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解决措施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呈现日以上升之势,对家庭暴力问题不要仅仅将其局限的定义为家庭内部矛盾如此简单。我们应该从家庭暴力的成因着手,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被害人救济制度等措施,阐述家庭暴力的危害对家庭暴力危害结果做出分析,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发生,设立预防机制,完善救治措施,法律法规。

本文除摘要和致谢外主要包含以下部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过窄、过于笼统入手,分析我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针对《反家庭暴力法》缺乏实用性和行政执法队伍缺乏有效工作机制,分析我国被害人救济机制的局限性。对比国内外法律规制,对现有的被害人救济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改善生活在暴力中并遭受暴力的家庭。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家庭暴力的背景分析

家庭暴力历史追根溯源,都是以往古时候的因年代造成的一些男主女从、家丑不可外扬、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使得受害者不断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耐,退让的态度。现如今,社会不断地进步,妇女儿童的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平等思想逐渐为大众所接受,家庭暴力的社会问题也渐渐的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发展至今,家庭暴力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矛盾,而是已发展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现象。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的家庭中约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被施暴者在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报道中最长的已遭受家暴40年,且其中百分之九十受害者都是女性,在已公布的暴力案件之外,其实还有着许许多多的家暴事件在寂静处上演、更多的受害者在单薄的法律意识中选择了退让、沉默。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以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为切入点,结合实际案例阐释家庭暴力的危害,就现有反家庭暴力法而言,“家庭暴力”的定义过窄、缺乏实用性、行政执法队伍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等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进行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建议措施,以改善生活在暴力中并遭受暴力的家庭。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

李玲(2018)在我国家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从夫妻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入手,提出了反家庭暴力中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置施暴者的态度至关重要。只有加强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在调整、完善人身保护令的实施,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取证和认定制度等措施,在法律制度上做出改变,完善反家庭暴力制度缺失,才能从根本上去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

杨静萧(2018)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措施上,针对家庭暴力预防设计、司法程序设计以及法律责任规制的不足等制度缺失提出了完善反家庭暴力预防制度,完善起诉人资格设置,规范反家庭暴力调解制度适用,解决现有法律制度的缺失。

1.2.2国外研究

美国在家庭暴力惩治的立法建立的的情况上,是各地区根据自己独特的社会现象,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家庭暴力进行单独的立法说明,但各地区关于暴力的内容基本都包括了非身体形式的精神虐待。美国立法在家庭暴力惩治措施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但只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还包括保护与申请人相关人员,美国还设置了强制性报告制度,主要对社会机构设定了反家暴的义务责任。

英国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在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出现,不但设置了“妇女庇护所”这样公益性救助机构,在90年代末也颁布了《家庭法法案》。英国在家庭暴力上,是零容忍的态度,在不断地完善家庭暴力惩治措施中,将精神性的暴力、强制控制人身自由等非肢体性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惩治立法中。

日本在家庭暴力问题的惩治研究中,更多的是将责任设定在政府机构上,在司法实践中,日本法律更注重的是对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的伤害时,给予受害人专业咨询,为受害人提供心理上的专业安抚。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先去图书馆寻找相关书籍,摘录其中跟课题研究相关的资料。通过报刊、杂志、法制时报上全面、客观、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问题,引经据典,通过相关文献、书籍及报刊资料;同时在互联网查阅、记录与论文课题相关的综合文献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现问题。

经验总结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处理数据,提炼观点,撰写论述,先找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之处,再通过规范分析,总结缺陷,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1.3.2 研究内容

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内容,通过绪论引入论文的背景,从而说明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章: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的分析;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界定,阐述暴力现象由何引起?引起的结果是什么,现状如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通过从施暴者、受害者等不同的角度,简述家庭暴力实施结果的危害性。第四章:家庭暴力危害的解决措施;再提出家庭暴力的危害后,通过其产生原因,针对该原因,提出相对应的家庭暴力的解决措施。第五章:总结。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分析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丁尼生曾经说过:暴力是盲目的野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以家庭为中心生活,但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还会波及到其他的家庭生活成员,且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家庭暴力的发生的原因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寻,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本文认为家庭暴力可以从法律意识、家庭内部、社会以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方面描述。

