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之研究

摘 要:

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少年犯”,犯罪的手段愈发残忍,年龄愈发年轻,但在法律层面上仍不应依据片面的民意而随意更改法律制度。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人民自身价值取向的问题,也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问题,应该从更宏观的角度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从根源上辨别成因,以有效预防更多的悲剧发生。本文从概念,对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本质进行分析与研究,探讨相关标准制定时的立法意向。同时,通过近年来的真实案例,引入本文探究的主要命题: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通过联系实际,分析现在的立法、司法现状的难处,辨析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定、设立问题。结合大数据的案例统计分析,从人情、法理及现实状况对于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论证,并对现阶段主流的一些补全制度的观点进行对比适用。事实证明,贸然地改动法规或者因追求个案正义而朝令夕改只会使得社会秩序荡然无存。因此,在相关舆论势力反复吹嘘,试图煽动群众以舆论干扰司法的背景下,通过数据统计及科学分析,向人们传达正确的观念势在必行。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划分依据;变更规则

  第1章 绪 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这些年来,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愈发增多,“犯罪”手段愈发残忍,年龄愈发年轻,但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少年犯”往往得不到普罗大众所期待的惩罚,致使法律法规的订立与人民伸张正义的价值观发生冲突,人民纷纷设想,要是此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自身的权益应如何保障?从2004年黑龙江通河县的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同村14岁女孩明芳并杀害其母亲案,到2013年重庆10岁女孩李依芮摔打1岁男婴案,再到2019年的大连10岁女孩被奸杀案,每一件案件都让受害者家人痛不欲生,同时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社会上的舆论纷纷认为,法律上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犯”的年龄界定放纵了凶手,使这些本该处以极刑恶魔得以逍遥法外。但是,法律的制定仅仅只是一纸空文吗?立法者对于责任年龄的限定难道只是拍一拍脑袋就凭空想象出来的吗?我看未必。每一条法律的制定都是专家学者们经过深思熟虑,结合法学知识及社会实际情况反复推敲得出的结果,实践也证明了,法律在日常行为活动中的有效的调解及规范作用,贸然地改动法规或者因追求个案正义而朝令夕改只会使得社会秩序荡然无存。因此,在相关舆论势力反复吹嘘,试图煽动群众以舆论干扰司法的背景下,通过数据统计及科学分析,向人们传达正确的观念势在必行。

1.1.2研究意义

尽管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少年犯”,犯罪的手段愈发残忍,年龄愈发年轻,但在法律层面上仍不应依据片面的民意而随意更改法律制度。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人民自身价值取向的问题,也不单纯是法律制度的问题,应该从更宏观的角度对这一社会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从根源上辨别成因,以有效预防更多的悲剧发生。当前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比以往更为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治标不治本。刑责年龄下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家庭教育原因、学校不良因素、社会环境不良影响和未成年人自身问题等几个方面。通过立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打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降低案件的发生。但是,如果不看案件背后的成因,不了解未成年犯的犯罪意图,直接修改法律,相关的法律标准只会一降再降,我们终将无法了解事件的真相。虽然此刻,这些“未成年犯”做了不该做的事情,朴素的价值观也在引导我们要让其承担责任,但在此之前,我们更应当做的是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而非过份最求片面的正义。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少年犯”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所致使的人民群众与法律理念相违背的结果是什么?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及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又是什么?随意更改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人民朴素价值观与法规冲突的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探究及分析,了解案件背后的成因,从而通过更有效的方式降低悲剧的发生。

1.2 文献综述

有数据表明,中国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第一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年纪,比70年代时的青少年提早了2到3周岁。研究显示,不满14岁的人群违法“犯罪”的增长速度更是令人触目惊心。自始,使得人们开始关注刑事责任年龄这项法律制度。其中,主要的观念差异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媒体的渲染下,出于同理心及自身朴素价值观的心理,主张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及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同时,亦由部分法律学者认为,可以参考域外的不同处理方式,例如:“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等,从而填补我国刑法中这一法律“空缺”。

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

1.3.1研究的方法

此篇论文在写作、研究的过程中,大体采用了下列的三种方法:

1、资料调研法。通过查找、阅读和分析有关文献,大致清楚国内学者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看法,通过分析、思考,明确研究该课题的价值并为此指明了方向。

2、数据分析法。结合大数据的统计结果,分析典型案例的成因及其背后的故事,理解“犯罪者”的成因,从而阐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现实状况,论证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3、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域外其他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和规定,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其立法规定,比较分析是否适用。

1.3.2研究的内容

此篇论文的章节一共分为六个部分,详细的内容分层如下:

第1章:绪论。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分析,以引出本文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主题。

第2章: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特征,并进行分析。让读者对刑事责任年龄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知。

第3章: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本章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占比等提供科学的直观显示,从根源上了解犯罪者的成因,为下文论证不宜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提供客观基础。

