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摘要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热点的话题之一。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事业容易造成自身的伤害。原因是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健全、维权渠道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投资者们维权意识不足等。它涉及到了大众的切实利益,所以如何保护投资者们的合法权益、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和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重要的问题,都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

本文首先通过相关的文献综述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权益进行一番简单的了解。然后介绍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一些相关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接着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乱象和相关平台的规范性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内容包括了互联网金融的犯罪模式多、监管体系不完善和投资者维权难。再接着对国外的一些发展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从中得出经验。最后,综合以上的所有问题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对策。包括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和加强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教育。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网金融风险;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来,我们的互联网生活多了一个“幽灵”——“互联网金融”。称之为“幽灵”的原因是,它似乎离我们很近也似乎也很远。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体,它是在社会需求中慢慢产生的新模式。在这充满风险却不可替代的网络时代,投资者的权益问题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投资者的权益也常常因此遭受到损害。导致这些发生的所在原因,便是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没有做好。所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平稳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国外,自1971年以来美国就建立了Nasdap系统,这表明互联网已从概念转变为实际运行。1995年10月18日,美国三大银行共同建立了全球唯一一家网上银行,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国外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相对地成熟和完善。国外的学者BoJiang,QingsuHe,JunshengWang(2017)分析了传统金融业审慎监管、职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础上,探讨了网络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以美国为例,它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单独监管。无论是建立、发展,还是商业模式,它都是互联网金融公司行业的鼻祖。美国没有特意地为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建立专门的相关法律,而是将已有的法律套用在互联网金融身上,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分业监管。它依靠着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和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得多年来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一直能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水平进行协调。这也使得美国并没有像中国那样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象。

在国内,新型产业“互联网金融”一直在我国引起广泛的争议。它在人们的日常金融活动中进行了大力干预,从而产生出了一个模糊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有时也称为“线上金融”,是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一个新兴领域。但是,对于新兴的这一个概念,行业和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为多方共同认可的定义。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历史发展较短,还存在了一定的缺陷和问题。王丽英(2017)在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中,提到提高金融效率、保护金融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是我们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未来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一环,失去这一环,互联网金融则不会长远健康地发展。宫建华和周远祎(2019)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治理的现状下讲到,如今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得到了迅速地发展。使投资者享有前所未有的便利和利益之外,由于风险的问题引起了多起集团事件,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量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案和其他案件也随之暴露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足的问题。陈燕禹(2019)在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的防范里陈述到,金融投资风险类型是多样、丰富而复杂的。由于监管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也逐步呈现高频化、形式多样化,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权益受损也存在着自身的问题,大多投资者因自身的投资风险意识低或金融投资知识缺乏而造成了错误投资,最终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综合上述,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是有待完善的。投资者对待互联网金融不仅要提高警惕,我们还必须要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但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勇敢地去维护。而国家要增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维权成本。只有投资者权益被保护了,互联网金融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相关介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时代进步的一个产物,都是虚拟代替实物货币但是是有价结算的。互联网金融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涉入金融领域。与之前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一改之前传统的金融过去的运作过程的封闭。此外,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成本,提供全天候的跨区域服务,让投资者可以随时改动自己的资金。这给我们的生活和消费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传统金融行业的属性,只是利用信息技术提供多功能性金融服务,在流动性、盈利能力和安全性之间形成新的平衡。它建立了投资者与金融家之间的沟通平台,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从而减少融资成本和提高融资效率,使有金融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能够以可承受的成本获得更满意满意的金融服务。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员,他们的权益却经常受到侵犯。投资者在线上购买相关的金融产品而获得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是完全通过线上完成的,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平台的透明度是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网络金融的现状不容乐观,投资者也常常因其的复杂性而处于被动地位。应加强网络金融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显得十分重要。网络金融交易具有快速、便捷和高效的特点,呈现出三大“跨”的特征,就是跨区域、跨市场和跨行业。投资者群体具有大众化,许多投资者对网络金融投资交易的基本特性缺乏了解。投资者无法更好地判断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见,投资者在网络金融投资的时候往往处于劣势的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常常发生在网络金融交易双方之间。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我们需要新的监管模式进行管理,所以如果想要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就必须要建立完善地互联网投资者保护机制,让投资者更加对网络金融投资充满信心。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网络信息安全缺陷频发

我国互联网系统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并不能维护好信息系统,导致系统存在缺陷,容易受到攻击。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心也遭受到世界各地黑客地“光顾”,但大多数金融企业机构的网络系统相对严密,不易入侵,导致防护相对薄弱的个人网络中心主要黑客入侵的主要目标,从而获得不法利益。如果P2P平台通过某些渠道来获取到这些泄露的信息,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使互联网金融平台混乱的现象更为严重。互联网环境如此缺乏安全保障,却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是很不现实的。