 2.1家庭暴力的界定

自19世纪末开始,家庭暴力便已经成为家庭冲突中的一种高频率、高风险性行为而受到社会的日渐关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为预防治理家庭暴力而出现的,该法针对家庭暴力做了明确的界定,但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地区家庭暴力也有着不同的界定。

2.1.1家庭暴力的概念与主体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发生了以殴打、禁闭、捆绑、残害或是其余不法的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各个方面进行的伤害和摧残行为。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家暴的主体,但从第二条来看,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的主体,这意味着还包含了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员,然而从《民法总则》中的亲属权来看,范围模糊不清,因为家庭成员还包括了配偶和子女以外的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2.2家庭暴力成因现状

促使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原因有许多。家庭暴力行为存在的特征表现在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的隐匿性以及受害对象的特定性上,故而可以从被害者与受害者双方意识层面着手,结合家庭内部,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救助方面论述。

2.2.1意识层面原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很大的一部分都是受我国上下几千年来封建历史文化的影响,过去历史遗留下来的的愚昧观念认为男尊女卑,认为男性比女性要高贵,生来就肩负着管教妻子儿女的任务,认为男性有着特权,封建礼教对于妇女有太多的约束,古代“七出”“三从四德”“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玉不琢不成器”等的落后思想,如今还在影响着人们,在追求平等、自由的当代,“女戒班”“女德班”依然层出不穷,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给了施暴者一个理由实施暴力的同时,也成为了受封建思想残害的妇女儿童退让的理由,阻碍了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捍卫基本权利。正是因为有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存在,家庭暴力才屡屡发生,难以遏制。

施暴者法律意识淡薄施暴者为何会不惧法律,对家庭成员施暴呢?究其原因,大部分是施暴者们并不认同自己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施暴者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在家庭内部矛盾管理中,用行动“管教家属”,这是法制意识淡薄造成的。法制意识与文化水平的高低其实并无太大的联系,但因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文化水平较高的施暴者反而会导致家庭暴力从表现形式上发生不同。因为受过较高教育的施暴者,都有着一定的基础性法律知识,懂得身体暴力较为容易留下实质性证据,容易被发现,故而,通常会采取精神上的软暴力,用言语攻击,辱骂等手段使得受害者情绪奔溃,精神暴力相较于身体性暴力而言更难取证,故而难以依法维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受害者维权意识淡薄在家庭暴力中,无论受害者是丈夫、妻子、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都有一个共性,就是维权意识薄弱,在自身权益被侵害时可能委屈或是愤怒,却往往还是选择忍让和原谅,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受害者始终相信施暴者在拥有一次改过机会后会改过自新。丈夫或妻子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时候往往会为了子女能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选择退让和原谅,而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选择原谅时通常是因为没有经济能力,不能独立生存,要依附于抚养者或是羞于向外界求救,总觉得施暴者会改过。受害者对暴力的忍受原谅催固然是出于保留家庭完整的想法,殊不知,这其实是在纵容家庭暴力的持续。家庭暴力行为不但对子女的成长有着不利影响,甚至于产生新的施暴主体,对亲情的维系埋下不可扭转的祸根。隐瞒、退让、原谅从来都不可能会成为解决家庭暴力的“消炎药”,反而容易成为促使家庭暴力“催产药”。

2.2.2家庭内部原因

家庭内部原因往往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元凶之一,一个家庭的和谐通常需要每个人都能付出才能维系家庭感情。

(1)感情基础不牢固

当今社会,快餐式的生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为了追求享乐或是经济利益而草率结婚的现象司空见惯,为了养老金赡养老人的比比皆是,为了分产分田而生育的情况亦是层出不穷。这样缺乏感情基础的经济利益型感情,一旦面临矛盾或是情况无法达到最初幻想的标准时,施暴者通常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和态度来对待受害者,甚至升级酿成家庭惨剧。

