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

摘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如何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对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了金融衍生品的概念,研究了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与监管,总

  摘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研究如何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对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全球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了金融衍生品的概念,研究了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与监管,总结出我国金融衍生品在风险和监管上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金融衍生品行业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监管;金融问题;衍生品问题

  引言

  国内学界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我国金融衍生品处于初级阶段,金融衍生品依赖的基础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有待深化。再加上国内学界对国外相关著作的译著较少,相关研究资源不够详实,使得金融衍生品监管方面的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大多数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研究仍停留在初级的理论介绍和国际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层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理论研究框架,同时在观点的原创性方面也明显不足。鉴于此,本文从将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1、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史进程?
  2、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进展和现状?
  3、我国金融衍生品中有哪些问题?
  4、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从哪个几方面完善,以保证我国未来金融衍生品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历史

  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库券算起,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32年,总体看,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
  目前,中国衍生品市场分为商品衍生品和金融衍生品两个市场,其中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十几年来获得了稳健的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品种相对较少,仅有权证和股指期货,场外市场发展也较落后。

  (一)认股权证发展历史

  认股权证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一个重要品种,通常与债券或优先股匹配发行,持有者有权在有效期内以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普通股。除了操作方式上的一些差异,权证与一般意义上的期权几乎没有太大的差别。
  我国的权证交易始于1994年,当时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为了保护老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对原股东进行配股。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中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转配以及不许专配部分上市的明文规定,证监会特批深圳交易所的六只股票对转配部分发行认股权证继续交易。这六只股票是厦海发、闽闽东、湘中意、吉轻工、桂柳工、武凤凰。深交所将这六只股票的权证分离为A1权证(公众股配股部分)和A2权证(国家股、法人股配股部分),其中A1权证交易在规定时间内除牌,在交易过程中,而A2权证的到期时间则多次延长,成为金融市场上一个独特的品种。在交易过程中,A2权证与A1权证的价格相同,没有反映出长期权证与短期权证的时间价值差别。此外,在交易过程中,A2权证事实上提供了国有股上市流通的途径,变相的绕过了国有股权限制流通的监管,从而出现了国有股、法人股与个人股并轨的既成事实。最终,交易所对此后的权证做出了一些调整,自闽福发后,A2权证与A1权证交易期限相同,且出牌后继交款认购,不再单独继续挂牌。1996年6月底,为了稳定证券市场,实施全国统一的配股政策,证监会取消了权证的运作,整个权证市场(B股除外)被迫关闭。
  为了配合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国的证券市场于2005年8月22日又重新开始了权证交易,推出了第一只股改权证——宝钢权证的上市。2005年沪深牛市开始初现端倪,而权证的交易也随之活跃起来,到2007年初,权证的日交易量已经突破3000亿元人民币。而2007年5月30日,股票市场经历了“5.30”事件,沪指暴跌6.50%,之后股票市场大幅震荡,大量的投资者转战权证市场,尤其是认沽权证板块,从而导致了权证交易氛围高涨,创下了历史新高。而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的风险逐渐表露出来,股市开始急转直下,权证也受到了拖累,全年交易额为69685亿元,较2007年的77828亿元有所下降。进入2009年后,经济开始回暖,中国经济趋势好更是带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但由于目前现有的权证数量较之前有所降低,全年的成交量仅为53647亿元,较前几年出现了较大的落差。
  在品种方面,由于认股权证的风险过大,而且容易受机构炒作,在中国不成熟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还不太容易接受。所以自2008年6月23日南航的认股权证交易结束后,认股权证暂时从中国市场上消失。