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购买特殊产品的渠道。不少平台通过违法手段制造虚假的文件和信息来骗取投资者的报酬,制作了一个看起来与普通App没什么区别的APP。而实际上这些APP都是用来蒙骗投资者的幌子,导致了不少投资者因此遭受巨大的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范现状

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使得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给投资者带来惨重的的损失。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诈骗、盗窃等问题。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不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对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约束力度不够大。

趁着行业的“大扫除”,试图通过利用平台爆雷、清盘后的等混乱局面去逃脱债务的债务人不在少数。逃债行为的频发,导致网贷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网络经济发展得不到健康地成长,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发生,应对逃债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不排除使用刑法进行维法。如P2P,以下为P2P平台最新的相关数据(数据来源:网贷之家研究中心):

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截至2019年12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家,相比2018年底减少了732家。从全年12个月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走势看,伴随着监管部门多次发声表示P2P网贷平台整治仍将以出清为主要目标,引导平台退出和转型,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不断下降。

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9年全年P2P网贷行业交易额为9649.11亿元,较2018年全年P2P网贷交易额(17948.01亿元)下降了46.24%。从数据可以看出2019年全年交易额创了近5年来的新低。截至2019年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约为9万亿元,单月成交量呈现上半年高、下半年逐渐走低的态势,四季度成交量维持低位,成交量逐步走低与部分大平台逐步转型、监管“三降”、出借人对行业谨慎的态度密不可分。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模式多

1.不法分子将赃款洗“白”

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不法分子往往为了避开警察的监督,然而利用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快速性和跨区域性,来进行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资金转移,将非法收入合法收入,这种行为简称为洗钱。第一,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和非法转移是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甚至利用平台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第二,虚拟货币的大热,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利用的机会,将赃款转为虚拟货币,通过特殊渠道换取真实货币;或者以与网络游戏公司合谋投资的形式,通过人为的操作,先将赃款转为游戏币,再通过出售游戏币获取金钱。第三,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资金来源数据,脱离相关部门的监督,然后成为犯罪分子的另外一个秘密、安全和快捷的洗钱渠道。以黄广锐洗钱案为例,2003年5月到2004年8月,黄广锐通过购买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在深圳多家银行开设了50多个账户,然后用这些账户为一个走私香烟团伙进行转账和提现,洗钱金额1.1亿元人民币。

2.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进行经营

目前,非法经营罪的监管落后,导致了一些有“想法”的人很容易就违法犯罪。而这些案件里涉嫌到的金额往往不是小数目,最后导致刑事责任与刑罚不相容。这既不利于打击此类的犯罪,也不利于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目前我国,借贷这一行业是特许经营业务,即使在银行里借贷也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当互联网借贷平台为了追求利润盲目借贷,不要求借贷人的资质,然后利用不法手段进行经营,属于违法经营罪。除此之外,网络金融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惜想方设法地帮客户去购买自身的金融产品,降低一系列理财产品的门栏。由于未取得相应的金融许可证,这种模式还涉及非法经营。2019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强利用POS机为他人的信用卡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及延长还款期限,最后也没逃过法律的制裁。2013年1月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强与同案人陈某合谋利用POS机为他人的信用卡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及延长还款期限。并租赁汕头市长平路某大厦办公室作为刷卡窝点,至2014年7月共虚构交易198次,为他人累计套取现金超过200万元,每次收取1%至1.5%不等的现金费用。被告人李某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定为非法经营罪。

3.违法集资现象频发

在当今的众筹普及和流行下,违法集资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重要的问题。不少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已经发生了转变,成为收取贷款中介费的“在线”模式,并不断将重心转移到营销团队的发展上,为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不仅是纯粹的资金供求匹配了,而是不断地成为吸收公众的存贷款的利器,达到了集资的目的。网络借贷平台不惜对投资者进行诱导,作出虚假承诺去骗取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筹集更多的资金。这种新型模式只不过是换了“衣服”地违法集资行为,十分具有金融风险。以“e租宝”为例,挂着网络金融的名号,进行着非法集资的行为,仅仅一年半的时间里,集资金额达到了500亿人命币。利用虚假经营模式,宣称与集团相关联的金融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然后平台上再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行投标融资。违法筹集到资金后,两个相关联的公司将各司其职,项目公司将得到了好处后便将租金支付给租赁公司,再之后租赁公司则支付收入和本金给投资者。可其实这只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骗局。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得到空前的发展,带来十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大部分现成的法律与互联网金融不相符,满足不了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存在了大量的风险隐患。我国的法律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但相关法律在应用于互联网金融时还是缺乏及时性。相关法律的不足,便无法起到约束的作用。一旦没有了约束,一些金融平台便会在法律的空白处肆意妄为。在风险百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里,我们要做的是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此的做法,不仅是在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技术与信用体制建设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弱点就是由于交易的虚拟操作,并不能像现实生活中的“面对面”地交易,从而完善相关的信用体制建设是互联网交易顺利进行的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进行同时是依靠着互联网的技术,只有成熟的互联网技术条件,才能建设好相关的信用体制。即使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一直地不断迅猛发展,但是在密钥管理、加密技术等信息保护领域还存在漏洞。另外,我国目前的网络通讯采用开放模式,因此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黑客很容易地进行攻击和入侵。

