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约车的法律监管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摘要:

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一种名为“网约车”的新兴交通出行模式。多种互联网、资源、数据等前端技术在信息进步迅猛的时代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曾经,互联网发展得尚未完善,人们出行还需要等待出租车。正因为有了人们消费上的需求,铸就了网约车行业的市场,人们如今能够在大多数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使用他们的智能手机客户端寻求接送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约车,以下也简称为网约车),即以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为基础,从而建立起了相对应的服务平台,经过收集整理市场的具有最新时效的供求信息,自动匹配满足标准的车辆以及驾驶员,给予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车辆以及交通情况这几方面的信息实施高效整合集成,平台主要工作就是收集订单并发送给司机,按照客户需求实施调度, 把目标乘客辆和满足其消费需求的车辆完成精确对应,让供需双方可以及时匹配,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力量,让民众能够顺利的进行出行。现阶段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构成都是有所差异的,按照之前的情况,我国基本能够分成三类网约车运营形式:私家车和私家车主、平台自有车辆以及平台公司驾驶员、租赁公司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 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基础,以达成个性化出行为目的,以中高端消费者为重点服务群体,因此能够发现网约车的实质其实就是互联网共享经济。

网约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其市场的不断扩大,得到了广泛的青睐和追捧,短时间内引起了巨大的市场反响。但是2018年短期内的两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思。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政府能否认识到经营者的合法活动,都属于这个新兴的行业,以及如何对这种新的格式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督。网约车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我们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才能给它更为良好的生长环境,防微杜渐,预防恶性事件。

关键词:网约车;政府监管;服务平台;法律制度;新兴行业

第一章绪 论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我国网约车市场的背景

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一种名为“网约车”的新兴交通出行模式。多种互联网、资源、数据等前端技术在信息进步迅猛的时代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曾经,互联网发展得尚未完善,人们出行还需要等待出租车。正因为有了人们消费上的需求,铸就了网约车行业的市场,人们如今能够在大多数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使用他们的智能手机客户端寻求接送服务。

网约车的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车”,它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具有快速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建立起一个司机与乘客直接对接的服务平台,经过收集整理市场的实时供求信息,为乘客寻找满足个人需求的车辆以及驾驶员,给予针对性而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平台借助信息技术把符合条件的司机、车辆以及实时交通情况这几方面的信息进行高效的整合集成,收集此类信息后,整合成订单并发送给符合条件的司机,按照客户需求实施调度, 把目标乘客辆和满足其消费需求的车辆完成精确对应,让供需双方可以及时匹配,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力量,让民众能够顺利的进行出行。

现阶段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构成都是有所差异的,按照之前的情况,私家车和私家车主、平台自有车辆以及平台公司驾驶员、租赁公司车辆和劳务公司驾驶员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三类网约车运营方式: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实时高效的信息,使乘客的出行更加具有个性化,重点为中高端消费者群体提供优质服务,因此能够发现网约车本质上其实就是互联网共享经济。

根据交通部对平台定期测评的数据可得知,截止到2018年年底,许多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数据都统一汇聚到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大大小小的共计有49家,大到知名的滴滴、曹操、携程专车、神州专车等,小到如司机点点、途途行等的新兴网约车公司。在此中,收集到的网约车平台传输的驾驶员信息高达373.4万人、对应的车辆信息413.8万辆,共收到完整订单信息1.07亿单,此次统计数据涵盖了我国162个地级以上城市。

为此,中商产业研究院针对网约车市场的交易做了大规模的调查。总结出目前互联网出行的重心偏向于一线二线的城市,截止到2020年,一线城市的渗透率就高达40.1%,而二线城市的渗透率为17.3%紧随其后;2017年的互联网出行,达到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光只论中国市场,达到了2120亿元的规模,此外,调查研究显示自2017年至2020年,虽然中国网约车交易规模情况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仍呈增长趋势,预计2023年将会高达5036亿元。

 1.1.2研究的意义

网约车市场的扩大,得到了广泛的青睐和追捧,短时间内引起了巨大的市场反响。但是2018年短期内的两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深思。其中最显著的问题是,政府能否认识到经营者的合法活动,都属于这个新兴的行业,以及如何对这种新的格式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监督。网约车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我们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才能给它更为良好的生长环境,防微杜渐,预防恶性事件。

