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摘要:

未成年是未来国家的重要人才储备,如何进行该类群体进行教育和价值观导向,形成正确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是形成我国社会体系的重要一环,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人会是未来国家经济命脉、国民发展的重要脊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我们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未成年人进行犯罪活动,犯罪低龄问题在给我们敲着警钟,未成年人普遍心智不成熟,容易受人鼓舞或者环节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加重,已经呈现出团伙作案行为,逐步成为一个特殊类别的犯罪群体类别,因为未成年的保护规定,犯罪活动无法进行对应的惩罚,社会、校园、家庭各方面的容忍和指导上的疏忽,未成年人犯罪越发猖獗,所以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所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此文将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就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剖解,并针对呈现新趋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解决对策,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引言

从社会群体来看,未成年分辨是非能力差,心智的不成熟,如果没有进行相关合理引导,那么就很容易受到别有用心人的鼓舞或者自身思想的错误化走向犯罪。现如今,我国农村家庭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比较贫穷山区,留守儿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曾有过与家庭沟通不畅。从家庭功能理论的视角出发,留守、流动儿童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功能失衡问题。未成年人一旦违背了法律准则,受到法律制裁,除了给被害人带来不好的危害后果外,自身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心理负担,不利于未来的发展。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危害后果更难以想象,幸福的家庭也会化为乌有。同样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也带来严重影响,那么如何在法律对策方面来应对这一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具有重要意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惶急而沉重的工作,应引起政府机构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以及做好法律预防对策,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才能够将我们的目的达成,做好预防工作,防范于未然,减少未成年犯罪。

第1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1.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身体和心理都在不断的发育和完善,本身综合素质不够高,缺乏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因为自身在社会经历中较少,对于如何正确处理问题的方式接触不多,本身拥有着较强的好斗心理以及自尊心,对于一件事情做于不做的思想斗争较少,容易一股脑进行事情的处理,法律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弱,再加上不正确的三观影响,经常会产生眼高手低的想法,是非善恶分不清,混淆黑白,当有难题出现时,常常因为经历的不足,使得在面对问题时,采用不理智或者自我放弃的做法,当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如果没有进行正确、及时的引导就会陷入犯罪。虽然说未成年的环境问题对其犯罪可能性有所影响,但是任何事情自身都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如此,所以未成年人自身的问题才是主要方面。

特别是农村家庭的未成年人,因为我国城乡发展较不合理,还处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出现的发展格局不合理、生活水平离城市还有很大的距离,农村未成年人的心理难免会感到自卑,为了追求城市的高质量生活,无形中促使农村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的隔阂与仇视,对社会产生排斥感,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另外,农村未成年人道德意识淡化,相关思想和行为受环境所致也是一大方面。

 1.1.1好胜心强

小黄和小徐两人均为某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徐家在饭桌上发生口角争执,由于小黄在饭桌上声称自己是富二代,要什么有什么,而小徐好胜心比较强,见不得别人比自己好,在听到这些话后,觉得小黄在自己面前炫耀,表示很不服,两人争吵起来,随后小徐找到一根铁管殴打小黄的头部,持续追打致使小黄死亡后,找到一条麻袋将小黄装起来带到湖边直接扔掉。

[1]纪玉水. 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

 1.1.2法律意识淡薄

未成年人往往都是对法律方面没有进行很好的深入教育,甚至连对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没有,对于犯罪行为的产生后果不加以思考,没有法律的科普和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越来越多。

2015年6月1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平均年龄16周岁,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反正抢点钱而已也不用判死刑,何某也认为确实有道理,就点头答应了。当天晚上他们两人来到黄埔街道正遇到夜跑的被害人林某,他们从背后捂住个子相对矮小林某的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林某的大腿,抢走林某身上的一部安卓手机和现金若干,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