3.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不到位

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不够不明确,且出现了很多未触及到的领域,而这些空白的领域便无法得到监管,从而导致了许多洗钱和非法集资的行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些弊端的不断出现,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便有机可趁,做出损害投资者的违法行为,最后受害的还是投资者。过去大多法律监管都无法适用于现时的互联网金融,而对互联网金融起到真正作用的法律监管少之又少。监管机制的创新速度还是慢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监管机制不到位。

  (三)投资者维权难

1.维权取证难

互联网金融带来十分强大地的便利性,投资者往往可以直接地在网上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对网络渠道的依赖性十分之严重,并没有以往传统金融投资的纸质凭证,许多投资者并没有保存证据的习惯和意识。通常,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投资者取证环节多,难以提供证据,而且过程很复杂时间长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维权时的绊脚石。互联网消除了空间上的障碍,同时也带来了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一旦网上金融平台面临风险并且功能失效时,也就意味着诸如交易转账和提现之类的功能将失效。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投资者通常都没有太多的时间来收集证据。如果想要在互联网上得到充分的证据,普通的投资者就必需得到专业团队的帮助,因为他们需要在互联网上收集证据时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这进一步加剧了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困境。

2.诉仲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往往分布全国各地。当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犯罪行为并侵犯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时,投资者一旦想要维权便要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使得原本已失去大量资金的投资者雪上加霜,导致更加难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问题。相关的诉讼司法制度不够完善,使案件无法快速地解决。诉讼时间过长便导致了诉讼成本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投资者维权的难度。

  五、世界各地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

  (一)美国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与我国有所不同的是,美国没有特意地为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建立专门的相关法律,而是将已有的法律套用在互联网金融身上,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没有为互联网金融建立相关法律,但是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呈现出混乱和不严谨的现象。极具美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影响了不少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发展。其次,通过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保护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财务状况,确立相关投资者保护权益。拿众筹来说,美国在众筹这一方面是世界上是最成功的的国家,并且成功占据了主要份额。美国众筹行业在实质性地降低投融资门槛、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众筹上遇到的难题。这些都为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降低了投资者投的资格,使得美国的互联网金融持续而快速的发展。

美国众筹融资监管立法—览表

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二)英国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英国采用的监管模式将行业自我监管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相结合。英国的监管主要基于行业自我监管。针对不同的金融模式建立了不同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通过制定和披露行业技术性标准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英国政府与美国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不一样,英国政府使用的是鼓励和引导的手段,让相关金融行业的自身规范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英国不断地加强系统的风险控制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秩序混乱现象,成立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实现高效地管理。英国互联网金融管理平台的监管构架相对简单,分工合作的监管可以有效减少监管的滞后。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权益,英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平台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自身的信息进行披露,让投资者可以清晰知道企业的信息。他们不得违反法规隐瞒重要的安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它还使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平台上签署服务协议时有权单方面解释合同,提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壁垒也有助于投资者理性地投资。最后,英国为了更好地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上的纠纷,建立了一套保护机制和申诉服务公司的体系,并使用第三方投诉机制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日本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日本在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前提下,也为该平台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发展空间。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是日本对互联网金融的处理方式,同时构建了系统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方案。在日本,从建立工业法规到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的销售承诺,日本政府通过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有效地全面覆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和避免了公共利益部门互相吞食。同时,日本政府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了在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时越界,减少了各部门之间推诿、争斗的可能性。以众筹为例,由于股权众筹受到《金商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同时当证券公司提供众筹服务的时候也受到日本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则的约束,并要求其不能在众筹的时候存在投资劝诱的行为。

  六、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成立并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制度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帐户的资金和信息安全,应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和监管平台。严格选择合格和合适的商业银行来用作管理资金机构,以保护客户资金不受损害。确保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其个人信息并要合法地利用,当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遭受泄漏,应自动启动一系列的措施以维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商量解决方案。不使用强买强卖的手段控制客户原本的意愿,也应按照客户的意愿选择产品和服务。不添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和隐藏条件,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诱导,不得擅自利用客户名办理业务和修改客户的业务说明。