第4章: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理由。结合上述的科学大数据分析结论,从三个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第5章:域外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及适用问题。主要以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例,通过对比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为下文提供理论基础。

第6章: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建议。在人民群众的朴素价值观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之间,如何应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根据其现状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对其在立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2.1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需要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要求。这是法律层面的概念,用于判断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人是否应该就此行为承担刑责,是行为人有无承担刑责能力的确定标准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其实际年龄达不到需要承担刑责的最低年龄要求,则不需承担刑责。法律在界定一个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时候,主要参考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参考了接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的积累及社会的阅历深浅等诸多因素。

2.2特征

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则其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此项规定是根据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立法者认为,惩戒犯罪者,必须是行为人知悉其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在知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故意而为之,同时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且具有足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若此时不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手段对其行为进行打击,则会影响到普通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上文已提到,国家强制力打击罪犯的是其明知而为之的违法犯罪行为,若行为人为未成年人,其在实施行为时,没有能力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可以免于刑罚。不难看出,刑事责任年龄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二是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区别责任。

我国的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纪且身心发育正常的未成年人施行犯罪行为的,都要负刑责。设置此项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立法者认为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因其生理发育的客观原因,不能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容易模仿各种信息渠道中(包括电视、电影、游戏等)的危险情节,导致触犯法律法规。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避免处罚,同时从教育的角度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进而改过自身重投社会。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免除刑罚制度只针对思想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并非所有的行为人。

针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对责任进行区分方面,我国刑法中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对于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立法者认为结合其生理发育的特征,其可以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需承担刑责,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种罪名(并非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指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年幼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原因在于此年龄段的人群能认识到上述8项罪名的危害性且有极强的实施能力,容易完成犯罪。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因其生理及心理发育未完善,所以,就算行为人做了具有强烈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不用负刑责,即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正是由于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行为多么恶劣,行为后果多么严重,都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惩罚,实践中如果因为伤害等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一般由其监护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出现未达年龄要求的青少年“犯罪”事件时,是否应降低年龄标准以使得“罪罚相当”,是本文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

 第3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3.1数据分析

正是因为14周岁以下的人无需承担刑责。本文则通过对未成年人(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比例,进而论证分析不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通过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即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对外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篇(2016年度-2017年度)》,可以更直观科学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解。以下数据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归纳汇总。

①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近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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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16和17周岁的被告人是少年犯人群主体。其中,17周岁少年占比超一半;16周岁少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整体犯罪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呈现递增的趋势,14周岁的少年作为被告的人数远远低于其他年龄层次的人群。

②抢劫罪是低年龄段青少年易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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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抢劫罪是低年龄段青少年(14-15岁)最易犯罪名,此类型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及金钱观需要人们重视。

③初中生为少年犯罪高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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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初中生为被告人的案件占比为68.08%,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群体。

④农村地区的少年犯罪发案率超8成,占比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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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所示,农村地区少年犯罪比例占全体案件比例的82.06%,远超城市地区的占比。这与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家庭结构、生活环境等因素有莫大关系,值得人们重新审视。

⑤总体来看,青少年最容易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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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排名第一的罪名为盗窃罪。其次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盗窃罪这种针对财产型的犯罪的数量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3.2特征统计

通过上文,可以清晰直观地了解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在此,我们可以对上述数据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总结,以便于更客观有效地探索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类型。

按年龄段进行区分,16和17周岁的初中生为犯罪的高发群体。而14周岁的少年很少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按所涉罪名进行统计,青少年最容易犯盗窃罪等财产型犯罪。以地域进行统计,农村地区的少年犯罪发案率最高。

总结可知,我国青少年犯罪存在几个特点:1、年龄越低的青少年涉案率越低,涉案率随着年龄的降低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2、近九成的青少年犯罪时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因不达刑责年龄而免予处罚的青少年人数微乎其微。3、年龄越小的青少年犯罪,更多地是针对财产型的盗窃等犯罪而非人身型犯罪。4、在读初中的学生是犯罪高发群体,农村地区发案率远高于城市地区,说明犯罪的人群,更多地是心理状态未完全发育或受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未成年人。上述的统计分析结果能有助于下文中具体论证我国承担刑责的年龄不适宜降低的理由。

 第4章 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理由

结合上文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及特征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有以下几点理由。

4.1法规具有普遍性,不宜由个案敦促法规修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则,更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法律所针对的是普遍的社会现象,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全体公民。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生活实际,具有普遍性及客观性。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一项法律强制性规定,它的出现,是经过无数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心理学家、医学家等)结合各方面的意见综合研究出的科学结果,并非随意得出的结论。若贸然地改动,首先不符合科学规则,其次会损害法律的严谨性。