(2)生活习惯差异

在许多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因生活习惯差异不同引发的家暴比例较高,许多老年人的陋习在年轻人看来不能忍受,从而引发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更多是因为其中一方沾染了生活陋习,比如赌博、嗜酒,吸毒等,只要一方表达出干预的态度,另一方就会以暴力来对待。而年轻的父母因其本身年龄较小,又多为独生子女,本身娇养长大,缺少管教未成年人的耐心和经验,在未成年人生活习惯陋习无法更改时候,难以控制情绪,进而用暴力解决。

2.2.3社会、经济层面原因

现如今,家庭暴力与社会,经济息息相关,家庭暴力行为不但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家庭经济收入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社会工作压力大

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就业压力和工作的压力的无限增大,长期的精神压力使人的心理变得暴躁不安,当施暴者在工作中受到挫折无处宣泄时候返回家中,或许是随口的一句话,既能引发他们心中的愤懑,进而对家庭成员进行谩骂,甚至殴打,以宣泄心中的不满。

(2)经济地位不平等

XXX,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由于男女身体结构上存在着某些的不可逆转的差异性,导致了女性虽然早已承担起养家重任,但还是无法与男性在家庭和工作中的优势地位相比。女性在XXX的发展中,不仅仅只是承担着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的重任,还需要兼顾着工作与家庭,平衡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长此以往,就导致了在就业竞争、升职加薪中处于相对困难的境地。现在,我国还有鼓励二胎生育的政策,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极其容易成为面临失业的弱势群体。除了妇女在自身特殊原因,使得成为经济殊弱势主体之外,还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受害者之所以极其容易听之任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其没有经济来源,担心离开施暴者,离开家庭以后担心找不到住处,无法保证自己正常生存、生活,故而使得许多受害者从根源上就无法远离施暴者的残忍对待,迫于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沉默、退让,继续忍受家庭暴力。经济收入不平等不仅使受害者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境地,更是加剧了施暴者的傲慢气势。

2.2.4社会救助方面原因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应该要有完整而又全面的社会救助。家庭暴力在实施社会救助中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应从心理、住宿、医疗、经济、法律救助等方面尽可能的保护受害者。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各个省市纷纷建立起家暴庇护所,但效果却不尽人意。由于进入家暴庇护所有着一定条件的限制,也有许多人并不知道有这样的机构存在,临时庇护所无法全面的保障受害者。有关部门在反家暴法上实施不到位、社会监督也未发挥相应的作用,使得受害者遮“丑”、甚至帮助施暴者隐瞒事实,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会有着家庭暴力只是家庭成员内部的小小家庭问题的想法,进而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理由,单纯的做调解,认为“以和为贵”“大事化小”,而不是细节化认真处理,以伤害罪去论处,这样的行为不单只是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还会使得施暴者认为自己的施暴行为是没有错的,不是违法行为。故而,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措施道路上,有力的社会救助必不可少。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危害分析

家庭暴力的在现代化社会已是以一种常态化形式出现,为此,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作为当下反家庭暴力体系中唯一针对反家暴行为特定性法律,不但给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解释,且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治上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实施家暴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一一做了阐述,该法律法规的颁布,更是在侧面印证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之大。

 3.1对受害者的危害

在受害者眼中,家庭暴力仿佛并不属于犯罪,而是一种家丑,一个家庭的私事,不可对外诉说,不能为人所知。

3.1.1对受害者心理影响

因为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自己的居所,有着很强的隐蔽性,受害者往往有着传统的陋俗思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选择忍气吞声,或是害怕施暴者变本加厉的伤害而选择忍耐,不敢寻求外界帮助,进而导致施暴者目无法纪的肆意伤害。长年累月的家庭暴力不仅让受害者在身体上饱受折磨,人格尊严也在遭受着践踏,在心理长期被摧残的情况下会造成性格抑郁扭曲,慢慢的受害者就会变得孤僻、焦虑、话少,无法与他人正常交往。自我价值感和信念感可以说是一个人在社会团体中的生存力量,一旦这股力量被施暴者消磨殆尽,失去了生存的力量人,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甚至是寻死之路。