 1.2国内文献综述

法学界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针对网约车市场,学者们从多方面的角度,针对我国网约车的市场,从平台和政府的角度对机制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王静认为网约车存在着很多好处,例如可以缓解我国许多城市交通紧张的问题,也满足了许多民众的出行需求,也提高了我国对机动车的利用率,促进新能源汽车的产生。但是网约车行业的业态会随着时间的潮流而发生变化,需要开展一段新的连接,把传统与现代衔接起来,形成一种新的监管模式。而周燕认为要从网约车存在的必要性着手,学会借鉴外国优秀的案例,根据我国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最合适的监管规制和提出法律应对,把积极作用放大,减少弊端。学者徐伟把中心放在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认为要想更好的整顿网约车的市场,想要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或者将希望寄托于通过行业的自治模式来实现是不可行的;但同事想要笼统的直接照搬以往的行政管理框架,即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来改变也很不可取,还是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创新。

不难看出很多法学界的学者都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自身的现状,以此为中心把市场和政府监管相结合,才能进一步扬长避短。因此,我国网约车存在的问题,仍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方法

(1)文献检索法。查找国内最近几年网约车法律监管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的相关文献,同时借鉴现阶段专家发表的理论研究经验,为本文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2)规范分析法。网约车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本质是互联网共享经济,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整理以及对比,找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3)比较分析法。分析近几年与论文主题相关的案件,整理对比案件发生后,平台以及政府作出的整改措施,对比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通过发现不同的特点与优劣之处,寻求改善我国法律的启示。

1.3.2研究内容

第1章:绪论。本章介绍了选题的研究背景,为了探讨我国网约车市场存在的监管问题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意义,列举了法学界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引入了本文的主题。

第2章:本章对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我国监管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可以使读者对我国网约车的市场以及政府采取的监管手段有基本的初步了解。

第3章:本章内容通过真实的案例,列举目前的规章制度,找到规章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归纳整理,以便能针对其特点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案。

第4章:因为网约车市场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要想更好的整顿网约车的市场,想要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或者将希望寄托于通过行业的自治模式来实现是行不通的。本章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5章:结语

 第二章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发展现状和监管现状

  2.1我国网约车的发展现状

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和客运行业市场的创新性融合,网络技术日益被运用娴熟,由此看来网约车行业对传统交通运输服务业造成了强大的冲击,出租车牌照持有者和传统出租车司机作为两大此行业的两大主体,受到影响十分的大。

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崛起,除了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带来了新的生机以来,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问题。大大小小的危险事故频发,其中以2018年最为频繁,大到两起举国震惊的杀人案件,从一开始的小到市民投诉网约车信息等级不够全面。特别是两起举国震惊的杀人案件,先是18年5月的郑州空姐被害一案,被害空姐一开始是很警惕的,发现司机言语上有骚扰,空姐就立刻告知室友,室友为她出谋划策,让她假装给“老公”打电话,想让司机听到后就知难而退,但司机并没有。室友在不放心的情况下,试图继续联系上被害空姐,电话接通时,电话快速被挂断,在被挂断前被害的空姐只留下三句“没事了”,便再也联系不上,经过公安队伍的严密搜查,被害空姐在两天后被找到,但是却是以遗体的方式被找到的,身中有多处刀伤。事后有网友反映说,曾经试过注册滴滴出行的驾驶员,结果注册时被告知自己的身份已经注册使用,网友尝试过跟滴滴客服多次沟通,还提供了各种有效力的身份证明跟车辆证明,滴滴客服以手机号码不对为由,拒绝为网友更正信息。可以看得出,网友多次提供了多项身份证明,要求平台更正正确的信息,以防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结果国家颁发的身份,还抵不过一个未实名制的手机号码,光这一件事情就能看得出,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巨大的!事后滴滴提出严肃整改。但时间未隔多久,8月底浙江温州的乐清女孩乘车遇害,女孩,在感觉到有威胁到自身安全的因素在,立刻给家人发了信息,她还拼尽全力在失联之前向世界发出声嘶力竭的两个字:救命,这足以证明女孩是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她的闺蜜收到求助后第一时刻报警,警察说需要司机车牌号码才能立案给予追查,联系滴滴公司,但是滴滴公司说这涉及司机隐私,要反馈给领导才能得到答复,女孩得不到及时救援,被残忍杀害后抛尸荒野,这次案件还是发生在白天,且距离上次引起大众关注的空姐顺风车深夜遇害案,仅仅才3个月两个鲜活的生命就此结束。后来公安部门接到同住在乐清的林女士的报案,林女士称自己在出事前一天就曾坐过嫌疑车辆,司机亦欲图谋不轨,林女士侥幸逃脱。林女士确保自身安全后立即向滴滴公司反馈,但并未受到滴滴公司的重视。