 1.1.3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自卑心理

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自卑心理,怕被别人看不起而开始追求物质生活,但是由于钱财不足,起了实施犯罪的心理。以山东Y市63起抢劫案例为例,Y市县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农民社会流动。但伴随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频繁出现,在这些里面很多都是以财产抢劫为主的犯罪活动,在Y市,Y市2005年1月到2006年3月就已经破获63起抢劫犯罪,在这里面涉及犯罪人员就已经达到了189人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调查发现,在这里面是未成年人为主的暴力恶性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在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51起, 外地人员与本地城市居民和本地农村未成年人共同参与4起, 本地农村未成年人就已经占了55起涉及的人员169人,也就已经是这段时间破获案件的89.4%, 抓获人数更是达到了总数的95.5%。所以不管是从哪个角度,本地农村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都是占据主导。

表:Y市63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性质分布

属地 案件数(起) 涉案人数(人) 属地 涉案人数(人) 比例
外地 4 7 外地 12 6.4%
外地+本农 3 8
外地+本城 1 3 本城 8 4.2%
本城 3 5
本城+本农 1 3 本农 169 89.4%
本农 51 169
合计 63 189 合计 189 100%

1.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1.2.1家庭因素

对于孩子来说,一个家庭中父母关系的是否和谐稳定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许多不良的外在干扰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我国农村留守的未成年人由于长期处在无人看管的环境里,大多数家中只有临时的监护人,他们认为让孩子吃饱穿暖有学上就已经是最好的关怀,并没有给孩子比较好的的教育。长期在外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缺少沟通,生活上缺失父母的关爱,行为上缺乏家长的管教和约束,使得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人际关系意识淡薄,对外面世界的无情冷漠,不良的行为没被及时正确加以指导。

案件犯罪嫌疑人宋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 由于其家里相对贫困,父母又常年在外打工,缺乏父母管教,在2018年6月, 跟他从小一起长大的被害人李某从其家中偷出1200元现金,宋某没见过这么多现金,于是想私吞这笔钱,便将李某哄骗至后山, 在向李某索要该钱遭到拒绝后, 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李某手臂以及大腿,李某无法逃脱后,又往他的颈部刺了七八刀,直至确定李某当场死亡。之后, 宋某将被害人身上的1200元现金和钥匙全部搜出, 把李某埋在旁边的土坑中,又将自己身上沾有血迹的衣物烧毁, 离开了现场。

1.2.2社会因素

社会不良现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忽视。社会中很多暴力黑社会的电影与电视剧,演绎着各种打架斗殴的场景,对未成年人产生耳濡目染的影响。甚至一些黑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制作盗版光盘、甚至加入一些色情淫秽片段,严重污染了未成年人的纯净心理,而未成年人正处于对社会的好奇阶段,如果不加以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会造成他们走上犯罪的歧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赌博、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别是如今的网络环境,很多网络平台缺乏监管,而网络游戏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沉迷网络,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实施电信诈骗。

2016年7月中旬, 某中学的辍学生王某、刘某和余某叫出学校中的一名学生陈某,并在出校园得拐弯角落中对其进行集体殴打,余某并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掏出, 并刺向陈某的腹部, 随后被其他人拉开。王某驶出摩托车直接往陈某的方向撞他,由于陈某失血过多造成死亡。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是团伙作案, 这种团伙作案危害性大, 在现如今各种古惑仔电影影响下, 容易模仿黑社会, 拉帮结派,通过团体力量对社会威胁较大, 其中有许多犯罪团伙是由未成年人组成的。

 1.2.3农村法制建设因素

目前农村的法制建设非常不完善。农村普法工作难度较大,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法制教育课不规范,教育方面的针对性也不足。农村乡镇机关的大多数普法机构也只是走形式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相对落后,使农村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后即成了普法的盲区,大多数的村民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很少有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纠纷的观念,往往是由村委组织进行协调,甚至暴力相对时,也没有运用法律来进行维权的意识。在家长的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其家庭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更是微不足道的,农村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缺失,使得他们在行为的判断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2016年10月20日凌晨快天亮时,某农村小学的王某某等三人在某网吧碰面,准备抢钱来充值游戏买游戏装备,于是三人来到一条偏僻安静的街道上,遇到刚下班的钟某,钟某身上只有20元,只抢得现金2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三人被监控抓到,相继落网。当地法院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