  (二)可转换债券发展历史

  1997年3月25日xxxx证券委员会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xxxx决定在500家重点国有未上市企业中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发行总规模暂定为40亿元。而2000年2月25日和3月17日上海机场(虹桥机场)、鞍钢两只规范化的可转换债分别上市发行,标志着中国在金融创新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给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这些试点期可转债的实践昭示了未来可转债发展的希望,但这一阶段存在着非常特殊的现象,就是转股速度过快。2001年4月底出台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三个配套文件是上市公司2002-2004年可转债发行热潮的助推器,他们从政策上保证和强调了可转债合法的市场地位。
  自2001年开始,可转债市场有了很大的改观,发行或准备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也迅速扩大,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一轮“可转债热”。从可转债的发行家数和发行数额来看,2002年有5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发行额为41.5亿元;2003年有16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发行额为185.5亿元;2004年有12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发行额达209.03亿元。2005年由于让路于股权分置改革,可转债的发行功能处于停滞状态。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可转换债券的规定比2001年出台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更加合理、完善。使停止一年多的再融资开闸,使我国的可转债市场又一次迎来繁荣。2006年我国可转债筹资达到40亿元,多只可转债涨幅喜人。我国可转债市场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可转债的票面总额一度超过股市总市值。2008年,中国可转债的交易量达到442.131亿元,位居世界第三位。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架构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实行的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政府机构集中监管,交易所一线监管,以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组成监管体系,详见图2-1。在法律体系设计上,《证券法》《合同法》和《担保法》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二涉及金融衍生品监管的专门法规则由各监管部门制定。
  图2-1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架构
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
  我国金融衍生品从市场监管结构角度看,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分别对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履行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进行监管,涉及的法规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一级人民银行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和《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掉期货币交易进行管理,涉及的法规有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场内市场中,证监会和沪深两交易所对权证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相关法规是沪深两交易所各自发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进行监管。
  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基本遵循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具体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同时还负责监管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规是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等业务。国资委和财政部则负责对央企投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管理。监管部门职能及相关监管法规如表表2-1所示:
  表2-1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法规
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搜集整理。

  (二)以数据看国企金融监管

  金融衍生品最直接的风险就是大型交易主体的巨亏,导致在社会上产生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我国来讲,近年来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导致巨亏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已经到了不得不加强对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地步了。
  2008年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概况
  截至2008年10月,根据国资委对其下属141家中央企业调查,共有68家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是因为:为规避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对生产中需要大量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套期保值;为防止因汇率、利率变化形成汇兑损失,对债务或外汇存款进行套期保值。央企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套期保值,这对于保证央企的整体利润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实际上,央企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大部分是非标准化合约且产品经过专业投行复杂的设计,合约期限长且风险敞口大,这就为央企的巨亏埋下了伏笔。
  由于央企从事套期保值的经验不足,且大量从事的是境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再加上央企缺乏具备专业套期保值设计能力的人才,最终结果是央企亏损不断爆发,总体是亏多盈少。对2008年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盈亏概况如表2-2:
  表2-2 2008年中央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概况(单位:亿元)
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
  资料来源:xxxx国资委
  央企亏损较大的主要是境外交易的场外期权和远期合约;从事的场内期货交易风险较小,2008年总体实现了盈利;从事掉期和结构性产品的企业,主要是对汇率和利率进行套期保值对本金影响有限,详见表2-3:
  表2-3 2008年41家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
  资料来源:曲琳琳,《当前中央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现状、问题及建议》,《财政研究》,2009.8

  (三)国企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的原因

  央企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巨亏的原因应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分析:
  1、内在原因:央企内控制度不完善
  央企的主业是经营国资委规定的相关主业,并不是金融衍生品,因此从事金融衍生品的初衷只能是进行套期保值,以保护产业利润,但事实上进行交易的却是典型的投机类衍生品,风险敞口远远超越套期保值的额度,这是造成央企亏损的主要原因。这也足以反应央企内控制度的严重缺失,结果可能会造成如此大损失的决策是如何制定的,内部控制的作用完全没有发挥作用。
  根据国资委对旗下29家央企的调查,有17家央企未在董事会下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有13家企业把金融衍生品业务作为一般事项由总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未经过董事会审议。有17家未对下属企业金融衍生品业务情况实施实时监控,8家下属企业未向集团公司定期报告。更可怕的是央企没有专门配备专业金融人才和建立独立的衍生品交易和风控部门。
  2、外在原因:境外投行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出售设计复杂、对央企不利的场外生品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人员的素质与较境外投行专业金融衍生品人才相差甚远,这直接导致央企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难以理解经过复杂设计的金融衍生品内部逻辑和计算潜在的最大亏损,纵容了境外投行欺诈行为。境外投行为央企量身定做的都是场外的一对一交易,此类产品设计复杂且透明度低,境外投行出售时设计的价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并隐瞒衍生品杠杆度,导致央企的亏损基本是注定的。