因此从以上两个案件以及事后的相关处理可以看出,当前网约车的市场规制还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方案还存在较大疏漏,很多安全隐患还未得到解决。例如,钻了政府对网约车缺乏注册登记方面的监管的空子的一些司机在不具备许可经营三证(即司机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的状况下,依旧在进行网约车工作,使得民众乘坐网约车时的风险成本大大增加,致使其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其次网约车平台虽然强制要求司机登记,然而,驾驶员注册登记的车辆信息与驾驶员真正用来运行的车辆资料不对应。由于人车信息无法实现统一,乘客在遇到侵犯其自身权利的事件时,很难及时维护得了自己的权利,在发生突发状况时,哪怕平台第一时间追根溯源,也因为人车信息不符,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为乘客提供紧急救助措施。网约车的运营商和联络平台欠缺对司机登记信息的审核机制,所以我国网约车行业格外不规范,显得杂乱无章,不法现象丛生。

 2.2我国当前监管现状

  2.2.1监管特征

在“网约车新规”颁发之前,不难去发现中国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存在下列几大明显的特点:1、网约车活跃在监管灰色区域,监管规制还存在很多缺陷,也缺乏一个具体的行业定位。2、地方政府所发布的政策往往都具有“地方保护主义”特点。3、在部分区域只是在口头上禁止的,但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督。在2015年10月,我国交通部下发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哲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盘见稿仍然沿袭了以前的出租汽车监管途径。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全国各省各个市设立网络营运平台分支机构。其次。在一般的出租车模式下,融入了网约车服务企业。并且采用了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机制。一一的去电请经营许可。此征求意见稿沿用的是之前的出租汽车监管途径,而没有考虑到网络流通、共享性等特征,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所阻碍,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该已经在发布之后受到了各界的强烈反响。

 2.2.2中国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核心内容

2016年7月的“网约车”新规,”是通过交通部领头,联合七部委一同设定的,在当前的监管形势情况下,它的核心内容包括:第一,确定责任主体,同时拟定网约汽车准入门槛。这也就意味着,网约车经营必须得通过正规途径,主管部门提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申请将统一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二,对司机以及车辆的准入条件也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且属于硬性规定,例如让司机必须获取相应的运营资质,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等。第三,进行了确切的规定,构建出一个多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网约车新规是部门规章,更加注重原则性,但内容却较为笼统,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发布对应的实施细则进行明确。现阶段,北京,上海等地方都下发了监督管理意见,这些城市一般都能够满足新规的要求以及地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在北京要求网约车需要贴上相应的标识等。

 第三章 我国对网约车的监管制度的弊端

  3.1各地方行政的制定的规章制度不适宜网约车的发展

  3.1.1准入条件的限制

目前准入条件其实极大的约束了网约车的发展潜力,而被《暂行办法》所影响还有网约车平台公司(其中占绝大比例的是轻资产类型的公司)。自有车辆在这类平台上是为数不多很少见的,从而吸引的网约车车型就显得鱼龙混杂,在加上在《实施细则》要求下以及准入条件的限制下吸纳线下车辆,在严格的管制条件下,能达到标准的车辆数量不多。驾驶员也同样被《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限制了准入的标准,致使驾驶员数量十分匮乏。以北京为例,目前想要获取北京的牌照已经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所以要满足具有北京户口同时是北京车辆牌照者就少之又少。网约车和驾驶员数量的双重减少限制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网约车市场上依然存在着打车难的问题。

 3.1.2限制标准不统一甚至违背了法律核心

我国各地区管理网约车投放运营的标准不一许多地方的《实施细则》内容,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其中与网约车驾驶员户籍的限制相关的内容上,违背了上位法授权和一般性法律的问题。

针对一些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为例,为了能更好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准入审查,因此《实施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其成为一种行政许可的做法,但在此基础上限制了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不利于外来人口到本地从事运行活动,也不利于本地对高质量驾驶司机的引进;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第15条规定明确的说明了:其他地域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为不应加以限制,此类行为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网约车新规属于部门性规章,就以个别经济发展迅速城市为例。如北京、上海、杭州等大城市来看,都是根据各地不同的条件,做出了不合时宜的限制。以北京和上海为例,这两个城市的规章条例的重心主要放在车主户籍的限制上,针对外地户籍的车主而言,不啻于一种打击。网约车车辆的减少,人们不可避免就会遇到“打车难”。甚至杭州市对网约车还有轴距2600mm的限制,市运管局解释说主要为了乘客乘坐网约车有舒适的体验,所以才限制了网约车的轴距。