第2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动机

2.1社会学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动机

我们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视为一种特殊的越轨行为,这些行为并非都会受到刑法处罚。[2]近些年来,通过对最近这些年的调查可以发现,每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经过短暂停滞后再次以增加的形式呈现出现,并且犯罪行为涉及的方面越来越让人不寒而栗,抢劫打架斗殴已经算好的,杀人放火行为也是不断频发,已经不再是小孩子的小打小闹那么简单了,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不可忽视的破坏,根据相关数据发现,未成年犯罪是社会快速发展下很难去维护的问题,难以控制。[3]

在我国,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需要之一就是讲情义,一些未成年人贪图享乐,不肯念书,早早就辍学,成天吊儿郎当,而且在农村地区,经常有很多未成年人拉帮结派,在马路上开摩托车飙车等等。由于他们法律意识弱,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加上“假交情真帮凶”等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如果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引起心理上的过激行为,容易冲动实施暴力,造成故意犯罪的恶性案件。另外一种情况,农村家庭或者比较贫穷山区的孩子,他们的父母都忙于工作,很少管束他们,有些辍学生离家外出务工,由于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学历资质水平低,入职的工作大多是收入比较低且辛苦吃力,而城市生活水平相对高很多,造成他们心理承担不了巨大的压力,处于劣势,这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很不利,而这些流动未成年人也只能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时间长了开始渐行渐远,缺少与父母沟通,犯罪事件就越容易发生。

无论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多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手段暴力,残忍,在国外,吸毒犯罪,枪杀等暴力犯罪尤其严重,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动机大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好奇心。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传媒不断更新,许多国外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为了追求享乐,寻求刺激。近年来,欧美日等国家的未成年人吸毒、暴力现象越

[2][美]路易斯·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3]郭秋娟.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之社会学探究——以家庭社会化功能为视角[J].办公室业务,2019(21):45-46.

来越严重,国外的法律相对比较宽容,即使警方发现也会视而不见,资产阶级的力量使地位低下的群体不敢反抗,而在国外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持枪杀人案件屡屡皆是,教唆他人吸毒,暴力等已成为他们的共同规范,这些规范无形中支配着未成年人的行为,他们为了显示出自己的力量来获得其他同龄人的认可,继而形成团伙犯罪。

2.2心理学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动机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从12岁到18岁。处于一个半幼稚又半成熟的时期,对新兴事物充满好奇,由于这个时期的心理发展及其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常常感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巨大矛盾和冲突,内心世界变得更加复杂,自尊心也明显在增强,开始对别人的评价产生敏感,往往会产生叛逆心理,家长不让他们去做的事情,他们越想去触碰,去冒险,因此常常会做一些偏激的行为,青春期独特的心理特点使得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时期容易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现在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家备受父母的娇生惯养,在这样被父母捧在手心长大的孩子,占有欲特别强烈,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认为自己说什么就是什么,想要什么伸手就来,如果得不到他们想要的,就把这份不满慢慢地压在心里,时间久后,一旦有机会就会采用暴力或犯罪手段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喜欢在自己的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到处皆是,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跟风,爱慕虚荣,既好吃懒做又想不劳而获等等这些不健康的思想都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心理方面出现了比较心理,犯罪的心理越发膨胀,从而使用不正当的损害国家以及人民利益的生命财产,内心无法收到满足,和正处于刚出生没多久的孩子一样,拿来主义,我要的东西就要拿到,如果没有我就要哭。[4]另一方面,青春期这个特殊的时期,很多未成年人渴望自由,想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有着自己的想法,而父母以及学校的严格管制却与他们的独特的心理特点存在着矛盾,一些学习成绩相对不好的未成年人在家被父母责骂,在校遭老师、同学的排挤,心里难免存在着对家庭和社会的不满,在被他人的教唆下容易做出报复的行为。

[4]洪慧.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视角浅析[J].科技信息,2010(03):158.