细化相关法律文件,强化原本的法律效力。创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让投资者有法可依。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伐,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能让法律地脚步滞后于发展的需要。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无规则不成方圆,监管是互联网金融得到高效发展的保证。互联网相关金融公司应被迫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以提高透明度。禁止和打击互联网公司的虚假宣传,诱导投资者和一切违法不合理的行为,认真对待违法公司。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调查,实行问责制,有效地加强执法。互联网金融投资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执法部门应依法执行,维护好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关监管部门应以法律为核心,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投资双方的权利。同时,必须建立科学、有效和完整的市场监督体系,使投资双方的个人信息和经济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提高人们的投资热情。互联网金融公司应该注重衡量项目的风险来降低投资风险,使投资者更安心地投资。同时也应该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设,使网络监管和人事监管紧密结合。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维权渠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财大气粗的相关金融机构的时候,投资者往往处于网络金融参与者的弱势地位,而投资者在参与网络金融时最关心的是自己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是否得到保障。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投诉无门、索赔被拒绝、甚至各别平台倒闭的局面,让使得金融投资者们深感无力。因此,为了更有效的维护网络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的维权渠道显得更为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纠纷解决体制和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让投资者快速、轻松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

在网络金融背景下,金融投资风险的类型是多种多样,丰富且复杂。虽然互联网金融失去了传统企业物理意义上提供的业务渠道的特点,但是投资者只要在线上就可以可完成投资,通过APP端或者PC端。通过交流去了解产品的价值或者风险等,这种方式已成为过去。投资者与相关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的工作人员也不需要面对面的交谈。许多投资者因自身的投资意识薄弱,对投资的风险不够了解,出现盲目投资的局面。因此,国家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科学教育,推广网络金融投资的知识,让人们相对地了解。增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多开展与网络金融消费教育相关的活动,让人们更加了解网络金融相关行业。推广相关政策宣传,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素养能有效提高。加强风险提示、公益广告及相关书籍的传播和覆盖,以防投资者冲动盲目投资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结论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深入探讨和分析,不难看出,要防范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投资风险,要做到合理、高效、有效。与其它强国相比,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仍然有很多漏洞和不完善,今后还需要继续完善法律体系。使之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投资业在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中可以呈现出健康的发展路径。此时此刻的中国,经济与互联网金融早已深深地相容和在一起。保护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权益,是大势所趋,是不容延缓的。因为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只有被法律保护好的投资者。

希望本文能够助力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完善一些相关的问题,让投资者更加聪明和放心地去投资。

  参考文献

[1]BoJiang,QingsuHe,JunshengWang.InternetFinancialRegulationandFinancialConsumerProtection[P].Proceedingsofthe20167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Education,Management,ComputerandMedicine(EMCM2016),2017.

[2]邓丹凤.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剖析[J].辽宁经济,2019(11):84-86.

[3]申可心,王金荣.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投资者风险规避研究[J].中国市场,2018(26):39-40.

[4]陈燕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投资风险防范研究[J].财经界,2019(08):55-56.

[5]王丽英.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7.

[6]许继璋.互联网金融犯罪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6(08):219-220.

[7]陆岷峰.互联网金融道德建设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落点[N].中国贸易报,2015-08-06(005).

[8]李正阳.美国互联网金融研究[D].吉林大学,2016.

[9]周琳.保障投资者权益折射资本市场完善的成色[N].经济日报,2019-10-30(005).

[10]本报评论员.以法治化为核心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N].证券时报,2019-05-16(A01).

[11]冯晓黎.浅析非法集资罪[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5):247.

[12]正阳.美国互联网金融研究[D].吉林大学,2016.

[13]毛智琪,杨东.日本众筹融资立法新动态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5(04)

[14]王学思.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乱象与规制[J].时代经贸,2019(34):13-14.

  致谢

本文是在付世俊导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论文从选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了付老师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付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学术眼光、精益求精的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对我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极大地促进作用。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周老师对我在四年学习和生活中的关心和教诲,特向周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主要文献资料已开列出来,本文的有些句子或段落引自这些参考文献。在此向所有的作者表示深深的感谢!

 

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试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VIP月卡¥免费
VIP年会员¥免费
价格 ¥9.90 发布时间 2022年9月21日
已付费?登录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打字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bvv.cn/chachong/56473.html,

(0)
打字小能手的头像打字小能手游客
上一篇 2022年9月21日
下一篇 2022年9月22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