  (四)出现监管问题的原因

  1、对国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不能做到实时监控,监控滞后。目前,国资委相关规定,明确了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但这样的事后报告制度是滞后的,对于风险较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仍然是不够的。
  2、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缺乏明确定义。证监会没有覆盖到那些没有交易资格却从事交易的国企,比如国航等。监管范围只对境内国有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未纳入境外国有企业。证监会的监管范围仅局限于国有企业在境外期货交易所内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对从事境外交易所的非期货衍生品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金融衍生品不在监管范围。
  3、由于国企从事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的部门较多,包括证监会、外管局、国资委等。在监管时多头监管难免会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危机出现后往往相互推卸责任,不利于危机及时化解。因此,部门之间是否能建立协调机制对监管国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将至关重要。

  三、中国金融衍生品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考虑到未来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最重要的战略举措之一,我们必须抱着既完善又发展的态度来解决历史上遗留的监管问题,下边对我国现存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与金融衍生品创新不协调

  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起步较晚,在初期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发展比较混乱,后来经过多次整顿才步入正轨,经历了很多的挫折。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经历了相当一段沉寂期,发展比较缓慢,相关监管部门对待金融衍生品的态度也非常谨慎。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央企在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出现过多次巨亏事件,导致政府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态度又过于保守。

  (二)多头分业监管导致部分职能交叉、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中央级是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和银监会等作为监管机构。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监管格局是多头分业监管模式,这就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扯皮、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并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金融衍生品的行业自律监管有待加强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系的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xxxx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于该条例的管辖范围较为宽泛,对行业自律组织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

  (四)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管不能很好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目前,我国规范金融衍生品的正式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主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部门规章,规范层级效力较低。其中最重要的是银监会于2010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要求是“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审批,接受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证券法》是该领域最高级别的法律,但是现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不是根据《证券法》来制定的,xxxx对证券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的规定,没有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这就给证券类金融衍生品的推出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创新中的自律性规范,既不同于正式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而属于“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实际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四、中国金融衍生品制度的完善

  (一)中国金融衍生品多层次协调

  1.规范交易主体行为规避恶性巨亏事件的发生
  金融衍生品监管完善的目标体系中,逐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也是重要目标之一。金融衍生品的发展是交易主体数量不断增长、交易量规模不断提高的结果,当前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最担心的一点就是交易主体的行为难以规范,导致一些恶性巨亏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在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时,要着重对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按交易主体的属性进行分类,对私募基金、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应重点关注,这是交易主体中的重点监管对象。对于交易主体监管的完善,不仅应督促加强其内部控制,更要在法律体系、监管架构和具体规则上扩大监管范围,对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有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
  2、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是监管的核心目标,监管本身的意义在于规避由于市场失灵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积累和爆发,进而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因此,监管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法律体系等各方面将风险降到最低,并且不断完善监管的手段,做到监管范围的全覆盖。