3.1.2对受害者身理影响

身体暴力在家庭暴力中是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身体暴力在我国的界定是指以殴打、残害、捆绑等行为侵害受害人;性暴力作为身体暴力中的其中一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害妇女的性自由权。身体暴力作为最典型的一种家庭暴力,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轻则轻伤,重则导致死亡。

 3.2对家庭的危害

家庭暴力的危害极大,一个家庭一旦出现了家庭暴力,往往就容易导致家庭的不和谐,甚至是一个家庭的解体,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生活。

3.2.1对家庭成员生活影响

在家庭暴力这种不健康环境下,青少年即使不是直接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也是间接地受害者,有些伤害不在于表面而在于内心,这样的伤害是永久的,容易导致青少年在成长中的心理缺失,长期紧绷的精神状态,容易使他们在成长中产生孤僻心理,本就尚未成熟的心智,导致难以融入社会中,难以分辨对错,加之自控能力差,对于有诱惑力的事物(网瘾、酗酒、毒瘾),难以抵抗住诱惑,有些甚至会产生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心理,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导致一个家庭支离破碎。

3.2.2影响家庭和谐

家庭成员之间暴力,完全的影响着一个家庭的正常运转,一旦暴力行为出现,家庭各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就会被打破,使得整个家庭关系迅速恶化,老人对生活剩下的只有恐惧无助,孩子对父母也将只有畏惧,和谐的家庭关系不复存在,留下的只有四分五裂的家庭。

 3.3对社会的危害

现如今,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结构,家庭暴力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家庭问题,而是已经上升到全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若不加以制止,将会愈演愈烈。

3.3.1阻碍社会进步

公众人物的家暴事件亦层出不穷,从疯狂英语创世人李阳家暴妻子到蒋劲夫家暴女友,作为公众人物,他们做了坏的示范,但蒋劲夫事件爆出时,由于其往常形象是阳光善良的大男孩,导致一些年幼的粉丝不停为他找理由开脱甚至上升到网络暴力其女友的地步,这样的恶性循环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稳定因素,从而阻碍了社会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家人,保护自己,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之中才能制止暴力。

3.3.2导致犯罪行为滋生

青少年在不健康的环境下成长,容易产生孤僻心理,在为人处世上偏向极端甚至有暴力倾向,甚至是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2019年广西发生一起17岁少年将父亲砍伤致死事件,这是一起人伦惨剧,起因是由于少年与母亲长期被父亲殴打,辱骂。少年将其父那天,是因父亲酒后手持菜刀对其与母亲实施辱骂,在冲突中,无法控制自己,将其父亲砍伤致死。被施暴者在长期的欺辱中亦是极容易丧失理智,进而采取“以暴制暴”的两败俱伤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的危害,这种恶性循环事件足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第四章 家庭暴力危害的解决措施

我国在反家庭暴力中应该不断地与时俱进,只有从思想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社会层面等方面角度尽可能将家庭暴力危害的解决措施加以完善,才能使家庭暴力事件日脧月减。

4.1思想层面建议

我国应倡导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在家庭暴力面前,不要以传统眼光看待,必须去性别化,年龄化,无论是男性或者女性,老年人或是未成年人,家暴行为一旦存在,受害者既要立刻沉着应对,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外求助,不要受家丑不可外扬落后思想的侵蚀,替施暴者隐藏罪行,认为施暴者会改正,要果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捍卫自身权利,让自己在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要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树立良好家风,让家庭的健康发展,为其他家庭成员做好榜样。

 4.2法律层面建议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现的意义既在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又在于威慑施暴者。只有从根本上遏制暴力行为,才能使得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下降。对此,笔者对现有法律的不完善,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可用。