许多地方的《实施细则》内容,也违背了劳动法的核心。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各单位不得歧视来本地寻找工作的外地户籍的人。同时《劳动法》第12条中也明确的指出,劳动者就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等因素而遭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也同样进行了类似规定,因此能够得出,地方政府制定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网约车的发展看起来是背道而驰的。对此,有学者称“网约车管理细则中对本地牌照以及司机户籍进行限制的规定,其理念在违背了《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关条例规定的同时,同样违反了《劳动法》和《促进就业法》中的‘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以及‘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条款”。同时,《暂行办法》仅仅是一个临时性举措,中国各个地区在当前对网约车所采取的规定也同样是临时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各地网约车管理规则中基本上都没有出现过临时两个字,所以能够发现,地方政府是把它当做一个长久的网约车管理方法去运行的。根据有关资料表明,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当中提及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在达到一年时间以后,需要上升至本级人大去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像地方对网约车要求“司机本地户籍”等规定,事实上都极大的影响到了网约车市场的发展,让外来人员不能为该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也让打车难度增加,供不应求使得网约车价格普遍上升,乘客为自己的出行承担了更多的费用。上述现象与乘客最初的网约车形象有所违背。最终,各方不满间接导致了违法现象的出现。

 3.1.3网约车平台自我监督与政府监管缺乏衔接与配合

  3.1.3.1关于网约车平台方面

《暂行办法》中指出,各网约车的平台需要担负起自我监督的责任。但针对整个行业而言目前依旧是由平台与政府两方进行一同监管。站在平台的角度,很多平台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为大量的“黑户”隐瞒信息。登记信息不够透明真实,致使平台自我监督和政府的监督不能实现有效的衔接,更不用说协作配合。以一线城市上海为例,上海具有海量的网约车行业市场,就可得知的统计数据而言,光是滴滴网约车的司机的人数就高达41万人,而这其中具有本地户口的仅仅只有1万人之数,占比不足四十分之一。共享经济社会的最终目的就是整合整个行业的闲置资源,让他们能够重新服务于社会。如此一来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资金的流转,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增加内需,更好的实现各方利益。而且全职网约车司机占比很少,大部分的网约车主都有主要的职业,进行网约车的运营仅仅是想在空闲时间赚取更多的收益。而若是把它作为营利性车辆处理,就会提高保险维修等成本,最终的结果就是这部分成本由乘客分摊,同时也促使一些网约车驾驶员不得不退出这个行业。

 3.1.3.2政府监管方面

《暂行办法》也有做出相关规定,对平台公司、网约车市场、车辆驾驶员资质以及网约车服务质量实施监管是管理网约车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责任。对汽车司机以及乘客来说,网约车平台要获取他们的资料信息,之后提交到交通,通讯,公安,等单位进行审核备份。

但是结合实际生活中,政府的监管力度达不到标准,以至于难以看到监管的成效。事实上网约车是由其上级监管单位所监管,而此部门正是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而我们知道,网约车和普通的出租车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两者的市场、运营机制、盈利模式都是有一定区别的,所以将网约车置于传统出租车管理部门名下,是很不合理的。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约车监督法律体制的建议

防微杜渐是很有必要的,只有优化改进中国的网约车监管法律制度,才可以让整个行业的秩序更为稳定,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4.1建立“套牌车”车辆信息跟踪和乘客安全预警制度

本人认为对“套牌车”问题,需要让司机不但绑定手机号码,还要绑定其驾驶的车辆信息,建立一个完善性安全性均高效的车辆信息跟踪系统。同时建立系统的同时可以借助科技力量,增强乘客乘坐网约车的安全性,如加入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检测到车辆的真实动向。平台公司设计出登陆计划,网约车司机在开展接单业务时,需要先进行绑定手机号和等级信息车辆的匹配。经由《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能够了解到,承运人的责任归属于网约车的平台公司,而确保其运营的安全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核心,应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其平台管理中的车辆进行监管也是平台自身的义务。《暂行办法》中17条也进行了相应规定,让网约车公司要保证司机登记的车辆信息和实际是一致的,这也间接表现出平台公司对“套牌车”是具有管理责任的。其次,网约车平台也应该构建出一个网约车乘客安全预警机制,同时联合当地的公安机关,加入发现远离正常路线,或形迹异常的网约车车辆实施精准监控,并第一时间提交给公安进行乘客的安全确认。

