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

摘要: 虚拟财产作为派生于网络游戏一种新型财产模式,与人们所了解的传统的财产形式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存在很大不同,作为虚拟财产是否是作为一种客观的财产而存在,在国内有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实践中发生的虚拟财产侵害的案件,受害人能否得到公正的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派生于网络游戏一种新型财产模式,与人们所了解的传统的财产形式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财产存在很大不同,作为虚拟财产是否是作为一种客观的财产而存在,在国内有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实践中发生的虚拟财产侵害的案件,受害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和有效及时的保护,进而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通过阐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国内立法现状,找出其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词,是指在互联网空间存在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网络寻呼、电子邮件包括现在流行的校内币、QQ币等一系列产品。本文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存在于网络之中的网络物品,如游戏账号,游戏物品,游戏币等等。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虚拟性
  虚拟财产产生于虚拟网络的世界,和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模式不同,它依托于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其价值的体现离不开其所依托的虚拟环境。这是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2.价值性
  虚拟财产具有其价值性,第一,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通过投入精力和时间换来的,其中凝结了玩家的劳动;第二,现实财产与虚拟财产存在着各种换算方式,有些玩家用金钱购买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甚至玩家之间已经就虚拟财产达成了相对稳定的兑换机制。
  3.可转让性
  虚拟财产具有可以转让性,这也是虚拟财产价值的体现,游戏玩家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而获得对方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几乎是在瞬间火了起来,迅速的成为年轻一代主要的娱乐项目之一。在整体经济不景气的状态下,截止到2011年底,网络游戏的用户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持续保持着增长态势。2011年底网络游戏的用户数量保持持续增长,总数达到2.95亿人,较2010年增长14.5%。特别是,网络游戏在所有的互联网娱乐活动中唯一保持使用率上升的项目,对于多数的游戏玩家,网游已经成了生活不可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不再是单纯娱乐方式那么简单,相当比例的游戏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仅仅为了获取游戏中的满足感。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概念上的财产不同,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学术界对此争议很多,因而导致我国相关立法较为滞后,使得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因而保护虚拟财产迫在眉睫。新兴产业的发展,健康有序的网络世界的形成,不仅要有明文立法的规范,还需要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
  1、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作为一种新事物,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需要花费游戏玩家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及其他无形的投入。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产生价值的基础,具有价值性。从经济学的层面上讲,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要具有使用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而商品则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再有,网络虚拟财产又具有合法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非法标的物予以限制和禁止,只是明令禁止其非法取得的方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虚拟”两个字,不是说这种财产的价值是不实际存在的,也不是指此种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性质,而是表明传统形态财产与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的范畴,并按照其特点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2、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1)物权说
  该学说首先肯定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并将其作为物权的客体加以保护。物权说源自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台湾地区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和账户视为服务器中的电磁记录,并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韩国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在实际上确认了虚拟财产权利的物权性质。但这种观点在法理上仍然无法自圆其说。首先,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力,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而虚拟财产权关系中,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性关系,玩家在行使虚拟财产权的时候必须遵循既定的游戏规则。其次,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权,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积极地协助行为。而在虚拟世界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支配是有限制条件的,必须依赖于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
  (2)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的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获得的,是玩家智力性劳动的投入,应将其划归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实质上,虚拟财产权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虚拟财产不具有创新性。虚拟财产的任何属性都是网络游戏设计者预先设计好的,属于游戏软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是玩家在玩的过程中使虚拟财产的形态出现了巨大差异,而不是创造或发明一种财产;其次,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专有性。知识产权有排他的专有属性,在一个网络游戏中存在很多一样的虚拟财产,一个玩家无法排他的享有某一类型虚拟财产;因此,不能把虚拟财产看作知识产权的客体。再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而虚拟财产权利的时间性是由玩家的自主意愿和网络游戏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
  (3)债权说
  第一,游戏运营商享有网络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了获取利益,就要通过合同出让部分虚拟财产的权能。但其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所有权,而是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娱乐消费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玩家对游戏中相关装备的控制仅标志着有权利享受运营商提供的相关服务。第二,从债权关系上看,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众所周知,网络游戏双方的行为受合同的约束,服务提供者提供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等的服务,玩家接受服务的同时还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守相关的义务并支付对应款项。但是,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合同凭证,却忽视了虚拟财产的价值问题。再有,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盗窃虚拟财产者被处以刑罚的问题,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无法解释现实中虚拟财产的获得方式还有网上交易和网下交易。因此,虚拟财产尽管侧重债权说,但在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并不能单一的采用债权保护方法或者物权保护方法,而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有时候也可以两者兼而有之。
  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事物,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体现在虚拟财产之上的也应当是一种财产权。虚拟财产的产生离不开网络和网络游戏,在虚拟财产之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应当专门立法加以调整。”不可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确有不同于以往权利类型的诸多特点,如其不能离开网络空间而单独存在于现实世界,并且其背后只是一串电子数据。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其存在的这两个不同的特点,就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之后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从而改变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对于新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权利的关系,保护机制等问题,学说的提出者都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即使勉强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其所耗费的时间将难以计算,因为现有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任何一种权利都是经过上百年的时间才得到法律的确认。其实,作为现实世界中的物权客体的“物”也离不开地球这个载体,危言耸听的说一旦地球发生如电影《2012》中的毁灭性灾难,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将失去意义。这同网络虚拟财产由电子数据组成、离不开网络空间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性质不能仅仅从其载体和组成部分着手,需要从权利区分最根本的标准入手。网络虚拟财产权完全可以纳入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而无需创设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类型。