4.2.1扩大家庭暴力的构成范围

人们XXX思想的开放性使得人们对传统家庭的概念认定已悄然发生转变。随着思想的高度自由发展变换,同性之间也开始有发展成为恋爱关系的存在,婚姻关系的组成,也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当下,我国在法律上,虽然并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存在,但也应该保证同性之间在同居关系中能够有依法享有法律的保护。除此以外,扩大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范围这一事项,也是箭在弦上。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家庭成员和共同居住之间的关系。随着思想的开放性发展,许多年轻人在婚前会以试婚为目的的同居,还有些同性在相互吸引以后也会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显然,当下仅仅强调是调整异性婚姻关系之内的家庭暴力,早已是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关系。法律一旦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便会不利于司法的实践。因此,笔者认为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中,要适当扩大该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考虑将恋爱中的同居关系,归类到不同于真正登记结婚的情形中,将同性之间的居住关系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

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对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做了明确的列举,而“性暴力”和“冷暴力”并没有被纳入。虽然精神暴力、身体暴力这两种行为是家庭暴力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施暴者受教育程度的增高,家庭暴力手段也泛滥的开始展现多样化形态,故而,冷暴力和性暴力两种问题也不应该被忽视。因次,只有立法前瞻,通过深谋远虑,计划周详,才能使得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社会。经常性地修改法律会使得人们不信任现行的法律,法律一旦被误认为儿戏,将不利于法的权威性的树立。因此,笔者建议在往后《反家庭暴力法》修正案的草稿中,为适应我国社会国情,在新法的提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要加入现有社会中已存在的稀少家庭暴力类型,更要在不断的商讨中作出一些突破,以适应未来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只有完整,全面的立法规定,才能使法律适应我国的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社会情况,准确的适应反家庭暴力体系的发展。

4.2.2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

当前,我国在处理家庭暴力处罚上,主要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通常是告诫与教育为主,只有在发生较为严重损害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这就使得使许多施暴者免于制裁。遏制家庭暴力的重点虽然是在预防上,但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也是制约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严格且完善的处罚机制可以达到高效预防家庭暴力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整体上加大惩罚力度。首先,我们可以从提高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方面入手,加大施暴者的罚款金额,让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再是简单的口头“教育”引导,只有当施暴者得到有力的打击,才能预防施暴者抱有侥幸心理的钻法律漏洞;其次,对于施暴行为严重,已经达到立案侦查标准的案件,要在其触犯的相应罪名的对应法律条例中的法定刑内,选择高刑罚,只有在民事上的高赔偿以及刑事上的高惩罚,双管齐下,才能让有家暴倾向的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所顾虑,进而打消实施暴力行为的念头。

4.2.3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取证、认证制度

首先,应培养受害者的证据保存意识。因为立案时需要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存在,而家庭暴力有两大特征:周期性和反复性。公民不论是自己成为家暴行为中的当事人,或是遇到家暴受害人的求助,都应该要有最基本的证据收集意识,学会如何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收集证据,能使得受害者在往后立案起诉中得以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在能够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勇敢的向周围人群求助,这样可以帮助自己找到重要的人证;在治疗时,不要大意,要向医疗及鉴定部门说出被家暴的事实,向有关部门请求救助,自己保存好重要的病例和鉴定材料的同时,让有关部门留有材料,预防材料丢失。切忌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以隐瞒被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我国程序法中应用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已处弱势地位,几乎不可能全面掌握证据,即使掌握了证据,也很有可能在收集证据中被施暴者发现,进而导致更严重的暴力伤害,所以笔者认为应适当减轻其证明责任实施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法律救济从而保障公平。最后,应加强法院的证据认定,因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往往使受害人无法收集证据或是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导致证据无法采用。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不能一味“一刀切”的排除。法院在受害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时,应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合理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2.4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首先,应禁止双向申请。我国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而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双向申请,有一个弊端那就是,一个家庭暴力案件中,很有可能是双方的互相暴力,可能双方都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遭到了暴力行为的对待,那么一旦双方都成为了暴力行为中的受害者,就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将陷入尴尬的困境。针对此情况,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申请,可以根据申请方的申请时间又或是法院受理的时间来确定受害者,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对象,既能避免了此类尴尬现象的发生,又能够确保该制度目的的高效实现。