  (二)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

  2006年开始我国就已经启动了《期货交易法》的起草工作,直到今天还未出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更是对是否发展金融衍生品在学界掀起了高潮。我们必须认识到,在适度发展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金融衍生品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是积极的,有很强的外部性,是值得去积极发展的。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涉及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税法、期货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等。但如何协调在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规范意义上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研究,立足现实情况设计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可行性路径和制度框架,对于我国将来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相关的政府规章效力层次低,缺乏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由于法院原则上对行政规章是不承认或者是仅用于审参考的,处于很低的位阶。在现行规范体系框架内,确立关于场外交易的基本的法律层面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政法规中合理细化一些基本规范,建立并完善合理的场外交易规范体系。可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进行的“适法性”研究,所不同的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但有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还有如何完善相关规范体系的框架才能更有利于我国衍生交易的发展的问题。这是从我国现实法制考虑,从另外一个方面,国外成功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的启示。

  (三)中国金融衍生品政府监管的完善

  通过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协调委员会”落实协调机制。法律上提升现有监管主体到行政部门地位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监管主体的监管地位,甚至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率。统一各监管主体的监管标准并建立危机预警机制,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决定了必须采取统一监管规则和机构,具体包括统一监管标准、统一风险管理体系等。具体可参考德国的模式,2002年德国成立了金融监管局(BaFin),对德国的金融产品从现货到衍生品进行统一市场监管。

  (四)中国金融衍生品自律监管的完善

  1、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完善
  国际上大部分的交易所都在向公司化转型,转型后的交易所在经营和监管职能上也必须分离和完善,也就是说从会员制交易所过渡到公司制交易所后,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必须要分离,如何能协调好公司化后交易所的运营和监管职能的关系是交易所自律监管的重点。一种是在交易所内部进行分离,即交易所公司化时,除了将自身改制为公司,并且将自己的控股股东设计为一家控股公司,原来的交易所负责市场运作,在控股公司下新设一个非营利监管机构对交易所的运营进行监管。
  从国际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新品种上市机制看,已经非常规范且市场化,新品种的上市权力完全是交易所自身的基本权力,交易所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市场需求选择好的交易产品进行设计和开发,然后安排上市,通过对上市后产品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退市,形成了“优胜劣汰”的机制,保证了交易所所交易的品种都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且根据不同时期市场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完善
  针对我国期货行业自律监管过程中缺乏同一的标准、适当的程序和裁处权力的实施问题,我国期货行业亟待提高行业的自我管理能力。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不断改善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需要行业协会自身积极改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行业自律管理。
  在法规的层面上明确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的重要性。今后,在未来的《期货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协会的法律地位,从法律的高度授权协会行使行业自律管理,并对协会的具体职责进行界定。同时,协会也应健全自律规则框架,形成章程、注册规则、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会员合规规则、会员财务标准、纠纷调处规则等各项自律规则,并辅之以相应的工作程序与工作制度。

  总结

  我们应准确认识到我国是金融创新不足的国家,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在同一发展阶段,不能生搬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来进行制度设计。必须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体系,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未来根据不同的品类推出《期权交易法》等细分法规,时机成熟后可考虑出台完备的《金融衍生品法》,做到在法律体系的位阶高、相对完备。对于交易主体的监管上,本文提出要抓大放小,针对私募基金、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三大类交易主体进行重点监管,其余主体做好风险控制的教育。对于交易主体的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从内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将风控点整理完备,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第二是加强外部监管,将监管的范围扩大化,同时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能够做到对交易主体的交易情况及时掌控,将风险控制在市场一线。全面认识金融衍生品,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等:《2010年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
  [2]葛晓伟.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3(03)
  [3]邢晖.浅谈商业银行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管理[J].科技创业家.2013(03)
  [4]欧阳俊明.论场内、场外金融衍生品比较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5]于翔宇.我国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6]金方伟.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7]李绍芳.金融衍生品对美国银行控股集团收益的影响分析[D].重庆大学2010
  [8]赵磊.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1
  [9]张建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建议[N].期货日报.2012-10-31(004)
  [10]魏书光.中国期货市场迫切需要建立四大体系[N].证券时报.2012-11-28(C03)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写文章小能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bvv.cn/chachong/6725.html,

(0)
写文章小能手的头像写文章小能手游客
上一篇 2020年6月17日
下一篇 2020年6月17日

相关推荐

My title page con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