 4.2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基于“黑户”车辆,改善网约车相关规定,使其更加贴合实际。

其实想更好的规制和预防“黑户”车,各城市间可以相互借鉴,就以成都作为例子。成都市政府因地制宜,结合人口户籍、车辆信息等情况,制定了六条管理措施:(1)取消对网约车数量的限制;(2)对网约车费率进行市场监测和调整,稳定价格;(3)汽车排气量要超过1.6L或1.4L;(4)鼓励使用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5)有成都市户口或成都居住证;(6)车辆轴距无需接受考察。成都所进行的这几点规定,不但能够显现出汽车网络多元化的特点,同时还能够更好的综合社会资源,也便于民众的日常出行。我认为,能够由解决“黑户”车问题的经验中去学习,以此减小乘用车的隐患。并且还要放宽运营条件,打造出一个高质量的政府监管体系,采取及时排查的方式,确保平台上驾驶员相关信息与政府备案信息一致。不断改进网约车法律监管的相关法规,健全《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可使用下列几点方法进行改进:首先,今后不管是地方立法或是行政执法都应该以比例准则为基础,如关于户籍的限制和对安全的要求两者之间并没有实际联系。其次,在《暂行办法》当中可限制车辆准入类型,避免地方在执行时出现曲解。第三,各地所采用的《实施细则》要放宽准入门槛,提高过程监管。总的来说,经过改进《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 能够对该行业完成更严密的监管。

 4.3建立关于汽车的合作网络的新模式和政府平台的监管的发展

建立关于汽车的合作网络的新模式和政府平台的监管的发展,平台以及政府监管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网约车一开始是起源于美国优步,其监管模式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制定的运输网络公司,负责监控汽车周边的网络运营商。该委员会指出,有关让私家车进入网约车行业的汽车服务网络,需要购买“交通网络操作的特别许可证,达到相应条件后,车主无需去申请行政许可。并且,交通网络要对驾驶员以及车辆进行资质审核,政府部门只要设定对应的准入标准,平台则要对驾驶员以及车辆实施监管,同时第一时间上报数据。这种监管方模式不但大大提升了政府监督效率,同时也能够促进网约车的快速发展。参考“加州模式”,中国建立起“政府+企业”的监管方式,把政府监管的重心转为对各大平台的监管,并提高违法惩处力度,让其威慑力更高。同时还要在汽车经营行为的网络中大约有犯罪活动,探索建立的实践者和驾驶员的平台之间的政府限制的系统,应该被限制,甚至被迫退出。

 4.4提高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监管

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运营服务的主体,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我认为,可以着重立足于两个领域,以此为出发点,对其采取法律监管:首先,在《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负责的具体责任有明确的指示,其中涵盖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监督责任方面,主管单位应该按照相关法律去监督其落实这些职责,这样网约车乘客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第二,借鉴美国经验,政府以及企业之间提高合作力度,两者相辅相成,由政府去监管平台和一些外来车辆,最终建立起一个高质量的监管机制。

 4.5改进并健全监管的措施

提高立法力度,消除法律中的不足,加大部门间的协作,一同促进网约车的正常发展。并且监督部门还要尊重市场规律,以引导为主。提高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力度,网约车平台在当前今后的行业监管中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平台在享有垄断权利以及获取极为庞大的利益时,并未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需要关注那些劣势群体如乘客等的利益,应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车辆和司机的基本要求。在乘客权利遭受损害时,平台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主动赔偿;此外,政府需要对平台进行大力监督,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甚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汽车行业网络的顺利发展。提高网约车公司的保险覆盖,这首先是为了确保乘客自身权益,其次则是为了保障专车司机的权益。在事故中网发生有关私家车的操作应分别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项目的权利要求轿车,这两种方案的组合,以获得有关卡车司机和乘客的安全性的网络推广网络关于汽车全面以及完整的保护市场和谐稳定发展。网约车监管是一个十分繁琐且长期的任务。在拟定政策的过程中,我们政府需要主动进行创新,充分考虑民情民意,构建出一个安全高效的公共交通体系。4.6避免网约车“共享经济”特征弱化

