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及其预防

近年来,国内先后曝光了许多个冤案极大的引起了我国立法者和社会大众的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和践行,冤案问题正日益被高度关注。这些冤案的发生直接给受害者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它不仅影摧残了含冤者的身心健康,更影响了含冤者及其家属

  引言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一直追寻的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的有冤案被检举和曝光,从河北聂树斌杀人冤案到湖北余祥林杀人冤案,这些冤案的曝光极大的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们也开始逐渐的质疑司法制度存在的公正性,冤案的发生不仅动摇了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国家政府一直追求的日渐良好的司法环境。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何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已成为我国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要审视的问题。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开始逐渐以法治国家建设为目标,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我国频繁爆出了许多的冤案,同时冤案的问题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从河北聂树斌杀人冤案到湖北余祥林杀人冤案,到赵作海杀人冤案,这些案件的曝光极大的说明了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制度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从事任何活动的指导原则,但是,冤案的一次一次披露,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律法规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更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同时冤案的频繁揭露生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社会公众运用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利益的体现和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西方司法制度非常完善和发达的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司法审判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冤案的发生。因为认定案件的结果一定会受到人为因素以及现行制度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只能最大的预防和减少冤案的产生而不可能彻底的解决它。现今,如何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在制度上进行完善,预防和减少司法审判中冤案的发生,充分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权,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完善和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探究我国冤案发生存在制度性原因,进而提出良好的预防手段,保障我国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研究意义

  对于我国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及其预防的课题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丰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同时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的理论框架。从实际上看,它有利于有效的减少和预防我国冤案数量的增多,促进社会公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极大的增加司法制度的透明度,维护立法司法的权威公正性因此,笔者对于此课题的研究和分析,期望能够对明确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以及防范和减少冤案的发生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二、我国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

  (一)立法存在缺陷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质量并不是很高,法律法规与现实相互脱节的现象仍然很严重。立法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了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法规时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仍然不够系统化和清晰化,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对于其掌握的标准就各有不同,因此在不同地区,各地的司法人员在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时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也各不一致,由此也导致了大量冤案错案的发生。同时我国有一部分的法律规定彼此之间存在着矛盾,呈现出不匹配、不协调的问题。比如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明确指出,国家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侦查人员一定要根据既定的法律程序收集人证物证,不能够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法手段收集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对于该条内容的规定并不是较为明确,因此导致了其可操作性不太强。因为该条法律规定没有考虑到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侦查人员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证物证的收集,有没有以刑讯逼供或者运用胁迫、引诱以及欺骗的手段收集人证物证等因素。同时当收集的证据指明责任归结于被告,但被告人却难以运用手段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因而导致了司法审判人员没有办法认定证据的收集到底合不合法。尤其是当司法审判人员既是审判的主体又是收集证据的主体时,就更难确定审判的公正性。

  (二)刑事诉讼构造不具合理性

  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构造的结构上看,其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提起公诉,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xxxx贿赂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等等犯罪进行侦查,我国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大部分案件进行侦查,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进行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方面从整体上看,三个部门机关都有自己的职责和工作,但是仔细分析可知,公安部门、检察机关部门以及法院部门三者都是各自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公检法三个机关各自在某一案件的诉讼活动中的具体某一阶段有很大的决定权,他们之间缺少了一个相对权威的机构进行整体审查和制约,这导致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极易出现缺乏秩序性的混乱,促使案件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有可能产生程序性违法行为,但是却得不到有效的纠正。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都是独立进行的,公检法的这种办案模式导致了检察部门和法院没有办法对公安部门的侦查工作进行适当的介入,这种现象导致了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当今公检法三机关通过这种流式方式进行诉讼案件的处理,极大的损害了案件中被告人的利益,使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冤案错案得不到有效的审判。

  (三)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缺失和程序性违法的泛滥

  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仍然缺乏健全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程序性制裁就是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现今,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有两种程序性制裁后果,第一种是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第二种则是针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行为的撤销原判制度,除了以上两种,我国并没有规定程序性制裁制度,由此导致了我国许多案件都出现了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上的违法现象。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明确指出,证人的证言应当由其自己亲自出庭供述,并且必须在法院的庭审中接受原告和被告的质疑辩论后,法官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因素之一,但是在现实中,不少法院进行程序性审判时并没有否定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这样的做法加大了冤家错案的发生。与此同时,我国程序性啊的现象也出现了泛滥的趋势,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没有对公检法的违法行为适当制度制裁措施,导致了司法机关人员不注重对于无辜公众权利的保护。

  三、减少我国冤案发生的预防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

  立法者制定任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司法人员审判案件都离不开以正确的观念为指导,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减少我国冤案的发生,我们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革新司法理念。首先,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证据意识,将证据作为审判的事实依据,尽可能的选择正确精准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不具可行性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案件的主管机关提高案件证据意识,才能够保障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案件的顺利审判,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其次,为了保障国家的司法权力的公正性,防止审判人员刑罚权的随意使用以及检察机关追诉权的滥用,我国法律应当确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审判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具体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在具有充分人证物证以及明确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下,才能够对被告人进行有罪的裁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明显的处在了不利的地位,司法机关如果不对其正当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就会直接导致被告人受到政府权利机关的侵害。如果对案件事实存在疑虑以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冤案的发生。
浅析我国冤案发生的制度性原因及其预防

  (二)从立法上健全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

  只有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才能够使司法机关进行程序性裁判有法律可以依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的程序规则存在较大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的条文中明确提出了禁止程序性违法的有关规定,然而却没有明确规于程序性违法导致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因此,我国的立法者应当致力于建立健全刑事程序规则,尽管当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位阶相对较低,其所具有的效力并不如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应当适当在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有关具体规定。立法机关在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法律后果时,主要的增加内容可以包括,首先可以补正针对较轻的程序性违法的行为。比如说可以适当补正司法文书上应当签字而未签字的笔录。其次后果的内容应当增加否定程序性违法行为及后果的效力。比如说可以排除不具正当性以及非法得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理权利,对于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证据不予采纳,作出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审判。

  (三)完善程序性制裁以及相关机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上有关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规定只有两条,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两条程序性制裁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其价值。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程序性制裁机制时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一方面,我国立法者在完善该机制时应当适当的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使其能够包括所有的比较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从而能够在法律上加强程序性制裁的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保障当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律可以追责相关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程序性制裁的范围扩大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制,避免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制裁的范围过大而引起诉讼程序混乱,降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效率。此外,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加大程序性制裁的同时,可以适当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程序性制裁的方式,比如根据严厉程度的不同,分别增加终止诉讼、排除非法证据、撤销原判以及从轻量刑的方式等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防止冤案的发生。

  四、结语

  近年来,冤案的频发凸显了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以及司法方面仍然存在着矛盾,为了能够突破立法司法上的壁垒,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正当的利益,预防和减少冤案的发生,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完要树立正确观念,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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