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缺乏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我国目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都不是为了专门保护环境设立的,而是零散分布于其他税种中,缺乏系统性。而目前发达国家,己有专门控制环境污染的税种,且税种涉及范围广且独立。我国现在还未设立独立专项的环境税,说明我国还没有控制

1、缺乏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我国目前与环境相关的税种,都不是为了专门保护环境设立的,而是零散分布于其他税种中,缺乏系统性。而目前发达国家,己有专门控制环境污染的税种,且税种涉及范围广且独立。我国现在还未设立独立专项的环境税,说明我国还没有控制环境污染的税收,仅靠其他环境相关税收及优惠政策辅助性控制污染,而这些辅助措施必然不能起到专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我国现在应在发达国家经验下建立独立的环境税。此外,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下,环境相关税种及政策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为我国建立专门环境税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2、环境政策涉及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涉及范围相当狭窄,仅是对一些有限资源征收极少的税费以及对利用废物生产的企业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或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但很少有对污染源征税的相关政策,环境污染单位及个人没有承担应负担的社会损失,所以我国目前也仅是控制环境恶化速度,并没有改变环境恶化的趋势。例如,我国现在的资源税税目中与环境相关的仅有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汽油、机动车等,而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众多资源涉及千种资源并没有列入资源税税目,而这些资源己经遭到不同程度破坏。我国之前的消费税与环境相关的税目仅有汽车、轮胎等,后经2006年改革后,也增加了成品油、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生活中的其他物品如电池等还未列入。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仅是对占用非农用地和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个低水平税收。

3、对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保护力度不够,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收费标准低、税收税率低。如果税收或收费标准低,政策对于纳税人的经济影响就会小,甚至当纳税人上缴的税费与其经济利益比较是微不足道时,污染企业会缴纳税费而继续污染生产或资源浪费。例如,煤炭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硫氧化物、碳氧化物和固体悬浮物,这些是造成温室效应、酸雨的主要因素。据统计,大气中90%的二氧化硫、70%的烟尘、85%的二氧化碳是源于燃煤。
表8                  世界部分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                  百万吨

国家和地区 二氧化碳排放量
1990 2000 2011
世界 22200.9 24799.9 34649.5
美国 4823.6 5701.8 5305.6
中国 2460.7 3405.2 9019.5
法国 375.6 364.1 338.8
澳大利亚 263.8 329.5 369.0
印度 690.6 1186.7 2074.3
日本 1094.3 1219.5 1187.7
南非 319.8 368.6 477.2
巴西 208.9 328.0 439.4

注:数据来源于国际统计年鉴(2015) http://data.stats.gov.cn/files/lastestpub/gjnj/2015/indexch.htm
        如表8,201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己经达9019.5百万吨,是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6%,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对于这样严峻的形势,在我国资源税目中,煤炭仅每吨征收最高8元的税收。另一方面,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例如2003年,我国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不按时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及个人,处以应缴纳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除了经济罚款以外不会给受罚者带来其他损失,显然过轻,给付费者带来的约束也十分有限。

4、易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

       在落后地区,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当地政府往往为了招商引资,降低企业标准,一些污染企业进驻落后城市给其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此外,我国常将GDP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的标准,所以我国一些官员盲目追求GDP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甚至有些官员故意牺牲环境,以自然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由于政府领导在其任期内追求政绩,往往追求地方在短期内的经济的发展。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忽略环境恶化的行为,造成了社会效率的损失。
我国环境税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国外环境税收体系建立完善和发展迅速,我国国内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现有环境政策产生了许多问题。面对这种内忧外患的局面,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首先要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相关政策。
      我国环境的相关政策包括:收费制度、与环境相关的税收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这些相关政策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弊端已经日益暴露:环境相关税收以及优惠政策的弊端在上文中已经分析过;而1982年我国开始最直接作用于环境的政策——排污费制度的弊端也早已显现: (1)排污费制度的费率太低,对污染者的刺激作用不强。我国排污费的收入与污染造成的损失相比,不足后者的一半;与污染者的收益相比,更微不足道。 (2)收费项目有限。我国目前的排污费制度仅涉及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我国目前没有对相关污染物、污染源的相关收费。(3)排污费制度的相关技术不足。环境相关的税费制度都需要对污染物进行测量。而我国现有的技术,对污染物、排污量的实际测量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我国现在要建立独立的环境税体系,首先要合理规划现有的环境相关政策,克服现有环境政策的弊端,落实完善好环境相关政策:(1)提高环境相关税费的征收率。将税率提高到一个合适的水平,才可以刺激污染单位及个人减少污染产量或提高技术减少污染。(2)扩大环境税相关政策的覆盖范围。我国现有的政策只涉及到少数污染物,只有控制好所有污染物,才能优化全国环境。(3)灵活征收税费。例如,在车船税中,可以改变单纯的从辆征收,考虑车船的行驶里程,合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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