笔者可以理解,对于受害者家人的创伤,是施暴者穷尽一生都无法弥补的痛。但是法律制度设计一定要考虑到其体系性,为了短时间的个案中出现的问题而修改刑法的规定是不明智的,从解决长久问题的角度来说是本末倒置的。若随意更改法律,过分地追求个案正义,法律的权威将荡然无存。举个例子,近年来最能引起公愤的大连10岁女孩被奸杀案,案发时凶手蔡某13周岁,系典型的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案件。但是,因为凶手蔡某处于无需承担刑责的年龄,故无法向其追责,公安部门也仅能敦促其家长把孩子带回家严加管教。此事发生后,社会舆论一边倒,均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使得“恶魔”得以被绳之于法,若法律因此个案而进行修改,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为13周岁。的确,大连的蔡某能获得他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下一个“蔡某”施暴时年仅12周岁呢?

法律的尊严在于其一丝不苟的严肃及其规范行为的作用,若法律朝令夕改,则难以服众,也会使得法律变成一纸空文,毕竟人们的生活规则都能随意或因个案而更改,谁还会尊重这一社会规则。滥于更改法律,会导致人们失去行为准则,一旦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又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但实际上人们根本不具备主观恶性,此情形下,法律将变成类似“秦律”的恶法,严重损害人们的权益。

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法律的修改更不应依据个案进行考虑。

4.2实践证明法律规定适用现今社会,不需进行调整

从上文数据分析可知,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罪犯占全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近九成,即近九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均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他们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项数据可以说明,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符合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未成年施暴者仅是占极少的比例,并非媒体所渲染的需要迫切修订法律以拟补法律“漏洞”。

4.3舆论影响法治,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反观近年来的几起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无一不是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的哗众取宠,带动社会风气,想以舆论干预法治,以直觉代替审判。虽然法律要求公正严明不受影响,但是在信息时代,群众参与、资讯传播等的因素,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产生重大的强压,社会舆论干预法律的公正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障碍。如湖北省高院正在审理的佘祥林案中,虽然发现了证据不足等问题,但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抛弃了疑罪从无原则,酿成错案。还有胥敬祥抢劫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形成,均离不开社会舆论的干扰,试问若依照舆论的风气更改法律,又有多少无辜的群众会被推入冤狱的深渊?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若真的需要修改法律,也应由专家学者共同推进,而非良莠不齐的媒体在妄自呼吁。

4.4针对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应重教育而非惩罚

通过上文中的数据分析可知,盗窃罪是青少年犯罪的首要罪名,而统计数据中年龄最小的青少年(14至15周岁)最易犯抢劫罪。说明由于错误的价值观与金钱观的影响下,年龄越小的青少年犯罪,更多地是针对财产型的盗窃等犯罪而非人身型犯罪。他们更多地是源于一时的“手头紧”或贪念而触犯了法律,并非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具有强烈社会危害性。同时,心理状态未完全发育或受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未成年人是犯罪的高发人群,这显示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成因是缺乏教育,他们的主观恶性较低,仅仅是因为一时的手头拮据而误入歧途。因此,对于未满刑责年龄又触犯法律的青少年人,加强教育的改造方式比一味地惩罚更具有实际意义与操作性。让他们知道做错事的代价,才能使他朝着正确的人生方向前进。通过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改过自身,重投社会。

域外的有关规定及适用问题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法律概念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件相互碰撞,引发了广大法律学者的探讨,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参照域外的相关规定从而解决问题。下文中,笔者将探讨此类问题的域外规定及引入我国的适用问题。

5.1国外的有关规定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此项原则表明,如果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确知悉其行为的危害性与后果,但其主观恶意较大,仍一意孤行地实施时,法律则可突破刑责年龄的规定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则,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项原则的意义在于其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就其行为担责,从而活化了刑责年龄的法律规定,实现公平正义。

5.2适用问题

因国情、经济、文化等的差异,域外的制度需要引进国内,必须经过多方考虑及修改,才能判断相关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需要。以下几点问题是笔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引入中国的适用性问题。

5.2.1中外思想差异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源于英美法系这些崇尚极致民主的西方国家,极致的民主即代表极致的“平等”与高度的“个人自由”,这使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出追求平等的个案正义。这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思想是相冲突的,中华传统思想如儒家的“人之初,性本善”,或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均在体现对弱者(如老人小孩)的体谅关爱,同时认为所有人均可受教化,均可改过自身的思想。一味地追求个案正义,并不给予行为人改过的机会,是与中华传统思想所相悖的精神。

5.2.2自由裁量权问题

同时,“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且其恶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不能从证据中得以进行显现,断定的标准更多地在于法官对行为人的印象,及与行为人沟通时行为人的态度等因素。这使得法官在断案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法官的职业素养、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等均可影响判决的结果,这会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越发严重,法律将失去其量刑的作用。