其次,是要减少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限制。对于受害者来说,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要证明自己正在遭受或面临现实危险,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若是遭遇精神暴力或是监禁等根本无从证明。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申请人身保护令时,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同时还可以立专门的代申请人身保护令机构,这样在当事人面临危险或困难无法所培养的申请时,可以由法定的代申请机关可以代为申请。专门组织机构的组织人员有着受害者没有的专业性,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相关问题节省社会资源,对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最后,应出台配套措施,完善细节问题。在人身保护令发出后,不要认为就此结束,而是要对申请人的救济进行严密的关注,定期回访,申请人在遭遇暴力后,身体、心理都遭遇了重创,故而,对申请人的救济,不但要关注经济生活上,还要关注申请人的心理问题。执法机关的适度干预能保证受害者在人身保护令实施期间,生活上有适当的经济来源,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心理上,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疏导,适度的心理教育疏导能让受害的申请人不受不良情绪影响,产生心理问题,导致犯罪。要重视申请人的心理问题,帮助申请人更快的回归健康、正常生活。另外,除了对申请人的定期回访以外,还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跟踪回访。可以和受害者所在社区进行合作,定期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劝诫、疏导,重视施暴者的心理健康问题,纠正施暴者的错误观念,才能达到缓和、解决家庭矛盾目的,更好地发挥人身保护令的作用。不闻不问,只能使得人身保护令形同虚设。

4.2.5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

我国公民对于反家庭暴力公众意识的强度偏低,要加大对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提供公民的反家暴意识。首先,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可以组织各地方社区工作人员,定期到人群多的地方(例如:学校、公园等)宣传反家暴条例,科普关于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让公众了解暴力行为的不但影响家庭,更是影响社会。同时,可以制作反家暴宣传漫画手册,将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以幽默诙谐的漫画展现,引起民众的好奇心,潜移默化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公民清楚明白的知道家庭“调教式”的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当如何合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全民知法、守法、用法。其次,可以公众人物宣传方式,聘请知名度高,形象正义的明星制作一些公益短片,利用偶像力量,以鼓励还在黑暗中惨遭家庭暴力而又不敢向外求助的受害人。

 4.3社会层面的建议

建立全面、完整的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组织已箭在弦上,《反家庭暴力法》是家庭暴力的底线,反家庭暴力需要在法律意识层面加强外也需要在社会层面相辅相成,应在家庭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以及在社会政府指导下建立完整、全面且多元的的反家暴社会救助组织。家庭暴力的影响甚大,家暴行为通常会使家庭产生动荡,原生家庭的好坏不单是青少年的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是老年人能否有安乐晚年生活的重要因素。预防和治理家暴需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救济体系,这就需要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共同协商、合作,广大群众也需要积极的支持与参与。政府与当地的部分公司、企业进行合作,增加部分工作岗位,让失去经济独立的受害者在经济上得到救助,使其经济独立,也可减轻政府负担。

 第五章 总结

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然而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中的重大举措。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利用群众的力量,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率。当下,我国家庭暴力案件还在呈现不断上升之势,在家暴的形式上还凸显出了多元化特征,冷暴力手段和性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因此,构建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系统即是社会的召唤,也是时代的要求,刻不容缓。只有一步步将法律法规不足之处加以都完善,才能更好的做到团结社会上的一切力量,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建形式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防治系统,做到对家庭暴力说不!

 参考文献

[1]杨静妍.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之也理分析与防范策略[D].华东政法大学,2013 年.12-20

[2]包委、崔海峰、王蹈.《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年版.7-22

[3](美)Janice E.Rench,《避免家庭暴力:如何认识与预防》,梅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3-18

致谢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时光荏苒,转眼间,大学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学校见证了我的成长与改变,老师的谆谆教诲与同学们的帮助更是历历在目,父母的支持与鼓励总使我的步伐不断向前迈进,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的帮助以及毕业论文过程中的耐心指导,我是幸运的,能结识这么多的良师益友,能顺利、愉快地完成学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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