益,按照上文所述的导管理论,对于个人的情况,征收其所得税,若是针对企业的情况,纳税主体为受益人。在第三个阶段,也就是终止的阶段,针对自益信托的情况,由于从头到尾都没有涉及到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说,对于受托人而言,没有义务承担上税的义务。当产生收益时,对于受托人已经上交税务的情况,则委托人就没有义务上交个人税务。如果没有代扣代缴,那么,知识产权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他益信托的情况,如果受益人为个人,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所以无需缴纳税款,除非是通过遗嘱形式建立信托关系。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的措施
3  健全知识产权信托监管制度
       这一类型的信托属于融资方式的一类,除了形式十分新颖以外,还能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人对知识产权的保管的需求,从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知识产权信托的良好运行需要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监管措施,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妨碍社会发展与进步。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明确信托监管机构。不同国家,其经济水平不同,因此监管制度也是参差不同,就英国而言,其 采用的是单层多头监管模式,与此同时,日本采用的是双层多头监管模式。我国自信托行业起步至今,已经进行了不少于3次的改革,至今就4大金融巨头来看,所实行的分业经营的体制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不宜采用类似欧美的管理模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组建一个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比如成立专门的信托监管委员会,然后根据业务的不同设立不同法人业务监管部门,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以及专业化水平。至于知识产权信托,它涉及到无形资产,与一般的信托不同,较为复杂,因此可以成立知识产权信托监管部门。目前我国的信托行业的监管一般是银监会负责,登记部门在相关的知识产权局,委托人有权利协调这两个部门对信托施行监管,比如在银监会下设立知识产权信托监管部门。
       其次,适度监管。就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信托行业的监管一般由银监会负责,这些监管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标准制定的相关文件,但往往有的时候,出现主体法律效力程度较低,它们制定的文件也缺少执行力,并且 银监会频繁更新相关规定的举措虽然有利于创新,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信托实践的发展。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就当前的情况看来,我国的信托行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一般由银监会等机构的不同文件来进行管理。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制度尚不成熟,如果其遭遇了政信合作、银信合作等信托业务的处境会对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实行适度监管的原则,努力为其提供相对轻松的环境以支持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
       最后,发挥信托登记的监管作用。由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得知,信托条件的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就是要进行相关财产的公示。这样一来,第三方也可以了解整个过程的相关权利的归属问题。不仅如此,信托行业还有配备相应的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对于这一方面,可以应用于以下几点:首先是在进行相关登记的时候,登记部门需要对其进行信托的财产进行充分的评估,由此确定其需不需要进行转移登记。如果遇到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则不对其进行登记。通过这样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保证对知识产权进行的监管是有法律依据的。从而减少了假借信托之名办理其他业务的情况。不仅如此,这一部分还应该包涵有一些必要的相关事项。委托人通过信托关系来满足自己的目的。所以说信托实践必须带有一定的目的性。相关的登记部门应该充分审查每一项信托关系的合法性,根据得出的结论判断该信托关系可不可以批准登记。这一环节的监督审查,有利于确保知识产权信托确实合法有效,避免事后该信托行为被认定无效从而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完善的信托登记有利于促进监管。
       除此之外,还应该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自xxxx批准同意建立相关信托业协会之日起,这一领域的组织在对信托行业进行监管的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类组织与很多来自民间的组织一样,通过自我约束达到行业内的自我管理,并以此来规范竞争行为,加速金融业的不断进步。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职能不可忽视,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第一,规定知识产权信托相关内容,从而为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提供依据;第二,拟定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经营规则,促进知识产权信托实践;第三,及时反映知识产权信托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第四,组织人员培训信托相关知识,总结知识产权信托经营经验,促进业务合作与交流。从而从事知识产权信托行业,若不合格,则不准从事知识产权信托行业,由此,净化知识产权信托市场,促进该行业有序发展。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bvv.cn/chachong/563.html,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上一篇 2017年8月27日
下一篇 2017年8月28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