5.2.3重惩轻教的问题

过分追求个案正义而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会使得本该加强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去接受教化的机会。因一时失足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没有机会改过自身。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设置的特别程序–少年法庭,意在隔绝开少年犯与成年犯,使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能不被带坏。若一味地重视惩罚而漠视对未成年人的教化,仅仅在立法层面上追求把犯罪的未成年人送进少管所或监狱,例如一些地方将未成年罪犯与成人罪犯进行混合监管,这一监管机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司法精神,且必然会导致更多的未成年罪犯沾染成人罪犯的恶习,这样则会使得未成年人近墨者黑,越学越坏,更不利于他们反省自身,回归社会。

5.2.4对我国的启示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在西方国家的社会背景,人文背景下,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及适用性。但若贸然地引入我国,则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作为一伟大的法律规则,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有深远的影响作用,但我国刑法中需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仍需专家学者们研究考虑。

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完善

6.1立法明确刑责年龄以下青少年“犯罪”的教化制度

在本文第四章中,笔者充分论述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理由。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施暴者,对于这一类人群,应以教化为主,明确其教化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立法上完成教化制度的落实问题,才能够进行具体规则的适用。

6.2具体操作

由于这部分人群的心智尚未成熟,受法治教育水平较低,未能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因此,特殊且具有针对性的教化制度是此类人群的良药方针。对于刑责年龄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只规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具体操作方式没有说明,管教和教养要达到何种程度,也未明确。

笔者建议,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办理封闭式的教育学校,将这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施暴者送入其中接受特殊教育,可以类同于强制性的教化收养管理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收容教养的理论基础类同:第一,刑事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强制教养制度应贯彻此政策。第二,刑罚思想理论。包括谦抑性刑罚思想、人道主义刑罚思想和目的刑主义刑罚思想。这意味着强制教养是刑罚替代措施,应本着人道主义和教育挽救的精神进行设置。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让施暴者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恶果。而另一方面,此项制度的设立并非完全在于惩戒,而需要在特殊学校内配备专业的心理评估医生及教师。通过一段时期的心理教育,纠正这些少年错误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同时应结合劳动教化及正常的学习教育,使这部分少年在特殊学校中也不会耽误学习,能在其回归社会后不至于脱节并重蹈覆辙。再者,特殊学校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审核制度,个性化跟踪这类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每月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心理进行评分,待科学评估后确定未成年人已改过自身,再协助其回归社会。只有管和教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从根源上减少未成年人因一时失足所致的犯罪,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才会愈加安宁。

 第7章 结 语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一定程度上会具有滞后性,因此,适时的更新法律法规具有必要性。但推动法律的更改应由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各行业的专家等进行,而非由社会舆论、各类媒体的渲染来维护法治的建设。同时,法律是一严谨的社会科学,每个国家每个时期的制度都有其特殊的适用性与符合当时社会背景的现实意义。是否需要向外引入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否需要更改原有的规定?都有其背后的学问。随意地引进域外法律法规,不仅会造成社会的不适应,更多地是挑战了法律严谨的底线,得来的结果就有如东施效颦,画虎不成反类犬。

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社会风气等各项因素所致的共同结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完善农村等偏远地区的法治建设,才是从根源上解决此类型问题的良药。树大有枯枝,社会上不可能每个人都尽善尽美,也总有些挑战人性正义的事情在发生。只有我们竭尽所能地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并且拥护法律,才能减少各项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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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作为一名插本进入学校就读的学生,今日我也将面临着毕业与告别学校。插本的学生与高考进入学校的学生有所不同,我们的背后,大多有着自己的故事,可能是专科毕业后就业存在问题,也可能是对于自身现状的不甘心,总之,各种各样的原因使我们再次考进大学,再次迈入学生的行列。

感谢学校给予我们进修的机会,让我们这些大专的毕业生也能圆本科的梦想。同时也要感激法政系的每一位老师,您们本着教书育人的理想,把您们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无私地传授给我们,为我开拓眼界的同时更激励我们在学习的道路上不断奋进。

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作为一名老师的同时,他也是一位专业的律师。除了在课堂上为我们解决疑难,课后他还要为他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力的抗辩。但是在繁忙的工作中,他仍然耐心地指导我们的完成毕业论文,一旦我们有疑惑,他总会第一时间为我们解决。因为老师的辛勤付出,才有今日的拙作出现。

感谢我的师父。在我人生低谷无助时,给予我工作,给予我希望。是他教育了我要谦逊待人,对学术要保留专注与积极学习之心。很荣幸能接触到这位前辈并能在他的教导下改变自己。本文中的部分观点也是源于余律师的指引,才激发了我的思维。

同时要感激我的父母,我的亲人。没有您们的支持,我没有勇气去进修,更没有底气去提升自己。正是因为您们的默默奉献,才使得我有机会,有信念去改变,去追求更美好的人生。

最后,祝愿各位身体康健,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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