  (四)、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责任

  1、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四个方面组成:侵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第一,存在
  侵害事实,由于其他网络游戏玩家或者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的行为,对权利人的网络虚拟财产造成了不利后果。在这里,权利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有合法性,对于不是通过不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不予保护。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虚拟财产、虚拟财产自身的内容合法等。第二,存在违法行为,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必须是违法的。比如:盗取他人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第三,侵害行为和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侵害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四,存在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由此可见,当网络游戏运营商侵犯玩家的利益时,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居于统帅地位,网络游戏运营商仅一般过失就可以认定其主观存在过错。
  2、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因为不同的侵权原则决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有谁承担和损害赔偿方法。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由于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不对等关系,在网络游戏运营者侵犯玩家利益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运营商来提供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这是因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掌握着整个网络游戏资源,而普通的玩家所能了解的信息则非常有限,如果由玩家提供证据,则大大增加了游戏玩家诉讼的难度,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宪法和民法的保护

  我国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XXXX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它将原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成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中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然而对于“其它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二)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而见,网络虚拟财产似乎被排除在了物权之外。但是,物权法也为此留下一个开放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网络游戏运营商依据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网络游戏玩家提供约定的网络服务。当网络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网络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向网络利用者提供的特定协议文本之中,而且该网络服务合同通常为格式条款。该类网络服务合同均规定了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规则,探究其内容通常仅仅规定了网络利用者的义务,而对网络利用者的权利则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对网络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网络游戏运营商利用网络协议这一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使得游戏者不能得到完善的网络服务。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里的“接受服务应当包含网络游戏玩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保护其相关的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故此,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代理商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合法的服务。

  (四)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本条例处罚。”因此,对于侵犯公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向网上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应当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保障计算机运行环境、保障信息及其有关的配套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证计算机功能正常的发挥,维护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安全,并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民法建议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改变,网络的虚拟财产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内。这种财产权只有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才能让虚拟世界的交易有章可循,从而构建有序、和谐的虚拟财产交易体系。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方式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正案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中所规定的“其它合法财产”做广义解释,把网络虚拟财产包括进去。必须是法定的物权种类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因此,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种类中,进一步的明确虚拟财产应得的法律地位,使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有据可依。

  (二)暂时通过司法解释来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使用立法或者修正案的方式来完善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需要一定成本、时间和条件,当前,暂时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来保护虚拟财产,这只是针对客观情况而使用的权益之计。我国可以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此同时,对有关理论问题的论证研究还要进一步加强,等条件成熟时,通过独立的单行法来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三)单独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

  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加快相关立法的脚步,根据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单独一部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对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些正是国内当前的司法实务界,非常需要解决的问题。多数的网络游戏中存在着诸如外挂、私服、虚拟交易的平台、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一部完整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来加以系统地解决,这也是当前网络游戏行业日益高涨的愿望,同时也是促进网络财产市场交易和谐、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人们,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各种虚拟网络活动。网络空间带给人们便捷、快速、自由信息交换的同时,也给现行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区别于传统财产权利的新兴网络财产权利。可是这些新兴的财产权利还没有来得及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因此,因为这些新兴权利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就此起彼伏了。法律的制定存在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现在,我国只有加快民事法律的立法,来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确认,以适应现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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