目前,许多国外的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往是出于好奇心强烈,喜欢模仿,未成年人在看一些关于暴力违法犯罪视频或者电影以及身边的人这些行为时,就觉得很酷很有个性,是一种展示自身于他人与众不同的一种方式,就会对视频电影中的暴力犯罪进行效仿,好奇心和模仿行为使得忽视了其中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方面,越是他人和社会阻止的行为做法都会是他们模仿的对象,好奇心使得去寻找类似的犯罪活动,表现自身,寻求关注,模仿也是一样的出发点,没有换位思考能力,将自身置身于犯罪的主导。[5]

[5]刘燕.国内外青少年犯罪心理动机的比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

第3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问题

  3.1立法体例

由于我国立法缺少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人还是过于宽厚了,并且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很多细节都没有做到细化,没有法律作为依据,使得执法者无法进行深层次的教育,只能更多是口头教育,并且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内容,也没有很好地贯彻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没有适合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约束就使得对未成年罪犯有了更多的容忍,而遭受者却只能忍气吞声,我们都说小孩子你怎么能够去和人家计较,法律都没办法对其进行很好限制,这些特殊性理论分析不够深入,没有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即使说刑法中对于这些方面有着较为细节的概述,但是在对应惩罚上,很多都是不痛不痒,与当前新世纪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的状况很不协调,亟待改善。

这些定罪特殊性缺乏理论上的分析认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刑法干预过早、过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式单一,缺乏针对性。这些又根源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采用普通刑法中的一个半条文加上司法解释的立法体例。应对成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普通刑法的立法理念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方面,而未成年人犯罪本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使普通刑法的立法理念与未成年人刑法的立法理念有着原则性的冲突和矛盾。

 3.2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已经在实际操作和程序上都有了一些相关制度,不过,对于形式上的程序比实际操作有着更多的篇幅介绍,量刑部分规定与理论探索多于定罪部分。定罪量刑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定罪起到核心作用,直接影响量刑活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又必须以明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为前提。

刑事责任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但刑事责任至今为止仍未达成共识,存在各种不同的多观点。从未成年人刑法的角度来说,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应负担的刑事法律义务,它是国家对犯罪人采取刑罚或刑法替代措施的根据。由于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国家对责任人采取轻则宣告其罪,重则以刑罚加身的根据,对刑事责任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3.3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有其独特的特征:(1)是一种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不存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行为,不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无因管理不给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行为,接受遗赠而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行为等。(2)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年龄主要有两个时间点,一个是十岁,一个是十八岁,八岁以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十岁至十八岁限制行为能力,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还有就是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完全承担民事责任。

3.4未成年人刑罚

我国对于未成年刑事处罚上,是不可以使用死刑的,很多细节都是以从轻发落为主,没有对这类群体有着更多的法律规定,因为他的特殊性更多的在处罚上有着更低的处罚力度,尽管如此,还是没有办法改变它的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中处罚严厉、刑种单一化的倾向,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的问题依然存在。在量刑方面,规定相对简单笼统,操作性不强,缺少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的方法。[6]

[6]郭林涛. 中日少年犯罪法律对策之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10.

第4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预防

  4.1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

对于这一方面是可以增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特殊性,使得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更加明确,有效;另一方面在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更加人性化,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并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监督制度,可制定相对灵活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体系。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性质、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家庭状况等条件考虑,可以根据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进行缓刑处理,时刻监督机构其在缓刑期间自身的是否有所改变,如果有所悔改,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那么就可以让其拥有机会回归社会。

 4.2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法

我国《刑法》有必要借鉴港澳台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体系,据现有资料来看,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较为完备,但澳门地区则无相关的规定,《澳门刑法典》中虽然有保安处分的规定,但并非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设置。[7]