在网约车刚出现时,因其呈现的共享经济特征及优势为资本市场所看重。但是伴随资本 的持续介入,该行业渐渐地出现了趋利的一面,“共享经济”也出现了被盲目使用的风险。网约车是“互联网+”交通的一类新型客运模式,包含了B2C以及C2C这两种运行方式,共享经济特性在其演变发展时也呈逐渐脱离趋势。共享经济的核心理念就是不占有、不使用就属于浪费。伴随各类平台的不断涌现,其发布的服务业务也越来越多元化。如滴滴出行所能够提供的业务类型较多,由于其有着轻社会成本、重资金成本而呈现出了高收益特性,导致各界的闲散资本不断输入该行业中,从而使得其共享属性由于市场的逐利趋势而渐渐被掩盖。所以,共享经济所表现出的社会公益属性已经被商业属性所替代,现阶段还留存共享特性的就只有顺风车。针对这个情况,政府要进行好顶层设计,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调节力度,对其权利和义务、成本与风险采取集中规划,协调各方利益,尽可能的通过市场的趋利性去延伸网约车的共享性,保障整个行业的顺利发展。

  4.7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正因为网约车平台属于特殊承运人一类,所以必须承担着承运人“保证运营安全,确保乘客权益”的责任,并且按照其特殊性,在某些情形下,也应当对其责任进行减轻或免除。

 4.7.1违约责任

在这里,就以最常见的例子作为参考。平常出行时,如果司机取消订单或延时到达乘客指定地点,就会给乘客带来损失时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网约车司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责取消订单,或者取消订单却仅承担平台内部惩罚,而对于延迟到达乘客指定地点的情况,平台对司机的惩罚力度也十分有限。其实对于乘客来说,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仅由乘客自身承担,就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在司机接单后,乘客和司机之间的客运合同就已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受网约车平台调度、指派的司机违反约定给乘客造成损失,乘客一般选择赔付能力更强的网约车平台作为被告,若此时乘客能够举证证明自身损害及损害与司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网约车平台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平台承担责任后,应当根据情况分析其是否可向相关司机追偿:如果是由于平台的技术或者系统原因造成派单不及时或者信息错误等,从而导致司机取消订单或延误,则不应向司机追偿;若是司机自身原因造成乘客损失,则应当肯定平台向相关司机追偿的权利。

 4.7.2侵权责任

对于乘客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因司机原因所遭受的损失,我认为,不论从平台资金的雄厚程度,还是从乘客的救济便利程度来看,都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此时的赔偿责任,也不必然是网约车平台的最终责任,同样应当根据损害造成的实际原因,确定是否可以向相关司机追偿,即主要由司机原因造成乘客损失的情况,应当赋予平台公司对司机的追偿权。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加入平台的驾驶员的言行举止,让其自觉承担起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另一方面能合理平衡平台自身责任,减少企图通过加入平台减轻自身责任的驾驶员数量。从长远来看,既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

 第五章 结 语

一个新的事物的产生,往往都是含有两面性的。像网约车的诞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交通紧张,给予了民众们新的出行选择。但是也因为它发展过程中禅城的问题,对租车市场秩序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018年举国震惊的两起案件敲响了大家的警钟,使大家开始怀疑网约车行业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乐清女孩”案件发生的前一天,乘客林女士碰巧也坐了同一辆嫌疑车辆,司机欲行不轨时林女士侥幸逃脱;时候林女士及时反馈情况,但是并未得到相关部门和平台的重视,信息处理的不及时、监管衔接度不够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凡是具有两面性,我们要把事后的亡羊补牢转变成事前的未雨绸缪,使网约车的监管不再变得“制定难”和“落实难”,才能使网约车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更好的造福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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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 燕 臧峰羽.《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与法律应对》.《法制与社会》[J].2019

[14]贺天宇 戴 志.《我国网约车监管制度比较与完善》.《法制与社会》[J].2017

[15]逮东.《政府控制视角下的国企治理与公司价值研究 — 基于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D].《博士学术论文》.2010

[16]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J].《行政法学研究》.2016

[17]环球网.《交通部:网约车监管平台已收到49家公司运营数据

》[E].2019

[18]央视新闻客户端.《网约车监管平台已收到49家公司运营数据,含司机373万人》.[E].2018

[19]网约车内参《2019年网约车牌照数量更新,113个网约车平台获牌》.[E].2019

致谢

本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老师们的悉心指导,以及同学们的帮助。是老师的耐心解答和同学们的热情探讨才帮助我使这篇文章变得更完善、更合理。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中大学的篇章已经到了尾声。由衷感谢法政系的每一位老师,老师们的教导如同春雨般润物细无声。将来我一定不忘初心,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工作者,为法律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论我国网约车的法律监管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论我国网约车的法律监管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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