我国香港地区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主有以下几种:其一,对14岁至21岁的罪犯,可交由感化主任接受感化1至3年。但必须接受感化主任的协助与指导,还得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遵守感化令,如违反者,则对他所犯的原罪判外,还得加控违反感化令。其二,对14岁至25岁间的被告人,如果其所犯罪行可以判处监禁刑,但以前未被送过监狱或劳役中心,且送劳役中心符合被告人和公众的利益时,法院可判令被告人入劳役中心。其三,对犯有可判监禁之罪的年龄在14岁至22岁之间的罪犯可判其进教导所羁押,接受劳改,以代替其他惩罚,并且法院对羁押期限不作规定,而是由惩教署署长视情而定,但实际羁押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或超过3年。获释后,还得接受3年的强制善后监管,如若违反监令者,则送回教导所继续改造。

[7]张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5.

其四,对被告可判处监禁刑罚行为的14岁以上的人可判令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不少于240小时的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工作,以代替主要刑罚,或者科处其他处罚的同时颁布社会服务令。[8]

  4.3结合网络社会环境完善法制

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其网络社会环境上需要加以监督,要让影响身心健康的环境远离未成年人,坚决取缔,例如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等等,这些地方不但是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而且容易让未成年人沉迷和受其环境影响,我们需要定期向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家庭宣传法制教育。同时,文化部门、教育部门也应当对主流的网络文化、影视作品等内容予以督导,定期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一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网站,严格的对发布者进行处理,树立法律的威严,在处理不良信息的发布者时,应该加大罚款力度,减小发布者的信用程度,酌情对发布者加以拘留看守,且把不良信息的发布者公诸于众,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价值理念。政府需要不断建设绿色,有益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成,提供绿色健康生活的需要,例如绿色网吧来满足青少年所需,避免好奇心促使而导致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非绿色网吧情况出现,积极推进我国关于网络游戏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现如今,网络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得网络喷子等等都会影响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我们要注重网络法治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做到对自己的言语行为负责任,预防一些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净化网络环境,给未成年人秩序良好的网络世界。

结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对我国日益突显的犯罪低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动机,以及从立法体例、立法理念、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完备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完善时,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取长补短。同时,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健全及有效运行也需要其它部门法的完备,配套措施的制定及配套机构的运行,许多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仍有待完成,因此,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法以及结合网络社会环境完善法制。

参考文献:

[1]纪玉水.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

[2][美]路易斯·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

[3]郭秋娟.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之社会学探究——以家庭社会化功能为视角[J].办公室业务,2019(21):45-46.

[4]洪慧.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学视角浅析[J].科技信息,2010(03):158.

[5]刘燕.国内外青少年犯罪心理动机的比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

[6]黎晓武.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司法对规范的违宪审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4)

[7]张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05.

[8]郭翔.台湾的青少年犯罪问题[J].统一论坛,1996(03):24-25.

[9]江美娜.净化网络和手机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价值思索[J].中国校外教育,2020(07):2+58.

[10]郭玉洁.由两起案例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J].发展,2010(12):55-56.

[11]姜立强,张燕.地域内社会流动中的农村青少年犯罪——以山东Y市63起抢劫案例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3):4-10.

[12]张戈曦.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探讨[J].犯罪研究,2019(03):36-43.

[13]康树华.未成年人犯罪与治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14]周振想.未成年人犯罪学 北京:中国未成年出版社,2004

[15]肖建国.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

[16]康树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法制教育读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7]米歇尔·费兹.青少年 四川:四川文艺出版社,2005

[18]李淑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用问题及相关法律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19]周璐.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对策学 群众出版社,1986

致谢

本论文是在孙晓萍导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导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她在百忙之中多次审阅全文,给我的论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深受启发,思维开拓了很多。在此,向导师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学院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感谢认真负责的各位课任老师以及感谢文献资料的作者们,让我学到了很多有益的法律专业知识。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松田学院的老师们表示美好的祝福,感谢你们的辛勤栽培,祝老师们幸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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